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
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
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
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
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
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4.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
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
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
而专门设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
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
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