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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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1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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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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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

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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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

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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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

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

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

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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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

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

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

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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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

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

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

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50 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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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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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

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

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

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

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

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

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

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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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

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

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二条

4《.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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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

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

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

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第60页

57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

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

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

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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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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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

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

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

目标准》第一条

3《.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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