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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
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
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
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
企业参与投标。
5.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
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保证金。
6.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
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
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
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
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