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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
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
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
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