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
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 17 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
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
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 18 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
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
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2)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3)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 19 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
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
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 20 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 21 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
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46 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
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 22 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
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 23 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 47 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
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
委托人承担。
第 24 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 47 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
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
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 25 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
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
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
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
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
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
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 24 条等规定
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
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
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第 26 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
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
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
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
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27 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
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 28 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 29 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
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2 条第(15)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
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
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
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
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
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
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 31 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
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
参考价、图片音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
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 32 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
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
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
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无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
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
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 33 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
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
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年代、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
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 34 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
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
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
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 / 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 35 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
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
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
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
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 36 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
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
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无任何欠款,
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
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
欠付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
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 37 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
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 38 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
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 39 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
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 40 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 36
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
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
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
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
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提出异议。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
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 41 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42 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