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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
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
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