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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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案例分析
承办人: 罗保明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0 年 6 月 13 日 13 时 40 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
R7***X 丰田牌白色越野车沿 312 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水帘洞路口时,
与停驶在英雄路北侧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某、乘坐电动车的杨某1,
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杨某、乘坐二轮电动车的杨某 2 发生碰撞,后又与
相向行驶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李某某
受伤,袁某某、杨某 1、杨某 2 三人经枪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某县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 1 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 2 符合
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
河南省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
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某腰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二级,李某某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河南省某县公安交警
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
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或为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而故意驾车冲
撞被害人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三、律师代理观点
代理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发生地为
312 国道为双向四车道,路宽 17.7 米,视野开阔,路面完整,道路
平坦、宽阔,且没有任何障碍物。陈某某驾驶车辆沿 312 国向西大约
行驶到大约第一车道靠北的位置,在距离杨某父子、李某某母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