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观察 【第18期】

发布时间:2023-11-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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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观察 【第18期】

国际法律观察 ▎第四篇 圆桌讨论49币),关税减让 94.4 亿元。三、CEPA 对深港规则衔接的启示CEPA 的签署之初,为深圳和香港之间的贸易往来创造了更多机会。深圳和香港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与其他领域一样,CEPA 的实施也面临法律规则特别是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的海关规则协调和衔接问题。为此,两地以海关规则为重要抓手:在协调和合作方面,为了实现海关规则的有效衔接,双方建立更紧密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定期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彼此的海关规则和政策变化。在培训与人才培养方面,双方重视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定期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的机制,确保海关人员了解、熟悉对方的特定程序、规则,有助于减少误解和错误的发生。在公众意识和教育方面,亦重视对业界的宣传,让贸易从业者和相关各方了解 CEPA 的优惠政策以及如何正确申请和使用这些政策。通过多方努力特别是以上方面的努力,CEPA 框架下两地经贸关系领域的规则衔接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按照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深港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市场一体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就业、教育和医疗合作等方面。以河套合作区为代表,研究提出一批深港深化合作的务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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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观察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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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观察 ▎第四篇 圆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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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关税减让 94.4 亿元。

三、CEPA 对深港规则衔接的启示

CEPA 的签署之初,为深圳和香港之间的贸易往来创造了更多机会。深圳和香港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与其他领域一样,CEPA 的实施也面临法律规则特别是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的海关规则协调和衔接问题。为此,两地以海关规则为重要抓手:

在协调和合作方面,为了实现海关规则的有效衔接,双方建立更紧密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定期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彼此的海关规则和政策变化。在培训与人才培养方面,双方重视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定期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的机制,确保海关人员了解、熟悉对方的特定程序、规则,有助于减少误解和错误的发生。

在公众意识和教育方面,亦重视对业界的宣传,让贸易从业者和相关各方了解 CEPA 的优惠政策以及如何正确申请和使用这些政策。通过多方努力特别是以上方面的努力,CEPA 框架下两地经贸关系领域的规则衔接取得了瞩目的成就。

按照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深港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市场一体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就业、教育和医疗合作等方面。以河套合作区为代表,研究提出一批深港深化合作的务实举措,做大做深做强“深港一极”,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两地规则衔接未来可期。最后,我想提出的是,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区的角度,深圳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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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律规则的衔接,不仅仅是经济合作的问题,更是一种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的体现。通过 CEPA 这一框架,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则衔接的成功案例,这也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未来,深圳和香港将继续加强合作,不断改进法律规则的衔接机制,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繁荣发展,为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新的典范。让我们共同期待,在法律规则衔接的框架下,深港两地将取得更多共赢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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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深港合作的规则衔接黄福龙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大家好,我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执行合伙人黄福龙,也是福田律工委国际中心的主任,以及市律协港澳台专委的主任。很高兴受邀参加今天的圆桌沙龙,就“河套深港合作的规则衔接”这个主题,分享我的一些观察。在今年我们团队处理的一个涉外案件,就出现了“深港合作规则衔接”的问题。根据我们与法院的沟通,我们最终解决了问题,让当事人的商业目标得以实现,也体现了深港不同规则互相衔接的好处。

首先,简单向各位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内地一家银行向香港公司提供数千万美元贷款,香港公司提供个人担保、资产抵押、离岸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后来香港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

相关协议规定,该交易适用香港法,由香港法院专属管辖。但同时,协议又规定,贷款人有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同时提起诉讼。这种离岸公司架构+普通法+当地法院管辖,常见于跨境交易、并购、海外上市等项目。一般情况下,出现争议时,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包括适用香港法,有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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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属管辖的约定,方便判决执行,内地银行会在香港法院去提起诉讼。但是,内地银行希望这一次尝试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询问,为何不在香港法院去诉讼。内地银行提出,内地法院管辖,程序上他们更为熟悉,而在费用和时间控制上,也更有优势,所以他们希望尝试。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与法院沟通立案。法院告知我们,还没有受理过类似案件。他们与我们详细讨论了很多问题,包括与今天的规则衔接主题有关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内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有没有管辖权,第二个是在适用法律时,如何查明香港法。

关于管辖权问题,对于此类非对称性的管辖条款的有效性,虽然在跨境融资交易中非常常见,但国内的司法实践,在很久以来并无统一的处理意见。然而,根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 2 条的规定和精神,此类条款应属有效。关于香港法查明问题,我们与法院讨论时,特别讨论了法律查明方面的一些更新,包括如何理解《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六部分的内容和如何操作。我们向法院解释,考虑到香港法的适用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我们将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法院的指引,完成香港法的查明工作。另外,我们有熟悉的香港律师可以提供意见,包括香港本地律师,和已经进入内地执业的大湾区律师,他们本身可以香港律师的身份,出具香港法意见和参加庭审。我们也可以委托深圳本地的法律查明机构(也就是蓝海中心)去查明香港法律,我们在以往其他案件中,就使用过蓝海中心的服务,并被法院接纳,作为判案依据。我们向法院提出,涉案的银行从事国际业务,能够理解法院在法律查明方面的要求;深圳有很多专业的大湾区律师,他们非常熟悉普通法,而蓝海中心也是非常专业和有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很好地查明香港法律;深圳的涉外律师,也有相关经验,能够协助当事人和法院处理好案件。因此,法院可以放心大胆地受理这类纠纷,不用担心我们跟不上。在我们解释后,法院最终同意立案。该案在内地法院的成功立案,可以说,是深港两地规则衔接的良好范例。这意味着,内地金融机构在类似跨境贷款案件中,在实体上,可以适用香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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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完成交易。但同时,程序上,可以选择在香港或者内地来处理争议。实体上,适用香港的法律规则处理争议,意味着交易可以根据普通法完成,出现争议时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而最终处理结果也会根据香港法作出。当然,在内地适用香港法,也意味着除了内地法官、仲裁员和律师,还需要法律查明机构、香港律师,大家一起合作来查明香港法律。而程序上,在内地处理争议,则意味着,多一个选择,可以选择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解决争议,以及更好地控制时间和费用。

最后,我想说,国际法律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特别有赖于争议解决机构,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周边法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查明中心、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涉外律师的共同进步。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影响我们的高质量发展。希望我们可以多交流,共同努力,一起促进国际法律业务的发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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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深港合作的规则衔接李岚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各位好,由于我是从事跨境争议解决和跨境数据合规业务为主的律师,我想从这两个领域举几个具体场景来简单聊聊我的想法。总体来说,我觉得河套深港合作区在这两个领域,都可以通过一些创新规则,来同时服务深港两地企业,推动两地企业的发展。

第一个例子是港资企业在内地的纠纷解决。以往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后,如果港资企业与中国其他内地企业就纯中国内地的事务是难以选择通过香港仲裁解决的,因为该等交易会被认为是纯境内交易,没有涉外因素,中国法律并没有允许这样的交易可以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此外,这样的交易也无法约定在中国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因为交易不具有涉外因素,《法律适用法》不允许这样的交易约定境外法律解决。这样一来,如果有些港资内地企业比较希望通过香港仲裁机构或者采用香港法律解决纠纷,实际上也无能为力。如果河套深港合作区可以有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在园区注册的港资企业可以作出这样的选择,相信对于吸引港资企业在园区投资会有一定帮助。

第二个例子是内地和香港企业选择在内地进行临时仲裁或选择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可能性。我们知道,中国仲裁法要求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必须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管理,就导致中国企业和境外企业约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纯粹由仲裁员自行安排的仲裁(临时仲裁)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境外仲裁机构也不是中国境内的“仲裁委”,约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条款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我理解现行仲裁法正处于修订研讨中,对于这些问题可能最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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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修改仲裁法会有一些解决方案,但在仲裁法修订完成前,如果可以明确允许企业选择在河套深港合作区开展临时仲裁或境外机构仲裁,则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解决园区企业的自身的需求,也可以解决其他在内地的港资或外资企业希望约定境外机构在境内仲裁或在境内开展临时仲裁的需求。

第三个例子是关于跨境数据合规的。据我了解,不少中国出海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时,都会有一到多个数据中心,许多企业倾向于把数据中心设在香港。但是,将数据中心设香港会面临将需要将中国总部境内数据或中国境内收集的其他数据传输到香港的问题,根据国内法律,目前这些场景均属于数据出境,需要履行数据出境的评估和审批手续,因为在中国数据安全立法中,香港等同于境外,这样一来,对于一些仅向香港传输一般数据而非敏感数据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笔较大的合规成本,更重要的是,这些手续和流程降低企业的运营效率,不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快速发展。如果可以创设创新规则,明确行业特定类型的数据出境到河套深港合作区的香港园区不视为数据出境,无需履行数据出境的手续,或者简化相关手续,这也可能助力中国企业全球化,让中国企业得以更好地利用香港作为全球数据港的资源开展出海业务。我理解,今年6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签署公告中也提到,各方将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我们也期待河套深港合作区可以成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一个创新之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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