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标准化手册
3. 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
信函等方式告知。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潍城市场监管〔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经审查,属以下第〔 〕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
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
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
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投诉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决定书适用于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情况。
2. 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
等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