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2022版)

发布时间:2022-2-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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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2022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但未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转岗技术培训,致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并完成绩效任务,应视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18)豫01民终1902号】95.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员工将工作地点由郑州变更为上海,对于不愿意去上海工作的员工,并未进行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能够认定为单方变更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8)豫01民终4869号】9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整事项未达成一致,协商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两个岗位间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且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也低于原岗位,属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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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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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但未及时对劳动者进行

转岗技术培训,致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并完成绩效任务,应视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

劳动者据此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18)豫01民终1902号】

95.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员工将工作地点由郑州变更为上海,对于不愿意去上海

工作的员工,并未进行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能够认定为单方变更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因

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8)豫01民终

4869号】

9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整事项未达成一致,协商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两个岗位间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且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也低于原

岗位,属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胜任原

工作,用人单位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况,在双方协商期间就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18)豫01民终8483号】

97.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待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虽提交证据证明在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但该工资系因用人单位经营困

难,安排劳动者放假休息期间所发放,而并非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如按照该标准计

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

宗旨相悖。不应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其

经济补偿金的依据。【(2018)豫01民终10772号】

98.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销售提成,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予以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销售提成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递交辞职信并离开用人单位,该行

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故上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0)豫01民终1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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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劳动者完成上年度全年工作后离职的,能否享有年终奖?

劳动者虽已离职,但其已正常完成上年度全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励。

【(2018)豫01民终8650号】

100.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因无法正常就业产生

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上述转移手续,劳动者主张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应

予支持。【(2018)豫01民再297号】

101.劳动者身份证(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与本人档案信息不一致,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应以该日期作为出

生日期作出退休审批。【(2018)豫01行终114号】

102.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未立即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是要

求劳动者限期上班,之后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之前的行为再次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用人单位具有行使解除劳动关系权利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且申请

人收到通知后返岗上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放弃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劳

动合同,故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豫01民终

9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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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页

10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

工资?

劳动者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至今一直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也未证明其主动要求

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故依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劳动者在未实际

工作的情况下诉请按照其在岗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20)豫01民终

9131号】

104.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对违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不履行该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组建工会的,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

代表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被告未履行上述法

定程序,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20)豫01民终11282号】

105.劳动者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用人单位陈述,劳动者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电客车司机工作,即通知劳动者解除与其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故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

不能胜任电客车司机已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因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合法有据。

【(2020)豫01民终9438号】

106.因调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移除微信群,劳动者能否以剥夺了劳动权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具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在实施劳动管理行为过程中,仍应严格遵守相关

劳动法律的规定,坚持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法律精神,而不应采取移除微信工作群等方式阻碍劳动者

正常工作。微信工作群是亚新地产公司安排孙丽娟工作的一种方式,是双方沟通工作的主要途径,公司

把孙某移除微信工作群的行为,明显剥夺了孙某正常工作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在孙某已主张解除双

方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孙某提供劳动条件,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日解除并判决XX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1170.92

元,符合法律规定。【(2021)豫01民终6712号】

107.劳动合同约定,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擅自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并不发放提成及奖金的条款

是否有效?

原被告签订的《河南豫升教育学校员工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被告辞职必须经原告同

意,并承担违约金且不发放提成及奖金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

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退

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X学校与王某签订

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并无不当。【(2021)豫01民终6468号】

108.用人单位安排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进行培训,女员工以需要哺乳为由向用人单位请假未获批

准,该员工未参加培训,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该劳动者?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

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中,古某哺乳期为2019年8月

27日至2020年8月26日,大家人寿于2020年5月29日安排古某自工作地点南阳到郑州培训三天,古某以

处于哺乳期需要向孩子哺乳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6月15日,公司以古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向其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综合上述事实,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古某严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2021)豫01民

终6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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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XX物业撤出裕鸿花园项目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双方

对重新入职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XX物业在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之次日直接解除与杨某伟

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2021)豫01民终5617号】

110.疫情原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劳动者能否以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并主张

经济补偿金?

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XX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梁某待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双方约定,梁某以公司私自调为待岗状态并降低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解除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

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021)豫01民终5406号】

111.劳动者失职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对该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本院认为,关于XX公司给李XX调岗、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李XX上诉称公司未与其协商即对其岗位

职级薪资进行了调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

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提交的通报载明,对加工部检验包装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

并对包括李XX在内的相关人员予以批评,该通报内容客观真实,李XX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

以证明,故XX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李XX作出降薪岗位调整并无不当,李XX已向X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其请求旭飞公司补足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豫

01民终4599号】

11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XX物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韩XX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其应当依法向韩

XX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根据韩XX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XX物业公司向韩XX支

付经济补偿金37500元,并无不当。【(2021)豫01民终2275号】

11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在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劳动合

同?

上诉人郑州XX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之前,已经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上

诉人郑州XX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已经解除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豫01民终874号】

114.《离职协议书》约定,劳动者离职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争端解决的应承担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

效?

张XX在离职时虽与誉业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但该《离职协议书》中“倘若在签订本协议后任何

一方因就劳动期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如有)想任何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争端解决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3万元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XX公司据此要求张XX向其

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2021)豫01民终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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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结合劳动者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数额、年终奖计算方法、银行流水,能否认定当年度存在年终

奖?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保护。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陈述、

2017年年终奖及激励明细、年终奖计算方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且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

负有举证责任但不能提供相应薪酬明细,认定徐某主张的2018年年终奖75000元具有较大盖然性,故判

令用人单位应予支付。【(2019)豫01民终15762号】

116.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年终奖,且支付了两年度的年终奖,企业是否有理由不予支付其他年度年终

奖?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史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年终发放年终奖金,根据查明的事实,用人单

位亦实际向史某发放了2014年度年终奖8500元及2016年度年终奖3600元,用人单位称不应支付史某欠

付的2015年度、2016年度年终奖13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用人单位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19)豫01民终2302号】

117.劳动者提交的钉钉记录显示奖金已经审批通过,用人单位以系误操作为由不予支付,该钉钉记

录能否作为要求企业支付奖金的证据?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份奖金74131.5元的诉请,原告认为已经过被告审

批,应正常支付,被告认为该奖金不属于原告所完成业绩,原告未走正常的审批流程,且被告系误操

作,不应支付原告该笔奖金。原审法院综合审查原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提供的许允民和罗和显示误操作

的短信记录系内部记录,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短信记录已告知原告。且原告提交的奖金审批显示为

审批通过,被告认为原告未走正常的审批流程,但其并未提供应走的正常流程的证据证明,因此,对于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4131.5元的奖金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2020)豫01民终17649号】

118.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数额等事

宜?

年终奖属于奖励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且某公

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在《员工手册》已作了详尽说明,故对靳某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

持。【(2019)豫01民终24137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平。本案中,某公司依据经公示的《绩效管理规定》对常某进行绩效评定,并根据绩效评定情况向常某

发放绩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常某认为绩效考核结果缺乏正当性,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1月、

2020年2月克扣的工资9000元及年终奖30000元,但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

持。常永涛不能证明智驱公司存在克扣、拖欠其工资的情形,故其要求智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豫01民终16955号】

119.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年终奖是单位设置的激励政策,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及绩效发放的奖励性奖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被告是否设置年终奖、年终奖评判标准及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19)豫01民终11773号】

奖金类

BONUS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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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页

就该主张的年终奖而论,该奖金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往往取决于职工的年度工作绩效和企业的年

度经营利润,劳动合同有年终奖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发放;没有约定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制定年

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本案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年终奖,安某亦未举证证明根据其主张年度的

工作业绩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应当获得年奖金,对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标准、方式及其他职工是否均获

得了年终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2019)豫01民终5323号】

120.计算劳动者加班费时,各项奖金是否应当计入计算基数?

一审:2016年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1500元(2017年1月22日)和全勤奖300元(2017年1月19

日),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年终奖和全勤奖为奖

金的一种,也应当计算至应发工资内,但因该两项奖金系多个月的奖金,故应当折算到每个月应发工资

中计算月平均工资,以最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审:根据张某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用人单位的上班时间、超出法定工时数、时平均工

资、已发加班工资等项计算的结果,用人单位尚应支付张某加班费27319.63元,一审判决关于加班费的

判项,并无不当。【(2020)豫01民终16955号】

121.承包人主张的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上诉人王某要求被上诉人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19097元、2015年结转至2019年的奖

金650000元、2019年年终奖金(承包收益)146593、2019年年终补贴33900元、2019年车辆补贴

25000元及退还持股会出资额120000元,剩余120000元按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分红待遇的诉讼请求,均

系基于承包合同关系产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双方就此纠纷已经另案诉讼,原审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0)豫01民终16944号】

122.聘用协议中包含各项奖金,企业能否以员工存在失职为由不予发放?

上诉人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通知书》载明:聘用张某为郑州财务总监;工作地点为河南郑州;每

月基本工资为31500元,目标季度业绩奖金为税前15000元,目标年度业绩奖金为税前180000元。目标

奖金仅为入职季度、年度的目标奖金,并非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基于目标奖金,综合公司的

经营情况、部门业绩及工作表现、业绩表现、当期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关键绩效指标(KPI)会在

张某入职30日内确定,但上诉人未能证明在张某入职30日内就关键绩效指标进行确定,亦未提供有力证

据证明张某存在失职行为,上诉人所称公司于2019年2月4日经研究不予发放张某2018年资金的研讨纪要

亦未向张某送达,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以聘用通知书中的奖金标准判令上诉人支付张某奖金105000元

合法有据,上诉人称不应支付张某奖金的依据不足。【(2020)豫01民终15299号】

126.录取通知书显示“13薪一般春节前发放,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都将不再享有”,该条款是否

有效?

本案中,涉案录取通知书显示13薪一般春节前发放,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都将不再享有,原告

于2019年11月13日离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薪工资的诉求,一审法院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年13薪工资9500元,对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13薪工资9500元的诉求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1)豫01民终7932号】

124.年终奖是否计入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经查原告工作年限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12月1日,应按四个月的工资计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于

2019领取的24,250元系2019年度年终奖,可以按月平均后计入2019年12月份的收入,即2019年12月收

入为8,809元,以此计算原告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平均月收入为7,036元,原告应获得的经济

补偿金为28,14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 货 币 性 收 入 。 ” 原 审 判 决 将 张 某2 0 2 0年 的 年 终 奖 按 月 平 均 计 入2 0 1 9年1 2月 的 收 入 并 无 不 当 。

【(2021)豫01民终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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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页

125.合同约定辞职不发放奖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关于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退还已发激励奖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河南豫升教

育学校员工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被告辞职必须经原告同意,并承担违约金且不发放提成及

奖金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该约定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退还,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

持。【(2021)豫01民终6184号】

126.制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消风险奖金账户的累计额度”的规定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

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细则》、《信用卡部其他用工形式员工

风险金方案》,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翟某进行告知,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

据。翟某主张的风险押金实为《其他用工形式员工风险金方案》中所规定的风险奖金,其作为销售主管

因违规收取员工2000元据为己有被用人单位解除派遣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他用工形式员工风险

金方案》第七条第一项中“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关系)取消风险奖金账户的累计额度”的规定,取消翟某风

险奖金账户的累计额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翟某支付风险押金14746.96元不当,本院予以

纠正。【(2021)豫01民终250号】

127.劳动者要求支付销售奖金利息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销售奖金355400元及利息的问题。结合被告公司总裁和副总裁签批的

《关于支付2018年度营销体系销售奖金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8年应得奖金

3 5 5 4 0 0元,有据、合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诉讼中支付给原告的2 3 8 6元,一审法院据实支持

353014元。原告主张奖金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21)豫01民终6524号】

128.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扣减相应的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业绩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的具有奖励性的

款项。用人单位有权就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时间进行自主决策。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业务特

殊性,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收入下降、亏损严重且预定经营目标任务未完成,决定就2020年5月份各部门

经理按照基础工资扣减20%的绩效工资,从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部门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表可以看出,有八

个部门经理均在基础工资的基础之上扣减了20%的绩效工资,此决定并非针对时任前厅部经理的李某一

人。因此,用人单位对李某5月份绩效扣款1500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之处。【(2021)

豫01民终6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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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事项的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

否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豫01民终16477

号、(2020)豫01民终1873号】

130.劳动者主张的差旅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

差旅费报销涉及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进行审核,不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2019)豫01民终11886号、(2019)豫01民终1466号】

131.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

收。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围。【(2019)豫01民终18707号、2019)豫01民终11192号、(2018)豫01民终

7185号、(2018)豫01民终9832号】

13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

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2019)豫01民终11421号、(2019)豫

01民终9969号、(2018)豫01民终3173号】

13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于劳动争

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2019)豫01民终7939号】

13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销售业绩奖励政策发生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

范围?

销售奖励政策的本质是为了激励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的特定任务而制定的临时性政策,该政策中关

于奖励部分系基于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事实而制定,因用人单位拒不兑付其政策承诺的销售奖金而引发劳

动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9)豫01民终5183号】

135.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由提起诉讼,能否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上诉人还称本案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结算明细的内容实为工资欠条,

被上诉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0)豫01民终12003号】

36

第61页

136.医生要求医院办理协助医师变更、考核等相关手续,赔偿此前未协助办理医师变更、考核手续

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路某要求医院协助路某办理医师变更、考核等相关手续,赔偿此前未协助办理医师变更、考核手续

给路某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019)豫01民

终9278号】

137.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处分,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方法,只要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作为劳动

争议案件处理。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此,张

某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2018)豫01民终11808号】

138.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吴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学院之间存在人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

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吴某的诉请不在上述

规定情形之列,且吴某作为原学校的在编教师,工资由国家财政负担,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20)豫01民终8719号】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诉人于一

审中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人事关系,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范围。【(2021)豫01民终2997号】

139.劳动者要求确认工龄时长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198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内容显示,工龄

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劳动者要求确认16年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

范 围 , 应 由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依 法 处 理 , 同 时 请 一 审 法 院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建 议 , 请 其 妥 善 解 决 。 【

(2020)豫01民终10532号】

140.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一审增加该诉求,人民法院是否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被上诉人起诉时才提出的

赔偿金问题,该项诉讼请求与其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非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具有不可分性,为减少

诉累,一审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2020)豫01民终8848号】

14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书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对劳动仲裁作出的裁决书

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效

力,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而非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故一审法院以劳动仲裁裁决书由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其不具有管辖权

为由驳回郑州普之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2020)豫01民终3412

号】

14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总公司是否应当对该争议承担连带责

任?

本案中,XX河南分院虽系XX公司的分公司,但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发放

37

第62页

工资,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保,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一审判决仅以XX河南分

院系XX的分支机构为由,认定双方对劳动者共同承担支付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予

以纠正。【(2020)豫01民终1927号】

143.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中有可执行内容的部分是否要

写入判决书中?

因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中有可执行内容的

将无法执行,故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将仲裁裁决中有可执行内容的部分写入判决主文。本案中

一审法院未将仲裁裁决中有可执行的裁决内容写入判决主文,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予以纠正。

【(2021)豫01民终1269号】

38

第63页

14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

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单方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按服务期未满年数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019)豫01民终6038

号】

145.用人单位制度不完善,未进行适当培训,劳动者受骗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

失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且未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培训,在劳动者入职较短的时间内,虽存

在工作失误,但不构成重大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豫01民终5995号】

146.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自行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的费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自行检查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9)豫01民终5469号】

147.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亦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

观点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

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等。劳动关系

的成立和存续需双方具备一致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劳动者长期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受用

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己不具有存续劳动关系的双方合意,故双

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2019)豫01民

终17688号】

观点二: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此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

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018)豫01民终9091号】

148.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劳动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予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安全风险抵押金,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

单位承担本息返还责任。【(2018)豫01民终13665号】

149.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劳动者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予

以赔偿?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20日0时起到2017年12月

10

39

第64页

19日24时止,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0000元。用人单位在人寿保险为韦某投

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2020)豫

01民终7976号】

150.待岗生活费是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的特别时效?

观点一:不适用。待岗生活费并非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对价,在性质上既不属于劳动报

酬,也不同于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惩罚性措施,仅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故劳动者主张生活费不适用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应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劳动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张信忠于2020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上诉人欧

丽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生活费,但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生活费存在时效中断或者

中止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张信忠主张2019年7月之前的生活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欧丽

公司长达12年拖欠生活费视为一个连续性状态整体予以支持存在不当之处,上诉人欧丽公司主张被上诉

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正当,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2021)豫01民终4762号】

观点二:适用。从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从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

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为61908元(1400元×60%×4个月+1600元×60%×24个月+1720元

×60%×9个月+1900元×60%×23个月)。根据王桂东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北关支行的

工资卡明细,一审法院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应向王桂东

支付的基本生活费为61908元,并无不当。【(2021)豫01民终5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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