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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校家社协同育人
从全球范围看,校家社协同育人已成为促进教
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的必然战略选择和重要手段,其
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诸多启示。
其他国家校家社协同的主要模式与特征
当今世界各国校家社协同实践模式呈现复杂
多样的态势。第一种类型是以英国、美国、新加
坡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
与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学校、
家庭和社区普遍重视家庭在学校教育和儿童成长
中的作用,形成了家庭和社会组织良性参与教育
的文化传统,校家社协同实践呈现以研究为基础、
以法律引导和规范、以学校和社会公益性组织为
平台、共同指向儿童成长的基本规律和特征。第
二种是以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的由家庭
主导的教师家长互动类型,其典型特征是:市民
社会发育比较成熟,儿童教育更多属于家庭的私
人事务,家长参与学校事务具备强大的社会支持
基础和文化传统,政府只在虐待、遗弃儿童等极
端情况下才会主动干预。第三种是以日本、韩国
等国家为代表的改革过渡期类型。这些国家在推
动教育改革的同时,着力重构校家社关系,但在
政策、机制、平台等方面仍待完善。此外,还有
个别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的放任分离类型,其主
要特征是学校和家庭各自为政、互不干涉。
国外推进校家社协同育人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以下是国外在校家社协同育人上的几点主要做
法和经验。
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推动校家社协同制度
化、规范化。美国现行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2061
计划:面向全体美国人的科学》《2000 年目标:美
国教育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教育改革蓝图》
等系列法规政策共同推动了美国校家社协同育人成
效的提升。澳大利亚 2013 年颁布的《教育法》要求
设立“家校、学校和社区合作局”。瑞典 2010 年颁
布的《教育法》要求学校在学生的教育和实践中与
家庭合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则。芬兰的《初
等和中等教育法》等法律对校家社协同也进行了明
确规定。日本 2006 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
新增了“家庭教育”条目。韩国印发了《教育基本法》
《积极促进家长教育的方案》等法律文件,从国家
层面推动校家社协同。
总之,国家及地方政府基本上是通过制定政策
和法规提供协同育人的价值导向、合法性和政策空
间,并通过资源分配、标准制定、评估考核、人才
培养等方式来影响和规范整个协同育人的行为过程。
二是构建系统化的组织机构和平台,加强校家
社沟通。美国在 1987 年成立了全国家长教师协会联
合会。不同级别的家长教师协会有不同的分工,但
他们的共同使命是致力于改善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
系。日本的家长教师协会也非常发达,其“课后儿
童教室”“放学后儿童俱乐部”等组织也非常普及,
有力促进了学校和家长的沟通。韩国通过成立“全
国家长支持中心”,为亲子教育和家长参与学校教
育提供支持服务,并建立了系统的家长支持网络。
此外,韩国各地方各学校的家长委员会也是实现校
家社协同的重要平台。
三是在教师职业发展体系中加强培训,提高其
家校沟通与合作能力。一些国家在职前教育、准入
门槛、在职培训等环节要求教师要与家长展开合作,
并通过一系列培训项目、相关标准等保证其专业性,
提高教师的家校沟通与指导能力。首先是在教育实
习环节加入与家庭合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准教师家
校合作的素养与能力,保证教师上岗后能积极应对
家校合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其次是将与家庭协作
相关的能力纳入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或专业标准,以
筛选出具有高协作能力的准教师进入教育行业。如
美国全国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出台的教师认证专业
标准明确提出,准教师在与家庭进行协作时应符合
州标准中对专业教育者的期望,同时应具备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不同计划的能力;准心理教师应当与家
庭、社区等进行有效合作,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全面
服务。同时,还在继续培训中对教师引导家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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