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进口鱼粉集装箱货物的装卸以及堆存项目安全条件论证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2-10-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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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进口鱼粉集装箱货物的装卸以及堆存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414.3 安全条件论证方法简介4.3.1 安全检查表法(SCL)安全检查表是论证人员通过确定标准的设计,然后用它与论证单元进行对比检查。所完成的安全检查表包括对提出实际情况问题回答,对检查结果的判定提出“符合”、“不符合”。定性的分析结果随不同的分析对象而变化,但都将作出与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的结论。安全检查表使用范围广,安全检查表是能发现潜在危险的一种有用而简单可行的方法。4.3.2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介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一种以类比作业条件为基础,由熟悉类比作业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考虑了事故发生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之间所满足的关系:D=L×E×C(当 D 值越大,作业条件的危险性越大),按规定标准给 L、E、C 分别打分,取三组分值的平均值作为 L、E、C 的计算分值,用计算的危险性分值(D)来评价作业条件的危险性等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1)发生的可能性(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表达了事故发生概率。必然发生的事故的概率为 1,规定对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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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安全条件论证方法简介

4.3.1 安全检查表法(SCL)

安全检查表是论证人员通过确定标准的设计,然后用它与论证单元进行

对比检查。所完成的安全检查表包括对提出实际情况问题回答,对检查结果

的判定提出“符合”、“不符合”。定性的分析结果随不同的分析对象而变

化,但都将作出与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的结论。安全检查表使用范围广,安

全检查表是能发现潜在危险的一种有用而简单可行的方法。

4.3.2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介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一种以类比作业条件为基础,由熟悉类比作业

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考虑了事故发生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

境的频繁程度(E)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之间所满足的关系:

D=L×E×C(当 D 值越大,作业条件的危险性越大),按规定标准给 L、E、

C 分别打分,取三组分值的平均值作为 L、E、C 的计算分值,用计算的危险

性分值(D)来评价作业条件的危险性等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

(1)发生的可能性(L)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表达了事故发生概率。必然发生的事故的概率

为 1,规定对应得分值为 10;绝对不发生的事故的概率为 0,而生产作业中

不存在绝对不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故规定实际上不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对应

的分值为 0.1;以此为基础规定其他情况相对应的分值,见下表。

表 4.3-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分值

分值 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会被预料到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可以设想,但很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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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上不可能

(2)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人员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越多,受到伤害的可能性越大,相应的危

险性也越大。规定人员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的分值为 10,最小的分值为 0.5,

具体打分的标准见下表。

表 4.3-2 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分值

分值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3)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

由于事故造成人员的伤害程度的范围很大,规定把需要治疗的轻伤对应

分值为1,许多人同时死亡对应的分值为 100,其他情况打分标准见下表,

并可依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应用插分法取值、赋分。

表 4.3-3 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C)分值

分值 可能结果 分值 可能结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7 严重,重伤

40 灾难,数人死亡 3 重大,致残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4)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经验,危险性分值在 20 以下为低危险性,危险性低;在 20~70

之间,为一般危险性,需要注意;在 70~160 之间,有显著的危险性,需要

采取措施整改;在 160~320 之间,有高度危险性,必须立即整改;大于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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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异常危险性,应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按危险性分值划分危险性

等级的标准见下表。

表 4.3-4 危险等级划分

分值 危险程度 分值 危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160~320 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 <20 稍有危险,或许可以接受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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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性、定量安全条件论证

5.1 项目选址及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条件论证

本项目评估范围内各泊位码头长度、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航道、

锚地等现状条件均满足评估船舶的靠离泊及进出港要求。

码头后方生产及辅助建筑物面积、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及生产要求;其中

撬装式加油点距离最近的仓库超过 20m,距离变电所约 38m,距离综合办公

楼(最近的公共建筑物)距离为 98m,距离均满足《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

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

关规范的要求;

道路设计合理,交通组织满足生产要求。

另外,平面布置还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港区根据不同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分区合理,使生产作业各成系

统,减少相互交叉与干扰。

(2)作业区采取封闭措施,避免无关车辆和非生产人员进入。

(3)进港道路与港外道路平顺连接,进出港车辆分道行驶,减少交叉

运输和干扰;道路平坦畅通,道路上禁止堆放货物或停放车辆。

(4)设置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主要进出口划出醒目的行车标志以保证

安全,主要设备、建筑物有明显区分标志。

(5)因船舶掉头会占用部分航道,船舶进港或停靠作业时,应加强对

船舶进港及靠离泊作业的安全管理、调度指挥,加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

以确保安全。

(6)定期对港池回淤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清淤,避免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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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储运单元安全条件论证

5.2.1 码头装卸工艺设备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适应性评估

5.2.1.1 码头装卸工艺设备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适应性评估

现状码头起重机前轨距离码头前沿线 2.5m,满足规范不小于 2m 的间距

要求。

码头设置的 9 台门机于近期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报告详见广东省特种

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本次适应性评估所涉及的门机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起重机顶部安装有风速议,便于作业人员观察;起重机设有夜间照明设

施,经验算,其工作范围内平均照度≥501x,主要走台、扶梯、入口处照度

≥201x。

起重机现状接地电阻实测满足规范要求;起重机信号各指示灯经检测均

满足使用要求。

起重机室内配置有 MF/ABC4 手提式磷酸镀盐干粉灭火器。

5.2.1.2 陆域装卸工艺设备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适应性评估

堆场采用的集装箱龙门起重机近期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报告详见广东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轨

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根据检测报告,本工程堆场所采用的轨道式集装

箱龙门起重机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陆域龙门吊现状设置有防风拉索、锚定装置;

现状陆域龙门吊上部周围无高压输电线;

现状陆域龙门吊吊钩设置有防脱钩装置;

现状陆域龙门吊设有夜间照明设施,工作范围内平均照度≥501x,主要

走台、扶梯、入口处照度≥201x。

综上,本码头现状码头、陆域装卸工艺设备满足作业的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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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电气安全措施

5.2.2.1 供电电源的安全措施

本工程所有用电设备电源均从目前码头变电所提供。正在使用的变电所

设置在陆域,一期变电所内共设有2台变压器,其中1台500kVA,1台250KVA。

二期及二期续建工程变电所内共设有 4 台变压器,其中 2 台 500kVA,1 台

630KVA,1 台 1250KVA,并配置有 1 台 90KVA、2 台 160KVA、3 台 375KVA 的

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经检查,变压器运行状况良好,所内变压器容量

满足现状港区用电的总负荷要求。

5.2.2.2 供电电缆的安全措施

码头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为低压三相四线制。低压供电电缆

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电缆主要采用在管

沟和穿管埋地敷设的方式,电缆埋地深度>0.7m,经验算,电缆载流量及敷

设方式、深度均满足电气安全的需求。

5.2.2.3 照明的安全措施

堆场、码头照明采用 3 座 30m 升降式高杆灯和 3 座 20m 升降式高杆灯,

每座灯配备10盏300W的LED灯。后方道路采用6座10m高路灯,选用160WLED

灯具。堆场及码头平均照度满足规范的相应要求。

5.2.2.4 防雷的安全措施

本工程为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系统。本工程接地采用 TN-C-S 系统,

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高杆灯杆顶设置避雷针,利用灯杆做接

地引下线,利用高杆灯基础做接地装置;码头利用桩内钢筋做接地极,采用

镀锌扁钢埋设在现浇面层内做为接地连接装置;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要求不

大于 1Ω。

本工程防雷设施(含撬装式加油点防雷装置)有进行定期检测,取得广

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其中撬装式加油点取得的广东省防雷装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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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测合格证见附件。

5.2.2.5 控制通信安全措施

本工程设置内外线电话,内线供厂内部门之间联络用,外线与外界联络

用,公司主要岗位设置外线电话。码头当班员工都配有对讲机,公司生产调

度台设有甚高频对讲机与船舶联系。码头设有视频监控系统,通过摄像机监

视码头及堆场周界,在后方监控室实时掌握码头及堆场的情况。

根据码头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本工程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有

效的视频探测、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所有安防线路均套镀锌钢管

暗敷,导线外接部分不外露,防止线路被人为破坏。

本工程选用的设备均符合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标准。容易产生电

磁干扰和容易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都采用金属外壳屏蔽,并做好接地。无

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天线发射设备的杂散电磁辐射功率均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信号电缆全部选用屏蔽电缆,电力电缆和信号电缆分开敷设,敷设方式、

接头工艺、接地等均采取有效合理的防互相干扰措施。

控制通信安全措施满足《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和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的要求。

5.2.3 消防安全措施

本项目采用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沿路边建筑边墙设置,设置间距约

50~120 米,可以满足港区室外消防要求。

10#泊位现状设置有室外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设置间距约为 30 米,

满足码头区灭火要求。

港区人行通道,码头区均设置干粉灭火器箱(内含 2~3 具 MF/ABC2

型干粉灭火器),满足灭火器设置要求。

国际货柜大厦室内通道设置有应急照明灯、逃生指示标志灯,港区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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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和灭火器设置点均设置有指示标识和逃生指引标志,符合消防标志设置要

求。

港区撬装式加油站设置有自动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

灭火器、灭火毯和灭火沙等,满足规范要求。

5.3 安全管理单元安全条件论证

5.3.1 安全管理机构

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

公室并常设在安全环保部,配备安委办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工作。安委会成员详见附件。

5.3.2 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

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人员参加了中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中山市安全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中山市港口

与水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班,取得合格成绩并获颁合格证书。

港区现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共计 106 人获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人员证》,并均在初审、复审合格有效期内。

综上,本项目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现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

5.3.3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岗定责,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原则,为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设备管理规程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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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山港货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01125 修改后

(4)港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20200608

(5)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0200608

(6)装卸运输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02007

(7)散杂货装载堆放安全管理规定 202007

(8)散杂货库场管理规定 202007

(9)集装箱装载堆放安全管理规定 202007

(10)港区用电、发电安全管理与操作规程 2019

(11)维修作业及相关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019

(12)陆运车辆 GPS 监控管理规定 2019

(13)装卸工艺管理规定 2019

(14)内、外贸业务操作规程 20200628 改

(15)业务人员服务管理规定 20200628 改

(16)道路货物运输工作管理规定 2019

(17)综合事务部工作管理制度 20200608

(18)监管区闸口管理规定 2019

(19)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022.06.28 改)

(21)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22)环境因素辨识管理制度(2022 年 8 月 19 日修改)

(2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4)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2022 年 8 月 19 日修改)

(2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2 年 8 月 16 日修改)

同时,公司还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编制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作业安全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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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应急能力

该公司设置了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对公司的应急资源和危险有害因素进

行了评估,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组织 1-2 次各类型应急救援演习

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对公司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检查和评估。

5.4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

该项目在船舶靠离泊、货物装卸及储运单元中,存在火灾、高处坠落、

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电气火灾、触电伤害、淹溺、

靠停泊作业危险、码头解系缆作业危险,在储运作业过程中,因作业人员暴

露在危险环境的条件不同,其危险性也不同。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各类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

相应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实际危险性取值 D 为:

表 5.4-1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表

单 元 危险有害因素 D L E C 危险程度

船舶靠离

泊、货物装

卸及储运单

火灾 45 0.5 6 15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高处坠落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车辆伤害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机械伤害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物体打击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起重伤害 45 0.5 6 15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电气火灾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触电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淹溺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靠停泊作业危险 42 1 6 7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码头解系缆作业危险 45 0.5 6 15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由上表可以看出,该项目在船舶靠离泊、货物装卸及储运作业时危险因

素的 D 值均在 20~70 之间,属于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在今后的日常经营

管理中只要采取正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就可避免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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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对策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达到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消除或

减弱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举措与行动。

6.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加强日常保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

术资料。

6.2 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双重预防机制。

(2)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鱼粉集装箱装卸及堆存的情况,及时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编制鱼粉火灾事

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立相

应的应急抢险组、后勤救护组、疏散组等并明确组内各成员的职责。定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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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与学习,每年至少 2 次,提高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水平

和相关人员救援能力。

(4)宜对集装箱鱼粉按时测温,温度超过 50℃的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后堆存,港区内堆存时间不宜超过 3 天。

6.3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对策措施

(1)在船舶抵达码头之前,船舶应向码头递交有关资料信息,码头也

应向船舶传递相关停泊信息。

(2)在船舶靠泊之前,码头一方应通过引水员或泊位指导员,向船长

提供详细的系泊计划,并达成协议。

(3)在进入泊位之前,船舶应备妥一切必需的系泊设备。若出现任何

有可能影响系泊安全的情况,不得靠泊。

(4)在船舶停靠码头期间,其主机、舵机以及其它与移船有关的设备,

都应保持在待用状态,一旦需要,立刻能将船舶开离码头。

(5)在船舶停泊妥当后,码头和船舶双方负责人还应联系以下安全事

宜:①告知船舶向码头呼救求援的方法,包括灭火、医疗急救及其它应急服

务项目;②相互通报各自的灭火及其它应急设备的使用情况;③讨论在紧急

情况下撤离码头、船舶的方案等。

(6)应一概拒绝与船上业务无关或未经船长批准的人员在船岸间通行。

(7)码头方面应与船长保持一致,严格限制非作业人员擅自闯入码头。

(8)船岸双方应建立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

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同时应接受港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只有在码头主管人员和船长双方一致对船舶的系泊安全表示满意

后,才能进行装卸作业。

(10)在整个装卸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应派出足够的作业人员、值班人

员,这些人员应了解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并具备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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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密切监视码头周围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船舶,

如渔船、普通货轮等的到来,无关船舶应与船保持安全距离。

(11)严格执行装卸物料操作规程,船在码头停泊的位置要适当;装卸

物料前检查各种设备,检查确认无误,方可装卸物料。

(12)切实做好用电、动火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做好安全措施,

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13)码头区域要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严格船舶、车辆管理及禁

烟、禁火管理;在禁火区内动火应严格遵守动火审批规定,严格控制外来火

种。

(14)应加强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

校验和标定,若发现质量缺陷或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其运行状态完好。

(15)应定期对码头损坏的地方进行修复,对钢结构(如护栏等)进行

防腐处理。

(16)建议对码头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良

好运行状态。

(17)洪水流急天气及台风天气,水流速度、风速过大,码头禁止船舶

在港及作业。

(18)企业应加强对码头主体结构和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应

急器材的日常保养,确保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

(19)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码头工程质量、河床积沙情况进行

检测、评估,并设置沉降、位移观测点,对码头定期观测、记录,确保码头

安全运行。

(20)不得超范围装卸,且严禁码头超载使用。

(21)与上下游码头等相关方做好安全应急联动工作,完善应急资源共

享、应急信息传递等工作;本单位或周边单位码头进行工艺、布局等变更且

有可能影响本单位安全作业条件时应进行安全评估,以防范外部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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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7.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评价结果汇总

(1)通过对该项目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可知,该项目所

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

打击、起重伤害、电气火灾、触电伤害、淹溺、靠停泊作业危险、码头解系

缆作业危险、机损及货损事故危险等。

(2)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等公告 2015 年第 5 号)辨识,该项目鱼粉不属于危险化学

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3)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

识,该项目危险化学品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本)》(根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703 号第三次修正)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和品种目录》(按国办函〔2014〕40 号、国办函〔2017〕120 号增补)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06〕第 5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 6

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 号)的有关

规定,该项目未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5)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版)辨识,该项目未涉及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等公告 2015 年第 5 号)辨识,该项目未涉及剧毒化学品。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附件中监控化学品

目录、《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令(第一号))以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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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部令第 52 号)辨识,该项目未涉及监控化学品。

(8)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

监总管三〔2011〕95 号)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

总管三〔2013〕12 号)辨识,该项目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9)依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辨识,该项目未

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10)依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 完整版)》(安监总

管三〔2013〕3 号)可知,该项目未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1)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

142 号)查询可知,该项目未涉及高毒物品。

(12)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

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21〕77 号)查询可知,该项目未

涉及中山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中的危险化学品。允许生产、

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13)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广

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

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

75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可知,该项目的生产工

艺设备不是国家及广东省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

(14)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 年版)》(质监总局〔2014〕114

号),该项目使用到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叉车等。

(15)该项目在船舶靠离泊、货物装卸及储运单元中,存在火灾、高处

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电气火灾、触电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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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溺、靠停泊作业危险、码头解系缆作业危险。作业时危险因素的 D 值均在

到 20~70 之间,属于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在今后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只要

采取正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就可避免其发生。

(16)项目选址及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条件论证符合要求;储运单元安全

条件论证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单元条件论证符合要求。

(17)依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辨识,该项目

未涉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7.2 综合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通过以上安全条件论证,该项目规划符合发展需要,厂址选择及总平

面布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选用的设备设施较为可靠,安全设施比较完善。

鱼粉堆场相关软硬设施满足海关、国检等部门要求。

农业农村部对鱼粉生产进行规范化要求后,鱼粉产品对脂肪含量已有

限制性标准并添加了抗氧化剂,加工工艺亦有所改进,采用蒸汽烘干取代

原来的直火烘干,且近年来国际贸易基本采用打包销售、集装箱货柜运输,

已基本避免鱼粉自然隐患,多年来从未发生鱼粉自燃现象。我国每年都要

从国外进口数十万吨的鸡肉粉、肉骨粉等货物用于饲料生产,这些原料成

分及生产工艺、产品包装、集装箱运输都采用与鱼粉等同模式,作为普通

货物运输、装卸,从未发生危险事故,也印证了采用新型生产模式生产的

鱼粉当作普通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鱼粉的自燃主要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对鱼粉在运输过程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托运货物附

有的有关当局签发的证书须写明以下内容:(1)含水量;(2)脂肪含量;

(3)对存放 6 个月以上的陈化鱼粉抗氧剂处理的详细说明(仅适用于 UN

2216)质量;(4)在船舶载运期间抗氧剂浓度必须超过 100 mg/kg(仅适

用于 UN 2216);(5)托运货物的包装、袋数和总质量;(6)鱼粉离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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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温度;(7)生产日期。UN2216 编号下的鱼粉类货物在装船前不需要风干

加工。二是当装载温度超过 35℃或超过环境温度 5℃(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时,鱼粉、鱼渣或磷虾粉均不得装船运输。三是每天读取舱内温度,以便

船方在鱼粉类货物发生自燃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能够

保证海上运输鱼粉到港时的安全条件。

应急管理部亦未将鱼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在今后的装卸、堆存以及安全管理过程中,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并落实本安全条件论证

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后,该项目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综合结论: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现有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满

足鱼粉集装箱货物装卸以及堆存条件,其进口鱼粉集装箱货物按照普通货

物装卸以及堆存的安全性能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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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

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2.关于调整安委会成员的通知

附件 3.人员资质证书

附件 4.特种设备检测证明

附件 5.防雷检测报告

附件 6.现场勘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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