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但未及时对劳动者进行
转岗技术培训,致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并完成绩效任务,应视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
劳动者据此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18)豫01民终1902号】
95.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员工将工作地点由郑州变更为上海,对于不愿意去上海
工作的员工,并未进行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能够认定为单方变更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因
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8)豫01民终
4869号】
9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整事项未达成一致,协商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两个岗位间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且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也低于原
岗位,属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胜任原
工作,用人单位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况,在双方协商期间就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18)豫01民终8483号】
97.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待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虽提交证据证明在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但该工资系因用人单位经营困
难,安排劳动者放假休息期间所发放,而并非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如按照该标准计
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
宗旨相悖。不应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其
经济补偿金的依据。【(2018)豫01民终10772号】
98.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销售提成,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予以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销售提成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递交辞职信并离开用人单位,该行
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故上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0)豫01民终1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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