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网络安全资讯季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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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研判网络安全信息、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检查、组织通报网络安全信息等职责。
4.2.3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
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区负
指导监管责任。”
4.3 责任范围
《实施办法》所划定的责任主体,具有各自不尽相同的责任范围,覆盖每一
个行业和领域、地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党政机关。
4.3.1 行业和领域。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检
查、事件处置,由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由所
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少数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所在地区网信
领导机构负责。
4.3.2 地区。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本地区的网络安全事件汇集、分析研
判、组织指导信息通报、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检查等工作,由本地区的网信领导机
构负责。
4.3.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网络安全工
作,由本单位的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由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指导监管
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关基单位,由所在地区网信领导机构负指导监管责
任。
4.3.4 党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党政机关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
作,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
4.4 责任事项
不同的责任主体,具有不同的责任事项。
4.4.1 各级党委(党组)。
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