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发布时间:2023-5-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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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招商引资政策Investment Policies04 优惠政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动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健康养老、电子商务、会展博览“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集聚发展、科技赋能、品牌引领、产城融合,大力发展“六优”产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增容扩量、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进“六优”产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效提升,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质效优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六优”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六优”产业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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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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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项目概况 :

项目规划建设“室内沙疗馆 + 室外沙疗区”综合沙疗中心、盐疗城堡、疗愈康养中心、户外沙漠休

憩区等内容,融入按摩、养生餐、红酒、咖啡、盐疗美容、盐疗瘦身等服务,打造成为沙坡头景区特色

康养旅游项目。

◆项目单位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局

◆项目地点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估算投资 :8500(万元)

◆合作方式 :合资入股或独资开发建设运营

◆联系人 :赵旭东

◆联系方式 :0955-7012402

◆联系单位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局

64 沙疗养生谷项目

◆项目概况 :

中卫高铁商圈旅游项目是

依托自身独特的交通和旅游资

源优势所推出的一项重大招商

项目,以“旅游 + 购物 + 娱乐”

为主题,打造多元业态商圈,增

添中卫区域经济发展新活力。

◆项目单位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局

◆项目地点 :中卫市沙坡头区

◆估算投资 :200000(万元)

◆合作方式 :合资入股或独资开发建设运营

◆联系人 :赵旭东

◆联系方式 :0955-7012402

◆联系单位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局

65 中卫高铁商圈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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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策

Investment

Policies

04 优惠政策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支持“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动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健康养老、电

子商务、会展博览“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集聚发展、科技

赋能、品牌引领、产城融合,大力发展“六优”产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增容扩量、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

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进“六优”产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效提升,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

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质效优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六优”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公平竞争中提升“六优”产业竞争力。

渐次推进、重点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围绕“六优”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分阶段有侧重给

予财政支持保障。

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加快数字赋能发展,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业态、

新模式蓬勃发展,培育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措施

1. 高水平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支持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重点项

目建设,构建宁夏旅游环线。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年实际利息的 80%。

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

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分别给予 100—

300 万元不等的资金扶持。对积极主动作为、有创新政策举措、推动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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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激励。

2. 持续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竞争力。建立产业主体梯次培育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引进国际品牌企

业、区外大型文化和旅游企业,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研发,培育发展新型文化旅游消费模式,推动文化

旅游产业全面转型升级。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支持文化旅游与葡萄酒、枸杞、体育、康养等产业

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民宿旅游、冰雪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用足用好旅游宣传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和宣传促销,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宁夏整体形象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支持现代物流产业政策措施

3. 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实现铁路进矿、进厂、进园,覆盖区内重点工

业企业、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形成“中长途大宗物资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物流运输发展格局。支持银川市

申报国家物流枢纽,努力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通过承载国家冷链物流北部大通道建设,接入“四横

四纵”国家冷链物流骨干通道网络。优化完善重点综合物流园区、各级分拨配送中心的设施和功能,在全

区形成高效便捷、覆盖全域的三级商贸物流网络体系。支持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在欧美、“一带

一路”沿线国家、RCEP 成员国等国际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

4. 大力提升物流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积极发展数字物流,支持互联网道路货运发展,深化大数据技

术应用,降低车辆空驶率。对发展水平高、示范引领强的物流数智化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财

政支持。围绕“六新”产业发展需求,引导现代物流企业拓展上下游产业链,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级市、

县(区)和骨干企业申报商务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对成功入选示范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高效衔接,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

综合运输效率。

5. 实施冷链扩容增效行动。围绕“六特”产业的发展需求,加大高标准产地预冷保鲜、低温分拣集配、

冷链加工仓储配送、冷链物流集散等设施建设,打造运营良好、需求旺盛、布局集中、条件成熟的重点冷链

物流园区。创新实施“中央厨房 + 食材冷链配送”、“电子商务 + 生鲜宅配”冷链配送新业态,提升商贸冷链

的便利性、灵活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6. 积极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客货邮商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寄递物流服务水平。积极引

进国家 5A 级物流企业来宁投资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且在宁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

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 1% 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评定的 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100 万、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现代金融产业政策措施

7. 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引进、新设各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按所

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 1% 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引进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落

实按购置办公营业用房买价 1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外,再给予 50 万元开办费补贴 ;各

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生态移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8. 健全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自治区政府分阶段奖励 1000 万元,并对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500 万元奖励 ;支持区域

股权市场发展,每挂牌 1 家企业奖励 1 万元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 2% 的财政贴息 ;加快发展保险市场,

鼓励保险机构不断扩大保险产品,逐步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

制 ;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现代

金融的积极性,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 50 万元,对辅导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

机构每家奖励 10 万元。

9. 做优做强地方金融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深耕本土,健全完善现代金融企业

制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吸收合并等方式多渠道补充资本,有效增

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增加绿色金融供给,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

信贷额度的 0.3‰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深化与国担基金合作,将再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年度规

模扩大至 100 亿元,增加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 7000 万元。

(四)支持健康养老产业政策措施

10. 织牢织密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农村老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等给予运营补贴。

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为生活困难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养老服务。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生活困难的

老年人家庭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支持养老机构开展护理型床位改造。

11. 支持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竞争性评审机制,公开择优确

定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示范点,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改善配齐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设备,拓宽医养结合服务功能,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1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相应许可的非营利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普通型养老床位,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8000 元一次性开

办补助,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给予每张 13000 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租用房且租期 5 年

(含)以上的普通型养老床位,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一次性开办补助。租用房且租期 5 年

(含)以上的护理型床位,给予每张床位 8000 元一次性开办补助,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业发展。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政策措施

13. 支持电子商务集群壮大发展。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培

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培育电子商务主体提升发展。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

总部入驻宁夏或在宁夏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

102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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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示范基地(园区)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

务企业实物产品、服务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一定比例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14. 支持电子商务供应链打造。支持网货基地打造,鼓励各市、县(区)打造农产品、消费品网销品牌

生产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网货生产基地,给予基地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品牌

打造,支持各市、县(区)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知名网货大品类产品,对

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 ;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对开展经认

定的年度电子商务培训、创业辅导、交流沙龙、资源对接和投融资服务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机构,达到

一定场次和人数要求的,对每个承办机构进行补助。

15. 支持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

商务融合发展,对在线销售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支持发展数字经济、

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对开展“新零售”等数字商务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支持各地着眼常态化疫情应急保供形势,发展无接触配送、社区团购、共

同配送等新模式,对应急保供企业按照线上销售的 1% 给予奖补支持。

16. 巩固提升农村电商成效,营造全区电商产业发展氛围。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电商重点目标任务,重点支持各地推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提质升级、提升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协同

发展、培育农村电商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

(六)支持会展博览产业政策措施

17. 培育品牌会展博览项目。支持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科

技会展、旅游会展、体育会展、文化会展、国际会议、国内会议、博览会、其他展览、贸易洽谈、生活消费品

会展博览项目 ;支持国外展商数量(参展国家不少于 3 个)或展览面积 10% 以上的国际性会展博览项目 ;

支持其他有利于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18. 培育壮大会展博览主体。对招商引资落户我区的知名会展博览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举办

2 万平方米以上品牌会展博览项目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我

区会展博览项目,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对加入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

(ICCA)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的我区会展博览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19. 培育会展博览营商环境。支持重点会展博览场馆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提质升级项目,补助

资金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10%,每个场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引进(申办)500 人以上的会议、论坛或

面积达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发生的申办费,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

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区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会展博览项目,可按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中明确的补助标准上浮 3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按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开展全

区会展博览宣传推广、项目评估,建立会展博览统计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展博览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会展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

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重要

力量。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

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全方位优化提升有利于民营经济创业创

新创造的政策制度和发展环境,推动形成民营经济总量规模更大、质量效益更高、创新能力更强、产业结构

更优、发展活力更足的良好发展生态,开启民营企业加速度壮大新征程,开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 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深

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

点行业领域相关业务,以及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引导民间投资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

托基金(REITs)、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积极参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

资建设和运营。选择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

博览人才培养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六优”产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六优”产业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工作方案,

细化支持举措,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二)强化资金监管。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的有关要求,规范资金管理和支付,加快项目资金

支付进度,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

全高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三微一端”等多元化载体,准确

解读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向,指导用好各项支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六优”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22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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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接机制,提高民间资本投资信心和收益预期。(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人行

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

2. 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持续清理废除妨碍

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开展与企业

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专项清理工作,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

能性转变。(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商务厅、财政厅、司法厅,各市、县(区〕)

3.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互联网十公共资源交易”,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杜

绝交易活动中的人为干扰,降低交易主体成本。依法清理排斥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供应商规模、成立年

限、产品产地来源等与业务能力无关、地域歧视性的门槛壁垒。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

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

和水平,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市、县〔区〕)

4.规范市场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和退出程序,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

惩戒。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十监管”

改革,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对创新型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完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切实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政府定价或市场指导价管理,完善信

用评估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输配

电价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电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 ;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

节价格监管,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推动生

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首违免罚制度落实。(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

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

二、完善保障有效的政策环境

5. 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等各项“减免缓退”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全面落实国家失业、工伤保险和稳岗返还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

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模式,切实减轻企

业缴费负担。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政策辅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自治区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

6.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设备更新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

扩大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扩大“信易贷”、“专精

特新贷”、“宁科贷”规模,发展票据、订单、应收账款、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以及设备、原材料、

活体牲畜等抵押、浮动抵押、质押融资,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设立总授信额度不低于 50 亿元的专项

贷款“宁岗贷”,支持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责

的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依法依规放宽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依托自

治区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开展常态化银企对接。完善信贷风险担保补偿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池规模,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支持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精准画像,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鼓励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责任单位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7. 完善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推动实施企业上市“明珠计划”,落实分阶段奖励政策,自治区累计给予每

户企业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对成功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自治区财政按每户增加专项转移支付 500 万元

给予奖励。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融资,对首次进入新三板、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 30 万

元、5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按每户 1 万元的标准给予挂牌服务补贴。鼓励和引

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对成功发债的民

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 2% 的贴息。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责

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

8. 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完善“标准地”

制度。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

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

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

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履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

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

9. 加强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

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

低碳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 160 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低压用电实施“零投资”

报装。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责任单位 :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

10. 加强民营企业引才和用工服务。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持续推进“才聚宁夏 1134”行动,

106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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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与国有企业享受平等政策待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带培带教等方

式,柔性引进一批学术技术水平高、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化人才分类评

价机制,在民营企业中探索实行“以薪定才”制度。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校企联动、学做结合、

学工交替”培育高技能人才新模式。引导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服务、精准服务,提

高“空岗”供需对接效率。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与民营企业深化合作,强化跨区域、

点对点劳务输送。(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三、构建改革引领的创新环境

11.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对新获批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的奖补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开展科研攻关、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挂帅,着力提升民营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 3% 的规上工业企业,按

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 10% 的比例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补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 20% 的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 8 奖补。持续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东西部

科技合作,强化智力、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

共享。落实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科技成果奖励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

型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牵头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 :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各市、

县(区〕)

12. 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

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

善激励约束机制。动态发布《自治区国有企业拟实施混改企业名录》,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

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运用技改贴息、节能降耗、产业转型升级专

项等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聚焦技术更新、设备更新、系统更新、节能降碳等关键环节加快转型升级。支

持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工业固废资源化外运、路基填筑、大型工程建设、土地生态修复等新增利用

量的企业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后新增产值和税收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

按其产值增加部分给予奖励。优化调整大企业培育政策,对年产值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

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和 40 万元奖励。深入推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对入选自治区“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0 万元和

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

市 场监管厅,各市、县〔区〕)

13. 支持民营企业抢跑产业新赛道。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快产业迭代升级步伐,加快完善支持

民营企业前瞻性布局新赛道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在元宇宙、预制菜、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数

字经济、创意文旅等领域前瞻性布局一批新赛道企业,协同推进新载体、新生态、新体系发展。围绕“六新”

等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在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氢能、新型储能等优势领域加快成长 ;围绕“六特”等产

业,鼓励民营企业在预制菜、优质种业、休闲农业等特色领域创新发展 ;围绕“六优”等产业,引导民营企

业在跨境电商、创意文旅等潜能领域加速突破。以数字经济为引领,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抢占新赛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东数西算”示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国家级数据供应链培育“三大基地”

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生产方式、组织与管理、

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创建 5G 全连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推动建设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云平台服务商

免费提供云基础设施(IAAS),以服务补贴券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公共云平台资源。加快新一代信息

技术应用部署,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

造、柔性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培育一批“小灯塔”企业。(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各市、县〔区〕)

14. 支持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建设。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细分领域,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

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对嵌入国内外知名企业产业链的

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深入实施国家扩大内需战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向

乡村产业振兴领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资

金奖励 ;每年支持 20 个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技术装备改造升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奖补资金 50 万元,不

断扩大特色优势产品高端供给。支持“链主”培育,引导中小企业“卡链补位”,构建链式产业发展生态,对

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的自治区链主企业,每家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奖励 ;对成功配套区内链主企业,并

建立长期供货机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50 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

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15.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深入贯彻实施《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

改革,全面落实评价结果“三挂钩”奖惩政策。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分批有序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力

争高频事项覆盖率达 50%。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新设立企业 100%

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提升企业开办 0.5 个工作日办理质效。加快全

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各业务系统全面融合对接,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全程网办

率达到 90% 以上。建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办理”、“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等办理机制,深入

108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09

第57页

实施企业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责任单位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公安厅、自

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

16. 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民营企业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

门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重大关切,提升市场信心和预期。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

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

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合理设定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不搞“一刀切”。健全政策实施

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清理和调整效果不佳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市、

县(区])

17.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

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责

任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

18. 健全企业服务常态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分行业分地区建立完善干部包联工作

制度。打造“随申办”企业云移动端服务,为企业提供事项办理、信息查询、惠企政策发布、利企项目申报

等服务内容,推进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实现“免申即享”、“政策体验”全覆盖。围绕

重点产业链,开展“一链一策一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我的宁夏”APP 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企业问题诉求“直通车”制度,实现投诉处理全环节全过程“闭环”

管理。发挥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通过“菜单式”、“定制化”服务模式,持续推动企业服务向技术改

造、研发覆盖、升规入统、上市培育、数字赋能、扩大投资、产业招商、管理创新深化。(责任单位 :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

门〔单位],各市、县〔区〕)

五、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19. 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依法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加大对民

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

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涉财产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结合具体案件

情况适用繁简分流,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支持各市、县(区)建立公益性法律组织,对确

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厅,

各市、县(区〕)

20.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

的财产。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

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行涉税事项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自查

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广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机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

权益。加强涉政府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梳理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治理,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责

任单位 :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高级法院、检察院、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

21. 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管理体

制,探索建立全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积极提供信息挂牌、交易撮 15 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健全知识

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

制。(责任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高级法院,各市、县〔区〕)

22.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

注销“一网”服务,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启动资金,支持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依法履职,

缩短破产处置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在破产清算重整中可享受相

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责

任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财政厅、高级法院、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

六、创建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

23.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贯彻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打造诚

信投资环境,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加强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政务领域诚信建设,推动政府机构自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落实合

同承诺、依法诚信履约。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毁约,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情况发生,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

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健

全防范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无分歧账款实现“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 :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高级法院,各市、县(区〕)

24. 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各类信用主体、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及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

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引导市场主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自主、便捷、快速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信用修

复效率。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责任单位 :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厅、工商联、高级法院、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

25.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举办宁商大会,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宁夏百强”民营

110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11

第58页

企业评选发布活动,立标杆、树典型,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精

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兴业报国的担当精神、诚信守法的法治精神,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建设一流企业。

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着力加强新生代企业家的培育,支持帮助

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 :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工商联,各市、县〔区〕)

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26. 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贡献、重要地位、重要作用,高度重视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把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要坚持党政“一把手”统筹主抓,最大限度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最大

程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要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力凝聚力,汇聚万众一心、团结奋斗的磅

礴力量。(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各市、县〔区〕)

27. 健全组织体系。发挥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完善工作

联席会议机制,压实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与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民营经济研判调度。健

全市、县(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和法律维权服务机构、

企业服务工作机构,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网络。(责任单位 :自治

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各市、县(区〕)

28. 规范政商交往。全面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引导各级干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

服务水平。加强容错纠错和监督检查,防范治理“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突出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

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民营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各

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群团组织中兼任相关职务。(责任单位 :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各市、县(区〕)

29.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坚持“日常评议 + 集中测评”,推动提升政务服

务效能。优化民营经济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三次产业领域民营企业运行的统计监测、分析研究,为政

策执行和调整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

务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

30. 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坚持应建尽建、优

化设置,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等方式,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沟

通协调机制、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民营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

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各市、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有利因素,推动开展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

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

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

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

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第四条 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

31. 强化督查问责。将全方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自治区党委和政

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进一步建立完善政治督查、政治考

察、政治巡视巡察“三察(查)一体”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持续督导各地各部门(单位)担当履职尽责,重

点聚焦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兑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举一

反三解决问题,形成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项目、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对人为设置障碍、“守

着权力不办事”、“拿着公章难为人”的相关部门(单位)和干部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 :自治

区纪委监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政府办公厅)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制定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

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发展实际和工作

职能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同步协调推进现有其他各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有效落

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18]39 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 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112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13

第59页

实“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资金奖补

第五条 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 1 亿元、5 亿元、3 亿元以上的

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实缴)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不足 1 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国(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区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

当年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所在市、县(区)

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

第八条 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 1000 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科技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投资者,使用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补助。具体为 :

(一)对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投资者在宁新设立整建制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给

予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支持 ;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的支持。

(二)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 1000 万元支持 ;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

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支持 ;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投资者一次

性 500 万元的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部级研发平台,给予投资者一次性 100 万元的支持。

(三)对投资者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并应用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

权折算金额的 30% 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 500 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

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 2% 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或行业领军企业

的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房租、水电、取暖、物业等办公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所

在县(市、区)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

(一)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 ;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

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3 年。

(三)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四)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

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

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有关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土地优惠政策,具体为 :

(一)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全面保障用地计划指标,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

准地”制度,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 40% 以上、投资强度增加 10% 以上的项目,可采

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保障用地指标。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

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

增收土地价款。

(三)对投资 2 亿元(含)以上,且投资额 80% 以上用于农业生产、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和创意农业等

方面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发区)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

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水

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和指标倾斜。

第十五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采取引

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厂房、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建厂房的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所

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第三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

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 :直租方式补

贴比例 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 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补助 :

(一)对投资者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所在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

分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114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15

第60页

宁夏自来水收费标准 (单位 :元 /m3

宁夏电网输配电价表 (单位 :元 / 千瓦时(含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序号 分类市、县 居民生活

一级水价

特行用水 特行用水 执行文件

行政 工业 商业 (定额内)

1 银川市 2.40 3.30 20.00 银价发【2015】6 号

银价发【2017】19 号

2 永宁县 1.60 2.90 16.00 永发改发【2010】157 号

3 贺兰县 1.60 2.90 12.00 贺经改发【2012】228 号

4 灵武市 1.60 2.50 2.90 10.00 灵价发【2016】04 号

5 吴忠市 2.15 3.20 12.00 吴价发【2017】15 号

6 盐池县 2.40 4.00 4.00 5.00 5.80 盐发改发【2019】501 号

7 同心县 2.55 3.90 4.20 5.00 6.40 同发改发【2008】326 号

8 青铜峡市 1.50 2.50 4.50 青价字【2005】70 号

青价字【2016】21 号

9 石嘴山市 1.60 2.60 6.00 石价发【2018】6 号

10 平罗县 1.80 3.50 15.00 平法科发【2015】131 号

11 中卫市 1.60 2.60 2.40 2.60 10.00 卫价发【2013】11 号

卫价发【2016】26 号

12 中宁县 1.60 2.80 6.00 中宁发改发【2015】53 号

13 海原县 2.40 5.40 7.00 海发改发【2018】357 号

海政办发【2017】157 号

14 固原市 2.30 3.80 8.70 固政规发【2019】8 号

15 彭阳县 2.60 5.95 10.00 彭政发【2017】209 号

16 西吉县 2.30 4.50 5.50 7.50 西发改发【2018】219 号

17 隆德县 1.60 3.70 8.70 隆政发【2011】91 号

18 经源县 1.30 1.80 2.50 3.00 泾政办发【2018】128 号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不满 1

千伏

1-10 千

35-110

千伏以

110 千

220 千

330 千

伏及以

(元 / 千瓦·月) (元 / 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

其他用电

单一制 0.2096 0.1896 0.1696

两部制 0.1108 0.0958 0.0808 0.0658 0.0578 30 20

注:1. 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2. 表中个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125 分钱;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12 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钱。

(二)对投资者全职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优先纳入

所在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全职型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每年可给予 3 万元至 20

万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 5 年。对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可提供最高 100 万元购房补贴

或最高 220 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信用等级 3A 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

机构给予利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

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 2% 的贴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认定及认定文件的出具,由地级市商务(投促)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吸引境外投资者,或投资者在

我区开展外经贸业务的,按照外经贸发展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二十条 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各地根据投资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贡献度,可考虑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对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兑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各市、县

(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政策更新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3 月 1 日。2012 年 6 月 20 日印发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 号)同时废止,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16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17

第61页

宁夏天然气价格情况 (单位 :元 /m3

) 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 :元 / 千瓦时〔含税〕)

号 日期地区 居民和非居民气价及执行文号

分类天然气价格及执行时间 执行文号

1 银川市

居民:1.86元/m3

   (2021年5月8日) 银发改发【2021】66号

非居民:3.05元/m3

    (2021年12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银发改发【2021】232号

银发改发【2021】66号

2 石嘴山市

居民:1.89元/m3

   (2020年3月13日) 石发改发【2020】17号

非居民:3.05元/m3

    (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1.93元/m3

(非采暖季价格)

石发改发【2021】162号

3 吴忠市

居民:1.85元/m3

(2021年5月25日) 吴发改发【2021】38号

吴发改发【2021】88号

非居民:2.93元/m3

    (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1.93元/m3

(非采暖季价格)

吴发改发【2021】88号

吴发改发【2021】38号

4 固原市

居民:1.91元/m3

   (2021年8月17日-2022年8月31日)

固市发改【2021】74号

固市发改【2022】6号

非居民:2.93元/m3

    (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1.98元/m3

(非采暖季价格)

固市发改【2022】6号

5 中卫市

居民:1.92元/m3

(2021年8月4日) 卫发改发【2021】134号

非居民:3.05元/m3

    (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1.96元/m3

(非采暖季价格)

卫发改发【2021】267号

卫发改发【2021】134号

6 宁东

居民:1.80元/m3

(2021年4月1日) 宁东管(经)【2021】124 号

宁东管(经)【2021】367 号

非居民:2.927元/m3

    (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起执行采暖季价格)

    1.92元/m3

(2022年非采暖季结束后,再根据规定进行联动)

宁东管(经)【2021】124 号

宁东管(经)【2021】367 号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户一表

月用电量170千瓦时及以下 0.4486

月用电量171-260千瓦时 0.4986

月用电量261千瓦时及以上 0.7486

合表用户 0.4986 0.4986

二、农业生产用电 0.4730 0.4630 0.4530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0.3020 0.2920 0.2820

多级扬水用电 0.106

注:上表所列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125 分钱,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0.12 分钱。

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执行

118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119

第6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0951-6025600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1-6889035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1-6147909

金凤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1-3051633

西夏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1-8829856

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1-8012650

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1-8067879

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1-7654229

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2-2218855

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2-2019005

惠农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2-3020055

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2-6093720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3-2035663

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3-2666582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3-5099690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3-6020218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3-8026031

青铜峡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0953-3050675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2025450

原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2031791

西吉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3012445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6011808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5679191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4-7013567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0955-7687001

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0955-7630204

中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5-5036036

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0955-4014226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0951-5918330

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0951-8556860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0951-5102503

宁夏招商联系方式

120 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招商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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