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手册 1

发布时间:2022-3-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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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手册 1

25.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责任,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关系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 1至 2 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26.我国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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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手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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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康,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

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

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

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

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

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4.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

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

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

而专门设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

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

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52页

25.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

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责任,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关系下

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 1至 2 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

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26.我国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

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

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

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53页

27.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

扰?

劳动场所,是指职工因工作而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用人单位

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包括日常办公场所和其他履行

职责的场所,还包括本职工作的适当延伸场所,例如,公司组织

的旅行、社交活动、下班后的聚会等场所。

由于劳动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中,故

用人单位应当对性骚扰承担主要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

止任 何人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

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同时,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建立适当的

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

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比如: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以条文形式严禁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并规定严格的处罚责任;

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窗口;张贴

禁止性骚扰女职工的宣传画、警示牌,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

(2)用人单位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

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接到女职工求助请求后,应

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同时,教育女职工自尊,鼓励女职工

勇敢制止不良企图,并为女职工提供帮助。

女职工应保持警惕心理,做好预防工作,在劳动场所除加强

第54页

自我防范之外,还应注意夏日着装;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

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一旦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应及时

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和有关机构投诉;

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

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女职工怀孕、流产或者生育期间能否离婚?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

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29.何为家庭暴力?女职工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

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

为。2015 年 12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并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

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

障。

家庭暴力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女职工作为家庭的重要成

员,应当学好用好《反家庭暴力法》,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女职

工要注意:

(1)树立一种意识,即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丑”,它已经

第55页

上升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早已经过

时,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大胆地说出来。

(2)在紧急情况下,要学会求助于外界。《反家庭暴力法》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

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

律责任等。

(3)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在遭遇

家庭暴力时,可以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或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

如老人或者孩子);伤势严重时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好

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

的有力证据。

(4)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

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30.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一方与职工一

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

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

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

项集体合同。”

第56页

3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

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

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

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

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

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公示或告知等程序,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

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

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

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

而存在。

33.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主要有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

第57页

一是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由

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

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

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

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

担任。

二是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是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

工工作者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

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协商签约。

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

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3)报送与审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履约及监督检查。

第58页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用人

单位及时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公示,或者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

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

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

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

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34.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

为、 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妇女权

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

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广大

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

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

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女

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

寻求帮助。

(2)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第59页

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

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

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

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决

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

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

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

令改正,并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第60页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

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

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

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

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

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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