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3-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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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执纪审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

—7—第十六条 在亏损责任追究工作中,证明项目亏损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责任亏损金额应当依据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相关金额。第十八条 责任亏损区分标准:(一)一般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在 5%(不含)以内的;(二)较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1000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5%(含)-10%(不含)的;(三)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至 3000 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10%(含)-20%(不含)的;(四)特别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超过 20%(含)的。第五章 亏损责任划分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人员责任区分:(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亏损和后果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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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十六条 在亏损责任追究工作中,证明项目亏损真实情况

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责任亏损金额应当依据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

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

应当按照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相关金额。

第十八条 责任亏损区分标准:

(一)一般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

下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在 5%(不含)以内的;

(二)较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5%(含)-10%(不含)的;

(三)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

上至 3000 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10%(含)-20%

(不含)的;

(四)特别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以上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超过 20%(含)的。

第五章 亏损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人员责任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亏损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亏损或后果负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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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应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亏损和

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监管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监管的工作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亏损或后果承担监管责任的管

理人员。

第六章 亏损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项目亏损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组织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经济赔偿、职务禁入限制、移送地方监察机关等。

(一)组织处理:是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为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等;

(二)党纪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务处分是指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经济赔偿:是指按照责任亏损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的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可以直接赔偿,也可以从本人应得薪金中扣

除,但要依法保证其最低生活标准。

(四)职务禁入限制:是指在 1 至 5 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同

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

(五)移送地方监察机关:是指有关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涉

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失职等职

第53页

—9—

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及程序将相关责

任人移送地方监察机关查处。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由安

全监督部门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

究,同时根据造成损失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存

在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务禁入限制规定:

(一)对发生较大责任亏损(500 万-1000 万元内)的直接

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者,视情节轻重

决定是否禁入限制,决定禁入限制的,在 3 年限制期内不得担任

同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

(二)对发生重大责任亏损(1000 万-3000 万元内)的直接

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禁入限制,决定禁入限制的,在 5

年限制期内不得担任同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对发生重

大责任亏损(1000 万-3000 万元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

任和监管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禁入限制,决定禁入限制

的,在 3 年限制期内不得担任同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

(三)对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亏损(3000 万元及以上)的直接

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禁入限制,决定禁入限制的,终身

不得担任同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对发生特别重大责任

亏损(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

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禁入限制,决定禁入限制的,在 5

年限制期内不得担任同等岗位及以上职务,不得晋升。

第54页

— 10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一档处理;对采取措施挽回损

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亏损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问责标准等按照《责任亏损问责和

经济赔偿一览表》执行。

(二)经济赔偿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各单位可在附件 6 规

定的处理范围内,结合项目亏损比例、责任人承担的责任、配合

挽回经济损失情况及其个人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以各单

位党委会、总办会决议为准。确有特殊情况和原因的,根据具体

情况,报公司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按会议决定执行。

(三)项目因管理责任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亏损的,必要时对

项目经理可先行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的组织处理,责令其配合调

查工作,在此期间,不得调动和提拔。

(四)相关责任人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股份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合并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地方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同一事件、同一责

任人在被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而扣减奖金或绩效薪酬、承担

经济赔偿及承担其他责任追究(如项目经济责任目标奖惩等)时,

采取就高原则执行,不再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评

先,评优,提拔,重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分:

第55页

—11—

(一)情节恶劣或故意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干扰、抵制调查核实的;

(三)对发生的亏损隐瞒不报、谎报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亏损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

供证据材料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

员的;

(七)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

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及时

反映、汇报的;

(三)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五)二次经营有重大贡献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涉及退休、调离、辞职的责任人,按照组织关

系和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赔偿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组织处理

的由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需向纪检组织

进行报备。

第56页

— 12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对亏损

项目整治问责工作领导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各业务部门、职能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

任:

(一)相关业务部门不配合工作,导致审计不及时的;

(二)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审计结论不真实的;

(三)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纪检部门未及时问责和问责不力

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

赔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后,原《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暂行办法》(十五局纪办[2021]70 号)

即废止,所有项目发生的亏损项目责任追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另行规

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亏损项目清单》

2.《亏损项目减亏审计建议书》

3.《违纪违规线索移交审批表》

4.《移交材料目录》

第57页

—13—

5.《亏损责任人处理意见审批表》

6.《责任亏损问责和经济赔偿一览表》

第58页

附件1

亏损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类别

合同总价 总成本 总收入 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率

最终亏损 过程亏损

移交人: (签字) 接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9页

附件2

亏损项目减亏审计建议书

×建字【20 】第×号

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项目:

××:(单位)

20×年×月×日,本部收到了经济管理部移送的《亏损项目清单》。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亏损追究暂行办法》规定,20×年×月×日

至20×年×月×日,本部对你单位×项目进行了审计。

审计发现×项目亏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1.…;2.…;3.…;

亏损的主观原因主要是:1.…;2.…;3…。

建议你单位针对亏损原因制定并落实减亏措施,在20×年×月×日之

前向经管部门和本部门提交减亏措施报告。

(落款)

年 月 日

第60页

附件3

违纪违规线索移交审批表

线索来源

移交涉及主要违

纪违规问题

移交部门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纪委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接收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序号

责任损失

金额

责任人

责任划分标准 违反规定的具体名称和条款

姓名 职务 工作职责

此表一式两份,移交部门、接收部门各执一份

第61页

附件4

移交材料目录

序号 违纪违规事实 违反文件及条款 责任人

责任金额

(万元)

附件材料 备注

需注明违反规定的具体名称和条款,清晰界定责任人及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并附上证明性材料。

移交人: (签字) 接收人: (签字)

第62页

附件5

亏损责任人处理意见审批表

序号 责任人 职务

政治

面貌

责任亏

损项目

类别

责任亏

损数额

违纪违规事实 责任划分

党纪处分

建议

处分依据

政务处

分建议

处分依据

经济赔偿

(万元)

处分依据 备注

第63页

附件6

责任亏损问责和经济赔偿一览表

责任亏

损项目

类别

责任损失金额

直接责任 监管责任、主要责任及重要责任

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 经济赔偿 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 经济赔偿

一般责任

亏损

10万元(含)以下 —— 提醒谈话 按责任亏损的2% —— ——

按责任亏损的

1.5%

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

不含)

—— 诫勉谈话 按责任亏损的2% —— ——

按责任亏损的

1.5%

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

不含)

警告 —— 按责任亏损的2% —— 提醒谈话

按责任亏损的

1.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不含)

记过 ——

按责任亏损的

1.5% —— 诫勉谈话 按责任亏损的1%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不含)

记大过 必要的组织处理 按责任亏损的1% 警告 ——

按责任亏损的

0.8%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不含)

降级 必要的组织处理

按责任亏损的

0.7% 记过 必要的组织处理

按责任亏损的

0.5%

较大

责任亏损

超过500万至1000万(不

含)

撤销党内职务 撤职 3年内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5% 党内严重警告 记大过 3年内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4%

重大

责任亏损

超过1000万至3000万(

不含)

留党察看 留用察看 5年内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4% 撤销党内职务 降级 3年内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3%

特别重大

责任亏损

超过3000万(含) 开除党籍 留用察看 终身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3% 留党察看 撤职 5年内禁入限制

按责任亏损的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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