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2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核电站【优惠内容】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收起]
[展开]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48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

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第52页

49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

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

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

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

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第53页

50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自来水厂(公司)

【优惠内容】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

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抽采的煤成(层)气的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

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第54页

51

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享受条件】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

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享受条件】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第55页

5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32 号)第四条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共伴生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共伴生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低品位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第56页

53

开采低品位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尾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

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尾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页岩气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

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享受条件】

第57页

54

开采页岩气。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

通知》(财税〔2018〕2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附件 1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第58页

55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第三条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享受条件】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

占用税。

【享受条件】

第59页

56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

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

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

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

公告》(2019 年第 81 号)附件第十五条

四、 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优惠内容】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

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0页

57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

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0 号)第一条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 CDM 项目)实施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

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

氮(N2O)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享受条件】

第61页

58

1.企业实施 CDM 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 CDM 项目取

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

企业实施 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2.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 CDM 项目的所得,并合

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0 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

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政策依据】

第62页

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74 号)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电站

【优惠内容】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

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1989)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第63页

60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

【享受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

第64页

61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

【享受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享受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享受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第65页

62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核电站

【优惠内容】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

(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条件】

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

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多媒体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