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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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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推进。
(三)健全项目联系协调机制。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
目机制,落实\"六个一\"项目管理制度(即 1 个项目、1 名联
系领导、1 个责任单位、1 个推进班子、1 套工作方案、1 名
工作联系人),动态跟踪协调项目推进问题。
(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开展一季一\"赛马\",对各部
门和各区县扩大有效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月度监
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年度统筹 400 亩土地指标和 1000
万元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赛马\"激励区县。实施一季一督
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联合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对
10 亿元以上项目开展实地踏勘和督导,形成专题督查报告。
实行一月一晾晒,在《湖州投资》或市级媒体晾晒投资数据
和项目推进情况,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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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
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
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起草了《湖州市科技企
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
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 17:00 前传真反馈至市科技局,并附联系方式,
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通讯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 1236 号
邮编:313000 传真:2037942
电话:2667102
电子邮箱:3163208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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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构
建完善企业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就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内部相对
独立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基础平
台,是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
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
的科技企业组建,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
的科技企业。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
业、创新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深入推
进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二)立足企业和产业创新需求,针对创新重点难点领
域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
化研究开发;
(三)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
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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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为培养和引进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
管理人员的基地,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建设的申报受理、方案评估和立项批复;
(二)对中心建设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科技企业,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
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
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做好
研发费支出财务核算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
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
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
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
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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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
标)自主知识产权;
(三)建有与财务账一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一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非规上企业,不低于 3%;
2.规上企业,不低于 3%或 1000 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 10 人(软件、设计类企业 15 人),具有专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
数的 50%;
(五)具有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和科研开发、成果转
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2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设计
类等企业研发场地 5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 50 万元以
上);
(六)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相关规章制
度明确;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 中心申请材料:
(一)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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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托单位及中心基础状况的佐证材料(财务报表、
专利清单及证书、中心管理制度、人员清单、聘用合同及职
称/学历证书、研发场地和科研设备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
书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
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以上材料通过湖州市科技大脑填报,经依托单位所在区
县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
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予发文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其依
托单位,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计划,扎实开展科技创新研发
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建设成效明显作
用发挥充分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
心。
第十三条 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
局备案。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培育建设区县级科技企业研发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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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命名为:“依托单位
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
式。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变更为:“依托单
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的形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实施。原《湖州
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高发
〔2021〕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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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州入选三个!第一批“浙江制造”省级
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创建名单公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产业协同布局,
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经各县(市、区)自
主申报、各设区市审核推荐和省级有关部门、专家评审,研
究确定杭州市滨江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等 20 个集群为“浙
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杭州市富阳区集成电路
(特色工艺制造)产业集群等 27 个集群为“浙江制造”省
级特色产业集群协同区创建对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本篇仅显示湖州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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