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022优秀案例集(一)

发布时间:2022-8-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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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022优秀案例集(一)

大沧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49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案例分析承办人: 罗保明一、案件基本事实2020 年 6 月 13 日 13 时 40 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7***X 丰田牌白色越野车沿 312 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水帘洞路口时,与停驶在英雄路北侧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某、乘坐电动车的杨某1,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乘坐二轮电动车的杨某 2 发生碰撞,后又与相向行驶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李某某受伤,袁某某、杨某 1、杨某 2 三人经枪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 1 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 2 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河南省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某腰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某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河南省某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二、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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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022优秀案例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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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案例分析

承办人: 罗保明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0 年 6 月 13 日 13 时 40 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

R7***X 丰田牌白色越野车沿 312 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水帘洞路口时,

与停驶在英雄路北侧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某、乘坐电动车的杨某1,

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乘坐二轮电动车的杨某 2 发生碰撞,后又与

相向行驶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李某某

受伤,袁某某、杨某 1、杨某 2 三人经枪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某县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 1 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 2 符合

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

河南省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

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某腰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二级,李某某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河南省某县公安交警

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

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或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而故意驾车冲

撞被害人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三、律师代理观点

代理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发生地为

312 国道为双向四车道,路宽 17.7 米,视野开阔,路面完整,道路

平坦、宽阔,且没有任何障碍物。陈某某驾驶车辆沿 312 国向西大约

行驶到大约第一车道靠北的位置,在距离杨某父子、李某某母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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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位置尚有一百多米开外、相隔约一个多车道宽时,就开始改变直

行方向,斜行疾速冲向四被害人。而在冲撞杨某、李某某等人后,肇

事车辆又顺利避开正前方停靠着的红色货车,继续向前疾驶。在疾驶

途中,肇事车辆迎面撞上发现情况不对紧急停下、避让不及的被害人

袁某某后,被袁某某及其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卡住无法行驶才被迫停

下。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驾驶车辆疾速冲撞行人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仍然驾驶车辆疾速冲撞位于一百多米开外、停靠在道路外边沿处的

被害人杨某、李某某、杨某 2、杨某 1 一家四口,其具有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之主观故意,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

杨某重伤、李某某多个轻伤,杨某 2、杨某 1 死亡。而陈某某在驾驶

车辆冲撞被害人杨某、李某某一家四口后,为逃离加速行驶,在逃逸

途中又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当场死亡,且未予赔偿数额初步不完全统计

在七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

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涉嫌故意杀人罪(致杨某 2、

杨某 1 两人死亡、杨某一人重伤、李某某一人多个轻伤)和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袁某某一人死亡)。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故,请该县法院终止审理,依法移送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虽然本案发生存在多个疑点,但鉴于无法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动机,

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裁判结果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 1330 刑初 353 号民事判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五、律师解析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辆行驶异常,被告人对此未说明任何理

由。委托人及其亲属一开始怀疑系第三人郭某某(被告人前夫)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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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被告人可能存在包庇行为,或者在行驶过程中与第三

人发生了争执,第三人存在危害安全驾驶行为。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

证,以及庭审发问,被告人和第三人一直回避当时车辆跑偏冲撞被害

人的原因等重要、关键问题,以致难于查明被告人犯罪动机。虽然本

案存在一些疑问,但最终仍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委托人

对承办人的工作满意。

承办人简介:罗保明,女,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中级职称,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专职律师。为河南省妇女联合会巾帼维权志愿者、文化路街道办事

处村(居)法律顾问。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

会、公益委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罗保明律师秉持“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以

争做学者型律师为目标,具有广泛的司法实践经验,曾在不同诉讼阶段代理多起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人宽厚仁爱、富有正

义感,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和道德修养,依靠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务实高效的

实务技能,本着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

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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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门某、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分析

承办人: 路清正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6 月 20 日,原告郑某跟随包工头被告门某来到郑州市中

牟县金龙路与凤栖街交叉口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高中部东校区项目

第三标段工地从事砌墙的工作。2020 年 7 月 2 日晚上,原告在工地

进行实际施工时,由于工地没有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条件

简陋,造成原告从施工作业平台坠落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

工友送往中牟新区骨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侧股骨颈骨折。

原告住院治疗 25 天,出院后病情不见好转,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再次

入院,并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目前仍旧在家疗养。

经查,该工程承建单位为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其

又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门某,原告在上述工地工

作,由门某支付工资,接受被告的实际管理,被告对原告损失均有责

任。

原告住院期间,因被告门某一直不积极垫付医疗费、不配合支付

原告应得工资,被告也以此为由让原告给其出具了仅仅补偿原告两千

元的“一次性补偿协议”,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且符合乘人之危之

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出院后就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多次与被告门某以及公司方

代表张卫明沟通协商,均未果,当事人郑某因与门某、河南某某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而咨询本案律师路清正,

并于其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二、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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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清正律师经过对郑某的会见并结合本案证据,了解到本案中核

心及风险点有两点:其一为本案郑某与门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

否应当撤销;其二为郑某与门某是否成立劳务关系。

在向当事人方详细讲述清楚案件的风险点,确保当事人方对案件

有一个清晰的法律认识后,路清正律师随即展开工作,先后前往法院

与法院沟通案情、提交案件证据。

三、代理意见

2021 年 2 月 2 日,本案件开庭,庭审中路清正律师结合案件开

庭前准备的各项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的方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争议焦

点,代理人认为:

“显失公平”的成立,需要客观上违反公平等价有

则,同时要求满足主观要件,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

断能力等情形所致”原告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院时对自己的病情没

有客观、全面的了解,在出院之后,原告多方求医,才发现伤情导致

右侧全髋关节置换的严重后果,原告当时对其伤情没有一个准确的判

断,在此基础上,其在当日给被告出具了一次性赔偿 2000 元的协议,

该协议明显属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方也提供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对类似情

况,法院均支持了受害方要求撤销一次性协议的诉请。

被告门某代理人在庭审中所称,我方出院之后在西平平安骨科医

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票据存在所谓的“尖锐”、“重大的”矛盾,我

方认为,被告的该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其并没有仔细核对我方的证据,

我方在该院住院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在该医院住院之后于 2020

年 8 月 9 日做手术,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出院,而该票据的形成时间

为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该票据最上方打印有票据的形成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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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被告所讲的,票据形成时间早于手术时间的情况,我方在开庭

的时候,均作出了回应和解释,希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此外,关于郑某与门某之间是否成立雇佣的法律关系,代理人路

清正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郑某跟随包工头门某前往涉案工程从事砌墙的工作,原告的

工资也由门某支付,开庭的时候,经法庭调查询问证人以及原告和被

告,可以展现出的事实是,除原告之外,工地其他人员也均受被告门

某的管理、指派;工地上必要的设备、设施也均是门某提供;工地上

门某也指派有管理人员进行工地管理。以上事实可以完全确定被告门

某的包工头身份,被告门某一直称原告与其形成了“转分包”的关系,

但是,整个庭审下来,从证据角度看,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

其提供的间接证据也均是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也均是与被告门某形

成雇佣关系的工人,可想而知其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究竟能有多有

力!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中牟新区骨病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被告门某

垫付了原告在该医院的全部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具体数额我方不是很

清楚,该费用应当以被告门某提供的该医院的正规医疗票据为准,另

外,在出院时,原告收到了门某 2000 元的赔偿款,除以上款项外,

两被告再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该两部分款项并不包含在原告的

诉请中,望法院注意!

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原告方已交的证据,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门

某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119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门某

应当承担责任。

四、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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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中牟县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下达了判决书,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被法

院采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满意!

承办人简介:路清正律师,男,专职律师,本所法律援助团队负责人,执业七年。

曾荣获“2021 年度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 12348 公共法律服

务热线 2020 年度值班热线明星”等荣誉称号。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

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地产法律事务、经济案件强制执行、企业改制与治

理、公司并购、金融证券法律事务等。

执业理念: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为一名法律虔诚

的信徒,希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联系方式:150930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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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益濛开设赌场案

案例分析

承办人: 马艳军

一、案情简介

受援人郭益濛在郑州市高新区经营一家五金百货超市。2020 年

11 月份,经同案犯耿某提出并与郭益濛协商后,由耿某安排在郭益

濛经营的超市内放置老虎机(经鉴定为赌博机)一台。郭益濛负责日

常经营,获利后通过微信向耿某转账,前后共向耿某转账 18200 元。

2021 年 3 月份,郭益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承办律师张利伟、马艳军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到

法院进行阅卷。阅卷并查阅卷宗之后,立即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郭益濛,了解案件情况。因当时正处于郑州市新冠疫情期间,看守所

按照上级规定,实行视频会见,要求律师会见需持四十八小时核酸阴

性证明,并限定每日会见人数,导致律师会见需要提前进行核酸检测,

更是要早上五六点钟就到达看守所排队等待会见,给承办律师工作造

成了一定影响,但承办律师克服困难,及时完成了阅卷、会见工作。

会见中,郭益濛自认在本案中总共获利一万五千元左右,但认为自己

每次都给输钱客户免费赠送二十多元的烟或水,一共送出大约六千元

烟水钱。

经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查阅办案法院及河南省内其他法院同类案

件的判例、查阅赌博机鉴定的相关司法鉴定规范、认定标准,并结合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涉案的苹果机被鉴定为赌博

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郭益濛在自己经营店内放置苹果机供玩家使

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虽然

郭益濛自己承认获利一万五千元左右,但经分析案件证据,承办律师

认为本案中认定郭益濛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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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证据需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要求。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对郭益濛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问题,公诉机

关指控,在本案中,郭益濛违法所得 15000 元,耿某违法所得 18200

元,两人合计违法所得 33200 元。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

得超过三万元的,将在三年以上进行量刑。但在案卷材料中,证明郭

益濛违法所得 15000 元的证据除了郭益濛本人的口供外,再无其他证

据。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一事实,承办律师先是与法官沟通、告知这一

问题及律师意见,法官表示开庭时会重点关注这一问题;之后承办律

师与检察官联系,检察官表现会再次查阅卷中证据,必要时会与侦查

机关联系进一步确认,但认为检察机关就目前的证据提起公诉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承办律师还与侦查机关民警取得联系,办案民警表示案

件证据是足够的,也经过了检察院的审查,具体判决问题是法院的职

权。之后承办律师与郭益濛家属联系,家属反映郭益濛主要是通过自

己手机微信收款,家属对这一块并不清楚。信息搜集后,承办律师专

门进行分析、整理、研究。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的焦点问题即是关于

郭益濛违法所得数额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公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

当庭提出:1、郭益濛向耿某转账具有规律,每次赌博机积满三千分

(一分相当于一元钱,即三千元)就会爆满,此时机器会死机,耿某

此时就向郭益濛发送打码数字激活并接受转账一次,而耿某共计向郭

益濛发送打码数字十一次,郭益濛共计向耿某转账十一次,可以推断

出两人共计获利三万三千元左右,扣除转账的 18200 元,郭益濛获利

在 15000 元左右;2、公诉机关又提出,郭益濛自己供述每获利一百

元就会向输钱客户免费赠送二十多元的烟或水,结合郭益濛供述的总

共送出六千多元烟或水,也可计算出两人合计违法所得三万多元的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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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辩护观点

承办律师认为,1、公诉机关提出新的公诉意见,也均是来源于

郭益濛、耿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两人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矛

盾冲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公诉机关以郭益濛供述的送烟水的

数额来反推违法所得数额,但之后又否认本案中存在免费赠送烟水的

事实,互相矛盾。总之,本案中除了口供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

证明郭益濛违法所得 15000 元,因此也得不出郭益濛和耿某共同违法

所得 33200 元的事实,本案构不上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四、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辩护意见,认

定公诉机关指控郭益濛违法所得 15000 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累计

33200 元,构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判决郭益濛犯开设赌

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受援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上诉,并积极缴纳罚金。

五、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赌博机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本案的核心焦点是

受援人郭益濛的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问题,承办律师通过多次认真研究

案件证据,与受援人、受援人家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承办法官

多方沟通、交换意见,最终使得承办律师的意见得到法庭认可,维护

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承办人简介:马艳军律师,中级律师,保险团队负责人,郑州市律师

协会刑事协会法律援助工作部执行委员,郑州工商学院校外指导律师。擅

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常年在郑州市法律援助

中心“12348”热线值班,办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郭某开设赌

场案”在 2022 年郑州市法律援助精品案件评选中被评选为精品案件。以维

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为己任,长期为弱势群体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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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效果。联系方式:15225186072

马某与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分析

承办人: 刘丹

一、案件基本事实

马某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入职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务

为讲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 年 1 月 6 日郑州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以马某违反公司《辅导老师入职手册》的相关制度规定为由

将其辞退,未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且扣除马某 2020 年绩效工资和

奖金。

二、争议焦点

1、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2、《辅导老师入职手册》是否符合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三

要件,是否有效?

3、未完成工作绩效是否构成违反《辅导老师入职手册》的工作

要求?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中的适用情况。

三、代理律师观点

1、《辅导老师入职手册》不符合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三要件,

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辅导老师入职手册》经过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不符合程序有效的要求,不

能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适用,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辅导老

师入职手册》辞退马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属于违

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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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工作质量检查标准》中对于“点评时长”的要求与工作

绩效有关,绩效名词解释上为组织、团队或个人,在一定的资源、条

件和环境下,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绩效考核的设立是激励劳动者的

管理模式,劳动者是否完成绩效也受到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

不能直接体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马某

未完成绩效要求而辞退属于违法辞退。

3、申请人的行为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程度,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证明申请人的行为造成被申请人严重的损失,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 10 内向马某一次性

支付 8000 元。

五、律师解析

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是在开庭前三天接到当事人的委托,

此时举证期限已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针对性,导致庭审时非

常被动。

被申请人提交《辅导老师入职手册》中有申请人签字确认,且被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违反《辅导老师入职手册》第二条“红黄线”的

证据非常具有针对性。

仲裁开庭时代理律师的代理方向主要是:1、以被申请人未提交

证据证明《辅导老师入职手册》的程序合法性,从而推翻《辅导老师

入职手册》的效力;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违

反《日常工作质量检查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工作绩效只能说明工作

完成的出色程度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工作内容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要

求从而推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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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的行为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程度,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

申请人的行为造成被申请人严重的损失,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条件。

仲裁员在本案开庭结束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并表示《辅导

老师入职手册》中已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知悉并认可其内容

的情况下的确存在相应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希望促成双方达成调

解;代理律师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仲裁庭的意见与当事人沟通

后河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申请人争取 8000 的补偿金。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辞

退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劳

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

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

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

单位的重大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是否给予给予劳

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等方面予以辩论。

本案申请人证据不具有针对性,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申请人

存在违反《辅导老师入职手册》行为的证据,仲裁委也明确表示该证

据对申请人不利,代理律师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努力沟通后在达成调解

协议,为申请人争取 8000 元的补偿,申请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承办人简介:刘丹律师,女,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业务领域:企业破产重

整、清算、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股权设计等非诉业务及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

动争议、刑事辩护等传统诉讼业务。联系方式:1530372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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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XX 与 XX 财险 XX 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承办人: 高亚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 年 1 月 21 日晚上 21 时 17 分,沈 XX 驾驶豫 QXXXXX 号小型

普通客车行驶至遂平县常庄镇 XXX 路口与路旁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

车辆损坏、电线杆及相关线路损坏、沈 XX 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

生后,沈 XX 离开事故现场,未进行报警或者保险报案。根据保险公

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报告显示,沈 XX 可能存在酒后驾车、肇事逃

逸等情况。

二、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车损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一审、二

审)

2、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二审)

3、他人报警是否属于保险法 21 条未及时报案(二审)

三、代理律师观点

一审:沈 XX 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起因、性质无法

查明保险公司依法免赔;沈 XX 存在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合同免赔。

二审:沈 XX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报案导致事故的起因、性质

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四、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沈 XX 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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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解析

一审中,代理律师的代理方向以《保险法》21 条“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的法定免赔事由为主,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

发生后离开现场,构成肇事逃逸的合同免赔事由以及保险公司提供调

查材料显示的如沈 XX 就以后拒绝做抽血检查等细节为辅,主张保险

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

一审驳回沈 XX 诉讼请求后,沈 XX 上诉主张在事故发生后联系保

险公司说明情况,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是由于事故发生后受

伤造成的客观原因,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有村民报警,不存在未

报警的情况。且法院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告知义

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保险单投保人并未签字,相关证据很难证明。

代理律师紧扣沈 XX 在事故发生后能独立离开现场,交警无法出具事

故认定书向法庭主张由于沈 XX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起

因和性质无法确定,符合保险法 21 条法定免赔事由情形主张驳回沈

XX 的上诉请求。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的案件,因本

案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错,并且无三责受伤需要较多赔付的情况,因

此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承办人简介:高亚锋律师,男,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业务专长:保险纠纷、

公司相关法律事务、民事经济法律纠纷。 联系方式:1321322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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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开封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分析

承办人:刘国强 王军杰

一、简要案情

2014 年 12 月 15 日,某建筑公司和某置业公司签订工程发包协

议,发包方(甲方)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某建筑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开封市某花园小区,总建筑面积

52901.65 平方米。2、发包方式,甲方将某花园整体小区一次性全部

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甲方不得支解任何工程项目及分项(电梯除

外)。3、工程承包范围,按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桩基、降水、土建、装

饰、安装、水、电、地下汽车库、消防及有关变更部分。4、工程保

证金 400 万元。潘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个人账

户交纳保证金 200 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为赵某。潘某以某置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不能进场施工为由

找李某退还保证金,李某拒绝退还,双方发生矛盾。2014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5 年 9 月 15 日,某建筑公司分别收取任某 50 万元和 58 万元

的工程保证金,并备注某置业花园项目 2#、10#地库。2015 年 1 月

13 日和 9 月 20 日,某建筑公司分别收取宋某 50 万元和 58 万元的工

程保证金,并备注某置业项目 5#、6#、7#、9#楼。2016 年 8 月,曹

某被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命为公司总经理。曹某与潘某商议

由曹某代表开封某置业公司招标,某建筑公司中标。潘某安排其副总

经理赵某联系陪标公司,并支付两家陪标公司投标保证金 20000 元。

2016 年 10 月 13 日,某建筑公司中标。

2016 年 11 月 1 日被告某置业公司和被告某担保公司签订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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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某担保公司同意在某置业公司所欠工程款 300 万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欠款 1900

万及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8 月 13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月息 2 分计付);2、判令被告某担保公

司对被告某置业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的 300 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

1、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

有效?宋某主张自己为案涉工程得实际施工人主张是否成立。

2、若认定宋某实际施工人主张成立,某置业公司与某担保公司

承担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否有效?

3、若某担保公司承担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有效,某担保公司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四、律师代理观点

1、《开封某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案涉保证合同作

为该主合同的从合同亦归于无效,原告无权依据无效合同要求某担保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担保合同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为案涉项目实

际施工人的宋某,并非案涉保证合同的相对方,亦不能根据该保证合

同要求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某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业主支付

委托保证合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的被保险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

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担保公司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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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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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宋某工程

款 1700 万元,并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宋某支付利息;

2、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律师解析

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

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目的就是要打通保

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为处于弱势的由广大农民工组成的

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本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观点,某置业公司和第三人某建筑公

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有串通投标行

为,而且原告宋某借用第三人某建筑公司资质,故该施工合同因为违

反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宋某主张自己为实际施工人事实成

立。

在《开封某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

业主工程款支付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且某担保公司对于主合同无效并

无过错,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

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

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

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

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特定情况

下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实际施工人向担保人主张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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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柴家祥 山东高法 2022-05-05

承办人简介:刘国强律师,男,中级职称,本所建筑房地产业务团队负责人,

有着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常年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刘律师十

分注重指导和培养青年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常年服务省内多家大型施工单位。刘

国强律师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深厚的法学素养获得服务客户及业内律师的一致好

评,入选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会委员,民事法

律业务会委员。 联系方式:13949123997

王军杰律师,男,毕业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学士,专职律师,本所建

筑房地产业务团队成员。 联系方式:1358153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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