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8 月破产简报第 51 页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vMpvhvDRxLMmLNx4FPPogg
33.金诚同达: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引(以北京为例)笔者在担任某央企子公司法律顾问过程中了解到,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所辖央企,亦或是地方政府下辖国企,一般均承担着一项名为“清理僵尸企业”的处置任务,而该类企业因具有历史久远、人员更迭、资料缺失等特点,自行清算多难以实施;另外,市场上也不乏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故意不进行清算的主体,实控人借法人身份逃避债务,进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强制清算制度通过引入公权力的介入,为解决该类公司僵局与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均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本文以笔者近期在北京市办理的一宗由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笔记为底稿,经整理后形成,供读者参考。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zYrL7PpWyoX-bI7fPD2Yw
34.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保交楼”的意义及难点由于房开企业出现逾期交付是债务问题产生的,基于企业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破产事由,许多地方政府在研究解决“保交楼”问题时,往往考虑引入《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项目的续建复建。笔者认为,破产程序对于解决“保交楼”问题有积极的意义,可以通过法治手段实现项目续建复建。但也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不能忽视一些可能存在的障碍性问题和难点问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