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3-12-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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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51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银漫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 499 万元人民币罚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4.兴业矿业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兴业矿业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300 万元人民币罚款。5.安邦公司,对安全验收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6.安顺公司,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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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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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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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赵楠,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白音华矿山救护中心职工(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2007 年 3 月至今借调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2013 年至2018 年10 月任原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股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作出严肃处理。(六)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人员(共 10 人)。

54.罗虎在,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给予批评教育。

55.于小红,非党派,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监管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给予通报批评。56.那木拉,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长,给予通报批评。

57.吉胡兰,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58.张骁,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59.王伟尧,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60.新吉勒呼,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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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委书记,给予通报批评。61.哈斯图亚,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通报批评。62.毕力格巴特尔,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政府副镇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给予通报批评。63.白银满都拉,非党派,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科员,给予通报批评。(七)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1.温建西乌分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由西乌珠穆沁旗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 温建矿山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温建矿山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499 万元人民币罚款,通报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应急管理部将温建矿山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3.银漫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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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银漫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 499 万元人民币罚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4.兴业矿业公司,建议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兴业矿业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300 万元人民币罚款。5.安邦公司,对安全验收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6.安顺公司,对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在非煤矿山领域中开展的技术服务从严管控;并由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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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八)其他建议。

1.建议对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2.责成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向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责成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向锡林郭勒盟党委、行政公署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锡林郭勒盟党委、行政公署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兴业矿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线索和事故车辆非法经营销售的问题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九、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强化人员出入井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及时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出入井及井下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的管理,加大安全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力度,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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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可靠运转;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一是突出解决发包单位以包代管,转嫁安全责任问题。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有关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格审核承包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切实强化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责,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部人员认真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只挂靠安全资质、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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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三)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斜坡道运送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对斜坡道主要设计用途是否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运输人员车辆是否采用内置封闭式湿式制动器,运输人员车辆是否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全面整治,对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胶轮车要立即停止使用、强制淘汰,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运输车辆在井下行驶,严禁不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的斜坡道运送人员出入井。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对目前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运人车辆不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强化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手段,强化安全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考核监督,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大纲,研究安全培训方式方法,优化更新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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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授课内容,强化法律法规、案例警示、安全理论技术、应急处置及实际操作等专题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入神,切实提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安全培训理论考试监督检查力度,扎实推进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严把“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出口关。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依法加强企业全员培训执法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办法,积极帮助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开展全员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五)切实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转借资质证书、不到现场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规范性文件,明确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规范其从业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确保技术服务能够客观、如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为安全监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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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六)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的社会宣传,鼓励企业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并落实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门户网站、举报微信、举报电话等方式构建举报投诉平台,凝聚社会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机制,落实审查登记、受理告知、核查处理、书面答复等基本程序,实现对举报信息的受理、转办、查处、回复、结案、公示等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要认真做好举报投诉信息的分析整理,定期分析举报投诉的来源、类别、趋势、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七)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加大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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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淘汰落后设备设施、外包工程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在使用淘汰设备设施和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八)强化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2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完善安全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专业监管人员,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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