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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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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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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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 5 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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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四章 提名要求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 3 名院士或者5 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 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 1 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 1 名院士独立提名。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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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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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 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 1 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第二十六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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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 2 至 10 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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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 至10 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 至 10 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文档:
1.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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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 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 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 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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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 2024 年 1 月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pdf
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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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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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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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人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2023 年 1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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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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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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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 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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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 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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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 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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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 次政策宣传、3 次岗位推介、1 次职业指导、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 5 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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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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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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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十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完善“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贯通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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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二十三)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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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9月19日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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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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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提升创新创造能力,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省,现就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以全面提升创新创造能力为目标,完善培育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专利布局与科技创新协同,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成果转化,推动高价值专利创造成果不断涌现、创造水平全面跃升、创造价值充分释放,发挥知识产权技术供给和制度供给的双重作用,为我省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三个“一号工程”,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完善制度政策体系,促进更多优势资源向高价值专利培育集聚,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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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有感服务。突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主体地位,以市场为导向,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效能。——需求引领、精准培育。聚焦我省三大科创高地、“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的关键领域,通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推动专利创造和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聚合资源、协同创新。将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打造为创新成果高能级孵化平台,通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能力协同,形成高价值专利协同培育和转化运用机制,促进创新资源高效利用。——赋能产业、促进发展。坚持高价值专利布局的效果导向,围绕产业锻链补链强链延链,发挥高价值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赋能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高质量发展。(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底,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基本建立,专利创造能力明显提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80 个以上,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 15 个以上,三大科创高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23 万件以上,全省高价值发明专利总量13万件以上,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0 件以上,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6000 件以上。到2027 年底,全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更加完善,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充足,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显著增强,累计实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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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50 个以上,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30个以上,三大科创高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7 万件以上,全省高价值发明专利总量 15 万件以上,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22 件以上,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6500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项目驱动,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增长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滚动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合力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
1.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规划。引导创新主体结合区域、产业、领域实际,明确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主攻方向、目标任务、方法路径、推进步骤,着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布局有力支撑传统产业跃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形成的高价值专利。引导出口型企业制定高价值专利海外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提升国际竞争力。2.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过程管理。引导创新主体结合实际,建立涵盖技术需求分析、技术研发、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前评估、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制作、专利申请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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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专利信息提高研发效能。引导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开展商业化技术需求分析,聚焦产业发展需求,确定技术研发方向、点位、策略和路径,开展技术攻坚,形成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
4.提升专利申请布局和管理能力。引导创新主体建立以转化运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强化研发成果披露审查,加强对研发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属性、可专利性等评估。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着力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高价值专利。跟踪监测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市场竞争信息,根据需要建立专题数据库,完善专利布局策略,有效适应市场和技术变化。(二)突出基地牵引,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新引擎支持综合实力强、管理水平高、条件成熟的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长效机制,将其打造为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基地、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基地和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5.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创新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实施ISO56005 等国际国内标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研发、生产和经营全过程,促进创新管理体系与经营生产管理体系深度融合,构建起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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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建立融合式的创新创造同步机制,将专利布局嵌入到技术研发过程,实现一体同步、互促共进。聚合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优势资源,推进产学研服强强联合,有效提升创新创造能力。进一步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规划、决策、协调和实施机制,将高水平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为高价值专利。7.强化专利运用和保护。建立完善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专利价值评估,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及时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快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运营生态。建立专利风险跟踪研判和防控机制,依托专业团队,积极应对纠纷,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8.发挥产业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基地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功能,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产业发展联合体,构建专利池,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经验做法,通过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成果推介会等形式,加强经验交流、技术研讨与标准宣贯,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三)优化服务供给,做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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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构建创新开放、融合共享、供需匹配、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高价值专利培育提供优质服务和专业支撑。9.优化“一站式”公共服务。推动各市、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集成运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服务资源,形成即时可及、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网络。升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延伸基层专利服务“最后一公里”。
10.提升专利代理服务水平。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度挖掘创新主体需求,指导创新主体在立项、研发、试验、应用等技术创新全生命周期中同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举措,发挥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效应,合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规范专利代理行为,引导专利代理机构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11.拓宽专利快速授权通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域提能,引导各地聚焦重点产业新建一批国家级快保护平台,深化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优先审查通道,推进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办理试点,整体提升全省快速预审能力,动态调整专利优先审查重点导向产业目录,优化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机制,持续压减高价值专利快速获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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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专利信息服务支撑。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加强专利数据治理,夯实专利数据基础。鼓励各地建立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强化集成共享。常态化实施专利分析评议、专利预警分析,充分利用信息资源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3.开展技能培训和帮扶服务。开展高价值专利“百场培训”活动,每年组织高价值专利培育专题培训不少于100场,其中每个市、县(市、区)、功能区不少于1 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等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与辖区重点创新主体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日常指导帮扶。(四)注重导向激励,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场运用举办赛事、遴选案例、评选奖项等方式,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机制,推动形成模式推陈出新、活力竞相迸发、成果持续绽放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新格局。
14.强化赛马争先。推动省级层面举办三大科创高地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精心举办杭州市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中国(萧山)生物医药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等系列比赛,鼓励各地立足本地产业举办赛事活动,形成针对不同产业、覆盖不同区域、面向不同主体的专利培育竞赛体系,以赛促育,以赛求新,激发广大创新主体的创新创造热情。15.强化典型引路。将高价值专利培育作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典型案例评选的重要内容,立标杆、树典型、强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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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各地培育工作的创新性举措、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示范性意义,加强交流和宣传,为各地提供有益借鉴。16.强化奖项激励。用好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评选抓手,进一步优化评奖体系,更加突出向三大科创高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高价值专利倾斜,挖掘获奖项目的先进性、典型性,引领带动创新主体对标看齐。鼓励各地设立区域性知识产权奖,强化激励高价值创造导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倒排时间计划,压茬推进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与发改、经信、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密切协同,切实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严格条件把关、项目遴选、过程指导和闭环管理,确保规范实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把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基地纳入知识产权资金分配因素,并联动有关部门,加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与知识产权政策协同,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对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创新主体,按规定给予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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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运营、海外专利布局等方面支持。强化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支撑,推动制订实施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三)加强监测考核。各地要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动态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维持等数据开展监测评估,完善信息统计分析,按时通报相关统计数据。用好考核指挥棒,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考核,突出工作推进和工作实效并重的考核导向。
(四)加强人才支撑。各地要滚动实施之江知识产权人才集聚行动,鼓励出台知识产权代理、评估服务人才入行补助等激励政策,加大高端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规范实施正高级、高级知识产权师评价条件,对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破格评定职称。推动高校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夯实人才储备。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总监,配备专职队伍。加强产业工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产业工人队伍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处张婷0571-89761317、王恒希 0571-897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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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5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进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和可持续水平,我厅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版《导则》要求,加快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要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以利下一版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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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类)的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公示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厅对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宁波众创空间(宁波市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124 家省级备案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A 类),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5 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71-87054109 (高新处)监督电话:0571-87054143 (机关纪委)邮箱: chengz@zjinfo.gov.cn
附件: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 类)的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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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示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中国(杭州)5G创新谷(浙江火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26 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022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 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 年12 月11 日至12月1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71-87054109 (高新处)监督电话:0571-87054143 (厅机关纪委)邮箱:chengz@zjinfo.gov.cn
附件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 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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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 2023 年度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公示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杭州壹肆壹捌创新中心(华滋科欣孵化器(杭州)有限公司)”等 85 家拟列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名单以公示,公示时间 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15 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054109 (高新处)监督电话:0571-87054143 (机关纪委)邮箱: chengz@zjinfo.gov.cn
附件:拟列入 2023 年度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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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示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九知拾光产业园(杭州九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 38 家拟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15 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054109 (高新处)
监督电话:0571-87054143 (机关纪委)
邮箱: chengz@zjinfo.gov.cn
附件: 2023 年度拟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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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 年度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 号)有关要求,拟认定“植物种质资源保育与利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13 家为2023 年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13-19 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我厅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051070(合作处)监督电话:0571-87054124(厅机关纪委)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3 号,邮编:310006
附件:拟认定 2023 年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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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2023 年12月6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签章版本)(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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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4 年度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名单公示为贯彻省府办《推进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45 号)精神,落实全省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会议要求,我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现将 2024 年度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11 日-12 月18 日联系电话:省经信厅数字化处,0571-87056463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附件:2024 年度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公示名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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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拟对《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 号)进行修订,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2024 年1 月10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生产服务业处。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11 日-2024 年1 月10日。联系人:陆一鸣
联系电话:0571-87058143
邮箱:scfwyc@163.com
附件: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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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1日《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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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3 年度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园区名单公示根据《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7〕31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节水型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度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园区建设工作,经各地审核、推荐和省复核,拟定浙江三元纺织有限公司等222 家企业为 2023 年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等 3 家园区为 2023 年浙江省节水标杆园区,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12 月12 日至2023年12月 19 日。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联系电话:
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0571-87058138;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3338。附件:
1.2023 年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公示名单2.2023 年浙江省节水标杆园区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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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根据《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评定“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为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予以公示。对拟评定结果如有意见和异议,可向我厅反映。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13 日-2023 年12 月19日。联系电话:省经信厅云计算处0571-87057420;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公示名单(121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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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第三批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先行市、样板县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全省数字生活新服务标杆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相关地区自主申报,我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答辩、评审、验收,拟确定衢州市等 3 个地级市为第三批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先行市、余杭区市等 4 个县(市、区)为第三批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样板县。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12 月11 日-12月17 日(为期 7 天),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电商处。(联系人:李明韩,联系方式:18814883620)附件:第三批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先行市、样板县名单
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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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单位“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授予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新银邦生化有限公司等 10 家单位“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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