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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
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