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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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49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区)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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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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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鼓励打造

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

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区)为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

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

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

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

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

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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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

工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加强对

企业的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

区〕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典型案例,运

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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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

将《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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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

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

19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

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

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省级专

精特新中小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好,是

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

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我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浙江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

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

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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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

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

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宁

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负责本市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上报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

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培育 50000 家

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 家以上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

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本地区优

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

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进行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

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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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

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由企业

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

区市(不含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汇总各设区市

报送的企业名单,按季度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自行公告创新型中小

企业,并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

申请,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

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

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

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一、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设区市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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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

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宁波,宁波市直接向工业和信息

化部推荐)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省经信厅进行推荐。省经信厅对

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由省经信厅统

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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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

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审核(含

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

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

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

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

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

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

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

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

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

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

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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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

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

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

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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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发挥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健全政策集成和

工作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改革。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

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

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第十八条 建设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数字化应用场景,汇聚各类支持政策和

服务资源信息,搭建对标培育诊断、创新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

新创业大赛、产业链供应链配套协作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

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九条 统筹用好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

企业的培育支持。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中小

企业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

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

券。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优质中小企

业梯度培育库,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深化“三

服务”活动,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发挥专业

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

性及突出问题。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推动各地各部门迭代完善配套支

持政策举措,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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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 30 日后实施。本细则正式实施日前已被

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 年)到

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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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结合浙江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

“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属于《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培育“415X”

产业集群明确的产业领域(5 分)

B.属于市级重点产业导向(3 分)

C.属于县(市、区)重点产业导向(1 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满分 4 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 10%,或位居全国前三位(4 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位或全省前五位(3 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十位(2 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三)创新生产经营情况(每满足一项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A.企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2 分)

B.企业产品获“品字标浙江制造”或“浙江制造精品”认证或五星级及以

上管理标杆企业(2 分)

C.企业开展过境外并购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2 分)

D.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 分)

E.企业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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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3 年度

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企业〔2023〕62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

63 号,以下简称《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

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

〔2022〕197 号,以下简称《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等要求,经研究,决定组

织开展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 年度拟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 15000 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视申

报情况确定。

二、评价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梯度培育实施细则》规

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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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

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三、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进

行评价。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

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

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

的向设区市经信局推荐;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各级经信

局按季集中进行评价,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第一季度企业申报时间截止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请各市经信局于 3 月 30 日将评价通过的企业汇总名单(表

式见附件 2)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申报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为做好今年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储备和培育,请各市优先推荐符合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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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成自评。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

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省经信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推荐上报。

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

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端口分一季度和三季度

两次开放,各级经信局和省经信厅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开展相应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请各市经信局于 4 月 10 日前

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汇总名单(表式见附件 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可视情况留存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备查,无需向

省经信厅提交纸质材料。

四、有关事项

(一)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

台 https://zjtx.miit.gov.cn/开展线上申报,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

料(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 4,以压缩包形式上传)。

(二)请各市经信局按照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建议名额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 1)合理安排全年评

价和推荐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请各市经信局认真履行职

责,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省经信厅将对各市申报推荐工作质量情况进行

通报。

(三)请宁波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省经信厅《梯

度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认定基本条件和标准及其相关要求,自行组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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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申报进行评价认定,并将确认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附件:1.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建议名额分配表

2.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3.2023 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4.佐证材料清单

5.申报咨询电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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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建议

名额分配表(不含宁波)

地 区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建议名额(家)

杭州市 4000

温州市 1680

湖州市 1300

嘉兴市 1300

绍兴市 1300

金华市 1300

衢州市 910

舟山市 100

台州市 1300

丽水市 910

合 计 14100

注:以上推荐名额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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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市经信局(盖章):

所属县

(市、区)

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

行业

行业代码

(4 位)

主导

产品

是否满足 4 项直通条件之一

(填 1、2、3、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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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2023 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企业基本信息 经济类评价指标

非经

济类

指标

4

4

1、

2、

3、

4

主营

业务

收入

(万元)

20

22

20

22

2

0

2

2

20

22

%)

20

22

20

22

20

22

作为主要起

草单位制修

订的已批准

发布标准数

量(个)

研发

机构

数(个)

2

0

2

0

2

0

2

1

2

0

2

2

注:可用 A3 纸打印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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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佐证材料清单

1. 具 体 清 单 要 求 及 模 板 请 在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厅 网 站

(http://jxt.zj.gov.cn/)下载。

2.企业上传佐证材料时,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必需的佐证材料。若必需

的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评价赋分。

3.为便于网上审核,请申报企业按照统一的模板格式和要求,将佐证材料

按规定顺序整理,按照模板要求上传文件。若佐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

影响评价被退回。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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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申报咨询电话

各市咨询电话:

杭州市经信局 0571-87063976,85257089

温州市经信局 0577-88968039

湖州市经信局 0572-2399917

嘉兴市经信局 0573-83681926

绍兴市经信局 0575-88267297

金华市经信局 0579-82469726

衢州市经信局 0570-8758856

舟山市经信局 0580-2281635

台州市经信局 0576-88510737

丽水市经信局 0578-2095061

省级咨询电话: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钟 蓓,电话:0571-85159971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叶佩文,电话:0571-85150098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应红英,电话:0571-8705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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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省专精特新申报企业佐证材料上传模板

一、格式要求

请严格按照文件格式、命名要求和顺序要求,将佐证材料分类整理为以下

6 个 PDF 文件,并打包形成一个压缩包文件上传。

二、内容要求

01-企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PDF 文件内容:

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培育平台填

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02-2021 年和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PDF 文件内容:

2021、2022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仅需以下四部分:①带防伪码审计报

告首页、②资产负债表、③利润表、④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部分内容,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可提

供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每页需有会计事务所签章或者有防伪码,否则

视为无效审计报告)。无需上传所有的审计报告内容。

03-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PDF 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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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

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如企业已进行信用修复,需提供

信用修复截图。(使用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仅需查询首页《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截图,无需完整报告)。

04-达到评价指标 60 分以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DF 文件内容:

达到评价指标 60 分以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佐证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顺序如下表格) 。

佐证内容 相关材料明细

第 1 项

主导产品

所属领域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或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

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等

说明材料(200 字以内)

第 2 项 数字化水平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数字化水平测评结果截图

第 3 项 质量管理水平

1)获得的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2)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复印件;

3)自主品牌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4)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佐证材料;

第 4 项 特色化指标

1)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说明材料(是否属于《浙江省全

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培育“415X”产

业集群明确的产业领域或市级重点产业导向或县(市、区)

重点产业导向,200 字以内)

2)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可通过自证方式证明);

3) 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佐证材料;

4) 获“品字标浙江制造”或“浙江制造精品”认证或五星

级及以上管理标杆企业佐证材料;

5) 开展过境外并购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在境外设立研发

机构佐证材料;

6) 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佐证材

料;

7)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佐证材料;

第 5 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第 6 项 研发人员占比

1) 2022 年 12 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2) 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材料;

第 7 项 研发机构级别 建立研发机构佐证材料

05-直通车证明材料 PDF 文件内容:

第75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73

如果是符合直通车条件企业,需提供直通车证明材料(至少提

供以下四项之一)

1. 2020~2022 年获得的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在获奖单

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的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在获奖单

位中排名前五;

2.2021~2022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3.2021~202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6000 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

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出让股权不超过 30%证明材料)

4.2021~2022 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业组名单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06-新增股权融资材料 PDF 文件内容: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

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非必须)(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证明材料)。

第76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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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2〕29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0 日

第77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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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

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数智城生金、文平总美服”重点产业,聚焦工业“五基”、战

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

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 2025 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3 万家,

滚动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500 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100

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40 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夯实专精特新发展基础。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双创”工作,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

促进、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

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自主评价,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

次培育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2.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政策分档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产业链企业招引。按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专精

第78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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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新“小巨人”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开展并购重组。实施一批强链补链项目,

打造优势产业上下游分工协作、配套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群。鼓励区、

县(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引及其募投项目落地给予政策支持。[责

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实施创新引领行动。

4.提升企业创新能级。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

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

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推动现有企业研发

平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围绕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

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公共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平

台建设期内,按其新购研发设备总价的 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

过 3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提高硬核科技实力。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开展

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支持企业申报首台(套)、首批次和首版次,对认定为国际、国内、

省内首台(套)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的资助。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支持科技创

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

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各区、县(市)政府]

6.推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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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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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推动供需双向“揭榜”。对将科研成果产业

化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业务,对投保首台(套)产品实行

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纳入“省

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杭州市创新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首购、首用

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7.实施知识产权强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

力。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组建知

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和志愿者队伍,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融资等全程服务。建立

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咨

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数字赋能行动。

8.推动数字化改造升级。遴选一批数字工程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

绕六大“新场景”推进数字化改造深度覆盖,打造一批行业改造示范标杆。对

评定为“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各区、县(市)政府]

9.夯实数字化服务基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性、区域性

产业大脑应用试点建设。将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做优做强产业链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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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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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围绕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率先在省市标志性产业链中构建产业链风

险预警、市场趋势分析、产品合作、能力提升等核心场景“一键通”,赋能“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实施要素保障行动。

10.强化上市培育。加强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合作共建服务基地,

支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设“专精特新”专板。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纳入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

照我市“凤凰行动”有关政策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上市专场进区、县(市)巡回服务。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护

航行动。鼓励政府性引导基金和创新基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投贷联

动或直投,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支持“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1.强化金融服务。发挥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银行机构推出

“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

发“专精特新保”,降低担保综合费率。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专精特新险”,

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因重大研发、

重大技改、投资扩产等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照不超过当

年 1 月份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

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市)政

府]

12.强化人才支撑。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81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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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紧缺人才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

房。推动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

入杭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首批授权认定企业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

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13.强化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

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支持打造“专精特新”特色园区,符合条件

的享受新制造业计划转型升级示范园奖补政策,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探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实行“带项目”出让,

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

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鼓励区、县(市)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租用或购买办公和生产用房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

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实施精准服务系列行动。

14.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建设基于供应链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

分行业分专场组织雄鹰企业、高市值上市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与“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产品。组织开展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专场活动,推动更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加入世界级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的供应链,促进长三角产业链协

同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5.助力企业市场开拓。定期组织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支持“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会、论坛活动。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与电商平台对接桥梁,引导电商平台指导企业建立网上直播间、新媒体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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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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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等,助力企业拓展销售渠道。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政

府采购活动,其生产的设备、产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不进

行招标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予 10%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

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6.促进质量品牌提升。规范建设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中小

企业提供质量、标准、计量、认证、检测、品牌等服务。引导“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鼓励“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浙江制造”标

准,积极争取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地杭州,

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7.推动节能降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

碳工厂,持续强化企业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

能源低碳化等能力建设。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为中小

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

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

18.加强企业培训交流。组织开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多层次培训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和核心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提升、

检验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等全方位“点对点”专

业服务,市工信专项资金每年统筹资金安排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专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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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购买第三方机构优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

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按年度分解下达“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

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集成和

资源整合,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培育监测。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对入

库培育企业填报数据开展不定期抽查和动态监测分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 1 名服务专员,及时协调

解决企业困难。加强企业码杭州“专精特新”服务专区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

推送、政策帮享、政策兑现、政策评估等全流程高效政策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选树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典型与标杆,

在省市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总结提炼各级各部门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的

良好氛围。

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计划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促

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

施。

第84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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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

(复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

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

6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工

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批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23 号)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

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3〕49 号)

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复核)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

(二)有效期内(或今年已申报)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请 2023 年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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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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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或今年已申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五

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申请企业须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所申报类型企业的

各项认定标准。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认定。

(五)已认定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

或者与工信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申

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时间。《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全年敞口线上申报,各级

经信部门按季集中进行评价。2023 年一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

2.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

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线上填报《创新

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 1 规定的顺序,以 PDF 形式整理至

一个压缩包上传。企业不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审核评价。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

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于 3 月 20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

第86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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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件和评价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 2)以 PDF 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

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

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申报时间。《实施细则》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线上申报端口每年在一

季度、三季度共开放两次,各级经信部门同步开展审核认定工作。2023 年一

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

2.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方式,有效期内(或今年已申报)

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线上填报《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 3 规定的顺序,以 PDF 形式整理

至一个压缩包上传。同时,申报企业需于 3 月 30 日前向所在区、县(市)经

信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 1 份,具体包括申请表(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和佐证

材料(按附件 3 顺序),纸质材料应与线上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3.审核认定。企业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

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于 4 月 6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

文件和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 4)以 PDF 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抽查,并向省经信厅

推荐上报。省经信厅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

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做好第五批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申报推荐,请各区、县(市)优先推荐符合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

(三)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审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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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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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时间。工信部明确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线上申报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0 日。

2.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方式,有效期内(或今年已申报)

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条件应符合《暂行

办法》有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标准(附件 5),登录“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线上填报《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附

件 6,可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并将佐证材料按附件 10 规定的顺序,以 PDF

形式整理至一个压缩包上传。同时,申报企业需于 4 月 10 日前,向所在区、

县(市)经信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 4 份,其中 2 份将

申请书和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成册,2 份仅装订申请书)以及申报材料扫描电子

版(原件扫描,包括企业申请书和佐证材料,每家企业 1 个 PDF 文件)。纸质

材料应与线上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3.审核推荐。各区、县(市)经信局应严格审核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和线

上线下一致性,在企业报送的一式四份《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

书》第十项“初核推荐”栏中对初核指标进行勾选,加盖单位公章,并于 4

月 15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 7)以 PDF

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各区、县(市)推荐的企业进行

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省经信厅推荐。

(四)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

1.申报时间。工信部明确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线上复核申报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0 日。

2.企业申请。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方式,申请复核的企业在“优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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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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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认证到期管理--去复核”页面填写《第二批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 8,可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并将佐证

材料按附件 10 规定的顺序,以 PDF 形式整理至一个压缩包上传。同时,申请

复核企业需于 4 月 10 日前,向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

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4份,其中2份将复核申请书和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2 份仅装订复核申请书)以及复核材料扫描电子版(原件扫描,包括企业复核

申请书和佐证材料,每家企业 1 个 PDF 文件)。纸质材料应与线上填报数据保

持一致。

3.复核推荐。有关区、县(市)经信局要坚持严标准,进行严把关,通过

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逐

一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推荐的第二批复核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也需说明原因,并于 4 月 15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 9)以 PDF 形式和可编辑电子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审核、抽查

后,将复核情况报省经信厅。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2.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佐证材料清单

4.2023 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5.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6.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7.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8.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

第89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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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10.佐证材料清单

11 区、县(市)申报咨询电话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3 月 6 日

第90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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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一、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直通条件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

1 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

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0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

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直通车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0-2022 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

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

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限三等奖

及以上;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如有更名,请附更名材料);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浙江省认定的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

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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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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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202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 30%证明材料)。

二、不满足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 1

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

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1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仅需要提供以下四部分:

①带防伪码审计报告首页、②资产负债表、③利润表、④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部分内容,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

告中未体现的可提供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每页需会计事务所签章);

4.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

分值较高的 1 项知识产权;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5.2020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

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92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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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市经信局(盖章):

所属县

(市、区)

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

行业

行业代码

(4 位)

主导

产品

是否满足 4 项直通条件之一

(填 1、2、3、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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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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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佐证材料清单

一、格式要求

请严格按照文件格式、命名要求和顺序要求,将佐证材料分类整理为以下

6 个 PDF 文件,并打包形成一个压缩包文件上传。

一、内容要求

01-企业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PDF 文件内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

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以及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02-2021 年和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PDF 文件内容:

2021、2022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仅需以下四部分:①带防伪码审计

报告首页②资产负债表③利润表④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研发费用部分内容,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可提供

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每页需有会计事务所签章或者有防伪码,否则视

为无效审计报告)。无需上传所有的审计报告内容。

03-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PDF 文件内容:

第94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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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

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如企业已进行信用修复,需提

供信用修复截图。(使用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仅需查询首页《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截图,无需完整报告)。

04-达到评价指标 60 分以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DF 文件内容:

达到评价指标 60 分以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佐证材料应在有效期

内。(顺序如下表格)

佐证内容 相关材料明细

第 1 项

主导产品

所属领域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或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

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等说明材料

(200 字以内)

第 2 项 数字化水平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数字化水平测评结果截图

第 3 项 质量管理水平

1)获得的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2)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复印件;

3)自主品牌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4)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佐证材料。

第 4 项 特色化指标

1)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说明材料(是否属于《浙江省全

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培育“415X”产业集

群明确的产业领域或市级重点产业导向或县(市、区)重点产业

导向,200 字以内)

2)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可通过自证方式证明);

3) 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佐证材料;

4) 获“品字标浙江制造”或“浙江制造精品”认证或五星

级及以上管理标杆企业佐证材料;

5) 开展过境外并购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在境外设立研发

机构佐证材料;

6) 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佐证材

料;

7)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佐证材料。

第 5 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第 6 项 研发人员占比

1) 2022 年 12 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2) 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材料。

第 7 项 研发机构级别 建立研发机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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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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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直通车证明材料 PDF 文件内容:

如果符合直通车条件,需提供直通车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以下四项之一)

1. 2020~2022 年获得的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

前三;或获得的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2021~2022 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3.2021~202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

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

的证明材料、出让股权不超过 30%证明材料);

4.2021~2022 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

业组名单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06-新增股权融资材料 PDF 文件内容: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

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

报告(非必须)(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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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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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2023 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区、县(市)经信局(盖章):

企业基本信息 经济类评价指标

非经

济类

指标

4

4

1、

2、

3、

4

主营

业务

收入

(万元)

20

22

20

22

2

0

2

2

20

22

%)

20

22

20

22

20

22

作为主要起

草单位制修

订的已批准

发布标准数

量(个)

研发

机构

数(个)

2

0

2

0

2

0

2

1

2

0

2

2

第97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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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

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

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

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

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

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

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

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第98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96

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

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

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

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

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

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

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

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第99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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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第100页

国省市专精特新·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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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第一至第九部分由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以下简

称“申请企业”)线上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第十部分由推荐单位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须根据本通知列明的申请条件,上传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

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如弄虚作

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申请。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报送纸质材料,作为我部审核的工作依据。

纸质材料应与在线填报材料一致。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第十部分”所列初核指标,认真

对企业填写内容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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