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
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
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
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
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
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
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
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
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四)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
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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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
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
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
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
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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