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
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
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