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9-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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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跨国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在本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对入驻指定办公用房的、3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2.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 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3.对新兴产业类企业新建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4.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认定,按 1:1 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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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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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

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跨国研发中心等科技

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在本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功

能性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对入驻指定

办公用房的、3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

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限不超

过三年。

2.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

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 2%给予一次

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

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补贴,年度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兴产业类企业新建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

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

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

认定,按 1:1 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列入区级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同一

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第52页

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券规范使用。对使用上海市科技创

新券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兑现金额,给予 1:1 匹配扶持,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匹配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鼓励企业“上云”,对在数字化升级改造、场景应用

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持续使用云资源的,给予发放一定额度

的虹口云资源创新券和固网提速券。

7.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技

术中心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优秀”

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虹口

区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

奖励。

(三)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 2%

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引进的、

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

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 2%给予一次

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

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 20%给予补贴,年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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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超过 20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鼓励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国内外著名高校

及行业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虹口,经认定,根据其行业

地位、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租赁面积,100 平方米(含)

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 80%;100 平方米至 200 平方米(含)

的,补贴年租金的 60%;200 平方米至 500 平方米(含)的,

补贴年租金的 50%;500 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 30%,

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认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 20 万

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

励。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 50 万元

的奖励。

4.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的“四新

示范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能级提升。对新建的国家级、市

级和区级产业园区,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度、产业

特色、单位面积贡献、优质企业引进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况,

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和区级生产性服

第54页

务业功能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

元、6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鼓励在本区建立国际化、品

牌化、专业化的孵化器,根据国家、市级孵化器年度创新创

业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配套

资助。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

级、区级产业承载区(含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

苗圃),实施载体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实施载体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

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20 万

元。同一载体五年内仅资助一次。

4.支持特色产业载体建设和布局。对于推动现有园区楼

宇产业基地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

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的项目,经认定,可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承载区的数字产业集聚度、

单位面积贡献、优质数字经济企业引进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

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

第55页

(五)构建科技创新服务环境。

1.鼓励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赛事,

对承担赛事的主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 50%给

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对参加国家级、上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或获奖的

项目企业,经认定,按国家或上海市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

1:1 的匹配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在虹口举办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交流、技术应用推广、展览展

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影响力及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本区科技创新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高端

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并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

经认定,按照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5.支持社会事业项目科学研究,对本区社会事业类的科

研课题项目,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上海市资助金

额给予 1:1 的匹配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对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为推进科技创新向银

行借贷资金,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当期 LPR 年

第56页

利率(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

的,经认定,按实际担保费的 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

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建设。

1.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对与 2 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

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 2 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

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

最高 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建设。对由企业自主研

发,推动虹口区数字化转型的示范性应用项目,包括经济数

字化转型、生活数字化转型、治理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经认

定,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重点商务楼宇(园区)固定带宽提速。推进双千

兆城市建设,对北外滩地区及区重点楼宇(园区)的入驻企

业提供高速固定带宽线路升级提速的通信服务方,经认定,

对线路差价按 20%到 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年

限不超过三年。

4.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推进 5G、人工智能、

第57页

区块链、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

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

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经认定,

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

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

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

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科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做好

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

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

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 3 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

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科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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