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十六条 在亏损责任追究工作中,证明项目亏损真实情况
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责任亏损金额应当依据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
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
应当按照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相关金额。
第十八条 责任亏损区分标准:
(一)一般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
下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在 5%(不含)以内的;
(二)较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5%(含)-10%(不含)的;
(三)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
上至 3000 万元(不含)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 10%(含)-20%
(不含)的;
(四)特别重大责任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以上或责任亏损额占合同额超过 20%(含)的。
第五章 亏损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人员责任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亏损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亏损或后果负直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