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发布时间:2022-5-23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46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收起]
[展开]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46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

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

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

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

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

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

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

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

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52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7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

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

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

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

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

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

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

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

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

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

关报告;

第53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48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

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54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

建城〔2012〕166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

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

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

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

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

要载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

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

想,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

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

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

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

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

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

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

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

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

律的建设行为。

量质并举,功能完善。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

第55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50

质。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城市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资源节约。要以“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城市热岛效

应、减少城市空气和水体污染、减少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能耗”为核心,在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

益。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

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形式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

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 2020 年,全国设市城市要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成等级评

定工作,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其中已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要达到国家Ⅰ

级标准。

当前园林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积极拓展城市绿量的基础上,进一

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

密结合城市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

绿化和绿道建设;继续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

以保护城市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为依托,统筹

城乡绿化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公益性、专业化发展方向

城市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不能将城市

公园绿地片面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内容,违背其公益性质进行经营性开

发。城市园林绿化是涉及生态、土壤、植物、城市规划、建筑等多个专业的

系统工程,不能简单等同于植树造林,进行粗放式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

化是唯一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市政基础设

施密不可分,必须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管理。

(二)加强科学规划设计

1.增强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和可实施性。各设市城市、县城要在 2015

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

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

第56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1

林绿化设施,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完整有

机的系统。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

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

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批准后的绿地

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绿地系

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加快划定城市绿线,绿线划定后要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

受公众监督。

2.严格把好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关。要将节约型、生态型、功

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审查要求中,从源头上控制追

求高档用材和过大规格苗木、从山区移植古树到城市、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

的外来植物、滥设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

大水景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做法。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

木规格,胸径大于 15 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 12 厘米的慢生树

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 10%。

(三)提升绿地建设品质

1.积极拓展绿化空间。要对城市边角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

政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

间绿化。

2.均衡城市绿地分布。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

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

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加快公园绿地建设。要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

的要求,加快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大力倡导

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打造精品公园。

4.完善居住区绿化。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并结

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对老旧小区绿化进

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5.建设林荫道路。要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

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在降低交通能耗、减少尾气污染的同时,为

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

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第57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52

6.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要通过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和增加下凹式绿地、

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滞留和净化雨水

回补地下水。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

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7.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要针对不同城市水质性、水源性缺水的情况,

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

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绿地铺装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

硬质铺装使用比例。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通

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

建设、养护成本。

8.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

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

推进城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

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建设行为。强化城市

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违法开山采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坏山体尽快实

施生态修复。

9.统筹城乡绿化。要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山体、水系、

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

联系。县、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能简单模仿城市,要充分体现对县、镇自然山

水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四)规范市场监管

1.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城市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专业培训。

2.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

及管理现状,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完善项目报建、承发

包交易、项目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

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其用材、用工、工艺、施工质量以及绿地指标的

落实等严格把关。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工

程建设水平,保障群众利益。

3.严格招投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施招投标的,要按国家和

第58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3

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

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

养护、监理、质检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

假等行为。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要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

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

5.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

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

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

(五)强化日常管护

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

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

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

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

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

绿地正常使用。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

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 20 厘米

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 15 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 2 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

修剪超过 10 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

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

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

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

树龄大于 50 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

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3.加强公园绿地监管。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确需搬

迁的要经过充分论证,搬迁后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原址

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

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对侵占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

第59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54

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

批准,并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4.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护。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园林绿化

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养护

资金投入。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应占当地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

7-10%,同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坚决纠正“重建轻管,

只建不管”,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人员保障,造成绿地难以发挥应有景

观、生态效益的问题。要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在绿地要素调查、古树名木保护、绿地系统监测、

绿地跟踪管护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六)推动科技创新

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调研和应用研究,充实科研队伍,落实科研

经费,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结

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

质资源库,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要积极推广应用乡土

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

品种。要促进野生种群恢复、生境重建,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需求。 四、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把城市园林

绿化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从管理机构、资金投入和人员编制等方面

给予保障,制定完善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信息公开及

杜绝古树迁移、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

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行使到位。

(二)巩固创建成果,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要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升,将创建活动

向县、镇延伸,向居民区和单位发展,向生态园林城市推进。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推进生态园

林城市创建工作,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促进

城市园林绿化从以园林绿化为基础,向市政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绿色出行、

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全方位的结合发展过渡;从追

求外在形象整洁美观向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物种多样性、

第60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5

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转变。

(三)以示范项目带动,加强行业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确定一批符合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

发展方向的园林绿化示范项目,向全国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和公路、铁路、湖泊、水库、河道

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加强行业指导,促进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专

业化规划设计、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条件

的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地方法规,加强对毁绿、占绿等违

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

与规划、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房产、执法等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加大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大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

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技

能培训,形成低、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梯队,提高行业发展整体水平。建立

园林绿化信息发布和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及移

植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信息面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

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理,营造“政府重视、

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专项检查

各地要对照本意见各项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检查,并

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

对本地区的问题查找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 2012 年 12 月底前将检

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我部。

我部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和各省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经

检查确实存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大规模砍伐移植行道树、移植大树古

树、占用公园用地或设施进行经营性开发、侵占绿地等严重问题的,将予以

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的城市,

将撤销其称号;已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将

取消其申报、考核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 年 11 月 18 日

第61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5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

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8〕96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计

划单列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省会(首府)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

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

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

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近期,一些城市简单拆除不同时期既有建筑的做法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割裂了城市历史文脉,切断了居民乡愁记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

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促进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

和更新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

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建筑是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不同时

期建筑文化的叠加,构成了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各地要充分认识既有建筑

的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城市

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

之”。坚持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理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中华文化基

因,留住居民乡愁记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绿色发

展理念,加强绿色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一)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对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进行认真梳理,

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

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二)制定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政策。建立既有建筑定期

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工作,保持建筑的

良好状态,保障建筑正常使用。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

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

第62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7

维护设施设备,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三)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

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对确实

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

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支持通过拓展地

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

适性。

(四)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

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

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构建全社会共同重视既有建筑保留利用与更新改造的氛

地方各级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坚持共商共治共享理念,积极宣传和普

及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推进绿色发展的理念,鼓励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建

筑历史文化和建筑资源的风气。对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

重要既有建筑,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城市规划、建

筑、艺术等领域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

各省(区、市)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

更新改造、拆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加强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9 月 28 日

第63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5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0〕38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市与建筑风貌是城市外在形象和内质精神的有机统一,体现城市文化

素质。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

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坚定文化

自信,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中国特色,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

(一)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各地要把市级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

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严禁建筑抄袭、

模仿、山寨行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

方案,经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其他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报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超高层地标建筑。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

一般不得新建 500 米以上建筑,各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消防、

抗震、节能等专项论证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还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未通过论证、审查或复核的不得建设。要按照《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由省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新建 100 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

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

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

宅要以多层为主。

(三)重点地段建筑。各地应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

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

保护,严格管控新建建筑,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

第64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9

貌、不砍老树。对影响重点地段风貌的建筑设计方案,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备案;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及影响区域内、对景观和风貌产生重大影响

的建筑设计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如确有必要,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二、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城市、街区、

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

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建筑方案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

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及时整治包

括奇奇怪怪建筑在内的各类“城市病”。202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开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

(二)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

证和公开公示制度,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破坏城市风貌。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

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

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要按照重

大建筑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

(三)加强正面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大优秀建筑设计正面引导力度,引

导建筑师树立正确的设计理念,注重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

节材和环保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表彰为建筑设计传承创新做

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设计单位和优秀建筑师。组织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交融和升华,推进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传承和发扬。各地要

加强建筑设计市场规范管理,取消地区保护政策和准入限制,促进公平有序

竞争。探索建立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建筑设计市场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四)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设立城市总

建筑师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支持各地先行开展城市总建

筑师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城市总建筑师要对城市与建筑风貌进行

指导和监督,并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拥有否决权。 三、加强责任落实和宣传引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

的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相关制度

和管理,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发展改

第65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60

革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造

价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

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及建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

文化自信和建筑审美。引导建设单位增强文化自觉,发挥建筑师的聪明才智,

设计建造符合文化传承、功能优先、融合环境、环保节能等要求的建筑产品,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

第66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

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

建办科电〔2020〕3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优

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的重要载体。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珍贵历史

文化遗存是城乡建设工作的使命和任务。近期一些地方在城市更新改造中拆

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风貌造成了

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历史

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

时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及时认定公布。认定公布

后,要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完善保护利用政策,确保有

效保护、合理利用。

二、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

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地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

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对改造面

积大于 1 公顷或涉及 5 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论证结果要向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

督管理力度,组织市(县)对已经开工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自查,确保

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在

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

展中保护。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影响的领

导干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

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 年 8 月 3 日

第67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2021〕2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

城乡建设(管)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2016 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

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

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

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

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

中全会精神,强化历史文化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要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像对待

“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历史文

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

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在城乡建设中

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

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

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

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

件 1),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和历史建筑数量偏少的市县的

普查认定力度,确保所有市县符合标准的建筑均纳入保护名录。延展普查年

代区间,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

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丰富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

第68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3

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创新工作方法,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

筑线索。各地应于 2021 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

定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

总、校核后报我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

护名录。三、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应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见附件 2),结合地域文化

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

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已经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破损或已到使用

寿命的及时更新替换。加快推进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开展历史建筑数字

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

信息模型(CIM)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应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

建档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做好历史建筑测绘建档

成果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

各地要加大投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

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

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

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对

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

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

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

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

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五、严格拆除管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

第69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64

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

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

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

更新、汇总、上报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台账。建立专家组定期巡

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机制,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对

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

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

任。

附件: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18 日

第70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5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

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

源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文

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

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

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

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

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

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

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

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

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

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

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

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类专

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

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规划与村庄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

保护类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

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

第71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66

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

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

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

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

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

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

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

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

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

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

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

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

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

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

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

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

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

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

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

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

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

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

第72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7

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

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

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

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

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

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

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

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

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

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

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

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

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

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 年 3 月 8 日

第73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6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5 部门关于加强

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建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科技厅(委、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经信委)、民政厅(局)、生

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

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能源

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林草

局、文物局、扶贫办:

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

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

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县域农业转移人

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

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

生巨大变化,但在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

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

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

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

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

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

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

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

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

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74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9

(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

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

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区

域以及矿山采空区等,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加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建设,

畅通行洪通道,留足蓄滞洪空间,完善非工程措施体系,提高洪涝风险防控

能力。

(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

理布局,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

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 0.6 万至 1 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

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 0.6 至 0.8。

(三)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

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 6 层为主,6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70%。

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 18 层。确需建设 18

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

设到位。加强 50 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

距、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融入自然,顺应原有

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河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

然风貌。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

发建设房屋。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植物,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山水林

田湖草沙自然生态系统、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借助自然条件,推进

县城内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落实基本级绿色

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

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

旧小区节能节水改造和功能提升。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加快推

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

式。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

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和水

源热泵等,推动区域清洁供热和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

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

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六)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

第75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70

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

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统筹县城水电气热通信等设施

布局,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

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

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提高生产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推广综合

智慧能源服务,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

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破坏历史环境,保

护好古树名木。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历史水系确定工作,

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建筑和水利工程,实施挂牌测绘建

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及时核定公布文物保护

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加大

文物保护修缮力度,促进文物开放利用。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

供水、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县城建设发展应注意避让大型古遗址

古墓葬。

(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

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打通步行道断头道路,连接中断节点,优化过街设施,

清理违法占道行为,提高道路通达性。完善安全措施,加强管理养护,确保

步行道通行安全。鼓励县城建设连续安全的自行车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九)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

硬地面积不应超过 2 公顷。鼓励在行政中心、商业区、文化设施、居住区等

建设便于居民就近使用的公共空间。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打

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应不超

过 40 米。合理确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因地制宜采取防噪声措

施。

(十)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要合理确定县城居住区规模,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因地制宜配置生活污水和垃圾

处理等设施。探索以街区为单元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

设施,加强社区绿化、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公共活动空间场所建设,打造

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

第76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细化落实措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业和信

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体育、能源、林业和草原、文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

根据本地区县城常住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功能定位等因素明确

适用范围,特别是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

求开展绿色低碳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要

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能降低底线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

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督促指导,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

用,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指导各县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压实工作

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

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实施工作。要加大宣传

引导力度,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三)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城开展

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进

行评估,总结工作进展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

会同有关部门在乡村建设评价中对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针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县城绿色低

碳建设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文化和旅游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能源局 林草局

文物局 乡村振兴局

2021 年 5 月 25 日

第77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7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建科〔2021〕63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

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

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

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

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

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

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

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

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

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

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 20%。提

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

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

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

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

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

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 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

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

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第78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3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

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

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

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 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

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

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

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

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

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

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 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

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

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

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

应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

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

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

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

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

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

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

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

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

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

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一)加强统筹谋划。不脱离地方实际,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

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

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

第79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74

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

力而行、久久为功。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

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

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

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

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

“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

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

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

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

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

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

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

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

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

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

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

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

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

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

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坚持底线思维,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

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

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

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

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将定期对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

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有序

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 年 8 月 30 日

第80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5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

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21〕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

局:

为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我局组

织编制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

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

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将其纳入省级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

第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通过设立文物保

护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文物保护专家委

员会由文物、历史、地方志、民俗、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81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76

保护利用提供专业咨询。

第四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认

定和登记公布新发现的文物。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构成、类型、年代、地址、范围、所有人

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文物简介等。

第五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核查更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登记信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

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对于价值较高,且符合条件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

护单位。

第七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自登记公布之日

起 1 年内,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建立记录档案,做出标志或者说明,制定具

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考古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指导和协助县级

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和文物建筑测绘等工作,建立完善文物信息档案。

第八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

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会

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合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九条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要求,指导其落

实文物保护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优先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级人民

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指

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对拆除的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

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县级文物主

第82页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7

管部门可以协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征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应当坚

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在工程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考古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 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集中成片开

发等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

对项目涉及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保护意

见,对调查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认定为文物的,应当及时认定为文物。

第十三条 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

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

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当地人

民政府给予帮助。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

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修缮时,应当明确其重

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高度重

视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特征,尽量采用本地传统做法,并注意与营造技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

第十四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

险加固和修缮工程不限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

第十五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遵

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确保安全。建筑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可逆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

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参与尚未核定公布

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

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

核定。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主

第83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78

管部门备案。

因人为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

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撤销登记决定及决策过程应当形成专门的材料,记入文物记录

档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后,其记录档案应

当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

因损毁殆尽无法修复而撤销登记的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县级文

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对撤销登记的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

件等,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征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4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9

二、广东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85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1 月 29 日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PS:根据需要只保留相关章节内容

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

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

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

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

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

录。

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

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

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

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

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

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

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8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82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

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

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

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

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

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

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

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

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

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

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87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3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

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

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

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

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

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

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

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

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

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

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

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

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

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

区的保护工作。

第8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84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

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

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

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

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

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

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

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

形图。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

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

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

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

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第89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5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

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情形:

……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

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86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 年 11 月 27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

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广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

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规划工作,

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

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

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

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

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

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91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7

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

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

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

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

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

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

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

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

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

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

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

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

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

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

景观。

第92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88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

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建设。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

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

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

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

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

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

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在佛山

市顺德区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文物保护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

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

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93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9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

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

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

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

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

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

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9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90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

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

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

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

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

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

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

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

保护措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

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

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

第95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1

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

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

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

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

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

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

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

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

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

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

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第9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92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

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

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

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

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

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

第97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3

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

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

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

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

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

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9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9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1〕48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 号),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

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

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省委、

省政府“1+1+9”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

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

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建设绿美广东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绿化相关规划,并加强与国土

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国土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

保护和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

复相结合,适地适绿,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节约优先,绿化为民。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节俭务实推进

城乡绿化,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质量优先,提升效益。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

汇能力为重点,着力提升森林多功能综合效益,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三)目标任务

——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培育健康稳定的高质量森林生态系统,全面

提升森林质量和碳汇能力。到 2025 年,全省森林蓄积量达到 6.2 亿立方米,

森林覆盖率达到 58.9%,新增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 1180 万亩,营造、修复

红树林 12 万亩。

——城乡绿化美化持续优化,构建美丽宜居的城乡绿色生态环境。到

2025 年,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 40%以上,城区乡土树种使用

率达 80%以上。

第99页

广东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5

——生态富民扎实推进,打造复合发展的高质量绿色富民体系。到 2025

年,培育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省级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200 个以上,

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 1 万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绿化规划引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级绿化相关

规划,将绿化内容相应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规划中,并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绿化

相关规划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划定

规划范围,确定绿化目标任务,既要满足生态、经济、景观要求,也要满足

健康、安全、宜居要求。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规划,不

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省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

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

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确定绿化用地,

实行精准化管理。梳理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

地、低质低效林的具体区域,并以此为主开展绿化。结合城市更新,通过拆

违建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立体植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鼓励广州、

深圳市通过建设用地腾挪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留足绿化空间。鼓励通

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依法依规开展铁路

公路两侧、江河沿岸、湖泊水库周围等区域绿化工作,将绿化工程和主体工

程同步推进。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

林绿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海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

洪的林木。(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

农村厅、林业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选择绿化树种。各地应参照《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选

择造林绿化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提倡选用多树种营造混交林。江河沿

岸、湖泊水库周围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树种。沿海防护

林要选择耐盐碱、抗风能力强的树种。红树林造林要优先选择本土树种,严

格控制引入外来红树林树种。石漠化干旱缺水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

薄的树种。公路绿化应选用适应公路环境条件、吸尘降噪、景观功能好的树

种,并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城市和乡村绿化要充分考虑居民休闲游憩

需求、群众健康和景观因素,配置适当的乡土树种、遮阴树种,避免选用易

第10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96

致人体过敏的树种。提倡使用实生苗,提高良种使用率,加大乡土树种采种

生产、种苗繁育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力度。(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落实

管护责任,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落实最严格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对古

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最大限度避让古

树名木、大树,禁止大拆大建,积极采用有效管护措施,促进原有绿化树种

与城市基础设施和谐共存,为居民留住乡愁。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情况,

必须充分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要依法从严审批、从严监管,对未经审批

的迁移、砍伐行为要从严处罚。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

档案数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分区推进国土绿化。珠三角地区开展大湾区北部生态屏障、水鸟

生态廊道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加强河岸森林保育和受损弃置地修复,巩固

提升城市间生态缓冲区植被和湿地生态系统,构建互联互通的森林生态网络

体系,扩大生态产品有效供给,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湾区,提升国家森林

城市群品质。沿海经济带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强河口

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山地森林生态修复,开展粤东、粤西诸

河高质量水源林建设,开展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北部生态发展区加强山地森

林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北江、东江上游地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大力推进国

家储备林建设和大径材培育,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

和稳定性,筑牢粤北绿色生态安全屏障。(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严格红树林用途管制,严守红树林生

态空间,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维护红树林湿地生物多样性。在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在沿海地区建设多处高质量集中连片、生态功能完善、

消浪减灾效果显著的红树林示范带,打造红树林保护修复广东新样板、新名

片。通过实施宜林荒滩造林、低效红树林修复、无瓣海桑等外来树种乡土化

改造、受损红树林生境修复或重建,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开展红树林种植和水产养殖耦合发展试点,协同发挥红树林生态效益和水产

养殖经济效益。开展红树林自然教育,适度发展红树林观光、旅游,发挥红

树林生态服务功能。开展红树林动态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数据库。(省自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图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