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2-4-1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50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7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 [收起]
[展开]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0

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

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

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7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

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

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

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

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74.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

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

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

果进行更正。

75.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

第52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1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

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

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76.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

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

额外提交资料。

77.申报“六税两费”时,如何填报有关减免税信息?

答: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

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

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78.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

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53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2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六条规定,因纳税人多

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

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79.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计征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

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第54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3

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

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

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

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0.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

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5 年 2 月 8 日国

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的规定:“一、城建

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

第55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4

税依据。

……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

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

八、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81.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

税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

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

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规

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

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第56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5

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的规定:“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8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 8 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

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

第57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6

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

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

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资源税

8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第58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5.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

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6.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

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二、纳税人自

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

第59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8

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

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

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87.如何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

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

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

第60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59

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

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一、资源税

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

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

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

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

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61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0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

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88.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

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十、纳税人应

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征收管理。”

89.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0.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第62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1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二、纳税人自

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91.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的规定:“一、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

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 1)。纳税人

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

件 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 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92.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 号)规定:“第

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

源税。

前款所称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第63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2

93.哪些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缴

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

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前款第二项所称少量取用水是指年取用水 1000 立方米以下。” 六、环境保护税

94.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第64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3

环境保护税。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5.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

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6.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

方法确定:

第65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4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

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

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7.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93 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

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

第66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5

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8.纳税人因生产需要,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按哪项应税

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

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 号)第一条规

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

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

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99.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

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

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的规定:“一、属于排污

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

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

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

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

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67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6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

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

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

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

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

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

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00.哪些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

第68页

热点问题百问百答

67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可视化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