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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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部门批准参加农博会等展示展销的农业企业,省外、省内温州市外、温州市内参展的每家分别补助 8000 元、5000 元、3000 元;参展产品获得国家、省、地市级森博会、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三)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GMP、GAP)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3 万元,成功续证奖励 0.8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5 万元,成功续展奖励 2.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相同等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复查换证奖励 0.7 万元。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复查认证奖励 5 万元。三、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农业技术)培训按年度任务计划数实施,龙港市内培训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龙港市外培训的原则上参照不高于干部培训标准执行,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计数。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 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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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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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参加农博会等展示展销的农业企业,省外、省内温州市

外、温州市内参展的每家分别补助 8000 元、5000 元、3000 元;

参展产品获得国家、省、地市级森博会、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

项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三)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

(GMP、GAP)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3 万元,成功续证奖励 0.8

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5 万元,成

功续展奖励 2.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相同等级认

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复查换证奖励 0.7 万元。对获得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复查

认证奖励 5 万元。

三、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农业技术)培训按年度任务计划数实

施,龙港市内培训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龙港市外培训的原

则上参照不高于干部培训标准执行,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

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计数。

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

(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标准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或组织)主导或参与修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地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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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

业标准化项目实施(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7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其它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创建认定的种养基地均参照本条实施奖励,上级已奖励的不重复

奖励。

(二)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经批准新建的我市农产品

快速(定性)检测室 10 平方米以上并正常对外公开服务的农业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农业企业每年开展快速(定性)检

测服务给予 20 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3 万

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五、支持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实施农业“机器换人”补助政策。购臵列入温州或龙

港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目录、但未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

录的产品,给予购机额 60%的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

录的粮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

机购臵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60%,单台(套)最高追

加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录的非粮

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臵

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40%,单台(套)最高追加补贴

额不超过 10 万元;购臵我市首次引进单价 2 万元以上,进行适

应性试验应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未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

目录的按购机额的 80%给予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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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臵补贴金额

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70%;同类首款机补贴数原则上不超过 3

台。

(二)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

(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 40%的补贴;购臵水稻硬质育

秧盘,市本级给予 2.5 元/只补助。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在农业主管部门注册

登记的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的,发动机功率<14.7KW 的补偿 1500 元/台,发动机功率≥

14.7KW 的补偿 3500 元/台,其中变型拖拉机每提前 1 个年度报

废追加市本级补偿 3000 元/台。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

3000kg 的报废补偿 2000 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的报废

补偿 4000 元/台。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参照省农业厅、财政厅、

商务厅文件(浙农计发„2013‟19 号)执行。

六、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水稻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

年作业面积 5000 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

织按 6 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机插面积 500 亩以上且为

散户提供服务统一育插秧面积 100 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大户)按秧苗每盘补贴 2 元。

七、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

(一)畜禽检疫防疫补贴。对成型生猪养殖场,污染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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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标准的,成年商品猪防疫密度 100%、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

的,并经产地检疫出栏,符合条件的,每头生猪补助 4 元。符合

规模化、清洁化生产要求的,有全年规模养殖牛 20 头、羊 500

头、兔 1000 头、家禽 3000 羽、鸽子 3000 羽以上的,且防疫密

度 100%、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的,经抗体检测到 95%以上的,

污染源整治达标的,分别给予每头补助 100 元、10 元、5 元、2

元、2 元。奶牛布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一类病扑杀,按奶牛大、

中、小分别给予农户补助 0.8 万元、0.7 万元、0.6 万元。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对现有畜禽

养殖场(户),土地环评手续齐全或农业环保联合验收的保留场,

按照标准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绿化美化,设施提升的,实行

项目化管理,通过立项、评审、公示及专家验收等方式,经第三

方审计审价,给予 70%的补助。整合省、温州及市本级累计资金

给予补助,最高单个养殖场不超过 30 万元。2.中华蜜蜂养殖补

贴。养殖中华蜜蜂且服务于本地农业生产的,按照新购臵 1 标准

蜂箱给予 80 元的补助。3.引入优良种猪补助。本级对种猪引种

配套每头补贴 300 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和绿色

农业发展目标,根据农业主导产业与优势农产品布局,开展先进

适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国际、国家、省、市农业科研院校或农业技术推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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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与我市联合开展的有关重大农业科技试验研究、成果落地转化

等院市合作类项目,或本地重大急需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单个项

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 7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在农业生产领域开展的综合性畜禽防疫、病虫害防治

和较大范围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新模式、新

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与应用,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

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 7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按照农业主管部门计划,由农业规模生产主体或社会

化服务组织承担建立的,面向区域内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咨

询、指导与培训)、社会化作业服务、疫病监控防治、农产品质

量安全等公共服务功能的,有乡土专家和一定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的,拓展统一包装、统一品牌和产供销一体化“3+X”服务职能

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社会化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按项目实

际投入的 70%给予补助。

九、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一)农业产业提升项目。项目主要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

产品等现代设施设备新建、改造和提升,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

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50%(含项目审计审价支出),具有社会化服

务准公益性质的项目、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公益性质

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分别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70%、80%。

具体立项、实施、审计审价、考评验收以及具体扶持内容以当年

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公益性质项目单个不超过 300 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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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项目不超过 150 万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适度

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

50 亩(含 50 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

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每亩 80 元的工作补

助。流转补助按年兑现。

十、支持农村能源建设

农业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 10 盏以上,每盏补助

不高于 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秸秆中小规模综

合利用项目每吨补助 20 元,并对完成农作物实际收集量给予每

吨补助 50 元。

十一、支持美丽田园建设

(一)“田园管家”服务与管理。社区牵头的以“田园管家”

为实施载体,对被列入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管护田块建立长

效管护机制,开展田园日常保洁管护的(管护方案预先报市农业

农村局审核备案),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整治验收方法,由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参照温州市)考核一次,全

年考核合格的给予全年服务费 100 元/亩补助。资金由负责牵头

实施的田块相关社区统筹使用。

(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根据温州市“统一格调、统

一标志、统一色彩”和表土不硬化的原则,农业主体或村社按实

际生产需求提出申请,经社区联合党委审核上报,由市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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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批并编号备案,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面积原则上单间不超

过 21 平方。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方案每间按建成总价的 60%

给予补助。

(三)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农药(兽药)

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和集中处臵制度,对农药(兽药)

使用者、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给予奖励:

⑴回收价格标准。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

的农药(兽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制定统一回收价格,标准

为:农药(兽药)瓶分 200ml(含)以下、200ml 以上两个档次,

分别按每只 0.1 元、0.3 元回收;农药(兽药)包装袋按 100 克

(含)以下、100 克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 0.1 元、0.3 元

回收。⑵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支付各农资经营店的回收工时费

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 20%补助。

十二、支持农业政策保险

(一)实施农业生产政策性保险。水稻保险保额按中央、省、

地方、农户的比例 35:48:15:2 执行,其它险种的保费及各级

补助比例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二)支持渔业政策性保险。1.雇主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

补贴 350 元/人。2.渔船综合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补贴大型渔

船 1000 元/艘,中小型渔船应缴保费 10%。

十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用道路。按规建设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宽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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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砼路面厚度 15 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95 元,沥青砼

路面(改性沥青厚度 6cm 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135 元;生产道

(路面宽度≤3 米),砼路面厚度 15 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

助 95 元。对农用道路原砼路面因建成年份较久路面破损采取沥

青铺装路面修复的(改性沥青厚度 6cm 以上)每平方米予以补助

75 元。

(二)农用桥。对以农用为目的,依照农用桥建设规范进行

设计、建设(含维修)的,按工程造价的 75%予以补助。

(三)路灯。农村道路安装路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

的 80%给予补助,单项工程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四)农田排灌渠道。按规建设的混凝土现浇 60cm*60cm 及

以上规格“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助 175 元、60cm*60cm 以下的

每米补助 145 元;生态的,每米补助 200 元;简易的每米补助

120 元。机埠建设、维修按工程造价的 80%给予补助。

十四、支持林业绿化建设

(一)绿地养护。对农村绿地及养护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

根据考核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对达到星级的村社由市农业农

村局补助(道路已统一养护的除外);考核评定为一星级的奖励

3 万元;考核评定为二星级的奖励 7 万元;考核评定为三星级的

奖励 10 万元。

(二)“一村万树”及森林村庄创建。以“一村万树”为载

体,深入推进珍贵树种进万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森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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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文化,鼓励开展景观绿化示范村建设、省市级森林村庄建设、

“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创建。

1.完成景观绿化示范村规划并通过评审,每个村庄补助 10

万元。

2.对列入市政府“一村万树”年度计划的示范村,按苗木数

量补助,每株补助 50 元,每个村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上级

林业部门认定的“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一次性补助 10 万

元、3 万元。

3.对获得省级、地市级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称号的村社一次

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三)造林绿化

1.县级造林(含迹地更新)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按不低于县级造林补助标准配套到位。

2.重点防护林山地人工造林按每亩不低于 600 元标准配套

到位。

3.林相改造中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在省每亩补助 300-600 元

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亩配套不低于 600 元。

十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

行。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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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

同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

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

认定的,除规定追加补贴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

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

作奖励的,同一年度晋升到高等次只奖励差额部分。多个政策对

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

重复享受。

(三)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

指浙江省级。“地市级”指温州市级。

(四)基础设施补助原则:坚持当年审批当年开工原则,即

审批的补助项目和开工时间需为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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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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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页

CLGD01-2022-0012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办发„202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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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

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

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

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

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

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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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发展局)

(三)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亩均论英雄”城

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延续

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发

展局)

(四)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

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

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

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

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五)实施降费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

小微企业,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业等 4 个特困行业

及其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

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4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

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

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度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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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按 90%返还。(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向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

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责任单位:

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八)加大房租减免。按照浙政办发„2022‟25 号文件精

神,将市区国有房屋减租政策(温政发„2022‟7 号)享受范围

从服务业企业延伸到所有行业企业。因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

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国

资公司、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

办公室)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免房产税,并

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

展,对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

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无故限制

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市际协

调,推动物流运输通畅。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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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根据物资类别,在运输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对应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办,保障重点物资运输需

求。(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市公安局、市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市经济发展局、温州海关驻瑞

鳌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

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2%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

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

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

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其资金合理流动性。推进“连

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

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

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

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 70%。(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

局)

(十一)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在 2021 年的基

础上再下降 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

(十二)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

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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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页

汇率避险能力。推动银行加大企业汇率避险支持力度。(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三)加大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切实发挥企业应急转贷资

金的作用,为暂时困难企业提供转贷支持,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

困难企业“过桥”转贷,实行即办制,2022 年转贷费用按同期

LPR 下浮 20%。(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五、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十四)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对电压等级

不满 1 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

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微企业

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

除。(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国网龙港市供电公司)

(十五)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

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

电网,计量装臵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

展局、国网龙港市供电公司)

(十六)降低困难企业用电成本。对纳入省中小企业纾困资

金帮扶的,且每月用电量在 5 万度以上的困难制造业企业,2022

年 4 月、5 月实缴的电费给予 1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国网龙港市供电公司)

六、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十七)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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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信保政策统保平台承保范围,提

升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覆盖率。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

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 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含);

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优化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

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同比下降 10%以上。对企业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提高到 80%,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工业企业稳定生产。2021 年度亿元以上企业,

5 月和 6 月当月产值增速同时达到 25%以上,奖励 15 万元;5000

万元-亿元企业,5 月和 6 月当月产值增速同时达到 35%以上,

奖励 10 万元;2000-5000 万元企业,5 月和 6 月当月产值增速同

时达到 50%以上,奖励 5 万元;新升规企业,5 月和 6 月当月产

值增速同时达到 80%以上,奖励 5 万元,支持企业缓解原材料、

物流、用能等成本上涨压力。权重在 10 以上规下样本框工业企

业,其 2022 年二季度(3-5 月)销售额在 50 万(含)以上且增

速在 20(含)-40%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增速在 40%(含)-60%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增速在 60%及以上的,给予 15 万要奖励。

以上奖励中的 3%作为统计人员工作奖励,一季度同类政策参照

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

(十九)支持商贸企业稳定经营。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2000-5000 万(不含)、零售住餐 500-1500 万(不含)的限上商

-60-

第69页

贸企业,2022 年 6 月份和二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均在 35%

及以上,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5000 万及以上、

零售住餐销售额(营业额)1500 万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2022

年 6 月份及二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均在 30%及以上,给予

奖励 15 万元;对上年度营业额收入 1000 万(含)以上的规上营

利性服务业企业,2022 年 5 月份及二季度(3-5 月)营业额增速

均在 3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新升限(规)企业 6 月份

当月(服务业 5 月)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及二季度增速在 60%

及以上,给予奖励 5 万元。支持企业缓解原材料、物流、用能等

成本上涨压力。权重在 100 以上的限下样本框商贸企业,2022 年

二季度销售额增速在 20%(含)-50%(不含)以上的,给予奖励 5 万元;

增速在 50%(含)以上的 10 万元。以上奖励中的 3%作为统计人员

工作奖励,一季度同类政策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

局)

(二十)加大汽车企业的扶持力度。迭代更新汽车补助政策,

额外增加 500 个名额用于汽车销售企业让利销售。活动时间:6

月 10 日-6 月 30 日;补助标准:车价(含税下同)10-30 万(不

含)补助 6000 元,30-50 万(不含)补助 8000 元,50-100 万(不

含)补助 10000 元,100 万以上(含)补助 15000 元;名额安排:

共安排 500 个名额,总金额 450 万元,其中补助 6000 元名额 200

个,补助 8000 元名额 100 个,补助 10000 元名额 100 个,补助

15000 元名额 100 个,期满后未完成指标延到三季度执行。具体

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发展局制定后发布。(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

-61-

第70页

局)

(二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

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限暂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缓缴期满补缴住房公积金,缓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二)持续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力度。对 2022 年 7-12

月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 100%予以返还,其他企业上缴的工

会经费按 50%比例缓减。(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二十三)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减免。及时更新发布行政事业

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

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商业

银行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依托 12345 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

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持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建立

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件“绿色通道”,推动机关、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欠款立即清偿,建立

有分歧欠款限期跟踪清偿制度,及时快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

举报。(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

(二十五)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要按照“能快则快、

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兑、及早发

-62-

第71页

力。对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

支持探索“免申即享”方式,原则上予以刚性兑现;对审查遴选

类(含考核评比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启动,原则上予以

限期兑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

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

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

县两级投资补助类项目,要按照从快原则,根据受补助项目的完

成进度情况分批预拨付资金。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

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

局)

(二十六)加大助企纾困帮扶力度。启动新一轮“两万”助

企行动,调整设立“一办十组”服务体系,强化对助企纾困工作

的联系指导。各地对领军型和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关键企业,要落实“一对一”

助企服务,研究“一企一策”针对性帮扶措施,加大纾困解难力

度。(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63-

第72页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范围原则上为龙港市范围,政策另

有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

收入在龙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地企业在龙港注册

成立的分支机构也享受同等待遇,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

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

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

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政策。本政

策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暂不纳入总量控制。如与中央、省、温州市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

享受、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除本政策已明确限定期

限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

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64-

第73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印发

-65-

第74页

CLGD00-2022-0013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发展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

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32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66-

第75页

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工

业强市为发展目标,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骨干龙头企业培育,

推动龙港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1.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投资

额,给予 13%-40%的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按 1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改改

造项目(“四个百项”、“五个一批”等),给予 20%的补助,

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

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 35%且不超过 2500 万元补助,列入省级

智能制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实际投资额 30%且不超过 1500 万元补助,列入温州市级智能制

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实际投

资额 25%且不超过 1200 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

的,给予 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当年购臵三轴以

上机器人(机械手)的,再给予购臵款 10%的补助,在整条流水

线中购入的应开具独立发票,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补助金额不超

过 3 万元;对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技改项目,设备款支付额

达到 80%以上的,可享受补助;对经准入评审、在小微园内生产

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臵的单台非组装设备且金额大于

-67-

第76页

5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

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

示范项目、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项目、网络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3.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

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新列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

业奖励 15 万元。

4.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

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奖励 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

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

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

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50 万元。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25 万元。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鉴定的,给予补

助 2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补助产品不超过 3 个。

5.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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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页

奖、省政府质量贡献奖、温州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

奖的单位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

升示范项目的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

使用授权证书的单位给予 30 万、10 万元奖励。新获得龙港市市

长质量奖、龙港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

2 万元。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

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

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 2 万元,最高限款 30 万元。对获得 AAA

级、AA 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

元奖励。对获 AAAA 级、AAA 级、AA 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

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

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

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

单位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

奖、个人突出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15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

优秀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

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

元、10 万元奖励;获得龙港市(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

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通过验

收并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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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页

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省

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重大项目、一般项目优秀、一般项目合格

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2 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

得温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

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龙港市(县

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 5 万元、3 万元奖励。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委员、全国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浙江省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分别给予 1 万、0.8 万、0.5 万奖励。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龙港市(县级)技术性规范、龙

港市(县级)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奖励;主导制定中国团体、浙江省团体、温州市团体、龙港市团

体的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15 万、12 万、10 万、8 万的

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50 万、25 万、15 万、15 万元奖励;参与

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

位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

-70-

第79页

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企业实验室通过 CNAS 实验室国家认可的,

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注:主导制修订是指在标准起草单

位中排名第 1 位,标准前言中注明合并第一起草或排名不分先后

也认定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奖励金额数为主导制修订单位数分之

一。排名其后的单位均为参与。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只奖励参与标

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的单位)。

6.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龙港市域内依法注册或设立的、上年代理授权

的本市发明专利不低于 30 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 15%的专利代

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 1000 元,最高补助 5 万元;新认

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 3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 20 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集体商标奖励 5 万元,该

权利人后续获得集体商标每枚奖励 0.5 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

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

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每件补助 2000 元;通

过 PCT 途径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 2 万元

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引导鼓励企业开展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信用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港市

-71-

第80页

域内企业,年度内以专利权或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以不超

过企业缴纳利息总额的 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 15 万元;

年度内同时以专利权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两项贴息补助合

计最高 20 万元;贴息补助采取贷款款项结清后一次性补助原则。

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规上或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 万元补助。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

务站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

5 万元,首次获得温州市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 3

万元;对承建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

经审核同意,次年起给予每年 2 万元维持补助。对承建温州市品

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年起

给予每年 1 万元维持补助。

7.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

和小微企业发展,按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户数,在

财政性竞争性存款方面给予相应的倾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

金融产品,积极推广小微企业无本续贷、循环贷,扩大小微企业

首贷、信用贷,增加制造业中期流贷、技改贷。每季度召开一次

政银企对接会,探索建立市融资担保公司,推行帮扶纾困企业清

单、优质企业清单、亩均论英雄清单,打通各职能部门数据壁垒,

将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等数据,以及安全生产、环保等企业

监管负面信息纳入金融信息平台,提高金融机构精准服务能力。

二、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8.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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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页

工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达到次年开始每年 10

万元分批兑现,兑现期间各年度企业销售额不得低于 2000 万

元),首次“小升规”企业,升规当年享受亩均评价 A 类企业

定档政策。对年度产值首次超过 1 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超 3 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

团),按照《龙港市“龙腾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奖励。经综合

考评被列为前十名的龙港市“功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

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 20 万元、第二名奖励 15 万

元、第三名奖励 10 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 5 万元。新认

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 100 万元。新认

定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奖

励 50 万元、10 万元。

9.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我市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

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 2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证)的,每证补助 20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

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首获国

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

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三、提升企业绿色节能水平

10.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工业园区、企业建筑为坡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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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 30cm;建

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

架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

屋面距离不应超过 2.6m。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

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

照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的补贴。

11.加快推进储能项目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

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

电网提供有效支撑,逐步探索形成储能项目作为可调节负荷参与

需求侧响应的机制。对于实际投运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

予储能运营主体 0.8 元/千瓦时的补贴。

12.强化清洁绿色创建。鼓励节能改造主体申报国家级、省

级绿色工厂、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新列入国家级绿色工

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

计)产品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新列入温州

市级绿色工厂的,奖励 5 万元。

13.优化产线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 30 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

增加值能耗下降 4%以上;(2)节能改造后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

2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

入 2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

的补助。对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改造项目,经主

-74-

第83页

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审计通过后,按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温州市节水型企

业(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

国家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温州市重点用能

企业年度综合考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

14.支持节能改造诊断。加强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根据

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填报、企业反馈等方面情况,对节能

诊断服务进行验收,达标完成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 5000 元

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1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

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年节能

量达 50 吨标准煤以上的,可参照本方案“产线节能改造资金补

助”相关标准,对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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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页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

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

等待遇。外地企业在龙港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也享受同等待遇。

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亩均

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均不

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

级。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

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

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

(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

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龙港市级获

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

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

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

策与温州市级、龙港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

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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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页

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本政策具体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商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发布

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

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

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4 日印发

-77-

第86页

CLGD00-2022-0014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33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78-

第87页

龙港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

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

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实行民宿等级管理,大力培

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

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

„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民宿发展要坚持以民为本、倡导绿色环保、弘扬地方文化、

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共生共赢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和民宿富民的统一。

3.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城镇、乡村相关的闲置资源,

主人参与接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

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

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本办法中政策适用对象为社区集体、宅基地

产权人、企业、个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等。

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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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页

4.民宿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应不超过 15 间,建筑层数

不超过 4 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同一地点、同一

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不能拆分。

5.创新条件。加快民宿数字化,通过数字赋能,打造沉浸式、

多元化场景,创新大数据管理模式,推动民宿创新发展。

6.特色主题。倡导以“原居民、原住房、原生产、原生态、

原生活”为民宿发展主体,探索文化主题民宿、非遗主题民宿、

农耕民宿、音乐民宿等新业态民宿,实现一宿一品,一宿一景,

一宿一韵。

7.建筑设施。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

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

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灾害点和

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

宿项目。

8.治安安全。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

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安装并

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 APP 旅客住宿登记

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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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卫生安全。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

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经

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

格落实防控措施;符合卫生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10.食品安全。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

合食品安全规定;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

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

求。

11.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

餐饮垃圾分类处理;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

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其他相关要求。

12.应急能力。民宿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良好,安全应急

处置有力有效,能够有效处置负面舆情,注重宾客的意见收集、

整改和反馈,注重意识形态管理。

三、消防安全要求

13.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

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

于 200 平方米。

14.民宿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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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 2 部疏散

楼梯:

(1)建筑层数为 3 层以上,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 4 层以上,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的。

15.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

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

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0.9 米。

1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 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

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17.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

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18.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

业性娱乐场所。

19.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

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使

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

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20.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21.每层应按每 50 平方米不少于 1 具 3 公斤 ABC 型干粉或

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 2 具,并放置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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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页

共部位。

22.客房、厨房、内走道等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

感烟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

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的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23.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 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采用阻燃硬质 PVC 管

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24.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

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

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

施。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设立程序及监督管理

25.开办要求。民宿开办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

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

事”改革的通知‣(浙市监注„2019‟19 号)文件精神规定进

行办理,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时间、优化流程,依法推进改革,

强化部门责任,提高服务效能。申请人自愿选择全流程一次性办

理市场监管部门主体设立登记、公安部门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民宿必须取得工商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26.设立流程。经营乡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需填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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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页

港市民宿办证申请表‣,经社区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社区联合党

委,由社区联合党委对开办民宿的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禁止

性等开办条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龙港市民宿发

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根据“一件事”办理流程报相关

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27.监督管理。成立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

组”),由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联合党委负责同

志为成员,负责民宿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龙港市民宿品牌形

象管理制度。成立龙港市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

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五、政策与资金扶持

28.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相关部门对民宿投资、经

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兑现。具体奖励办法详见•龙港市

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9.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撤镇设市后被评的等级民宿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六、法律责任

30.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

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

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社区联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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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页

委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和所属社区联合党委要不断完善民

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31.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

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

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

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

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

消防安全隐患的;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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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页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3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市民宿发

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4.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

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

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5.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

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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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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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页

CLGD00-2022-0015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2‟34 号

龙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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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实施政策激励,加速推进我市民宿

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旅游富民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品牌化、连锁化、集群化发展,鼓励高标建设、品质打

造,培育一批有文化内涵、有风情特色、有深度体验的民宿精品,

打造一批地域特征鲜明、产品类型多样、设施服务完备的民宿集

聚村,形成一批示范作用好、带动能力强、市场评价高的民宿品

牌。

二、扶持办法

(一)鼓励发展“民宿特色村(群)”。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社区集体

正式流转 30 间以上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包括个人

产权、集体产权、国有产权等,并完成民宿产业发展规划,由社

区集体提出申请,由民宿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通过

后,并正式发文确定列入培育名单。

2.对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集聚村(群),并有社会资本投入

超过 500 万,由市财政分步安排不少于 500 万专项资金,用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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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页

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项目

需经联合审查明确后由社区主体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农业农村局)

3.落地 3 家(原则上房间数不少于 45 个,文旅体融合项目 2

个以上)及以上民宿的特色村(群),支持其办理建设用地指标

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用于配套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二)鼓励民宿集聚发展。

1.鼓励社区集体组织对本社区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

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 30 间以上,流转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20 年(含)以上并经龙港市农村产权服务中

心流转鉴证的,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 10000 元、15000

元的奖励(每间占地 25~50 平方米†含‡,超过 50 平方米的按

两间计算,超过 100 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

转合同的兑现村集体组织 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

建设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 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

权所有人可按照龙港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责任

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落地 3 家及以上等级民宿的民宿集聚村(群),连续 3 年

每年给予社区集体 10 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

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

环境保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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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页

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鼓励高端民宿建设运营。

1.鼓励高端民宿投资建设,一次性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不

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建成并正式营业,经评定为等级民宿

(指国家甲、乙旅游民宿,浙江省白金宿、金宿,温州市“侨家

乐”品牌民宿五星、四星,下同,总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按照房间室内面积 8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助。补助在评

定当年兑现 60%,第二、三年检查经评估为正常运营的,再分别

兑现 20%、20%。(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集中连片流转农田、山林等土地面积达 30 亩以上,签订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 5 年(含)以上,用于民宿建设

或适合发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签订

协议的农户(承包方)、经营主体以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亩

100 元、100 元和 150 元的奖励,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

局)

3.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或整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

乡村旅游重点村集聚发展等级民宿的,或引进高端连锁民宿品牌

项目,并建成营业的,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主体相

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

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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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页

(四)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

1.对照•龙港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

宿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龙港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

型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 1.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

的奖励。

2.每年开展等级民宿和“侨家乐”品牌民宿培育工作。在列

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不

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

家综合评定列入等级民宿和“侨家乐”品牌民宿星级培育对象的,

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 10 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

给予每家 50 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以上

的民宿企业来龙港投资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

3.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甲

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市“侨家乐”品牌民宿五星、四星、三星,

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所有奖励就高

不重复,进档升级的予以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

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民宿连锁化发展。

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在龙港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

发展为连锁品牌,达到等级民宿以上标准,每新增一家民宿,经

申请评定后,并获得同等级别或上以等级民宿,按第二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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