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
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
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
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
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
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
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
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
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