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贵阳言若企业合规资讯季刊(2023年 第2期)

发布时间:2023-8-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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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贵阳言若企业合规资讯季刊(2023年 第2期)

About us 团队介绍- 67 -01律所介绍INTRODUCTION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创立于 1997 年,总部位于北京,在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 150 家合作律师事务所,400 余名合伙人及顾问,近千名律师和专业人员,可为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多领域、跨国界的专业法律服务。浩天是中国最优秀的大型综合性高端律师事务所之一,连续多年荣获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 国 际 金 融 法 律 评 论(IFLR1000) 和 商 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等国际法律服务评级机构的推荐及奖项。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浩天贵阳”)成立于2018 年 12 月 17 日,设有金融证券与并购重组业务中心、企业法律顾问与法律风险管理业务中心、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业务中心、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业务中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中心、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中心与破产重组与特殊资产处置业务中心共 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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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贵阳言若企业合规资讯季刊(2023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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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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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根据前述步骤作出的判断,及时采取与之对应

的补救措施,阻断数据对外传播,消除数据安全隐患,防止

数据安全事件的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尽量减小数据安全事件

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步: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数据安全事

件所涉数据类型、级别决定是否通知个人。根据《个人信息

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

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

个人,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在

具体通知的内容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较为详细的

规定,实操过程中可以参照该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和通知。

(六)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包括

常态化检测、评估与专项评估两个方面。

1. 常态化检测、评估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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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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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

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

估机构,每年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及

时整改风险问题,并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

告。

2. 专项评估

除了常态化的评估之外,针对一些规定的数据(个人信息)

处理特殊情形,在数据(个人信息)处理前,要先进行评估

后,才能进行数据(个人信息)处理。对于专项评估的内容,

可以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评估。

四、结语

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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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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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

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

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安全同时也属于非传统国家安全的

一部分,对数据的安全管理,要严于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

数据安全管理既要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本逻辑,又要根据

有关规定设计具有数据特色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所构建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以法律合规作为

基本逻辑,企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根据自身生产运营流

程进行调整,以使整个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符合企业的生

产经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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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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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中保底保收措施的风险及建议

原创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董芮孜

来源 公众号“言若商业合规律师”

一、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依托公司制及有限责任制,能为投资人提供风

险隔离的同时,也能通过公司运营带来股息红利等派生权益

以及标的公司本身所具备的人力、市场、技术等附加价值,

充分发挥其杠杆效益。

但相较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更具风险性。首先,股权

投资追求回报,但风险也如影随形。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投

资风险,逐渐演变出纷繁多姿的保底保收投资措施。本文将聚

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保底保收问题,简述相关保底措施及

其中暗含的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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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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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立足于标的公司的经营效益,而经营效益受市场、

政策、经营决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可预见性

风险;其次,由于股权投资“本金”即出资款不得随意抽回,

投资失败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股权投资本身不具备

保底保收特性。

二、相关保底保收措施

但随着商业市场发展,股权投资交易结构几经迭代,通

过越来越多精巧的结构设计,股权投资者与保底保收的投资

追求逐步接近。笔者将简述几种常见的保底措施,分析各自

的风险所在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保底承诺

保底承诺即是指投资人与标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商达成

一致,为投资人排除公司经营风险、提前安排或固定投资人

收益的保障条款。包括补足预期收益差额、提供固定收益等

形式。实操中,向投资人做出该保底承诺的一方包括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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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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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股东。而不同的承诺主体,其保底承诺的有效性及风险

性也有所不同。

1.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向股权投资人做出保底承诺的:

在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王爱和、李素云等股权

转让纠纷案〔(2022)京 03 民终 17121 号〕中,王爱和与北

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龙禹公

司受让王爱和持有的标的公司 60% 的股权,并在《转让合同》

第八条约定由龙禹公司对王爱和的利润分红进行差额补足;

随后王爱和、龙禹公司、李素云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龙禹公司对王爱和及李素云承担利润分红的差额补足责任。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2. 若改制后公司当年有利润,

且按股比分配甲方所得不足 20 万元,则按 20 万元给予分配;

3. 若改制后公司当年无利润,则乙方在公司盈利年度按股比

分配完利润后,再按每年 20 万元对甲方以前无利润年度进行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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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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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的双方持股的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修改为:1. 若新公司

当年按股比分配甲方、丙方双方可得分红共计不足 60 万,则

按 60 万给予分配;2. 若新公司当年按股比分配甲方、丙方双

方可得分红超出 60 万,则按股比分配当年利润;3. 分红应在

次年 2 月底前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王爱和、李素云主张的分红款系《补充

协议》关于新公司经营期间双方持股对应利润分配的约定,

在公司经营亏损、不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时,分红款实质属

于龙禹公司对王爱和、李素云的保底承诺,并非从公司获取

分红,亦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投资人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自愿做出保底

承诺,并以其自有财产进行差额补足或对标的公司可分配利

润进行优先安排的,在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属于意思自治,约定有效。

为降低其他股东的履约风险、保证该保底承诺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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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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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在具体交易结构中增加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

保的诸增信措施。

2. 标的公司向股权投资人做出保底承诺的:

在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谷财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鼎达

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 1192 号〕中,

投资人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标的公司新疆

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方)、股东新疆金谷财

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乙方)、股东昆明鼎达投资有限公司(丙

方)签订《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投资人通过《投资协议》

第 6 条及第 11 条约定,使得其余股东及标的公司对甲方做出

了保底分红承诺。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投资合同》第 6.1 条约定:甲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标准

和时间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内甲方的平均年化投

资收益率为 1.2%。

第 6.2 条约定:乙方、丙方和丁方承诺,甲方每年通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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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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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 1.2% /年的

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甲方每年的投资收益=甲方实

际投资(即甲方本次增资 100000000 元+甲方实际追加投资(如

有)-甲方已收回的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率。在每个年度

内甲方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 该年度的投资收益+以前年度

内应得未得的投资收益。

第 11.4 条:乙方、丙方、丁方在本合同中披露的事项存

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违反本合同中的保证、承诺事项,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丁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缴付的增资款

项,并按照年利率 1.2%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从甲方缴付之日

至丁方退回甲方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以及甲方应承担的相关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丁方未能足

额支付上述款项的,乙方、丙方应予以及时补足。”

对此法院认为:从《投资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润盛

公司签订案涉《投资合同》,对金谷物流公司进行增资的目

的是成为金谷物流公司的股东之一,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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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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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盛公司作为金谷物流公司的股东,其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金谷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但案涉《投资合同》第六条

投资收益部分,约定润盛公司在投资期限内每年通过现金分

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固定收益,该部分约定以及双方签

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优先股股权投资事宜的约定中

关于润盛公司投资“保底分红”的相关约定,意味着润盛公

司作为金谷物流公司的股东只享有取得相对固定收益等权利,

而不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上述约定脱离了金谷物流公司的

经营业绩,有可能损害金谷物流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上述关于“保底分红”的合同约定

应为无效条款。

基于公司独立经营及资本维持原则,标的公司对投资人

做出保底承诺并以其营收向投资人支付保底收益的行为,与

公司独立经营相违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故标的公司

对投资人做出的保底承诺属于无效约定,而投资人基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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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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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分红存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二)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当约定的不利情形或期限等回购条件成就

时,投资人依据回购约定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的

退出机制。该措施能在标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风险或不能达

到投资人预期时,为投资人提供一定的投资补偿,有效降低

投资损失。

1. 其他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

在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呼

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最高法

民申 7582 号〕中,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沈阳同联集团有

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

定若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要

求其他股东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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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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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认为:国开基金与同联集团、北方药业签订的《投

资合同》合法有效,在审定约定的“其他可能对国开基金权

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回购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支持

了国开基金的股权回购诉请。

投资人与其他股东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在未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合法有效。该股权回购路径虽

在效力上不存在较大争议,但仍应注意对回购价格、回购权

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关键内容的设计,避免约定不具备实

践性或模糊的内容。

2. 标的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

在北京银海通投资中心、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 2957 号〕中,北

京银海通投资中心作为投资人与标的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奎屯西龙无纺土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

《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回购条件成就时,

标的公司应当回购投资人北京银海通投资中心持有的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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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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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权,股东奎屯西龙无纺土工制品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银海通投资中心为投资方,新疆西龙公

司为目标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股

东、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新疆西龙公司与银海通

投资中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通过增资的方式向银海通

投资中心融资 900 万元,并与奎屯西龙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具

有股权回购、担保内容的《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

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投资方银海通投资中

心与目标公司新疆西龙公司“对赌”失败,请求新疆西龙公

司回购股份,不得违反“股东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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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点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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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西龙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购股份属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的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完成减资程序。现新疆西龙公

司未完成前述程序,故原判决驳回银海通投资中心的诉讼请

求并无不当。

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及相

关司法裁判,投资人与标的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回购约定,

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该约定合法有效,但标的公司应

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充分、合规履行内部决策、通知债权

人等相应减资程序,方可进行股权回购;且非因标的公司原

因减资程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与

承担存在较大争议。而其他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标的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仍存在被认定为“标的公司变相回购”的风险。

综上,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约定股权回购的,其实现存在诸多

不可控地履行困难及风险。

如采用该种交易结构的,可考虑增加其他股权、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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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合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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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或提供现金补偿的保障措施以及其他担保增信措施。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退出纠纷研究报告(一):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概览;文 / 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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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Abou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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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Abou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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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us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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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

介绍

INTRODUCTION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创立于 1997 年,总部

位于北京,在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 150 家合作

律师事务所,400 余名合伙人及顾问,近千名律师和专业人

员,可为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多领域、跨国界的专业法律

服务。浩天是中国最优秀的大型综合性高端律师事务所之一,

连续多年荣获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杂

志(ALB)、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 国 际 金 融 法 律 评 论(IFLR1000) 和 商 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等国际法律服务评级机构的推荐及奖项。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浩天贵阳”)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设有金融证券与并购重组业务中心、企

业法律顾问与法律风险管理业务中心、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

业务中心、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业务中心、房地产与建设工

程业务中心、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中心与破产重组与特

殊资产处置业务中心共 7 个业务中心。浩天贵阳各业务团队

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项目经验,熟悉各行业的不同

商业惯例,拥有深厚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专业成就品牌,

服务创造价值”的法律服务宗旨,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为客户

提供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方案。浩天贵阳于 2021 年被评为“全

省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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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Abou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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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言若企业合规中心集合了浩天贵阳在企业商业及合

规领域专业技能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专注于研究现

代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以复合型法律知识,面向政企提供专

业、高效、可落地的法律服务,具备多年为中央企业和大型

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经验,是一个懂法律、懂行业、

懂管理的专业律师团队。

·服务理念·

诚信谦和 ,守正创新,专业高效,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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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投资、企业并购、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国企决策咨询、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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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体化合规体系构建服务 深度调研企业治理及业务运营实

际,有针对性地优化企业运营流程,在合规管理领域为客户提供“企业决策

执行的畅通化、劳动管理的高效化、风险平衡的可控化”的定制化综合咨询

服务。

02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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