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2-4-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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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百问百答

税收政策百问百答50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7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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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

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

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7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

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

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

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

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74.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

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

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

果进行更正。

75.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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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

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

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76.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

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

额外提交资料。

77.申报“六税两费”时,如何填报有关减免税信息?

答: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

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

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78.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

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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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六条规定,因纳税人多

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

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79.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计征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

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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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

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

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

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0.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

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5 年 2 月 8 日国

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的规定:“一、城建

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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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依据。

……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

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

八、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81.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

税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

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

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规

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

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

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

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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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的规定:“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8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 8 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

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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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

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

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资源税

8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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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5.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

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6.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

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二、纳税人自

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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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

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

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87.如何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

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

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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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

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一、资源税

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

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

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

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

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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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

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88.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

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十、纳税人应

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征收管理。”

89.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0.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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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4 号)规定:“二、纳税人自

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91.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的规定:“一、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

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 1)。纳税人

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

件 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 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92.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 号)规定:“第

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

源税。

前款所称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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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哪些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规定:“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缴

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

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前款第二项所称少量取用水是指年取用水 1000 立方米以下。” 六、环境保护税

94.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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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5.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

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6.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

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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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

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

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7.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93 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

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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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8.纳税人因生产需要,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按哪项应税

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

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 号)第一条规

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

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

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99.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

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

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的规定:“一、属于排污

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

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

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

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

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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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

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

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

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

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

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

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00.哪些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

第68页

税收政策百问百答

67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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