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故障,不能反映终端真实情况。
终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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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故障,不能反映终端真实情况。
终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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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安全疏散的,消防联
动范围未包括借用部分的消防设施。
四、 防排烟系统
4.1 地下一层的建筑封闭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有效面积不足 1.2 ㎡。(违反了建筑防
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1.6 条)。
采用百叶净面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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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小于 2.0 m2,共用
前室、合用前室小于 3.0m2。(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2.2 条)。
开窗角度过小
合用前室开窗面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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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角度偏小,导致有效面积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 GB51251-2017 第 4.3.5 条)。
开窗角度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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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排烟窗(口)未设置在储烟仓内。(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3.3 条、
第 4.4.12 条)。
排烟口不在储烟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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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设置高位不便开启的自然排烟窗、排烟阀(口),未在距地 1.3-1.5m 处设置开启装置。
(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3.6 条、6.4.3 条)。
无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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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竖向井道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土建风道。(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3.7 条、4.4.7 条)。
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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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水平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管、排烟管、补风管耐火极限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3.3.8 条、4.4.8 条、4.5.7 条)。
耐火极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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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防排烟系统的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等阀门未接模块,启闭状态不能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
器显示。(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1.5 条、5.2.7 条)。
未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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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对应的加压送风机未能自动启动。
(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1.2 条)。
10. 任一排烟阀(口)开启时,对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未能自动启动。
(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2.2 条)。
11. 总管上的排烟防火阀关闭后,未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2.2 条)。
12. 联动逻辑关系错误,当火灾确认后,开启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及排烟风机。
(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2.3 条、5.2.4 条)。
五、 气体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系统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不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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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未设机械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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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预制(和气溶胶)灭火系统未固定牢靠。
瓶组未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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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或出口,未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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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防护区自动联动时,逻辑关系混乱,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联动。
5.6 气体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反馈信号及手自动状态信号未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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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保证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签章和签字时间不全,存在虚假 签
字现象。
2. 二次深化设计及涉及重大变更未履行图纸审查程序;竣工图纸与工程实体不一致无设计变更文件。
3. 现场使用消防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或型式检验报告不在有效期。
4. 部分消防设施、材料未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检测项不全,缺少关键防火性能指标检测。
5. 部分消防设施、材料缺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进场报验资料。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资料中缺少点位图、编码表、联动关系表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缺少线路绝缘测试记录、竣工图、点位图、操作说明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