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13-2.17

发布时间:2023-2-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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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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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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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推进。

(三)健全项目联系协调机制。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

目机制,落实\"六个一\"项目管理制度(即 1 个项目、1 名联

系领导、1 个责任单位、1 个推进班子、1 套工作方案、1 名

工作联系人),动态跟踪协调项目推进问题。

(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开展一季一\"赛马\",对各部

门和各区县扩大有效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月度监

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年度统筹 400 亩土地指标和 1000

万元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赛马\"激励区县。实施一季一督

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联合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对

10 亿元以上项目开展实地踏勘和督导,形成专题督查报告。

实行一月一晾晒,在《湖州投资》或市级媒体晾晒投资数据

和项目推进情况,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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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

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

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起草了《湖州市科技企

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

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 17:00 前传真反馈至市科技局,并附联系方式,

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通讯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 1236 号

邮编:313000 传真:2037942

电话:2667102

电子邮箱:3163208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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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构

建完善企业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就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内部相对

独立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基础平

台,是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

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

的科技企业组建,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

的科技企业。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

业、创新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深入推

进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二)立足企业和产业创新需求,针对创新重点难点领

域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

化研究开发;

(三)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

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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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为培养和引进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

管理人员的基地,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建设的申报受理、方案评估和立项批复;

(二)对中心建设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科技企业,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

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

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做好

研发费支出财务核算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

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

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

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

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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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

标)自主知识产权;

(三)建有与财务账一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一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非规上企业,不低于 3%;

2.规上企业,不低于 3%或 1000 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 10 人(软件、设计类企业 15 人),具有专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

数的 50%;

(五)具有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和科研开发、成果转

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2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设计

类等企业研发场地 5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 50 万元以

上);

(六)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相关规章制

度明确;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 中心申请材料:

(一)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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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托单位及中心基础状况的佐证材料(财务报表、

专利清单及证书、中心管理制度、人员清单、聘用合同及职

称/学历证书、研发场地和科研设备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

书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

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以上材料通过湖州市科技大脑填报,经依托单位所在区

县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

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予发文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其依

托单位,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计划,扎实开展科技创新研发

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建设成效明显作

用发挥充分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

心。

第十三条 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

局备案。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培育建设区县级科技企业研发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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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命名为:“依托单位

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

式。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变更为:“依托单

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的形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实施。原《湖州

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高发

〔2021〕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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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州入选三个!第一批“浙江制造”省级

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创建名单公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产业协同布局,

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经各县(市、区)自

主申报、各设区市审核推荐和省级有关部门、专家评审,研

究确定杭州市滨江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等 20 个集群为“浙

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杭州市富阳区集成电路

(特色工艺制造)产业集群等 27 个集群为“浙江制造”省

级特色产业集群协同区创建对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本篇仅显示湖州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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