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健康产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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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大健康产业政策汇编

51单位获批举办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给予 5 万元配套经费支持。推行专业技术人才“师带徒”制度,对设立的专业技术工作室每个给予 20 万元补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集聚产业青年后备人才实施“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计划”。对毕业后 1 年内首次落户昆明(含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每人 1000 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 8000元、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 3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在昆创业或按规定在昆工作 2 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昆首次购买商品房且无自有住房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每人8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招用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按规定每招录 1 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用人企业(单位)2000 元、1500 元、1000 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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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大健康产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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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获批举办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给予 5 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推行专业技术人才“师带徒”制度,对设立的专业技术工作室每个给予 20 万元补助。〔市

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集聚产业青年后备人才

实施“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计划”。对毕业后 1 年内首次落户昆明(含集体户)的大中

专毕业生,给予每人 1000 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的,

按规定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 8000

元、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的,按规定给予每人 3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在昆创业或按规定在昆工作 2 年以上的全

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昆首次购买商品房且无自有住房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每人

8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招用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按规定每招录 1 名博士研

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用人企业(单位)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800 元的岗位开发补贴。对服务成效显著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校园工作站,每年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经费补助。实施“春城大学生创业行动”,对符合

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最高 20 万元(合伙企业最高 1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

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给予 3 万—6 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资

助。对在昆明市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场地,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大学生(团队)经营实体,

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1 万元的场租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发企业用才活力

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岗、产业顾问、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吸引教学

科研人员到重点产业链企业兼职,允许按规定领取薪酬、津贴、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中央、

省属国企驻昆区域总部所属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市级人才计划。国有企业引

进高层次产业人才的薪酬,在工资总额中单列,引才投入视同当年利润纳入考核。对建立国

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市

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人才评价模式

在“春城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专项工作中开展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试点,按照“谁

用人、谁评价”的原则,以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为试

点,自主开展人才评价。下放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

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后可自主开展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可单独评定高级职称、高级职业技能等级,业绩突出的企业一线职工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直

接认定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健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鼓

励企业探索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

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

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全力推动全市产业创新平台发展,探索“科技飞地”、“离岸合作”模式,鼓励行业龙

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创新主体在域外设立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归属本地创新主

体并在昆转化,可享受昆明市新型研发机构等相关配套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和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团队)、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工业设计中心的企

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服务型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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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补。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

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180 万元、90 万元

支持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其他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产业人才激励政策

在人才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经费实行定额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

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

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各类创新平台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股权期权等

形式,对高层次产业人才予以激励。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100 万元及以上并签订 5 年

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高管、技术核心人才,按其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

奖励期 5 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产业人才对外交流合作

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建设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对综合考核结果合格的

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对外科技合

作示范企业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对综合考核结果合格的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

中心给予 200 万元经费支持。成功创建“中国昆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力资源市场)”

的,由市级财政给予 500 万元园区建设补助。成功创建省部共建留学生创业园的,一次性补

助 50 万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十、优化产业人才支持保障服务环境

建设“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绿

色通道服务证。持证的高层次人才在昆明市内机场、高铁站出行(到达),享受绿色通道服

务;鼓励各县区建设人才公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的配偶、

子女,符合市属事业单位入职条件的,可按考核直聘规定办理;高层次人才子女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予以安排;开设就医绿色通道,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就诊、体检、健康咨询等服务;放开人才落户条

件,户口不迁、关系不转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同等享受人才服务。完善产业人才荣誉体系,

对入选人才计划或获得人才荣誉称号的产业人才在项目申报、评先推优、培训研修、休假疗

养等方面予以倾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牵头,各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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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类

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云财规〔2018〕3 号

1、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

人民币,按 5%给予一次性奖补。

2、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

1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1、对企业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资产性投资,投资金额 5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

民币,按照 5%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 10%给予一次性

奖补。

2、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 2018 年 8 月 1 日起累计计算不超过 2

年的新增资产性实际投资(已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奖补基数),按

支持标准计算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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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庄园的意见

云发〔2014〕19 号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现有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现代农业庄园发

展的扶持力度。现代农业庄园享受扶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

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县城经济发展等的相关政策。对现代农业庄园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现代农业庄园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现代农业庄

因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

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现代农业庄园,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省级现代农业庄园的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

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 315 千伏安及以

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企业加工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2.关于“对现代农业庄园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拼实税前扣除的基础,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3.关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

产品免征增值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现代农业庄园,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落实。

4.关于“对省级现代农业庄园的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其他农业企业加工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省

林业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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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19〕26 号

一、发展目标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实施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倍增计划。以结构调整和

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品种产业化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引领,做强龙头企业,健全研发平台,

完善人才政策,降低要素成本,强化服务保障,着力促进生物技术药领先发展、现代中药转

型发展、仿制药突破发展。力争到 2022 年,全省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上生物医药工业企

业户数比 2018 年翻一番,其中,100 亿元以上 2 户,50 亿元以上 3 户,10 亿元以上 11 户;

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 2018 年翻一番,达到千亿元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

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

人民政府负责)

二、促进生物技术药领先发展

(一)优先发展生物疫苗。加快多联多价联合疫苗、基因工程疫苗关键技术攻关,抢占

高端疫苗技术制高点。鼓励重点研发生产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合作伙伴,扩大优势产品

产能,重点支持提升肺炎疫苗、脊灰系列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手足口病疫苗等新型疫苗

产业化规模。鼓励企业申报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开展新型疫苗产品国外注册、推进产品国

际化。鼓励各州、市采取“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百姓购买”形式,推广生物疫苗惠民工程,

提高全民疾病预防水平。(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

省科技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精准医疗产品。推进具有重大需求的白蛋白、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等

产品产业化进程。发展大规模、高表达、高纯度、高活性抗体生产技术以及新型抗体制备技

术。开发 3D 生物打印再生医学产品,将医学 3D 打印技术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利用液

体活检、生物标志物早筛与早诊等检测手段,发现新病理机制和新靶点,开发治疗肿瘤、免

疫系统、心脑血管和感染性疾病抗体药物。积极发展免疫原性低、稳定性好、靶向性强、生

物利用度高、长效重组蛋白药物。(省科技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三)积极发展以干细胞为重点的细胞治疗产品。加强细胞产品应用基础研究和转化研

究,推进细胞产品临床研究项目备案。依托在滇科研机构或有关企业,建设细胞产品制备中

心。推动建设细胞产品检测中心,积极开展区域性第三方检测评价服务。制定统一、标准、

规范的技术质量体系,推进临床研究成果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业围绕恶性肿瘤治疗和免疫功

能异常,加快发展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

三、加快现代中药转型发展

(一)夯实中药质量基础。支持标准化、规范化、有机化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积

极发展道地药材。大力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生产企业、研究单位联合开展质量标准、炮

制规范研究,系统构建中药标准化服务支撑体系和信息化追溯体系。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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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业链质量传递评价、指纹图谱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培育一批示范标杆企业。支持

企业开展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及中药大品种再评价。(省药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中药创新。围绕中药在疾病预防和慢性病、功能失调、疑难疾病治疗等方面

的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中药研发、生产与集散中心。鼓励以院内制剂、经典名方和民族民

间医药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提升现代中药提纯技术和制剂技术开发应用水平,扩大植物提

取物研发生产规模,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快引进一批国内中药、植物药龙头企业和国

外知名企业,整合提升中药发展水平。(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牵头;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中药配方颗粒。建立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链质量体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

探索研究中药配方颗粒与饮片共煎、传统饮片等效性问题。鼓励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一体化智

能配方设备,建设智慧药房。建立省际互认质量标准体系,发展道地药材配方颗粒大品种。

(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三七提取物发展水平。鼓励开展三七系列保健食品、日用品等产品研究开发,

拓展应用领域;鼓励开展药理研究,阐明三七活性成分作用机理;鼓励开展临床对比研究和

临床大数据分析,系统研究三七系列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支持防治心血管疾病三七创

新药物开发。加快三七提取物标准国际化进程,推动三七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中药发展模式。促进中药产业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研发并生产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发展“互联网+中药+中医+中医

药健康服务”平台经济,构建中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仿制药突破发展

(一)积极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围绕临床价值布局产品线,合理选

择临床需求稳定、增长潜力大的仿制药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支持企业围绕一致性评价品种

进行技术改造及产能提升。(省药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引进仿制药落地生产。着力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品种转化落地。鼓励企业引

进国外专利药授权许可,依法申请专利强制许可,拓展仿制药品种。支持具备资源和环境承

载能力的地区发展大宗化学原料药以及辅料、包装材料等配套产业,提高环保、安全和智能

化水平,实现绿色发展。借助特色原料药产业,发挥区位优势,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仿

制药研发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仿制药研发生产国际合作基地。(省药监局、省投

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化学药研发。鼓励企业针对重大疾病开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加快临

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未提出注册申请的仿制药研发生产。重

点加大对进入临床试验环节的新药研发支持力度。以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强药用原辅料、

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境外申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建

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生物医药聚集区

(一)全力打造产业核心区。依托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昆明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紧

盯产业链、技术链、价值链高端,主攻生物疫苗、现代中药、仿制药三大重点方向,聚集资

源、政策、人才等要素,形成以昆明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为核心区,楚雄彝药园、文山三七

园、玉溪生物制品园等园区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路

子。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生物医药聚集区一流营商环境。设立药品检验、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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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评审等分支机构,建立省级部门“直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昆明

市、楚雄州、文山州、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创新研发平台。立足昆明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资源整合、开放共享”模式,依托现有研发平台,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股权投资等方

式,吸纳省级投资平台、国内外知名医药研发机构、企业集团等创新资源,集省市之力,共

同组建生物医药创新中心。聚焦关键环节研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产权交易、项目孵化等

核心业务,提升药物数字化研发水平,推动研发创新链向两端延伸。努力将创新中心培育成

为全国重要的综合性药物研发平台、创新资源的整合优化管理平台、创新成果的孵化共享平

台、创新人才的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设临床试验平台。引导组建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联盟,争取建设国家药物临床

综合评价中心和评价基地,打造临床研究平台体系。拓展临床试验认定专业,重点推进生物

等效性试验平台建设,加快商业化运作步伐,突破发展瓶颈。(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

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检验检测平台。鼓励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检验研究机构提高检验检

测水平,积极参与重大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攻关。加快推动国家级口岸药

品检验所、疫苗批签发检验所建设。鼓励国内龙头检测技术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支持省内生物医药企业剥离优势检验检测资源,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机

构。(省药监局负责)

六、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特色品种

(一)实施龙头企业引育工程。坚持外引内培、一企一策,坚持招大引强,瞄准生物医

药世界 500 强、国内百强企业,重点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集团落户我省。推进生物医药工业加

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步伐。鼓励企业剥离整合,聚焦核心业务,实现专业化分工,

发展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提升技术水平,实现集约发展。支持企业强

强联合、开放合作,在全球范围布局研发、生产、营销基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

业集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牵头;省药监局、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施品种体系优化工程。建立品种培育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做强一批大品种、

做大一批小品种、做活一批闲置品种。着力做大独家品种、特色品种规模,形成优势品种产

业支撑。支持我省企业收购国内外优质闲置品种。积极引进或自主研发一批创新药、改良型

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在我省落地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要素保障

(一)构建多层次人才体系。借助我省优良自然环境和独特区位优势,积极引进一批生

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入滇发展。切实加大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团队入滇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推

进产学研联合培养、定向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产业工人培养。创新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到生物医药企业兼职兼薪,支持企业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

分配制度和奖励机制。强化政策激励,用好现有人才资源,重点提升产业链稀缺人才的薪酬、

职称等方面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省教

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

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投融资体系。搭建以“创业投资为主导,天使投资为补充,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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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技信贷为支撑”的多元投融资体系。着力引进风险投资机构,探索以政府引导、社会资

本为主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加快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交易机制,

促进产权流通。加强信用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

贷业务,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培育上市资源,拓宽上市渠道,推动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

力强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大资金支持

省财政统筹中药饮片产业发展资金作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强化政策评估及财政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水平。(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支持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并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区内实施

产业化的项目。总部新落户我省的生物医药世界 500 强或国内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创新发展。我省企业或研究单位取得临床批件或进行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

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的 20%,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补助。支持我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对通过

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通过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每个品种给予

最高 50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按照新发展理念,进行技术改造或改建扩建。(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采取固定资产建设奖补、研发合同奖补等多种支持方式,

对创新研发平台、临床试验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

政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品种产业化。支持生物医药新品种引进,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

构委托生产或调配制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

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一)完善市场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医院制剂和我省民族药品

种优先纳入省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我省企业生产的创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及时纳

入省级药品采购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流通模式。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创新

营销模式。支持中小型药品流通和零售企业发展采购联盟和药店联盟,采用联购分销、统一

配送等方式,形成高效、安全、便利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支持云南国际中药材交易中心等

区域产销对接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

(三)强化协调服务。建立省级专项协调团队,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加快新型疫苗、

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儿童专用药优先审评审批。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

制度,组建高层次专家顾问智库,协调解决企业研发及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高

端论坛、创新协作等大型活动,促进产业开放发展。加快制定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三年倍增

计划,合力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

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投资促进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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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云发改高技〔2022〕564 号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2-2024 年)》,进一步完善我省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补齐短板、聚焦发力,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做强做大,特制

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强化现有支持政策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加强中医药、化学药、疫苗领域以及财政支持等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应享尽

享。(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才

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新支持

(二)鼓励创新产品研发。对新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或默示许可的疫苗等生物制品、中药

品种、化学药,每个品种按照临床前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制品、中药品种、化学药,

每个品种按照临床研究阶段研发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有望解决

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的新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创新产品转化与应用。推动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或其他净收益,不低于 70%归属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技术发明

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备案并承诺技术、发明专利收益不低于 30%归属所在单位前提下,支持

科学家自主以技术、发明专利等在滇 办原创技术企业。(责任羊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鼓励药品、生物制品企业积极推动产品纳入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及中医

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同步纳入云南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

付范围;完善“卫健一医保一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省内医疗机构。(责

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才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五)支持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支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检测机构及金融机构等共建临床转化中心和医学实验研究所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建设院内临床研究中心,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

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计算。相关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 审和考核指标要求。(责任羊

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发医务人员积极性。鼓励医务人员承担注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积极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临床试验项目可视同科研课题;对研究人员符合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收益的现金奖励,可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

数。对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医务人员与积极开展和承接临床研究的医护人

员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斤、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七)健全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机制,开展多中心临

床研究协作伦理审查。签署协作审查协议的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指南

的原则下,探索对多中心临床研究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省科技厅、省药监局配合)

四、加大中药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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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中药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及傣族

医药、藏族医药、彝族医药等民族医药经方、验方及秘方等开发中药新药与医疗机构制剂;

支持各州、市积极研发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药

监局才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中药特色服务业发展。支持药食两用、保健食品、植物提取物和化妆品等产

品研发。支持建设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及中医保健等为特色的医疗康养服务基

地,推出一批边境跨境特色医疗旅游线路和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道地中药材良种选育、规范化种植及产地加工研究。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和

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支持道地中药材

和云南特色中药品种良种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口大有机、绿色、GAP 标准化基地建设。支

持提升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每制定一个产地趁鲜切制标准补助 5 万元。(责任羊位:省

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完善中药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

定,对新公开发布总数在 20 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 10 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

补助 3 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深化“一带一路”中医药合作。鼓励在中医药发展环境良好的国家合作建设

中医药海外中心,加强与周边国家间的传统医药交流合作。推动中药类产品以药品、保健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多种方式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注册;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

所牵头发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高端论坛和学术交流会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产业园区及企业发展

(十三)加大园区要素保障。统筹生物医药产业用地,加强土地供应,保障生物医药产

业发展用地需求。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优化环评办理流程,重大生物医药项目享

受绿色审批通道。支持园区将危险废弃物、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纳入配套工程。鼓励各园区按

照危险废弃物处置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苹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产业园区配套服务。统筹产业园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完善人

才公寓、子女教育等生活配套服务,营造宜居环境,促进园区从空间主导型向产城融合型发

展。(责任单位:相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争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医药

领域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如优先使用国外已经在使用,还未经国家批准在国内上市的新型

疫苗、抗癌药、罕见病治疗药、创新技术医疗器械等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推动以

上药品及医疗器械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审评并投入使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医疗机构合

法合规使用干细胞产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生

物医药产业项目,“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强化品种招商,发掘“休眠”品种、 “小散”品种、

民族药特色品种,招引国内企业集团落地“再开发”;发挥中介招商作用,加强技术交流、产

能利用等多层次对接,吸引国内外重点疫苗企业入滇合作。(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优质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在多层次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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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挂牌、上市融资,按规定对挂牌、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进行补助。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

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领军企

业、链主企业所在州市出台特色政策促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产业服务水平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加大对彝族医药、傣族医药及藏族医药等中医药经典

名方、诊疗技术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所持有的

中医药民族医药经方、验方及秘方,诊疗技术,炮制技术和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合作开发。

支持企业开展化学药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引导全省具有创新能力的化学药品生产企业组织加

强与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横向合作,面向社会开展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引进提供专利申报、注册、法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建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应对和

维权援助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才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金融支持。研究设立生物医药投资基金,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发展。

鼓励在滇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金融支

持方式。创新保险产品保障,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

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并纳入省科技保险补贴范围。创新开辟医药行业的特

殊险种快速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人才支撑。聚焦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发展需求,发布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引进生物医药领域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 , “一事一议”给予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支持;

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生物医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对药物研发、临床研究、检验检测、咨询服

务、企业高级管理等产业急需人才,实施校企联合培养;打造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及举办

高端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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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昆政办〔2020〕73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

政发〔2019〕26 号)精神,加快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服务链,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西南地区重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提出如下措施。

一、打造中药材“第一车间” (一)优化中药材种植基地布局

制定昆明市中药材种植布局规划,以昆明特色药材、道地药材、药食两用药材为重点,

以轿子雪山周边为核心,提高种植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生态种植技术水平,打

造滇中高山优质中药材产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升中药材种植质量和水平

大力发展三七、云当归、云党参、滇黄精、天麻、附子等优势中药材,实施“五个一”工程(一种药材、一个重点企业、一个示范基地、一个专家团体、一套质量标准体系),支

持重点企业以提升中药材质量为核心,推进优势中药材规模种植,实现订单式生产、产业化

经营。给予重点企业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补助,用于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苗繁育、基地

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努力培育滇重楼、雪上一枝蒿、黄草乌、云木香、川贝母、西洋参等

道地特色中药材。支持开展国家、省级中药材良种繁育、种植基地和地理标志认定,鼓励创

建云南省“定制药园”。(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

门配合)

(三)支持中药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开展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工作。对新通过

云南省药监局审评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给予申报企业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驻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型仪器设备、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面向企业开放。依托云南省药物研究所,搭建集药

物发现及技术开发研究、药物临床前评价为一体的昆明市生物医药公共创新平台。支持 CRO

(合同研发机构)、CM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D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产

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鼓励昆明市企业、研发机构开展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GC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资格认证。(市科技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五)提升注册认证与检验检测能力

加强与国家、省药监部门的对接协调,优化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流程,做好前期

产品注册、技术审评的指导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队伍专业人才引进与职业培训,提升专

业化服务能力,营造优良、便捷的产品申报注册环境。支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组建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鼓励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建

设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提升昆明市在生物医药领域检验检测的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市

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新产品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1.对取得药品临床批件或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或生物等效

性研究的新品种,按照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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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150 万元、150 万元、250 万元、400 万元配套补助;

2.对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的药品,按照中药改良型新药、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创新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给予补助;

3.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

超过 1000 万元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补助,单

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对取得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省级以上注册证书(或备案)且

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超过 5000 万元的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上市品种二次开发和质量提升

1.对上市产品进行重大工艺(剂型)改进、注射剂再评价,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提升的

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2.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根据完成立项、获得国家受理、获得批件的不

同阶段,按照实际投入的 10%给予补助,同一品种各阶段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三、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八)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

对新落户昆明市的世界 500 强、国内百强企业或者对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具有全局带动

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生产、销售及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报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专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

(九)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品种转化

1.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昆明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的,

自产品开始生产 3 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 5%对受托

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单品种 3 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3 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对通过转让方式在昆明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

价格的 1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3 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国内独家代理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市场前景的国产、进口药品品种,其上市许可持

有人(或国内被指定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昆明市、单品种年销售

额达 3000 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增幅在 5%(含)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三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支持企业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

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奖励。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对新取得 WHO(世界卫生组织)、FDA(美国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机构批准

和再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昆明市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如实

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数据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 10%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昆明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市科技局、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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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产业服务环境

(十一)创新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

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政策叠加等优势,重点培育

生物技术、仿制药、工业大麻、干细胞、现代中药等领域,支持开展生物技术离岸服务。加

快建设口岸药检所,对药品、医疗器械、疫苗产品出口和原辅料进口实行“绿色通道、便捷

通关、预检验”制度,对有关项目给予“政策从优”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创新产品应用和推广。加大对企业研发的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筛查、防

治等有关创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力度。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

床应用研究,支持新获批的产品及时在全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挂网。推动已挂网

的新产品合理应用,简化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进入医院的招投标等采购流程,督促、

引导本地医疗机构及时将挂网的产品纳入机构采购目录。(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投融资体系

1.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专项

基金,支持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2.鼓励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昆明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生物医

药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便利。

对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3.鼓励昆明市各类金融机构将生物医药产业纳入政银企对接优先支持范围,针对企业

信贷、租赁、保险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

供融资增信支持。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十四)完善产业人才支撑体系

1.加大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

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安置、创业扶持等便利;

2.鼓励昆明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产业需要加强有关学科人才培养,支持订单式人才

培养,举办开放式培训班,培养各层次专业人才,打造结构合理的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梯队;

3.深入推进生物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改革,以需求为导向,拓宽专业人才职称晋升通道。

(市人才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对接机制,在市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

企业家对话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十六)支持行业组织发展

加强生物医药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建设,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

行业规划管理、趋势研判、统计监测等工作,发挥其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鼓励行业组

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制定等工作,策划组织全国性或专业性的产业论坛、

峰会、展会、学术交流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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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

本政策适用于在昆明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现代中

药、化学药、医疗器械、健康产品等领域的种植、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

位和机构。

本政策由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昆明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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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质量发展工业大麻产业八条措施

昆政办〔2020〕40 号

为高位统筹昆明市工业大麻产业协同创新、聚集发展,高标准搭建产业支持平台,打造

全球领先的工业大麻产业高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组建昆明国际工业大麻研发中心(研究院),设立昆明工业大麻研究及应用专项资

金,支持国内外科研团队开展工业大麻领域应用研究和项目转化。对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专

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180 万元、90 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对我市承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

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最高 500 万元、1000 万元建设

引导经费;对我市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分别给

予建设主体最高 250 万元、500 万元建设引导经费;对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的,

分别给予团队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成果中试性项

目,分别给予牵头项目实施单位 500 万元、30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

政局配合)

二、支持开展良种选育、扩繁,鼓励采用先进的植物提取大麻素技术和化学、生物合成

大麻素工艺,提高有益大麻素提取、合成效率。对新选育适宜昆明地区种植且经省级农业主

管部门认定、规模推广的优良品种,给予育种主体每个品种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

定为工业大麻良种繁育基地,对经营主体每年每亩给予 500 元的补助;对市级认定种植规模

1000 亩以上的工业大麻种植基地,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 200 元的补助。每个种植经营主

体每年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支持露地种植和温室种植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推行良种

良法生产技术的应用;对新取得大麻素提取、合成专利且在昆明落地实施大麻素提取、合成

的,按经营主体实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市农业农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优化工业大麻产业空间布局,设立国内外工业大麻企业总部中心,促进工业大麻产

业集聚发展。对租用昆明国际工业大麻产业园厂房和楼宇的研发机构、生产企业、企业总部,

经开区、市财政按比例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对在经开区、高新区等工业大麻产业聚集区

购买土地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市级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含)的项目

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对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2000 万元内的项目给予相应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

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支持创业创新,推动工业大麻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因

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东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超过 100 万元(含)以上

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根据企业当年对

属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中的 20%可由企业决定奖励给其高

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总

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工业大麻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 500 万元的补助;市财政从 2020

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昆明市工业大麻产业专项基金,

对工业大麻研发类、产业类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

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产投公司、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五、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政策优势,建设线上和线下互动、展示

和体验相结合的工业大麻产品展示体验中心。逐级申请先试先行产业政策,支持科研机构和

企业研发添加大麻素产品的洗护日化产品、食品、保健品和药品;提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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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口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大麻应用产品;统筹省市政策,对工业大麻产品年外贸贡献

突破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4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 1000 万元外贸贡献追加 20 万元/

年的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六、建立工业大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接国际标准开展工业大麻标准化建设工作,搭

建工业大麻检测检验中心。支持具备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机构面向全产业提供大麻素含量、重

金属含量、净度、农残含量、工业大麻化妆品成分分析等检测服务;统筹省市政策,对由昆

明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主要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标准,每个团体标准(被政

府采信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 30 万元、30 万元、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认

可的质量认证证书的,每本证书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七、建立昆明工业大麻交易中心,积极开拓工业大麻市场。建立昆明市工业大麻监测监

控信息化平台,加强行业全流程禁毒监管工作;对新设立且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

款)1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市级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举办工业大麻研发成果推介会、产业发展研讨会,按政策对举办主体给予

办会补助;适时组建昆明国际工业大麻交易所和设立工业大麻期货交易库,拓展工业大麻现

代服务业。(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业大麻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持

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精简工业大麻企业办事流程、简化

办事程序,建立项目会办制度和企业包保服务机制,着力优化具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落

实支持工业大麻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办、工作联动制度,形成清单

管理、链条式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对工业大麻产业的组织领导工作。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 3 年,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统

筹安排部门专项预算落实政策措施。本措施与市级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雷同的,按

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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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质量发展细胞产业十条措施

昆政办〔2020〕48 号

为打造昆明大健康产业,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

方向的细胞制剂及其衍生品研发,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异化创新,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跨越,

打造细胞产业“新高地”,制订本措施。

一、聚焦平台建设,促进功能形成

(一)建设研发支撑平台。紧密围绕昆明大健康产业发展,聚焦细胞治疗、再生医学和

精准医疗、医美领域,鼓励联合国家级平台共建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

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对与昆明市签订合

作协议并落地昆明细胞产业园的各国家级共建平台,给予运营管理费用补贴(昆明产投公司

牵头)。

(二)建设临床试验平台。重点支持在昆明细胞产业园内建设以高端医疗资源为依托,

以试验应用为核心的细胞治疗临床研究中心,重点开展细胞创新药物、新治疗技术以及医疗

器械、医美新产品的临床研究与应用,发挥自贸区优势积极争取试点性政策。创新临床研究

中心管理模式,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绩效分配方面给予充分自主权。对昆明市域范围内

的医疗机构,完成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并在临床研究中心及其各分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项

目,给予项目团队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获批备案项目的临床研究,给予临床研究成本

50%的补助,最高 500 万。支持临床试验取得一定成果的项目扩大临床试验范围,对已在国

内外进行临床试验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支持,可

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临床项目分中心,开展临床试验,享受和牵头单位同等政策

扶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建设创新研究平台。建设昆明细胞创新研究院,特聘引进项目团队负责人招收博

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本地研发团队。对创新研究院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分别给予 180 万元、90 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1000 万元建

设引导经费。(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聚焦要素培育,加快产业发展

(四)设立规范标准。对由昆明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主要项目承担单位

制定的标准,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市

监办法〔2020〕37 号)和《昆明市标准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市卫生健

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设立产业基金。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昆明市

细胞产业专项基金,支持我市细胞产业发展。被投项目在审评审批、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纳

入市、区有关部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昆明产投公司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支持临床研究。对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主导研发

的细胞类生物制品产品按照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补,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奖补,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补。上市许可持有人

将其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细胞类生物制品在昆明产业化落地的,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

头,市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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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成果落地。对于国内外科研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在昆明组建

企业开展临床研究进行产业转化的,经专家委员会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美国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

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先进体系认证的项目,给予项目申请人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给予第一注册申请人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

际到位资金的 2%予以最高 500 万元补助资本金。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

持有的细胞类生物制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该品种较当年销售收入的 5%给予

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落地至昆明,委托外地生产,但在昆明结算的品种,按照每个

批文 10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批文持有人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

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聚焦保障措施,提升营商环境

(八)强化组织领导。市发展细胞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指导作用,

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落实合力,

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础和创新资源等情况,对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团

队、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畅通绿色通道,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九)强化园区建设。由属地县(市)区、开发管委会对入驻团队、企业的装修费用按

照发票金额给予 5%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制定有关

政策措施,根据企业当年对属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

人才给予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昆明

产投公司、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强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

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精简企业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项目会办制度和企业包

保服务机制,着力优化具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依托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和自贸区,积极争

取支持细胞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各部门负责〕

本措施由昆明市发展细胞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

记均在昆明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内存在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除外;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欠

薪行为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项目及个人,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本措施自发文之

日起施行,执行期 5 年,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市级其他现行优惠政策与

本措施内容重复或雷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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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昆政办〔2020〕30 号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绿色食品产业,优化结构布局,做大食品产业总部经济,做强食品加

工产业,以培育食品产业新增量为目标,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能力,推动我市食品产业

高质量规模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食品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其中总部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生产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

第二条 鼓励投资方向

积极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重点鼓励引进功能性食品、特色食品企

业,大力鼓励引进国内食品百强企业及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鼓励总部类项目落户五华区、

盘龙区、官渡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等地区,鼓励生产类项目落户石林县、东川区、禄劝

县、寻甸县、嵩明县、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等地区。

第三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

对新引进租用标准厂房的食品工业企业,可享受注册年度起 3 年的租金扶持。当年对地

方经济贡献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

园区按实缴租金的 10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新引进的食品加工类用地项目,在国家级园区投入强度达到 300 万元/亩(含)以上、

省级园区投入强度达到 200 万元/亩(含)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控制指标》40%(含)以上的,自竣工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

贡献情况,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政策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食品总部类企业,参照市商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有关总

部和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完成 5000 万元(含)以上投资额的食品加工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补助,

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新增项目购置设备按实际金额的 8%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此项政策不与上一项政策重复享用。

第五条 高级人才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昆明市新兴产业高层次

人才引进实施方案》规定,在经费资助、政策支持等方面对企业高层次人才予以优惠和奖励。

第六条 招商中介奖励

鼓励本市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的 1‰给

予招商引资中介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生产服务保障

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内完工的用地企业,

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 50%

的补助。

对投资总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由落户辖区成立项目专班,积极协助办

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等有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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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昆明市食品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和企业,重点

投向总部类资产性投资 2000 万元(含)以上、生产类资产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食

品企业落地和重点项目升级换代发展,充分发挥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产业扶持作

用。

第九条 资金兑付

经企业申请,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报批后,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兑付企业上

一年奖补(奖励)资金。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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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昆政发〔2020〕26 号

为加快“数字昆明”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引进国内

外区块链、大数据、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技

术)、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知名企业,按照“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投资、

以应用促产业”的政策导向,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数字经济基础建设和资源数字化

(一)支持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对已纳入昆明市层面统筹推进的 5G、物联网、IPv6(互联网协议第六版)关联设备等

数字经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建设用地,以打包的方

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加强对企业网络基础设施建

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服务器和宽带等基础设施配套,对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

使用费,由企业税收贡献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对建

成开通并持续运营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每家电信运营企业给予奖励。降低数字经济基

础设施运行成本,支持电信运营企业 5G 基站、大数据中心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物业权

属单位积极支持 5G 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对基站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电价补贴,促进 5G

通信网络、IPv6 关联设备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基础通信商配合]

(二)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推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立法工作,出台《昆明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明确政

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

的规范管理。加快制定数字技术标准,对主持起草并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

准及行业标准的单位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推动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地方试点,加强对滥

用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数据共享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整合

昆明市现有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和基础数据库,有序推进和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

为全市各级政务部门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数据资源、政务应用、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等服务。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研究保障大数据流通

交易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脱敏后的数据进行开发应用、市场交易等,开展数据资源市场

建设。制定出台数据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推进智慧杆塔建设

将“智慧杆塔”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新(改)建道路、大型场馆、公园、绿道、产业

园区等重大项目统一设计、统筹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利用。无偿开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场公园、道路绿地、交通站场等公共建筑,整合利用路灯杆、信号杆、监控杆、电力杆(塔)、

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在保证设施原有功能不受干扰,数据传输安全的情况下,推进一杆多

用。加快住宅小区移动互联网覆盖工作,除收取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外,禁

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中违规收取额外费用。研究建立市政资源权出让及

管理机制,大力推进集照明、通信、监控、监测、电动车充电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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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促进城市感知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城市治理水平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

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滇池

管理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城投公司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支持区块链技术及产业的发展

1.支持知名区块链基础平台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和给予试点示范应用项目补贴。对认定

并在本地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基础平台,或采用区块链技术自主投资建设平台与实体经济

融合,解决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项目,分别按基础平台建设投入、上链费用、项目投入费

用的 30%、20%、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2.优先安排一批区块链项目作为全市的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对党政机关申报区块

链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给予优先安排建设,力争建设 3—5 个区块链项目。

3.鼓励本地区块链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按照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

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3 号〕)要求,开展申请登记备案工作,对国

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昆明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贴。

4.支持规划建设区块链算力中心。将昆明“算力中心”用地纳入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根据落地园区政策给予用地支持,给予用地价格优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

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支持产业数字化改造及应用示范

(六)开放重点应用领域

政府优先开放智慧旅游、智慧城市、智慧政务、智慧教育、智慧医保、数字医疗、数字

农业、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数字公安、数字交通、数字环保、数字林业、数字应急、数字

乡村、智慧后勤、数字水利、智慧停车、智慧物流、网络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数字经

济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承担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企业可优先向云南省数字经济产业

发展基金和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荐支持,并推荐全省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昆明产投公司配合]

(七)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

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实施“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

换工”,建设 1000 家以上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培育 100 家以上“互联网+协同制造”示范

企业。围绕高原特色农业,强化对昆明特色农产品产销信息监测预警数据采集支持,开展农

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试点和农业物联网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工业数字化投入,鼓励培育工业

互联网平台,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服务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

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八)开展重点工程应用示范

支持企业围绕智慧城市、未来社区、地铁、高铁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 VR /AR、刷脸

工程、物联网、自动驾驶、健康医疗、智慧城市、超高清视频等典型场景的示范应用。数字

经济企业实施对本地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

目,按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支持应用示范基地建设

推进数字经济在智能制造、健康医疗、旅游体验、文化传播等领域应用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发展专业化、精细化的数字经济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应用示范基地。

对新建的市级数字经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应用示范基地按照政策给予补助。支持

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载体,按政策给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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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三、培育数字产业化聚集区

(十)支持设立数字经济园区

全市认定 1—3 家数字经济园区,推动错位发展、高端发展、集约发展、联动发展,在

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园区年度用地指标,优先将市级认定的园区范围内新

增土地储备项目优先列入每年政府专项债发行范畴。落实云南省数字经济有关政策,对首次

认定为省级数字经济开发区的园区,自认定当年起,连续 3 年,按政策落实配套资金,专项

用于开发区交通、能源、通信、标准厂房、人才公寓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载体建设。[市发展

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

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产投公司配合]

(十一)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及载体保障

单个企业在数字经济园区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免费租用期限 3

年,如有实际需求超过 300 平方米的另行申请。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

服务券,用于购买云计算、存储、带宽等基础信息服务,如有实际需求超过 100 万元的另行

申请。[数字经济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园区生产要素保障

凡是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企业,用电优先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原则上电价按照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执行,超出实际交易的部分由属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承担。对园区

内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产业项目生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给予优惠。[市发展

改革委牵头,数字经济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招大引强培育市场主体

(十三)支持引进数字经济领军企业

突出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依托数字经济园区,引进培育区块链、5G、VR /AR、物

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等产业。对引进企业和本地企业总投资在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

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扶持政策。[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壮大

巩固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做大做强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智能制造、VR /AR 产业,

促进 5G 产业突破发展,对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年增幅较好的成长型企业,视

其经济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给予其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

数据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支持市场开放

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

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业,给予不超过合

同金额 5%,最高 50 万元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数字经济

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

(十六)支持人才创业

落实昆明市人才专项支持政策,将数字经济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发挥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协同作用,重点支持聚集一批支撑企业创新发展的高端管理人才

和高端技术人才。支持高端数字经济人才创新创业,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建设,快速构建数字

经济人才队伍,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昆办发〔2018〕23

号中《“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相应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市人才办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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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建立基金支持渠道

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已获得社会资金投资且符合省、市数字经济发

展规划重点方向的项目,向云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和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

荐,对于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局)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附则

(十八)本政策与国家、省和市其他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有

关扶持资金额度视企业和项目经济贡献、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后予以支持。

(十九)本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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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节选)

云政办发〔2021〕34 号

(一)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云

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促进养老

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

变化,制定总体性兜底保障解决方案、养老托育服务清单。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

规划、方案、清单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强化用地保障和资源利用。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

展养老托育服务,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

用地自办或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

老托育服务设施。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

托育服务项目。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条

件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招用就

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承受或提供

房产、土地用于养老托育服务的,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其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

护理保险模式。

(四)提高人才要素支撑能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规范,开展养老托育

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养老托育有关工种培

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培训机构等开展

养老托育等家政培训。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不断探索工学一体化、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

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养老托育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结合

我省养老托育工作的发展实际开设有关专业。鼓励现有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开展

养老服务有关专业“1+X”证书试点。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护工、保育员、育婴员等

可享受培训补贴。

(五)强化金融服务能力。探索设立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符合

条件的养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地方

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托育生命周期

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鼓励省内各类金融

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

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

保险机构开发有关责任保险及机构运营保险。

(六)推进居家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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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建筑面

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到 2025 年

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 100%。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 15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采取政府回

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 2022 年底,

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 1 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辖区面积不大、老年人口

不多、养老需求不突出的邻近街道可共建 1 个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

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

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

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七)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对有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困难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

造,每年支持 5000 户,到 2025 年共支持 2.5 万户。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

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到 2025 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

率达到 9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依托当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计生宣传员、社会组织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

照护服务。到 2025 年,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

导率均达到 90%。

(八)提升养老托育机构水平。省级财政统筹整合既有预算资金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各类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各地要切实落实福利彩票公

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 55%以

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 2025 年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县、

市、区建成 1 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50%以上的乡镇建有 1 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所有街道至少建有 1 个具有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 55%,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 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

100%。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

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完善公建民营

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探索开展连锁

化运营,提升运营效率和兜底服务能力与水平。

(九)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各地要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

加快推进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谋划一批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项目,

统筹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 2022 年底前基本完

成改革并投入运营。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培训疗养机构,主要面向工薪阶层提供质量有保

证、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型养老服务。

(十)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

内投资撬动作用,鼓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财政、融

资、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建设

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示范作用的普惠性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

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有条件的用

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园区从业人员和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

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 2—3 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

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到 2025 年,全

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3 个。

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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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昆财企二〔2015〕111 号

1、引进展会项目非定点在昆明举办的,展览面积达 1-3 万平方米(含 3 万平方米)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 3-5 万平方米(含 5 万平方米)的,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 5-10 万平方米的(含 10 万平方米),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的资金补助。

2、引进展会项目定点在昆明举办的,以及本地会展主办机构在昆自办的会展项目,展

览面积达 1-3 万平方米(含 3 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

面积达 3-5 万平方米(含 5 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

积达 5-10 万平方米(含 10 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90 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

积达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20 万元的资金补助。

3、组织 3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省外)、境外洽谈、推介、交流的组织单位,可申

请补助。补助标准:人员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按每个参加企业不超过 2 人,不超过

60%进行补助。补助总费用不超过 10 万元。

4、组织 3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省外)、境外展览展示,且参展总面积达 27 平方米

(3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组织单位,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展位费用按每个参展企业 1 个

展位,不超过 70%进行补助;人员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按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 2

人,不超过 60%进行补助。补助总费用不超过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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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

设若干政策

昆政办 〔2017〕116 号

1、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

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奖补。对认定的“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

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奖补。

2、支持创建各级科技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域外科技创新平台,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昆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安排不低于 200 万元的建设引导经费;对我

市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在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后,

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补。昆明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级科

技行政部门推荐并获得云南省认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奖补;对认定的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奖补;

对认定的昆明市院士工作站,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补。

3、支持创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补;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

器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补。鼓励科技企业服务器积极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孵

化服务,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 20 家(含 20 家)时,给予 10 万元的奖补;对科技

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给予的空间使用费用减免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

使用费用的 30%;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度内获补贴上限不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

加大众创空间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昆明市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补;获得云南省、国家新认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20 万

元的奖补。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和企业使用空间费用进行减免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

用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同一众创空间在同一年度内获补助的上限为 15 万元。

4、资助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的发明、实用新

型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分别资助 3 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的,每件分

别资助 2 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或地区。

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经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备

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对新增专利托管企业累计每达到 60 家

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家专利服务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的奖补。

5、资助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采用财政性后补助方式跟进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

于在昆明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且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卖方单位,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

成交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2%、

1.5%、1%的财政性后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 30

万元,每个单位同一年度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科技银行,促进资金向科技创新产业聚集;对创投机构向

科技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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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创新

发展项目,可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 10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共计获得

创新发展项目融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 200 万元。

7、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认定的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奖补。对引进落户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经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采

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补。

8、引进培养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实施昆明市科技创新创

业合伙人计划(“梧桐树计划”),重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 “百人计划”等科技创新人才,对

其未成年人子女在昆上学、配偶就业等后勤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绿色通道,为科技创新人才

在昆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培养造就适应创新发展的昆明市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队伍。立足昆明本土人才,突出

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选拔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的中青年

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强化培养和激励,对培养期内的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后备

人选分别给予相关工作津贴;围绕昆明市“188”重点产业发展,面向昆明地区企业和市属事

业单位遴选科技创新团队。对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市级科技计划一次性安排不低于 20 万

元的引导经费。

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参赛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昆落地的项

目,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奖补;对参赛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并在昆落地的

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以内的奖补。同一参赛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

获一次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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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9〕42 号

1.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

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

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昆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

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昆明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昆明市

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

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 5 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

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3.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

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

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

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

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各级公安

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落实好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公安消

防便利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

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养老机

构,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

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

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

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

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

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

园区管委会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

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5.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因地制

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

开展公建民营,到 2020 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 50%。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照规定

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

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6.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

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大力建设集健康、旅游、养生、养老于一体的综合体项目,将昆明

打造成为集生态观光、长寿养生、休闲度假、民俗体验、康体疗养、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养

老养生热点旅游目的地。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

200 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的,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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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

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老年地产项目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

作,提升老年宜居环境。

7.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鼓

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转变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

贴发放方式,依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认真做好省级有关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建立的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

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根据年度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需

要,统筹合理确定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数额。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

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市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入住率达到 30%以上

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 10 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10000

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 5 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 10 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

每张床位 5000 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

达到 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2000 元

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

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1000 元补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 号)的规定,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

担 50%,其余由市、县(市)区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且入住

老人满 6 个月以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 600 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市、

县(市)区两级分级承担。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

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

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100 元、50 元的护理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

区两级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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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类(部分)

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20〕15 号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

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

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

境,拓宽投融资渠道,着力打造战略新兴产业、前沿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新动能,增强国际

竞争新优势。以规划为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原则,加强

财税政策扶持,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优化空间格局,提高经济密度,提

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

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大通道和桥头堡,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

放前沿。

二、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一)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

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

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赋权放权力度。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

济调节、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赋予自贸试验

区更大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

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为市场主体提

供优质高效服务,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新成效。加快“智慧政务”建设。推进“一网通

办”,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迭代升级,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动“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全面整合市场监管、政

府督查等数据资源和系统平台,推动监管与督查互为支撑、相互融合,推进智慧监管、智慧

督查。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力求对投诉举

报问题“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实施一批突破性的改革举

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等 11 个评估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开设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推

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省发展改革

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

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先行先试举措。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包含但不限于制度改

革、经济领域改革等方面。今后我省出台的政策,对企业和人才支持力度优于本意见的,自

贸试验区按照“政策从优”的原则,普遍适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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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五)促进贸易转型升级。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

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

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

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并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展销会展等多形式产

业,加快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工作,促进边境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互联

网+边境贸易”,鼓励开展线上推广、线下交易。支持开展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降低科技企业、

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市、

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国际产能合作。依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探索与周边国家产能合作

新模式,推动与周边国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人员往来便利化、服务监督高效便捷等方面的

合作。支持企业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自贸试验区内,鼓励参与境外园区建设,优化上

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布局。鼓励外经贸企业投资第三方服务机构,打造境外投资全流

程服务体系。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探索完善具有沿边特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促进口岸提效降费。支持以跨境产能合作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跨境电

子商务、服务外包等跨境业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贸试验区现行

优惠和奖补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自贸试

验区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投

资总额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专项

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

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有序联动开发。对参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整体开发、成片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

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予以奖励。依托开放程度高、体制机制

活、带动作用强的开放型园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

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比照自贸试验区,在联动创新区同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推动各自优

势深度叠加,创新功能有机整合。(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

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支持各片区管理机构与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

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签署委托协议,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落实推动扩大利用外资

规模、外资招大引强、金融业利用外资、外资开展研发创新合作等各类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依托自贸试验

区,加大对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

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

(十)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

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

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

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

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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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复制推广全国自

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独立第

三方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自贸试验区各片

区对入驻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等支持,切实落实金融机构高管人才支持政策。(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

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重点金融产业。在依法合规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

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提

供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展自贸试验区理财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

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

投资企业股权,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业务健康有序开展。鼓励金融机

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自贸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

贷资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项目研发。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自贸

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

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对云南省跨境人民币自律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业务,直接办理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

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

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

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采取税收留用、转移支付、债券支持等方式

确保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综合支持力度持续加大。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

的省级分享部分,2020 年按照《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实施,

2021—2024 年对超 2017 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2020—2024 年,州市分享部分对超

2017 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培养等。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综合运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科技、商务等部门专项资金,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大政府专项

债券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

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

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税收征管流

程。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

产研发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符

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支持自

贸试验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

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设立基础设

施建设基金,加快自贸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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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搭建资本运营平台,促进资

本高效合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

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划土地支撑

(十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严格落实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功

能布局,合理确立不同功能建设项目用地比例和结构,分期分步进行开发建设。推进“多规

合一”,落实国土开发强度控制政策,加强自贸试验区有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各类空间

规划“一张图”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省级统筹配置机制。对自贸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及各片区产业联动发展区规划

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 1 万亩,重点保障工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等项目

用地需求。在省、州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

合理统筹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专项支持,增强自贸试验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省级统筹。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

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坚决落实集约用地政策,强化开发强度、投资强度、

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分区,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鼓励自

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规定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各类

产业用地。对自贸试验区内现有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

增收土地价款,对其范围内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对应

所在地土地等别,按照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价格的 70%执行;出

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

的,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

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国际化人才环境

(二十)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

可采用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采取顾问指

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专业化干部队伍,在交通补贴、

探亲、休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推进省直机关、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等业务骨干到自贸试验区交流任职、挂职锻炼。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各片

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制

定差异化绩效评价办法,薪酬水平与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以及制度创新等挂

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加挂“云南省人才特区”,下放人才

管理行政审批权。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申报中

给予政策倾斜,定期组织自贸试验区管理人才培训。允许自贸试验区在人才培引、评价激励、

薪酬分配、流动配置、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经费使用、服务保障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胆突

破。将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相应评审权下放到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

验区自主开展有关职称评审工作。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可按照属地原则统筹设置、管理、使

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

对其企业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予以奖励。对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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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有关人才奖励和补贴政策由片区管理机构制定发布。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其他内容

(二十二)适用认定。本意见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对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

已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省内新迁入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符合本意见重点

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 2019 年的增量部分,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设立

企业奖励标准执行。本意见中地方经济贡献包括企业在 GDP、产值、就业、固定资产投资

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统筹考虑,自行确定

标准。各片区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

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三)兑现保障。涉及所有奖励、奖励对象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第

七条、第十条奖励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片区建立政策兑现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

策按年度兑现。对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

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有关不良信息录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由自贸试验区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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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

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

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

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

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加强协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相互促进。

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

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

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

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

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解放思想,积极主动探索制度创新,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

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

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有关部署;

(二)制定自贸试验区推进建设的工作措施、制度和计划;

(三)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

(四)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并提

出工作建议;

(五)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六)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本片区建设发展

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

各片区应当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

革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片区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增强各片区的改革自主权。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

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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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

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

和投诉工作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

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

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

审批,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

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将“单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

领域,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

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反馈。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

的合规成本,按照规定推进相关制度创新:

(一)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

(二)与周边国家推动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

(三)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

范围。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

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

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自贸试验区对毗邻国家输入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及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

验检疫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创新多元化税

收担保方式,探索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全面推广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推进

税单无纸化改革。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有利于企

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

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

务通办。

第四章 金融开放创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国家政策支持框架下,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 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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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

业务,创新举措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离岸金融

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除外)。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

专业化投资基金。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按照规定开展下列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二)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

(三)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

担保方式创新。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

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做好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五章 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

第二十八条 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

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产能合作园区。

支持建设境外农业经贸合作区,建立完善跨境农业合作返销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机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

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支持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

创新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

络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按照规定降低有关土地

使用税费。

第三十条 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支持打通连接多国的边境旅游环线,

推出跨境自驾游等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自贸试验区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提高口岸通行效率。

第三十一条 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为持用双方认可的合法有效出入境证

件的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通行提供便利。

简化内地人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提交的资料和手续。

推动机动车牌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允许外国运输车辆进入红河

片区、德宏片区。

第三十二条 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

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

自贸试验区经贸、科技人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

批件。

在国际会议、对外邀请、使节来访等需审核审批事项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鼓励企

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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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鼓励社会资本以

多种形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探索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

旅游等专业服务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六章 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第三十五条 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陆路大通道建设,构建

区域运输大动脉,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第三十六条 支持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

进程,加快推进中缅、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争取昆明航空枢纽建设所

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航班时刻改革试点。

拓展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空空+空地”货物集疏模式,鼓励发展全货机航班、腹舱货运,

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航空物流集散中心,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第三十八条 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功能,扩容国际通信出口带宽,推

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离岸呼叫中心业

务。

第三十九条 依托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逐步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力合作交易平台。

第四十条 建设沿边资源储备基地。支持建设成品油与天然气储备库,试点牛肉、天然

橡胶等产品储备制度改革,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

第四十一条 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建设区域性国际诊疗保健合作中心。

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

急需的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

建立仿制药研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境外仿制药公司和技术人

员。

支持建设现代化中药研发平台,鼓励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

第四十二条 支持发展先进的生物医药产业,支持开展云南疫苗产品世界卫生组织预认

证和国际注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章 法治环境和综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

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和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

沟通机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意见,

多种方式听取诉求,了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行一个窗口、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等制度,实现政务服

务事项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

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网通

办功能。

自贸试验区依托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

区、跨部门共享和互信互认。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

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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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

式。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力度,创新机制和政策措施,为集聚海

内外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各展其才、各尽其用提供保障。

探索将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允许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按照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

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发放工作许可。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

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等权利和数据的保护力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推动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网络

媒体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

及规则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健全以信

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

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自贸试验区

建设与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为营

造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

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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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云政发〔2020〕36 号

(一)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新区要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高校、

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高新区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新认定的技术创新

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期内每年给予 100 万元补助。支持高新区建设云南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

的,通过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引才引智项目计划等给予

重点支持,在就医、住房、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

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 65 岁。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 5 年以

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

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便利。(省委组织部,省

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办,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

同意后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对高新区内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实

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激励机制,薪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

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区内企业挂钩

合作机制,开展“双向兼职”,实行“双导师”制,设立“创新岗”。(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

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

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以“揭

榜制”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

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对科技成果在

高新区内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

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的企业,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给予补助。支持在高新区内建设科技

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

育技术经理(纪)人等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纪)人可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申报

评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要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引进符合我省产

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库。对高新区内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 3 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给予

省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等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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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

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对高新区内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

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 500 万元。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支

持高新区积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

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

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支持高新区各类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

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

机构。面向高新区重点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高新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法

务、商事和物流等生产性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

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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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的实施意见(节选)

云政发〔2020〕35 号

(一)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强化“一把手”招商,切实使用好外资招商引资保障资金,围

绕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大力培育万亿级支柱产业和千亿级优势产业,

着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

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和境外商协会等组织合作开展

境外招商。专业化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有关州、市

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出境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

数量和经费方面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

务,简化跨国企业集团进行外汇和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手续。鼓励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

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积极支持区内企业上市、业务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

务厅、省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予以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

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

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在通关便利、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三)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培育一批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

潜力大的外贸企业。加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业链中各环节衔接,支持符合条件

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内的外贸企业加强与外贸公共服

务平台合作。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

云南银保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赋予国家级经开区省、州、市级有关经

济管理审批权限。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探索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模式。开通“容缺审批绿

色通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不见

面+上门服务”审批,对审批事项缺少非核心要件前置条件的,可实行“容缺后补”。有条件的

国家级经开区可申请设立“一站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尝试推行重大项目领办制、代办制。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

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五)优化机构职能。理顺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关系,推

进简约协同高效管理。整合设置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因地制宜逐步剥离社会管理

等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派驻机构承担。有

关州、市人民政府可赋予国家级经开区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非公务员自主用人

权,制定所属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权责清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建设、运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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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在国家级经

开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

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创新完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逐步下放薪酬管理

权限,由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

薪、优绩优酬。制定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国家级经开区薪酬总额考虑 GDP、外贸外资、

就业、产值等综合贡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照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

方向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程序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重点复制推广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与开

放、综合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工作

机制,强化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的联动效应。(省商务厅、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国家级经开区结合产业基础条件,在评估产业成长潜力、

投入产出效益基础上,重点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构建 5

个万亿级项目、8 个千亿级项目为重点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产业发展“双百”工程为抓手,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链。支持国家

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落户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招引面向南亚东南亚市场的外向型企业,并给予

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有关

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

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新兴

产业集聚化、智能化、高端化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制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开展数控机床、轨道交通设备、新能源汽车、绿色铝、绿色硅等重

要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攻关,支持先进制造业科

技创新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与信息技术充分融合的医疗健康、电子商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

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

卫生健康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

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公共平台。加大对国家级经开

区环保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

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可

依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简化项目环评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新型基

础设施,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推进智能

生产、智能物流和智能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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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国

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科技创

新基地,设立和引进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

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

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科技创新—2030 重大项目在国家级经开区布局。对在国

家级经开区建设且运行效果良好,符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

给予倾斜和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

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科技成果在国家级经开区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

转化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科技

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的,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在农业、产

能、物流和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内优势产业借助“国际陆海贸易新

通道”拓展海外市场。探索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为国

家级经开区提供长周期低利率贷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

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

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支持国家

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边(跨)

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特殊功能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

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空间管理、城市公共服务配套、人力资源、

交通、企业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

平台。坚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

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

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新增政府债券给予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

施项目适度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

卫生健康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

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

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

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创

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

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

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对国家级经开区用地实施专项监管,

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

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

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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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

(十九)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

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加强国家级经开区

内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

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有关州、市人民

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申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并享受有

关支持政策,云南省园区人才行动计划对国家级经开区适度倾斜。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提供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的外籍

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服务便利。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

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

的人员,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可按照规定提供购房补贴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照规定给

予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

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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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

昆经开党〔2019〕36 号

为加快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 号文)及省、市招商

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

称经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用地类项目奖励

指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在经开区购买土地的产业类用地项目(不含地产

类项目)。按以下不同产业类别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一、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生物

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烟草及配套、汽车制造、综合交通、跨境电商、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产业领域,按企业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三年全额

扶持;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将增量部分的 60%扶持企业发展,为期三年。此政策自项

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二、商业及研发项目,按照企业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按 40%比例扶持

企业发展,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 5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 60%扶持企业发展,持续三年。

此政策自项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三、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的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其单位面

积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 600 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

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项目

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连续四年全额扶持企业发展,期满后另行商议。此政策自项

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第二条非用地类项目入区奖励

一、对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6 万元(含)以上的,按 50%比例以企

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或企业税务关系迁移到经开区年

度起执行。

二、对新引入企业在经开区注册登记或迁移到经开区,并在经开区纳税的,其在经开区

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由企业申请,可享受注册年度起最多三年的租金

扶持奖励。

(一)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15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

积,给予 20 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二)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

积,给予 20 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

(三)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

积,给予 20 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四)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

积,给予 30 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五)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属于龙头型、总部型或具备高

成长性、带动性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可给予企业 20 元/月/米的奖励,

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第三条外资到位奖励

第100页

100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其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 万美元以上的,经企

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属于中央大型企业、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投资的),其

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

可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重点项目扶持奖励

对符合国家、省市区鼓励类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

会审议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园中园招商奖励

本办法中的园中园是指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 40000 平方米(含)以上、由经开

区管委会认定的园区。

一、对于经开区管委会认定为二级招商平台的企业,每年认定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

合格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二、园区自主新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的企业入园,并在

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 1-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企业入园,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

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入园,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 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三、园区自主引入中央大型企业、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入园,且引入企业实缴注册

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给予引入项目的园区 20 万元奖励。

四、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 200 万元的,经园区申请,

给予园区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

1000 万的,给予园区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招商中介奖励

一、招商中介提供了有效项目信息,协助项目成功引进的,根据项目实际到资予以奖励。

项目实际到资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的,按 2‰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 1

亿元以上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下的,按 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 5 亿元以上的,按 4‰

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 500 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3‰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 500 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5‰给予奖励,单个项

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高级人才奖励

一、企业扶持资金中的 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二、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 35 万元(含),对 1 名人

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每增加 35 万元对应增加 1 名人员,最多 8 名。

三、企业因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东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

40%的补助。

第九条企业及企业的税务关系迁离经开区时需全额返还历年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昆

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昆经开办〔2016〕100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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