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
清光绪·茶叶末釉荸荠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制六字双行楷书款
说明:本品为荸荠瓶形,器型庄重,曲线优美,通体施茶叶末釉,深沉典雅,厚重古朴,实为陈设佳器,
底刻大清光绪年制六字双行楷书款,为光绪官窑典型器。
H:32.5cm
起拍价:80,000
668
668
清光绪·茶叶末釉荸荠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制六字双行楷书款
说明:本品为荸荠瓶形,器型庄重,曲线优美,通体施茶叶末釉,深沉典雅,厚重古朴,实为陈设佳器,
底刻大清光绪年制六字双行楷书款,为光绪官窑典型器。
H:32.5cm
起拍价:80,000
668
669
清同治·钧红窑变釉贯耳瓶
款识:大清同治年制六字楷书款
说明:贯耳瓶器形仿古代投壶式样,倭口近似海棠形,颈部对称贴塑管状双耳,下腹鼓,底承圈
足。造型端庄,古朴大方,通体施窑变釉,别无繁饰,仅腹部双面凸起圆杏形开光。釉质厚润萤亮,
四角窑变呈火焰兰色,深邃幽远,虽素面,却以釉色为饰,达到了一种独特的装饰效果,底刻大
清同治年制六字楷书款,为官窑典型制式。
H:31.5cm
起拍价: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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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清光绪·青花双凤纹大盖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制六字楷书款
来源:嘉德 57 期 3306
说明:本品为盖碗一套,器型硕大,器型端庄大气,胎质
洁白细腻,釉面洁白润泽,盖面及器身均绘双凤如意云纹,
盖里及器内底均绘对头凤纹,绘画工致,青花发色青翠典
雅,盖底及器底均书大清光绪年制六字楷书款。
D:26.2cm
起拍价:20,000
670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参照国际通行惯
例制定和公示。
第 2 条 名词解释
在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及释义:
(1)“本公司”指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华夏古玩城 C033 以及今后可能变更
的工商信息注册地址;
(3)“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非另有说明或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4)“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
件或资格。除非另有说明或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5)“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
(6)“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7)“拍卖日”指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
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8)“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9)“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
的价格;
(10)“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
其他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后的余额;
(11)“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
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12)“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
保管、包装、存储、运输、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
其他费用;
(13)“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
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14)“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
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但非确定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需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收费标准为
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第 3 条 特别提示
(1)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
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
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2)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
何赔偿。
(3)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
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4)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
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4 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
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
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
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规则内容及条款。
第 5 条 关于瑕疵担保
本公司所有拍卖会均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
何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形态进行拍卖。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
年代、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
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
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
年代、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 6 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
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的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
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
照片、图示、图录、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 7 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
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
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
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 8 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1)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
信息网络传播、音视频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
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
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4)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
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
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 9 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
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
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
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 10 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息说明(包括标注款、传等提示),通
过拍卖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
价;
(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
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
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
的决定权 ;
(5)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
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 11 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
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
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
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
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
本规则第 2 条第(15)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
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第 12 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
卖活动:
(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的;
(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5)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6)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
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用于弥补本公司因拍卖中止
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第 13 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
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
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
赔偿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
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 14 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
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
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
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
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
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 15 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
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 16 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
拍卖规则
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
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 17 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
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
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 18 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
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
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2)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3)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 19 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
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
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 20 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 21 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
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46 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
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 22 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
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 23 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 47 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
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
委托人承担。
第 24 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 47 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
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
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 25 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
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
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
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
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
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
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 24 条等规定
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
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
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第 26 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
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
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
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
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27 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
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 28 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 29 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
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
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
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
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
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
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
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 31 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
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
参考价、图片音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
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 32 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
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
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
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无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
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
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 33 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
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
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
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 34 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
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
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 / 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 35 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
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
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
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
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 36 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
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
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无任何欠款,
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
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
欠付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
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 37 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
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 38 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
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 39 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
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 40 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 36
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
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
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
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
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提出异议。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
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 41 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42 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
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 43 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1)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2)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
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3)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4)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5)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 44 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
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
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45 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
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
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
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
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
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
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
也无论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
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
受人承担。
第 46 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
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向委托
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 47 条 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
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
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 48 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
第 49 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 50 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
受人自行承担:
(1)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2)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3)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 51 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
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
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
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
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
以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
标的。
第 52 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
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
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
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
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 53 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进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
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
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
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
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
款的理由。
第 54 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
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1)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
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
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
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
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
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
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2)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
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3)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拍卖成
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 5 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
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
有权保留该利息;
(4)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
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5)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
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
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6) 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
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
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
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7)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
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
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8) 将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
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
款项。
第 55 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 47 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
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1)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
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 / 或风险均
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
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2)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
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
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
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
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 56 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
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
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 57 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
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住所、身份信息),
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
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
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 ( 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 )。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
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
构,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
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例如运输公司或仓
储公司 ) 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
所述。
第 58 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
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 59 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音
视频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音视频或
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 60 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
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为准。
第 61 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
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
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信息、移动客户端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
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
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 62 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
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 63 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
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64 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
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
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 65 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 6 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 25 条中所述之撤销交
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
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 66 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 67 条 解释权
本公司全权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8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
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
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
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
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
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
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
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
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
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
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
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
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
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
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
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
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
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
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
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
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
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
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
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
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
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
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
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
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拍卖法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之拍卖品按表格所列之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承诺
接受如下条件:
一、本人承诺已仔细阅读本图录中的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拍卖规则,并同意拍卖规则中的一切
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本人将按本公司刊印在图录上的《拍卖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并领取拍卖品。
三、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本人不追究北京瓷
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代理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本人须于拍卖日前12小时向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及有效证件,并向本公司
预付表内所列委托价30%的款项(不得低于壹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此标的拍卖前仍未收到相关款项,则此
委托失效。
邮寄至
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华夏古玩城C033
公司电话:13671111046
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23春季文物拍卖会
委托竞投授权书
拍卖现场请致电:13671111046 15001360564
开户名称: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华威路支行
账号:110062116013002597403
图录号 作品 出价
(人民币)
此表格可复印使用
拍卖时间:2023年3月18日-3月19日
请仔细核查所写内容: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传真:
委托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北京瓷爱一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夏古玩城C033
电话:13671111046
微信:wangyujie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