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6-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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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43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 号)22.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7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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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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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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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

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非预留部

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

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对小微企业报价给

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

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财采〔2021〕7 号)

22.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

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

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

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

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7 号)《山东省

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

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 号)

23. 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

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 329 号)

24. 坚持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并举,建设

高效透明数字政府,创新数字化治理模式,构筑信息惠民

服务体系,提升省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的现代化

数字治理能力和水平。

——《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 2022 年)》

25. 按照“一个平台、一个号(码)、一张网络、一朵

云”总体思路,加强统一的云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一体

化大数据平台,推行“一号通行”,深化数据“聚、通、用”,

以数据融合应用驱动业务重塑、制度创新,为流程再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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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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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大数据支撑。

——《加快数据融合应用深化流程再造实施方案》

26. 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坚持高频优先、体验至上、

标准统一、协同联动,推进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重构政

府部门业务流程和企业群众办事流程,建立完善适应掌上

办理特点要求的业务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推动高频民生

事项“掌上办”,将“爱山东”APP 打造成为全省移动政

务服务“总门户”,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度、

体验度和满意度。

——《推进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实施方案》

27. 加快“一号通行”。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单位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2021 年年底前,实现“一

号认证、全省通行”。以“一号”为索引,加快身份证、

社保卡、驾驶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信息电子化,推动在政

务服务、出行、就医、入学等场景应用。加快数据中心建设。

统筹规划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数据中

心集约化水平,大力发展社会化数据中心,2022 年年底前,

打造 30 个以上的绿色数据中心。优化边缘计算节点布局,

建设边缘计算节点资源池,满足各领域敏捷连接需求。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字〔2020〕136 号)

28. 深化电子证照服务应用。全面推进“多证合一”

改革。深化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领域应

用,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问题。

2019 年年底前,按国家统一规范,完善升级省电子证照

服务,对接国家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互认互

通。按照“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等有关要

求,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证照,推动业务办结时电子

证照同步签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

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 年)》

七、科技创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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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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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

心,市财政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对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

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2. 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的,市财

政分别给予最高 100(50、5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优

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 100(50)

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3. 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

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市财政分

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4. 引导外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

机构,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

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

资相结合,引进一批全球前沿技术和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

高层次创新人才。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

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5. 围绕产业布局,聚焦重大外资项目,加大先进制

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招引力度,在“231”产业领域选择

100 家重点企业,对标国际顶级跨国公司招商合作,力争

引进一批外资制造业大项目和行业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

重点打造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

新材料和医药等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集群 ;支持外资企业

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业布局 ;鼓励外资投向人工智

能、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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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 号)

6. 对 2021 年 5 月 16 日以后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

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制剂、注射剂,每个品种市

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 ;对全国前 3

位通过同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

品种再增加 50 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实

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字〔2021〕85 号)

7. 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

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 50% 执行 ;参与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

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

订资助奖励标准的 10%-30%。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市监字〔2021〕131 号)

8.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

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

资助奖励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承担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

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市监字〔2021〕131 号)

9. 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

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50 万元 ;完成创建并

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

资助奖励不高于 10 万元。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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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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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字〔2021〕131 号)

10.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

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市监字〔2021〕131 号)

11. 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30 万元。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市监字〔2021〕131 号)

12. 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对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

平台、研发投入占比 3% 以上的企业实施的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省级以上创新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

10% 给予奖补,最高 100 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补助

两年 ;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的 100 万元以上产业

链协同创新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发票)的

20% 给予奖补,最高 200 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补助两

年。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13. 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

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制

剂、注射剂,每个品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 ;对全国前 3 位通过同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

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再增加 50 万元奖励。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9 号)

14. 一是鼓励省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属企业科

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

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二是奖励省属企业实施科技

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特别奖励加分。

同时,鼓励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上述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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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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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奖金的 1.5 倍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上述奖项

的最高按照省级奖金的 1 倍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

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三是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措

施。将省属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承担

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成果落地转化,

以及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纳入经营业绩

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考核奖励。同时,探索实施科技

创新容错,对富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

目,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宽容失败,鼓励科技人才不畏挫折、

大胆创新。四是实施科研攻关团队工资总额单列。承担国

家和省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省

属企业实施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工资总额分配时

予以适度支持。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

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鲁国资〔2021〕2 号)

15.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

关研发任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对省级“一

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

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

37 号)

1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指导满足条件的省制造

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

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95 号)

17. 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省自然科

学基金每年安排不低于 40% 的资金用于支持 40 周岁以下

青年科研人员,并逐步提升至 60%。对不超过 35 岁、软

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 200 位高校、自然指数前 100 位高

校和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

基金青年基金等项目支持。对 38 岁以下申请国家优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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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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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科学基金、40 岁以下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进入

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直接给予省优秀青年、省杰出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 0 到 1”

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 号)

18. 开展基础研究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自

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中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

资助,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2021 年扩大到面上

项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 0 到 1”

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 号);《山

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鲁科字〔2021〕63 号)

19. 省临床中心建设资金纳入省科技创新基地专项列

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临床中心平台、项

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对获批建设国家临床中心的,省

财政经费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后补助支持。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143 号)

20. 鼓励文化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

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领

域孵化器优先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享受孵化器奖励政策。

对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园区(基地)的,

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深

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0〕34 号)

21. 支持我省医疗机构或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建一

批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新

创业共同体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载体。鼓励重大创新成

果产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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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给予 2000 万元综合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药物与高端医疗器械引

领行动计划(2020— 2022 年)〉的通知》(鲁科字〔2020〕

33 号)

22.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5 万元补助。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

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48 号)

23. 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 1 家高

新技术企业补助 10 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

高补助 200 万元。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

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48 号)

24.(一)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按一定

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引导企

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

补助标准。

(1)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

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

例给予补助 ;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

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不足 1 万元的企业不再

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的或当年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 6% 给予补助 ;当年新增

Ⅱ类知识产权 5 项(含)以上的按 5% 给予补助 ;其他企

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 4%,其中,对

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

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

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

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 1 个百分点。

(3)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 6% 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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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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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

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 号)

25. 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暨山东省中小微

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活动,探索符合创新规律的科技创

新项目评价和遴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源持续支持中小

微企业创新发展。(1)对中小企业赛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

级胜出的初创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助支持,成长

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支持。(2)优胜团队负责

人带领团队赛后在山东注册成立企业并获得 2022 年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可获得最高 10 万元科技计划

项目补助支持。

——《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

暨 2021 年“建行创业者港湾”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

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6. 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集成电路、

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氢能源等领域每年实施一

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

体效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27. 布局建设 10 家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

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

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泰山人才工程配额。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28. 采取“政府支持 + 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

业牵头 + 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

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 1-2 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

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29.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

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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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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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

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30. 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

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

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

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在人才评价、

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31.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直接

投资被孵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绩效显著的,省级

财政给予每家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32.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

科学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

在省内可享受与院士同等医疗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33. 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

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

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3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4%(含)以上的科

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

用部分的最高 6% 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

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6%(含)以上的科技型

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

6%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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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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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 号)

35. 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

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

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

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

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

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

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

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 35% 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

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 20% 以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 号)

36. 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

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

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

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

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 号)

37.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

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

机构,最高给予 100 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

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

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

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

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

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

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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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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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 号)

38. 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

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

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

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

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

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 号)

39. 对由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可对上年度

发生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应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

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

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

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

予支持,最高可给予 500 万元支持。

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

础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

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

出、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 100 万元后补助

支持 ;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

予最多 3000 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

所建设面向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 5000 万元,

其中企业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

平台管理。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145 号)

40.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

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63页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55

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具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 1

年以上。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

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

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

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

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

化、产业化。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

支持。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

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19〕7 号)

41. 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

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领域方

向等,对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主要评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科研

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

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真实性等。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

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良

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

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对

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 ;对不合格的,

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

持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21〕11 号)

第64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56

42. 共同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

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基础资料,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

出的问题组织整改。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包括 :共同体建设

方案(任务书)、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 ;共同体制定的

相关管理运行制度 ;财政补助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

计资料 ;建设期内取得各类科技成果相关材料、获得社会

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资料数据

等。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决策情况。包括共同体

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 ;有效

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共同体运行和管理制

度健全和运行情况等 ;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执

行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共同体资金管理制度

健全及运行情况 ;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建设资金落实情

况 ;实际支出情况 ;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产

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共同体特色亮点工作。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共同体是否持续支持及

支持强度的重要依据。每家共同体支持金额按 4000 万元

计算,建设初期拨付 40%,中期绩效评价、期满绩效评价

结果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其中 :

“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额外补助,并在承

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

先支持 ;期满验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

额外补助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收回财

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共同体建设资格。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

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68 号)

43.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公共

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

产业化、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共同体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共同

体向推荐部门(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同时,按不高于

补助资金的 40% 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推荐部门(市)

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申请材料包括 :

第65页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57

共同体补助资金申请表 ;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

表 ;先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其

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

共同体建设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补助

资金额度,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

省财政厅同意后,给予共同体最多 40% 补助。共同体建

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绩效

目标的再给予 20% 补助 ;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相应收回前

期投入资金。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

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

69 号)

44. 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类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根

据自身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挖掘、统筹设置。年度

科研经费 1 亿元以下的科研助理岗位可设置 1-3 个,1 亿

元以上的设置数一般应不低于 3 个,2 亿元以上的一般应

不低于 6 个,3 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 9 个。承担重大

创新工程、重大原始创新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

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 2 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 3 个。

允许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开发科研助理

岗位 ;鼓励具备能力的科研助理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研

究工作,科研助理可以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申请符合申报

条件的各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

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为科研助理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

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

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

补助等支出。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

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

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自主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

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科研助理岗位需支出的劳务费和社

会保险费补助。

第66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58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

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基本考核指标。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

109 号)

45.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

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

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省级风险补偿

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

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

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

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

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承担贷款损失

比例不低于 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

的增长 ;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的 50%。

省科技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并将结果在

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

结束后,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

划,各市在省级计划下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

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

损失。省、市科技部门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本级

财政部门。

合作银行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别向省科技厅、省财

政厅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情况报告。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

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

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45 号)

46. 管理职责。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股权投资计划、预

第67页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59

算编制及执行、绩效批评等,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

价,组织专家组成项目审核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受省科

技厅委托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

判等,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

制 ;按规定持有股权,参与被投企业决策管理,积极帮助

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投资范围。科技股权投资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

产业的细分领域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

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

调整等的高新技术项目。获得科技股权投资的项目可申报

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科技创新。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

奖励一、二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可分别让渡

80%、50% 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山东

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

时,可分别让出 60%、40%、20% 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对

投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

在股权退出时,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

通知》(鲁科字〔2021〕4 号)

47. 对于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

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 500 万

元可以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于高校、科研院

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且

促成 5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

服务机构。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

交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

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5% 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

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鲁科字〔2019〕54 号)

48. 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条件为 :在山东

第68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60

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

格和收费许可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

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

明显绩效 ;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

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诚实守

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

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

〔2020〕67 号)

49. 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经费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

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

字〔2021〕36 号)

50. 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

用,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类基地建设、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类项目进行支持。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

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科

字〔2020〕138 号)

51.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

价成绩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整合、调整的意见,并依据绩

效评价等级确定省财政经费的支持方向和力度。对获得良

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

心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

对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其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对

较差等次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

仍不合格的,取消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鼓励主管部门加

大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可采用省市联合共建、“一

事一议”等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的通知》(鲁科字〔2020〕112 号)

52. 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计划。加大科

第69页

第一部分  济宁市级优惠政策

61

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9 月底前,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达到 15000 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

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

发〔2021〕846 号)

53.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化科技服务

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9 月底前,启动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新建一批省

级孵化载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

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

发〔2021〕846 号)

54.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转移人才

培养体系建设,4 月底前,开展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

养基地线下培训工作。6 月底前,出台《山东省技术转移

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8 月底前完成年度绩效评

价工作。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经费支持。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纪人

队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

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

发〔2021〕846 号)

55. 一是进一步简化创新创业审批流程,引导科研人

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二是维护“双

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

奖励等各方面权利。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对兼职创新、在

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在兼职单位或创

办企业申报职称 ;离岗创业期满,个人回到原单位工作的,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

岗位等级的岗位。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按国

第70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62

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

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 号文件进一步

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发

〔2020〕28 号)

第71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第73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65

任城区

政策一

1. 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对接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

程重点行业领域人才需求,按照“顶尖人才 + 创新团队 +

优质项目”模式,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

队),区财政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直投等方式,

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综合资助。

2. 领军人才振兴工程。对来我区创业的国家和省部级

领军人才,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研发经费 50% 的比例

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 500 万元 ;租赁办公场地的,前

三年补助 100%、后两年补助 50% 租金,年租金最高补

助 8 万元 ;租赁中试厂房的,3 年内每年分别补助 100%、

50%、30% 的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 15 万元。3 年内年

销售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区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

科研资助 ;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区财政给予最高 200 万

元的科研资助。对我区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

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国家

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分别按照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实

际投资 10%、20% 的比例,给予项目单位最高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经费资助。4 年内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

报酬 50% 的比例,分别给予每位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

级领军人才每年最高 30 万元、省部级领军人才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人才补贴 ;全职引进的国家和省部级领军人才 3

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 50% 的

比例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购房补贴,自行

租房的区财政给予每月最高 2000 元的租房补贴。

3. 精英人才支撑工程。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发

展和现代管理需要,面向海内外遴选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紧

缺的精英人才。对来我区创业的,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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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66

研发经费 50% 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 100 万元 ;

租赁办公场地的,前三年补助 100%、后两年补助 50% 租

金,年租金最高补助 6 万元 ;租赁中试厂房的,3 年内每

年分别补助 100%、50%、30% 的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

10 万元。3 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区财政给

予最高 100 万元的科研资助 ;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区财

政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科研资助。面向“双一流”高校优

秀毕业生,为我区金融、城建、环保、文化等事业单位引

进储备一批高潜质人才,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公开招聘。

4. 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鼓励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

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可享受相关补助。对我区企业、医院和学校新聘用的全日

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3 年内按照每人每

月 3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3 年内在任城

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 10 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

对全球 TOP200 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 20 万元的购房补

贴。对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

月 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年内在任城区购买首套商

品住房的,给予 3 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企业新聘用的全日

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区财政 3 年内按照每人

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

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

补贴 ;3 年内在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区财政给予

1 万元的购房补贴。符合以上条件的非济宁籍青年人才,

3 年内每人每年可申请 1000 元探亲交通补贴。自主创业

租赁办公场地的,区财政前三年补助 100%、后两年补贴

50% 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 3 万元。全区每年选择 15 个

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区财政每个给予最高 3 万元的

创业资金补助,对 3 年内项目运行良好且有较大发展前景

的,区财政再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金补助。

5. 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扶持一批示范带动作用

第75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67

强、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

的工匠精神。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职工,新取得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 2000 元、3000 元的标准

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选派

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国际技能大赛,对在省级、国家级和世

界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所在

单位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强化乡村振

兴人才支撑,开展“乡村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区财政对

入选的人才给予最高 3 万元的奖励 ;鼓励镇(街道)和农

业合作社聘请现代农业、农旅融合、农村电商等方面的专

家,兴办一批乡村振兴项目,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每个项

目 5 万— 10 万元资助。

6. 海内外高端人才汇智工程。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

研院所和企业等引进高端人才,组建“任城区人才智库”,

借助“外脑”为我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公

共服务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区财政对作用发挥较好的入

库专家给予 5 万元的资金奖励。加大海外智力引进力度,

定期开展赴海外引才交流活动。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在海外

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

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海外人才,区财政给予用人单

位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 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顶

尖人才、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 100%

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

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实际支付人才费用的 50%

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产业急需紧

缺精英人才,经认定,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 30%

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申报参评国家“千人

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

重点人才工程,对经审查合格并进入答辩环节的,区财政

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2 万元、1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加强现

有人才的再培养,对获得我区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

区财政分别给予育才企业每人 1 万元、2 万元的学费补贴。

对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授予“人

第76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68

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8.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建设高层次人才创业

创新孵化中心的,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最高 300 万元经费

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区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资助。鼓励中介

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荐引进人才,新引进顶尖人才以

及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

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经认定,给予最

高 50 万元奖励 ;新引进国家级、省部级领军人才来我区

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区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发挥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引才作用,探

索设立猎头引才专项资金,可采取“政府先垫付、企业后

支付”的方式,鼓励企业精准引才。

9. 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入选的市级、省级“千

人计划”工作站,区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的配

套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双创”示范基

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工程实验室、企业

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

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着力打造“人

才飞地”,支持用人单位到海外或国内重点城市建设研发

机构和孵化中心,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

套补助 ;其中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市级重点人

才工程,并享受市、区引才政策相关支持。在海外或国内

重点城市设立引才工作站,根据工作成效,区财政每年给

予最高 5 万元工作经费,对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10. 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名校。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

学和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或共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

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区财政给

予最高 2500 万元支持。对落户我区的各类科研院所、高

校等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对在推进院地合作及人才

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区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

第77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69

扶持。

11. 建立人才荣誉制度。设立“任城杰出人才奖”,区

委、区政府每年按程序评选表彰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院

地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

才,区财政每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

政策出处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济任发〔2018〕22 号)

政策二

1. 支持两化融合发展。重点扶持“两化融合”示范企

业,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国家级、省级试

点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两

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

投资额的 5% 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

后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资金扶持。

3.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加强载体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服务

(技术)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4.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

驰名商标,企业获得中国和山东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

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

励。

5. 鼓励企业提效益。对每年度纳税额在 500 万元且增

幅在 25% 以上或每年度纳税额在 1000 万元且增幅在 10%

以上或每年度纳税额在 2000 万元且增幅在 5% 以上的工

业企业,按其当年对财政贡献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第78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70

予以奖励。

6. 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

破 10 亿、50 亿元、100 亿元且增幅分别达到 20%、15%、

10% 以上的非资源类规模工业企业(以工业生产为主的企

业集团起点应为 50 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奖励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获国家、省认定的全国制

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鼓励优质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推进规范经营和法人治理。对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完成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

业库备案手续的,按照拟上市和拟挂牌,分别给予 100 万

和 50 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

8.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规范改制企业上市融资的,在

市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补贴。对在主板、中

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200 万元补贴。对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100 万元补贴。对在区

域股权交易市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的企业,区财政最高给予 30 万元补贴。

9. 项目落地激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 亿

元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经认定每 1 亿元给予 200 万

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对增资扩产的

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并

用于项目投资的,经认定每 1 亿元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10. 鼓励社会化招商。对为开发区引进符合区政府产

业定位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按照落

地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1. 鼓励招引外资。新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

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

以下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 70%

给予资助 ;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 3000 万美元以下的

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 80% 给予

第79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71

资助 ;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 500 强、

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

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 100% 给予资

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500 万元。

12.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

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壮大

外贸进出口企业队伍。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境外展览会、企

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

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

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等,除省、市补贴外,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企业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3. 对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建立或收购国际化营销网

络和海外品牌开展境外投资的,按规模一次性给予 50 万

元— 100 万元的奖励。

14. 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对经我区申报入

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泰山产业领军人

才工程”的,每入选 1 人,在市财政给予引才企业 30 万元、

30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基础上,对创新人才给予 1:1 配套

奖励。

15. 培育创新领军人才。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在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 500 万元、30 万元,100 万

元的科研扶持经费基础上,区财政按市级奖励标准按 1:1

进行配套。对价值特别重大的国际领军创业团队项目,区

财政按市级标准按 1:1 进行配套。

政策出处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山东任

城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试行)》(济任政发

〔2018〕8 号)

第80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72

曲阜市

1. 对综合评价高、企业需临时租用场所的,可给予 1 -

2 年租赁补贴,补贴幅度宜在 50% 左右。将来企业购买车

间厂房,企业所缴纳租金可计入购置款。购置价格以签约

当年建筑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

2. 贷款贴息。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可对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给予一次性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 规费减免。入园区的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

实验室等生产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综合配套部

分免交。

政策出处 :《曲阜市投资促进指导意见》

泗水县

政策一

1. 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创业顶尖人才(团队),采

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县财政给予最高 3000 万

元资助经费。

2. 来我县创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博士毕业生)、青年人才(本

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县财政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3. 来我县创业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3 年的海外博士研

究生,县财政最高给予 300 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4.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注册后 3 年内,按新上设备投

资额 20% 的比例,县财政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和产

第81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73

业化补助。

5. 注册后 3 年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厂房的,县

财政按实际租赁情况给予场地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约 2000 ㎡)。如果在开发区落地,则注册后 3

年内由开发区免费提供厂房。

6. 省泰山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团队类):人选创办企

业完成注册、验资等相关工作后,省财政给予 30 万元创

业启动经费,剩余 20 万元经费在人选正式纳入泰山产业

领军人才工程管理后按程序拨付 ;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财

政创业资助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县财政给予 400 万元创业

扶持资金,企业注册一个月内拨付 50%,投产一个月内,

拨付剩余 50% 资金 ;入选后一年内落地并通过考察认定

的,县财政给予 20 万元人才奖励。省泰山创业领军人才(创

业企业类):省财政给予每名入选者 50 万元创业启动经费,

择优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股权支持 ;市、县财政分别给予

每名入选者 50 万元人才补贴,给予企业 50 万元经费资助。

7. 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类):一、二、三

等奖获奖人选,市财政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2 万元

现金奖励。入选创业人才 A 类、B 类、C 类的,市财政分

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经费资助。入选创

业人才团队 A 类、B 类、C 类的,市财政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400 万元、200 万元经费资助 ;县财政给予企业 25 万元支

持经费,给予每人 25 万元个人津贴。市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创业项目类):一、二、三等奖获奖人选,市财政分

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2 万元现金奖励。一年内落地并

通过考察认定的,市财政按照创业企业类给予支持 ;入选

后承诺一年内落地的,县财政给予 200 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拨付 50% 资金,投产后一个月内,

拨付剩余 50% 资金。落地后通过考察认定的,县财政给

予每人 10 万元奖励。

8. 企业投产后,原则上前两年按照对我县财政贡献

100% 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对我县财政贡献 50%

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我县扩大再生产。

9.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

第82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74

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最高 1 亿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10. 创业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

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县财政

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0% 给予贴息扶持,连续扶持 3 年。

11. 购房补贴。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县内购买首套商品

房的,县财政按照实际购房款(应扣除上级财政购房补贴)

30% 的比例,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购房补助。

12. 配偶安置。高层次创业人才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且在县外就业的,可根据其工作单位性质、个

人身份等,本着就近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到县内企事业单

位工作 ;暂时无法安排的,县财政 2 年内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助。

13. 子女入学。高层次创业人才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结合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统筹安排入学。在济

宁市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县财政按每人每年 1

万元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

14. 医疗保障。优化高层次创业人才健康医疗服务,

县财政按每人每年 1 万元标准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发放健康

体检补贴,连续发放 3 年。

政策出处 :《泗水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二

1. 对重点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

价 50% 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

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新招引落户泗水且满

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规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

成交价 70% 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 对世界 500 强、行业 50 强、主板上市公司等企业

落户泗水,且满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规定,一次

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不高

于土地出让成交价 90% 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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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75

3. 对世界 500 强、行业 50 强、主板上市公司等企业

落户泗水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

含土地价款,投资额需相关部门审计确定)6% 的比例给

予补助。

4. 重点产业项目投产后,原则上前两年按照不高于对

我县财政贡献 100% 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不高于

对我县财政贡献 50% 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用于企业在

我县扩大再生产。项目落地协议中应明确企业经济贡献承

诺条款,未实现承诺的,不予奖励。

5. 对重点产业项目需要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按照不低

于租金 30% 的比例给予生产、办公等房租补助。

6. 鼓励社会资金以及有实力的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

多层标准化厂房,引导中小企业租赁和购买。对行业无

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两层(含两层)

以上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 10,建筑系数不低于 40%,

其它建设指标须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二层以上,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平方

米以上的,建设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县政府按

照不高于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方补贴,自项目

运营之日起,根据项目运营情况连续补贴 3— 5 年。对生

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委、县政

府批准建造单层厂房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投资方补贴。

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职工公寓和培训中

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7.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前期费用除

申请市级扶持资金外,县政府再予以资助。在境内主板上

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8.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

助 ;在省内外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

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和 15 万元的资助。

9. 新引进的县外总部企业年度县级财政贡献 1000 万

元以上的,按第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部分 30% 给予一次

性经营贡献奖励 ;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租金补助,补助分 5 年给付。

第84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76

10. 在项目落地和建设期间,上缴省、市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

后,县政府按照不高于所收取费用 100% 的比例用于扶持

企业发展。

政策出处 :《泗水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

行)》

邹城市

1.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

交价 60% 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

要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 重点产业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给予五年地方

经济贡献奖励,最高按该项目前三年对我市经济贡献的

100%、后两年 50% 的比例给予奖补,奖补用于企业在我

市扩大再生产。项目落地协议中应明确企业经济贡献承诺

条款,未达到条款承诺数额的,不予奖补。

3. 对符合条件并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重点产业项目入

驻标准化厂房的,给予生产、办公等房租优惠 ;租用社会

化厂房投资生产的,给予生产、办公等房租补贴。自入驻

厂房缴纳租金之日起,最高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

的标准给予房租优惠或补贴(超出市场价格和实际需求部

分不予补贴)。

4. 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银行除外),自约

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其上缴的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 的奖补,机构高管前三

年按其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生活补

助。

5. 对在我市新设立非占地、非生产性区域总部或销售、

第85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77

结算、采购服务公司,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大小及综合

辐射带动能力,协商确定扶持奖励政策。

6.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项目,给予奖励扶持。(1)当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的,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2)对落户服务

外包产业基地的企业,自缴纳租金之日起,按照每个实际

席位 8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连续五年,其中前三

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 50%。

7. 我市企业(独立法人单位、非引进项目利益相关方)

作为招商主体,引进符合本政策条件产业项目的,按照该

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8. 我市本地企业新上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与外

来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政策出处 :《落实“六保三促”工作支持重点产业项

目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微山县

1. 对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海外领军人才、国家

“万人计划”专家,除享受上级支持政策外,县财政 4 年

内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的经费资助,分别

给予入选人才 50 万元、30 万元的人才补贴。其中全职引

进的,人才入选后 3 年内在微山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购房补贴(其中购房补贴不超过

购房金额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 8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下同)。工作关系由省外变更到我县

用人单位的国家级海外领军人才,支持政策按自主申报人

选的标准执行。未能入选但通过省级审核并推荐至上级主

第86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78

管部门的,分别给予引才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经费资助。

2. 对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除享受上级支持政策外,管理期内县

财政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的经费资助。分

别给予入选人才 50 万元、30 万元的人才补贴。其中全职

引进的。人才入选后 3 年内在微山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购房补贴。未能入选但通过市

级审核并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的,分别给予引才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经费资助。

3. 对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省外专“双百计划”、省重点

扶持区域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除享受上级支持政策外,

县财政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经费资助。

4. 对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

计划”人选,除享受上级支持政策外,县财政给予申报企

业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5. 对我县自主申报参加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的

人选,县财政分别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 ;进入决赛的,

县财政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奖的人选,

县财政再分别给予 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6. 鼓励柔性引才。强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

对我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微山县内年度

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以上的,3 年内每年按照个人所

得税缴纳金额 50% 的比例(含市 25%)给予人才最高 20

万元人才补贴。分行业领域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决策顾问(引

才顾问),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战略研究,提

供决策参考、引荐高层次人才等,视工作成效,每年给予

最高 5 万元经费支持。

7. 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开发价值特别重大的国

际国内领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认定,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最高 5000 万元扶持资金。

8. 荷都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面向海内外引进培育一批能够为我县重点发展领域、行业

或产业提供关键技术。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

人才。主要包括产业创新类、产业技能类、创业企业类、

第87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79

创业项目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公布为“荷都产业领军

人才”,并分别给予一定扶持经费。其中,产业创新类人

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扶持经费,产业技能类人才给予最

高 50 万元的扶持经费,创业企业类人才给予最高 500 万

元的扶持经费。

9. 对在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

类人才,一年内在我县落地并实施转化的,直接公布为“荷

都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扶持经费。

10.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

过 45 周岁)符合济宁市相关规定的。3 年内按照每人每

月 5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引进后 3 年内

在我县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每人 20 万元购房补贴,其

中对全球 TOP200 高校毕业博士研究生提高到 30 万元。

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

岁)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符合济宁

市相关规定的。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2000 元 1000 元的标

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本硕均为“双一流”高

校或原“211”“985”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引才补贴标准

提高为每月 3000 元 ;“双一流”高校或原“211”“985”

院校的学士本科生,引才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 2000 元);

引进后 3 年内在我县购买首套住房的,再分别给予每人 6

万元 3 万元购房补贴。

11. 高技能人才。经我县企业培养取得高级工、技师、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除享受上级政策外,县财

政按每人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

补贴 ;根据企业培养人数。按每人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12. 鼓励载体培育与评估。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市级以

上研发平台申报,连续两年通过县级审核、未能通过市级

审核的,县财政给予用人单位 1 万元扶持资金。对已认定

的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当年通过评估验收的(合格及以上等

级)县财政另外给予 2 万元研发补助资金。

13. 强际流单与国际顶尖人才(以《引进顶尖人才“一

第88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80

事一议”实施办法》认定为准)外国高端人才(A 类)共

同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或创建省级以上人才平台载

体的,除享受现有政策外,再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 国际顶尖人才(以《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

办法》认定为准)来我县开展实质性合作。按照每人次 5

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关单位活动经费。用人单位与外国专

业人才(B 类)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根据合作方式、人才

层次、经济效益等情况,给予最高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强化高端人才支持。对院士工作站签约院士(含

续签),县财政给予用人单位 30 万元人才补贴。对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

站)进站博士后,除享受上级政策外,每年在我县工作时

间超过 3 个月的(以市认定为准),县财政每年给予 2 万

元人才补贴,累计发放一般不超过 3 年。

15.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年列支 5000 万元,整

合设立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

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制定(人才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实施、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对接、人才教育培训、平台

载体建设及优秀人才奖励等各项支出政策,县财政在年度

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县财政局牵头)

16.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强全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

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现有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配租

和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经济开发区专家公寓建设,对

全职引进或经我县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部级、地方级

领军人才,在微山未购买商品住房,根据个人申请需要

入住专家公寓的。管理期内(一般不超过 4 年)分别给予

100%50%30% 的租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

究生,在微山未购买商品住房的,根据个人申请需要入住

专家公寓的,3 年内县财政给予 30% 的租房补贴。

17. 重奖“引才伯乐”。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个

人等社会力量举荐引进人才。在经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级、

省部级、地方级领军人才过程中,对起决定性推动作用的

社会力量,经认定县财政分别按照 20 万元、10 万元、5

第89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8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8. 丰富人才联络窗口。充分发挥微山博士联谊会(微

山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作用。丰富各类活动载体,建立健

全长效机制,吸引更多的人才回归微山、服务微山视工作

成效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工作经费。

19. 健全人才荣誉制度。设立人才专门奖项,表彰奖

励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杰出贡献人

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出处 :《中共微山县委微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加快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微发〔2020〕17 号)

鱼台县

政策一

1. 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中国 500 强项目和实际

投资 5 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

高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引进实际投资 3 亿元以上制造

业项目、到位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制造业项目的企

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对引进

实际投资 1 亿元以上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引进实际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

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 产业项目责献奖励。引进总投资 1 亿元或 500 万

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县税收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

企业负责人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其中,引

进我市“231 产业集群”和我县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

链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 20 万元。引进“231 产业集群”

和我县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 50 万

第90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82

元。同时,按照引进项目上缴纳税收受益财政当年地方留

成部分 70% 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

起连续奖励 5 年。奖励期间,引进项目认定为四新经济或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从认定年度起,按照当年上缴税收

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 100% 的额度进行奖励。

3. 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县企业股

权(资产)总价款 1 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

年度新增上缴县税收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

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每个项目奖励 1 名企业负责人。

政策出处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企业招

商奖励办法的通知》(鱼政发〔2021〕17 号 2018)

政策二

1. 属于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的范围,并

通过省、市认定。包括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

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现代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

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

业、现代金融服务业。

2. 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达到 5000 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 ;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投资额须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文化创意、精品旅游、信息技术、高效农业

等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县内企业以商招商新上

项目(含技改项目)。

3. 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

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不

宜设立独立法人的参照本政策另行议定)、实行独立核算,

且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能迁离我县、不改变在

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

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价(以企业取得土地实际出资成本

为准)60% 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

第91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83

要用于支持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落地条件的

非重点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招、拍、挂程序

执行。

5. 企业设备投资补助。对企业设备投资额(不含土

地款,下同)5000 万元(含)— 1 亿元或年纳税总额 3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招商项目、1000 万美元以下的

外资项目,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 2% 给予投资方奖励 ;企

业设备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上或年纳税总额 500 万元

(含)以上的招商项目、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

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 3% 给予投资方奖励。

6. 经济贡献奖励。5 年内上缴税收财政收益部分县财

政给予扶持奖励,前 3 年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后 2 年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50%,按谁

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县级受益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镇街(园

区)受益部分由镇街(园区)承担。

7. 孵化器或创业项目扶持。经认定国家、省、市级孵

化器或双创项目基地的,在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

受益财政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的 50% 给予扶持。扶持资金

用于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8. 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等,

在就医、置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并

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9. 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7‰作为引荐

奖励资金 ;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 1% 作为引荐奖

励资金。

10. 对引荐世界 500 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荐

中国 500 强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济政字

〔2019〕51 号规定的奖励外,由受益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

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政策出处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十强”

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鱼政发〔2021〕4 号)

第92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84

嘉祥县

1. 土地价格优惠。我县高铁产业园、化工产业园、临

港产业园一般土地摘牌价格为 27 万 / 亩左右。

2. 税收奖励。视项目情况对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县级留成部分最高给予三免两减半政策 ;项目建设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低限收取。

3. 人才奖励。项目高管个税县级留成部分予以返还奖

励 ;企业优秀人才给予丰厚的津贴,科研、创业等资金扶

持以及住房优惠。

4. 对引进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支机

构),在我县购买或新建办公写字楼的,地上办公部分按

照 500 元 /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租赁办公写

字楼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5. 对在我县引进的总部企业,且年纳税额在 100 万

元— 500 万元(含)、500 万元—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县级地方

留成部分的 60%、70%、90% 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 5 年。

第 6 年至第 10 年企业税收增长部分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

再按 50% 予以奖励。

6. 对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管、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等个

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 1 年至第 3 年全部奖励给个人,

每个企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员工数的 10%。

7.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按照企业厂房、构筑物建

设总投资的 50% 予以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

成交价 6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每期建设达产后给予奖

励。

政策出处 :《嘉祥县“双招双引”政策》

第93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85

汶上县

1. 重大项目奖励。对成功引进世界 500 强项目的社会

组织(或法人)、自然人,项目实质性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 ;对成功引进中国 500 强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法

人)、自然人,项目实质性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 产业项目奖励。对引进总投资 1 亿元以上或 500 万

美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项目

单位上缴税收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社

会组织(或法人)自然人,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

3.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对引进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

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

角兽企业”的社会组织(或法人)、自然人,国家级的一

次性奖励 10 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4. 引进股权奖励。对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县企业股权

(资产)总价款 1 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

新增上缴税收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社

会组织(或法人)、自然人,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

5. 中介招商奖励。受聘为我县招商大使的社会组织(或

法人)、自然人,分别给予工作经费 5 万元 / 年、3 万元 / 年 ;

对招商资源特别丰富的受托方可“一事一议”,给予工作

经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年。“招商大使”选聘工作按照《汶

上县“招商大使”选聘实施办法》(汶投促字〔2021〕6 号)

规定执行。县级聘任的“招商大使”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乡镇(街道)、园区聘任的“招商大使”工作经费由乡镇(街

道)、园区财政承担。基本工作经费在受聘后 15 个工作日

内,由相关财政一次性拨付。

政策出处 :《汶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94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86

梁山县

政策一

1. 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以

下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0.5% 予以奖励 ;当

年实际到账外资 1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的,按其

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 予以奖励。

2. 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

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5%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且投资项目属于省市“十强”产

业项目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2% 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 700 万元。

3. 对于外商投资在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产业

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行业领先的项

目或我县重点产业链上的项目,除按照前述第 2 条规定给

予奖励外,可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市场化运作

方式支持引进,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奖励支持。

4.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在我县投资的外资

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2% 予以奖励。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含)

以上的外资项目,除执行上述奖励外,可通过股权投资、

产业引导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引进,并采取“一事

一议”方式研究给予奖励支持。

5. 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

部法人企业在我县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

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1.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

助 300 万元 ;在我县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

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

予支持。

6. 对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县现有企业重组与改

第95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87

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 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 500 万元。

7. 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将投资企

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当年实际使用

外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属于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 2%

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8. 对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

构,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奖

励 100 万元。

9.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区

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10. 对于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

资金达到 1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的,按实际到

账资金的 1% 进行奖励 ;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5% 进行

奖励。每个外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 300 万元。

政策出处 :《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利用外

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梁政字〔2020〕85 号)

政策二

1. 高层次人才签订 3 年及以上正式合作协议,有实质

性项目合作,除享受济宁市政策外(《关于进一步推进创

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济

发〔2018〕20 号)第 8 条规定 :“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

进力度。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

技术合作等方式到我市企业开展柔性服务,年劳动报酬在

12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给付劳动报酬 10% 的比例,

3 年内给予用人单位每年最高 10 万元的薪资补助”),年

第96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88

劳动报酬在 8 万元以上的,县财政 3 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给

付劳动报酬 10% 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薪资补助。高层次

人才工作室采取“一事一议”,县财政给予建设单位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2. 实施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行动。3 年内培育 20 名左

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梁山县创

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评选的创业领军人才,县财政按

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经认定评选

的创新领军人才,县财政按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 10 万

元的经费资助。

3. 梁山县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优先推荐评选济宁市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经评选认定的市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按

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经评选认定

的市创新领军人才,市财政按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4. 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人员,3 年内给予每人每年 3 万元人才补贴 ;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 ;3

年内在梁山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 10 万的住房补助,

其中对全球 TOP200 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 20 万元购房

补贴。

5. 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人员,3 年内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人才补贴,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其

中对“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 2000 元的

标准给予补贴。3 年内在梁山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

3 万的住房补助。

6. 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3 年内给予每人每年

1 万元人才补贴,县财政 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的标

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

科生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 年内在梁山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县财政给予 1 万的购房补贴。

7.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行动。对新取得高级工、技师

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县企业工作满一年,

第97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89

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县财政按每

人 5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

根据企业新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县财政

分别按每名 500 元、1000 元、1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

年内培养梁山县首席技师 20 名,经认定后,管理期内县

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6000 元的补助 ;3 年内培养梁山县突

出贡献技师 20 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 3000

元。梁山县首席技师、梁山县突出贡献技师,优先推荐评

选市技能拔尖人才、市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等市级技能人

才。

8. 对新评估认定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

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

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县财政分别给予

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

室(站)负责人 3 万元、1.5 万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实施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行动。对新取得高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在我县企业工作满一年,签

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财政分别给予个人 6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设立梁山“十大返乡创业之星”,经评选认定,县

财政给予 2 万元的创业奖励。

11. 实施创新人才进企业行动。依托相关产业办公室

设立产业研究院作为创新平台,产业研究院联系高校和企

业,在企业设立产品研究所。设立研究所的企业,经认定,

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照事业单位及人员管理模式,

建立人才使用“蓄水池”,用于解决企业所需创新创业人才,

滚动使用、动态管理。

12. 着力打造“人才飞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海

外、国内重点城市建设研发机构和孵化中心,经认定,除

享受济宁市政策外(《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

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0 号)

第 9 条规定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国内重点城市

建设研发机构和孵化中心,经认定,市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资助”),县财政参照济宁市标准,给予企业同等

第98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90

数额奖励。在海外、国内重点城市新设立的引才工作站,

引才工作站由在外优秀人才担任引才专员,每个工作站设

置 2 名引才专员,负责招才引智,依据联系对接、引进人

才数量等情况,市财政每年给予 5 万元工作经费,对成效

显著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县财政参照济宁市标准,

给予企业同等数额奖励。

13. 深化校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

合作,在企业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学生实训(实习)

基地。设立的研究生工作站 3 年内引进的研究生导师、在

校研究生,每年累计在工作站工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县

财政 3 年内按照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5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建设学

生实训(实习)基地,县财政 3 年内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

每月 1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 元、本科生每人

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开展“招才引智”校园

招聘活动和校地企合作活动,定期组织园区、企业等用人

单位到高校揽才,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14. 设立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利用人才之家,设立人

才服务窗口,举行人才沙龙活动,毕业生和企业在人才之

家进行洽谈对接,邀请专家教授给企业家进行培训,为人

才创业和企业人才需求提供好平台,县财政每年提供 20

万元活动经费。

15. 健全人才荣誉行动。设立人才专门奖项“梁山杰

出人才奖”,县委、县政府每 2 年按程序评选表彰 10 名杰

出贡献人才,县财政给予每人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

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人才工作者,给予记功奖励。完善党委

联系服务专家工作体系,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增强广

大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

政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楷模等。

政策出处 :《中共梁山县委 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行动的意见》(梁发〔2019〕7 号)

第99页

第二部分  济宁各县市区优惠政策

91

太白湖新区

1. 领军人才。对顶尖人才(团队)按照市“一事一议”

扶持政策支持 ;对我区全职引进的国家级海外领军人才,

区财政给予 75 万元经费资助 ;对我区全职引进的国家“万

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经费

资助。

2. 企业高管人才。对新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年上交个人

所得税 5 万元以上的高管人才,5 年内由区财政按照本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全额资金奖励。

3. 青年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享受

市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 20% 配套资助。对

区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属首次在济宁市就业的,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6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在我区购买首套

住房的(含单套面积 65 ㎡以上的商业公寓,下同),给予

12 万元购房补贴,其中对全球 TOP200 高校毕业博士研

究生给予 24 万元购房补贴。对辖区企业新引进、全职工

作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全日制学士本科

生(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属首次在济宁市就业、用人单

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2000 元、

1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本硕均为

“双一流”高校或原“211”“985”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引

才补贴提升到 3000 元 ;“双一流”高校或原“211”“985”

院校的学士本科生引才补贴提升到 2000 元),3 年内在我

区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每人 6 万元、3 万元的购房补贴。

4. 社会力量引才。对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

的社会力量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社会

组织、个人和企业等(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

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成功入选国家级海外领军人

第100页

济宁市“双招双引”政策汇编

92

才(含“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专家

(含泰山系列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和重点区域急需

紧缺人才项目(含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的,经

认定区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和 3 万元

的资金奖励。

5. 市级以上人才工程配套资助。对经我区自主申报入

选的国家级海外领军人才,区财政给予 150 万元经费资助 ;

对经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万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

军人才,区财政给予 75 万元经费资助 ;对经我区自主申

报入选的省“外专双百”计划,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经费

资助 ;对经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的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项

目和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人选,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

6. 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

发展和我区发展实际需要,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创业人才。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研发成果处于领先水平、

项目技术成熟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来我区创办科技型企

业的人才,个人所占创办企业股权不低于 30% 且为第一

大股东,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或取得风险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授予“太白英才”称号,区财

政给予 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来我区创办企业并进

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国家“万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

才和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奖项在我区落地(1 年内)

项目的负责人,直接认定为“太白英才”称号,区财政给

予 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7. 科技创新平台。着力加强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对新

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

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才

引智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家服务基地、部省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

室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除享

受省市有关政策外,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

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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