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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不得高价哄抢房源,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擅自抬高租金;
充分保障租客租金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不得侵占、挪用租赁
保证金(押金);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原始房东租金,不得
拖欠租金,或擅自变更租金支付方式;租赁合同期限内,无
正当理由不得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租赁合
同终止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但还未结清的
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承租人;向原
始房东、承租人另行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明示是否收费并征
得当事人同意。
(八)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白
名单”制度,明确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具备的条
件,经认定的“白名单”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白名单”企业
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严格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 相
关业务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8〕582 号)要求进行。 鼓
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收付租
金、保证金(押金)。
五、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
(九)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信息记载手续后,应当向登记
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本市住房租赁
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并切实履行下列义务:
1、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