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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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
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