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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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53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政策依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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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

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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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二十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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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

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

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

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

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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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 年 3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二十八)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

个人

【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

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

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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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

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

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

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

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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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

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的比例不低于 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

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

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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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

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享受本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

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

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以

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规定适用税收

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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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二十九)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

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

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纳税。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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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5〕9 号)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三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

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后,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

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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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

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

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

相关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三十一)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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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

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

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

29 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

惠政策。

【享受条件】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

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得变更。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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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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