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3-12-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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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第五期

破产业务专刊45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购房户进行特殊保护,除要求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以外,还要求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购房户。对消费者购房户的认定,对单个的执行案件可以去调查认定,但对于破产重整案件中几百上千个购房户,逐一调查其是否还有其他住房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按交款数额进行划分。但这说明这一标准不是绝对的。第二,《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例外情况。《九民会议纪要》第 125 条指出:对于“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在破产重整中,只要购房户愿意向管理人交付剩余价款,就可以认为是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可以对其购房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第三,购房户债权是实用分类,不是法定概念。《企业破产法》在债权申报和确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组中,没有购房户债权的概念和分类。这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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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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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购房户进行特殊保护,

除要求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以外,还要求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

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购房户。对消费者购房户的

认定,对单个的执行案件可以去调查认定,但对于破产重整案件中几百上千个购房户,逐一

调查其是否还有其他住房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按交款数额进行划分。但这说明这一标

准不是绝对的。

第二,《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例外情况。《九民会议纪要》第 125 条指出:对于“已

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

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

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在破产重整中,

只要购房户愿意向管理人交付剩余价款,就可以认为是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可以对其购房债权予以特殊保护。

第三,购房户债权是实用分类,不是法定概念。《企业破产法》在债权申报和确认、重

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组中,没有购房户债权的概念和分类。这一概念和分类是在房地产开发

企业破产实务中,为对购房户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才作出的分类。虽然法院在确认债

权时只确认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但在管理人或债务人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往往对

购房户债权作出特别保护。由于购房户债权不是法定概念,因此在认定时,宜粗不宜细,宜

宽不宜窄,只要购房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诺交纳剩余房款,即使

其交款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也可以认定为购房户债权,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四、对以房抵债类债权的认定

由于以房抵债类购房户往往没有实际交纳购房款,而是由原来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抵顶的

房款,因此不能轻易认定为购房户债权。

1,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签订的房产债务抵顶协议,如协议签订时,债务人就存

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属变相个别清偿协议,管理人应申请撤销,对

债权人的申报的债权应按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2,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签订的抵顶协议,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抵顶,或对

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抵顶,管理人应申请撤销,申报的债权应按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3,对其他以房抵债协议,如没有违法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且债务人与申报人签订了

有效的购房合同,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应认可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将其列为购房户债权。

购房户债权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关系到许多人的房屋居

住这一基本的生存权利,政府、法院对这类债权人非常关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购房户

债权人也作出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往往也会作出相应的保护

措施,并且在债权人会议上单列购房户债权人组参与表决。但这类债权人毕竟数量大、情况

复杂,管理人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因此管理人在对待购房户债权人时要耐心细致,妥善

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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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王小芳①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

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在破产程序中,对划拨土地的处置是管理人应当认真思考和把握的一个疑难问题。

一、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对 2003 年发布的法释【2003】6 号《关于破产

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修改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

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

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依据上述规定,

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需要根据土地现状及地上建构物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

分别对待:

(一)划拨土地上无构建物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置

管理人按照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将破产企业划拨土地的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土部门申请,由国土部门拟定收回方案并报市、县政府审批。

(二)划拨土地上有构建物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置

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有地上建筑物,破产企业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遵循

“地随房走”规则,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一并处置(拍卖)后,由确认拍卖成

交方按照土地出让价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处置

划拨土地使用权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作者简介】王小芳,毕业于郑州大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 年开始从事破产业务、企业并购业务,

先后参加了破产清算、执行转破产、破产重整、并购尽职调查等多起破产、并购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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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

优先受偿权。

三、结语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作为管理人应当加强破产法

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破产实务操作能力,以提高破产工作效力,更好的处理破产事务,妥

善处置债务人财产,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关金铭①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

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是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核心工作之一,债权人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是确保后续可以快速地完成债权审查工作的基础,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债权申报的通知

《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已

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企业提供已知债权人清单,管理人协助法院将受理破产案件相关

的裁定书、决定书、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

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全国破产重整网上公

示等债权人能够确认其知悉的方式。

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采取电话或短信通知债权人的方式,管理

人需保存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如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管理人务必保存好送达回执,即使

债权人拒收,也要保存好拒收的函件,以证明管理人尽到勤勉履职义务。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

①【作者简介】关金铭,法学学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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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法院给予债权人的申报债权时间应当符合“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的规定。

三、债权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推进债权申报工作高效且顺利的进行,在开展债权申报工作前,管理人除需要对已

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的通知外,亦需编制系列债权申报文件。常见的债权申报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清单模板、债权计算清单模板、

债权申报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诚信申报承诺书、虚假

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

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体量巨大,特别是含有大量购房户债权人的房地产

企业破产案件,建议管理人在获知已知债权人清单后,第一时间就已知债权人体量、类型、

维稳风险、前期救助措施、债权人文化水平等进行梳理,并就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准备。

四、债权申报的接收

由于大部分债权人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较为陌生,对于债权申报并不专业,具体到房地

产企业破产案件,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害关系主体众多,因此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针

对不同身份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涉及多项多样化处理方式。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债权申报时,做好债权申报的指导及登记造册工作。具体分为三方

面:

1. 首先对于债权申报相关材料的填写,管理人应尽心尽力尽职对债权人进行指导。在

债权申报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债权人所需准备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在接收债权申报的地点提供

《债权申报须知》及相关附件模版,方便债权人参照填写;在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材料过程中,

形式上尽量指导债权人,但涉及实体权利主张方面的内容,管理人不应指导或引导债权人。

2.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材料后,应当对所有债权申报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

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债权性质、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

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应当分别登记。

对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不仅可以方便管理人知悉该企业与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加快后续债权审查工作进程,也是作为后期债权确认表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3. 基于申报材料安全、完整、妥善管理的角度,债权申报材料的保管工作也需高度重视。

建议已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按照债权编号的顺序先行管理,后期债权审查时再进行债权性质

分类归纳。同时为确保申报材料较多造成管理人使用混乱,可提前按照债权编号设置专门的

申报材料存放柜。不仅可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也能一定避免后期多人使用造成的材料

遗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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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

由于债权人人数过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可针对相同性质的债权人

建立微信群或钉钉群,方便在后续工作中可以及时、高效、快速的将重要信息通知到每一个

债权人。以房地产企业为例,管理人可以根据房屋相关手续办理进度、债权形成原因、债权

性质等分类建群。极大减少了管理人在发布通知及公告方面的时间成本,推动破产重整程序

顺利进行。

此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大部分债权人可能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维权活动,但因自身破产

知识的匮乏,以及对企业未来道路的不明确性和对于自身权益的考量,债权人极易对破产程

序和管理人产生抵触或不信任情绪。为防止造成集体恐慌和不稳定事件,管理人应与债权人

建立良好的沟通,并同步跟进普法宣导事宜。

六、补充申报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

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据此,对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当事人,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而是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获得清偿,故债权人对该类债权申报理应一同

妥善保管材料,但应加以区分债权申报的时间。

七、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实践中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如果职工主动

申报,管理人也要予以登记。管理人在主动调查职工债权时,需要对债务人人力资源和在职

职工进行访谈,询问工资的发放、社保公积金的缴纳等事项,以及是否存在欠付职工工资、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补偿金等情况。

八、结语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也是法院确认债

权的前提。在这一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充分凸显破产管理人的价值,慎重对

待每一个债权申报,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债权申报流程机制,不断学习,不断总结,力争用

最专业的知识、用最大的诚意化解纠纷,使得破产程序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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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认定

翟玉强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总则部分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开宗明义

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

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

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列举式

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部

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未对职工债权相关问题进一步释明。因此,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

职工债权核查和认定,既要在破产法框架下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还要充分考虑保护职工利益

的原则。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本文所使用的职工债权概念,是破产法语境下的特定概念,即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1.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3. 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一)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1. 工资类债权的认定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

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

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

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①【作者简介】翟玉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 年开始从事破产业务,先后参加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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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人在认定工资类债权时需注意的事项

(1)管理人在对工资债权认定时需要特别注意,《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虽然将

奖金列入工资总额组成之中,但属于非破产语境下的规定,且与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

酬性质上是有一定的区别,奖金更多意义上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李汉桥等 164 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有关法律

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 22 号 ] 批复认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

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

为普通债权清偿。因此,管理人在调查职工债权时应剔除与企业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

部分。

(2)管理人应注意对破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中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董监高之劳动权利方面进行了其特殊的规定,企

业的董事、监事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已经备案可以直接认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于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和职务设置无法律强制性规范要求,因此企业可

以设置多种职务,如部长、总监、总务、主管等。该类职务无法律法规界定是否属于高管。

该类职工可能会提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管,应按照普通职工计算工资及补偿金。而企业

实际运行中该类职工实际履行高管的职责,并领取高薪、配备车辆,享受高管待遇。管理人

在认为时,不能仅根据职务名称认定,应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文件、规模大小、内部组织架

构、福利待遇等综合作出判断。

(3)管理人应注意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职工债权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

的审理依据是劳动法律规范,当时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特别程序,案件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普通程序,法院的审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作出的认定与确认。因

此该类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职工权益往往超出职工债权的范围,比如:奖金计入工资总

额,董监高的工资全额支持等,因此管理人在认定时不能简单的将判决内容简单的全部认定

为职工债权,而应区分处理,把生效法律文书中不属于职工债权的部分按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认定

债务人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债

务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债务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认定时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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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

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因此应由用人单位

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应认定为职工债权为宜。

(三)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认定

从文义理解,并结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费用是指,由单位缴纳但依据相关

规定应当从单位缴纳的费用中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那一部分金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养老

保险与医疗保险存在不同的情况。

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关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国家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及之后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应以 2006 年 1 月 1 日为界划分时间界限,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企业不再存在欠缴职工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继而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而是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第二顺序

清偿。

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以及《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 30% 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具体比例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当地规

定的比例具体计算破产企业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用。因此后企业欠缴

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应按照《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第

二顺序清偿。

2、此类债权认定是应注意的事项

(1)由于此类债权关系到职工切身利息,且应认定为职工债权的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

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无法单独予以清偿,因此在实操中,基于保护职权权利的原则,管理

人对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通常通知社保部门按照社保类债权进行申报,通过

管理人也会主动核查,将此类债权同职工债权一并公示。

(2)形成此类债权是因为企业欠缴保险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欠缴费用会产生滞纳金,

但《企业破产法》未对因欠缴保险产生的滞纳金是否为破产债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滞纳金

的认定管理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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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受理破产申请前欠缴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

权,并通知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或作为劣后债

权,在其他破产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时,进行清偿。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此类债权目前主要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的法定情形,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首先需要审核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者需要支

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当工龄超过六个月,但是未满一年的职工,需要按照一

年计算,未满六个月,即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

(五)《企业破产法》中未列明但在实务中通常被列为职工债权的项目

1. 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7 条规定,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第 27 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3. 企业职工为企业垫付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此类费用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

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企业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

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企业,故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职

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

最高法民申 3624 号一案中也对此类职权认定为职工债权予以确认。

二、破产实务中职工债权处理遇到的问题

1. 职工对其职工债权异议救济程序《企业破产法》并未具体明确,《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仅规定了,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

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对管理人更正的期限

进行规定,也未规定职工提起诉讼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也只是对普通债权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

2.《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只规定为:“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优先其他普通债权清偿。”该条规定明确的同时也是缩小

了优先其他普通债权清偿的社会保险费用或社保待遇的范围。比如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企

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失业保险金等,按照《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是不能认定职工债权,而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第二顺序清偿。

3.“优先受偿”具有局限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职工债权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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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进行清偿,给予了职工权益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职工债权不能优先

于担保物权而清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职工债权只能从无担保财产

和足额清偿担保物权后剩余的担保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的剩余款项中得到清

偿,而不是提前清偿或是随时清偿。

三、对《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规定的建议

1. 明确管理人对答复职工债权异议的处理时间,及异议职工提起诉讼的权利。

2. 适当扩大职工债权的范围,明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具体范围,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形成的债权,以

及职工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垫付的款项等立法未明确性质的债权纳入职工的职工债权范围。

3. 建立职工债权的预分配机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5 条提出,在

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

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职工债权保护的是职工的生存权,更应建立预分配

机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先行清偿职工债权,使职工债权及时得到清偿,有利于切实保障

职工债权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可确认范围的分析研究非常重要,只有职工债权依法全面的得到法律

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才能推进破产案件的全面、顺利进行。

破产案件管理人文档管理心得

刘天源①

加强破产案件办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

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处理企业破产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管

理人不仅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要积极配合政府与法院的工

作,恪尽职守,尽职尽责。

管理人文档管理工作,贯穿破产项目始终,是管理人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做好

文档的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更高效地完成当前的工作任务,并且可以更有效地积累经验,为

今后的工作推波助澜。

①【作者简介】刘天源,法学学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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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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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文档管理工作基本内容

管理人项目团队,人员众多,分工各有不同,为了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明确每个成员

的工作进度,管理人文档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管理人文档主要分为接收企业文件、审计评估

文件、法务文件、管理人工作报告以及管理人内部报告文件等。

同时,注意明确区分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文件,制作不同阶段的文档。例如,前期接收

企业的文件,需注意专柜保存,列明交接清单,明确交接责任人,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及时

制作文档清单,对于内容有变动、更新的文件,应及时更改清单信息,注明变更时间,形成

动态追踪的文件轨迹。

二、管理人文档管理工作办法

(一)分类接收文件,制作文档清单

接收文件过程中,需注重文件的类型,根据不同分组成员递交的文件,有针对性的进行

分类登记并妥善保管。例如,法务组递交的文件,有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文书,有与法院来

往的法律文书,包括各类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等。收集、整理该类文档材料,是该项目

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我们梳理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文件,确定各阶段法务工作

的成果。

制作文档清单之前,需明确各组成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了解各组阶段性工作的重点内

容,避免将文件重复归档。在制作清单时,要以便于文件查找作为首要目标,做到快速检索、

及时找到需要的文件,为此我们可以在清单上对文件进行编号,并在相应的文件上注明编号,

方便通过文档清单进行查找。

(二)整理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合

收集整理文档过程中,破产企业可能会有大量业务类电子文件,管理人日常工作中也会

产生大量电子文稿,或是项目组成员自已完成任务的中间数据,或是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破产企业的重要的电子文档,也可能是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处理,这类电子文档较分散,

且文档管理人员有时不容易发现此类文档的存在。因此,针对这类电子文档,项目组需要制

定有效的制度以保障文档管理人员可以及时收集、保存该类文件。

(三)注重工作中收集、编制与积累文件模板

管理文档工作过程中,有意识地总结工作中通用的、可修改的、可重复使用的文件模板。

整理文件模板,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速书写相关文书,并且有利于规范管理人

文件格式,使文书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例如,在开展债权申报工作时,可以收集、整理根

据特殊情况修改的债权人申报材料模板;在调查企业信息时,可以总结调查令申请书模板,

在债权人会议前,可以整理债权人承诺书等文书。

三、管理人文档管理的重要性

破产项目的完成,不仅是完成该项目的既定目标,还应该要妥善保存全面的文档资料。

如果完成了破产项目,但没有全面的资料文档,全靠项目负责人个人经验、个人经历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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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

56

一个项目的过程和经验,那么相关负责人一旦有工作流动,将有可能失去全部的项目经验。

一个破产项目的文档,见证着此项目的沧桑历程,里面不但包含着各位项目组成员的辛

勤付出,而且是一整套形象的实践教科书,通过对文档的梳理与总结,可以通观处理破产项

目的全流程,并且可以发现在面对复杂问题时,如何更有效地化解矛盾,如何更高效地推进

工作。

破产财产变价的实务分析

张 健①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企业都有面临经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出现破产原因的可能性,因此,企业破产这一社会公众不太熟悉的法律概念,已逐渐进

入社会大众的视野,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而

破产财产变价是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财产变价能否实现,不仅影响到破产程

序的顺利进行,还关乎着破产债权人得到清偿的物质利益。破产财产变价从实务操作来看,

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本文将通过破产财产变价在实务中的操作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关建

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变现;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变价作为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一环,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兼顾价值和效率,本文将通过破产财产变价在实务中的操作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关建议。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重要作用

破产财产分为金钱财产和非金钱财产两类。被宣告破产的企业,通常拥有的金钱财产较

少,破产财产更多以实物形态存在的非金钱财产,而破产财产变价则是针对非金钱财产的处

置,例如:房产、车辆、知识产权等,因其存在形式较为特殊,如不将其转化为金钱财产,

则难以直接分配给各债权人,这就决定了破产财产变价在破产程序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破产财产的变价以拍卖为原则,其他方式为例外。②由

①【作者简介】张健,法学学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马建伟,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202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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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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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见,破产财产变价主要采取拍卖形式,但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也可以议价变卖、以物抵

债等形式进行处置,本文主要讨论以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相关问题。

(一)拍卖的基本概念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以最高价格出售物品的买卖方式,在破产程序中,是指管

理人将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过程,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司法拍

卖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所区别,首先,拍卖主体不同,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该案件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其次,拍卖依据不同,破产拍卖依据的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

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最后,法律强制效力不同,破产财产牵扯到各债权人物

质利益,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不得擅自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各债权人对财产拍卖

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相对于司法拍卖强制力较弱。

与其将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两个概念剥离看待,不如理解为破产财产拍卖属于司法拍卖

的范畴内特点的一种,属于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的处置,既具有一

定的司法强制性,也具有破产程序债权人意志的灵活性;既要维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也要

兼顾效率和社会效果。

(二)拍卖的实务操作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破产拍卖也从“线下”走到了“线上”,这是破产财产

拍卖顺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发展的一大突破性变革,也是应对当前疫情特殊时期的最佳方法,

真正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破产案件处置进行不打烊。以下笔者将以破产财产的阿里拍卖为

例,论述网上拍卖的几点注意事项。

(1)破产财产拍卖的账号注册

破产案件应当首先注册该案件的拍卖账号。首先,拍卖是物权变更的过程,依据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职责之一,所以对破产财产拥有处置权;其次,

管理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提交拍卖平台对管理

人资质进行审核,同时在拍卖公示期间,向竞买人展示该两个文件;再者,管理人需要提供

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方面是平台资质审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保证破产财产竞拍成功后钱款

支付的顺利进行;最后,需要使用新邮箱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即为管理人的破产账号。

管理人应确保注册步骤中提供的每一项都真实、有效,待破产平台审核之后会生成专用

的破产账号和密码。以上是针对单笔案件注册账号,如遇到管理人有多起破产案件的情况,

则需分别注册账号进行入驻破产拍卖平台。

(2)破产拍卖文件准备

根据破产财产拍卖的需要,拍卖前应准备以下文件: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以及拍卖标的

物介绍,因线上拍卖不同于线下,竞买人不能及时通过现场直观了解竞拍物的详细情况,需

要通过阅读拍卖文件对竞拍物了解,从而衡量是否参与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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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

58

拍卖公告应特别注明几大注意事项,第一,应写明破产拍卖的起止时间、处置单位和

监督单位;第二,管理人应尽到提示义务,客观描述财产现状以及潜在的可能发生的纠纷和

风险等;第三,注明竞拍物的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起拍价应以评估价为基础,在法

律规定的调整幅度内予以确定,评估价由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作出,保

证金金额和加价幅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的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第四,应注明保证金和余款的

支付方式,首先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

件服务费后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其次,余款买受人有两种途径可以缴纳,可以直接打

入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打到拍卖平台,由拍卖平台汇入管理人账户;第五,如竞拍物

存在特殊情况,管理人应注明特殊提示,例如:竞拍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他人占有以及

管理人尽到提示义务后依旧产生纠纷的免责条款;第六,如竞拍物存在需要提前现场看样和

具有优先购买权情况的,也应注明两种情况的起止日期,但需要注意,现场看样和提交优先

购买权的申请都应在破产财产拍卖开始之前完成。

拍卖标的物介绍应将竞拍物的详细情况介绍清楚,以不动产为例,需将其位置、产权情

况、产权证号、建筑结构、建成年月、建筑面积等写明确。作为对竞拍物最直观的描述,买

受人可根据该文件来判断是否参与竞拍和是否进行线下看样,也关系到公示期、拍卖起止日

期的确定。

(3)破产拍卖成交及保证金问题

破产拍卖公示期: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公示期,原则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 拍卖不动产

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但为保证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经债权人会议

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报告人民法院,可以相应缩短公告期限,特别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

之后再次进行拍卖时。

关于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是参与竞拍的必备条件。竞买人未竞价成功,竞买人的保证金

将在竞价结束时自动释放,无息退还;竞买人竞价成功后,保证金会即刻打入法院支付宝账户。

三、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缺陷及建议

近年来,网络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其快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拍卖模式,相对于传统拍卖,其优点在于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拍卖规则,

且通过网上拍卖使定价达到更准确的水平,但网上拍卖也有其缺点:

首先,虚拟网络本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管理人无法确定竞买成功的买受人是谁,

对于竞买人忧虑则会更大一些,担忧物品的质量是否如拍卖时所描述的那样,网上拍卖比线

下更具有风险性。因此,网上拍卖的可靠性成为制约交易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其次,破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虽然破产拍卖也属于司法拍卖,但在实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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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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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案件较多,这与破产拍卖还有所区别,例如:第一,拍卖

公告期长短不一,有的发布公告之后到第一次竞拍间隔不超过 10 天,有的甚至达到 1 个月

时间;第二,延时制度不合理,如有竞买人在竞拍结束五分钟内再次出价则自动延时 5 分钟。

笔者认为,网上拍卖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同样面临风险,存在问题,不能盲目追求线上

而抛弃线下,要将二者紧密结合,促进线上线下相辅相成。还要建立健全破产拍卖的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用制度来约束权力,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买受人的最大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不是一个简单区分财产范围的静态问题,而是一个理论性与实践性

很强的动态问题,在这个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竞争价格为核心的大数据时代,我们应整合网

上拍卖的资源优势,做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并且加强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的法制体系建设和

操作规范设计,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从而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追求破产财产拍卖

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保证破产财产处置变现的效率,确保破产程序能够稳妥高效推进。

线上线下相结合,“互联网 +”助力债权人会议

关金铭①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

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

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鉴于当下破产企业往往面临严重资不抵债,债权关系复杂多样、债权人数众多且分布地

域广的情况,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成为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的重要前提。

以笔者从事的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为例,面对企业高达上亿资产的负债、债权人数多达

三百余人且分散在多个省市。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要遵从国家疫情防控的要求,又要考虑降

低破产重整成本以及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法院与管理人、有

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会议组织方案,确定了“线上线下”的会议召开模式。

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现场线下参会 + 线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债权人可以根据疫情防控

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现场或者网络参会方式,“足不出户”便可行使表决权,最大限

①【作者简介】关金铭,法学学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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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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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减少人员聚集。同时管理人制定了详细的安保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

保障措施。

本次债权人会议 300 余名债权人经线下与线上表决,出席会议的各债权组债权人均表

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中,职工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税款债权

组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 100%;工程类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

99.32%;购房户债权组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 92.42%;综合类债权组代表的债权

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 99.46%;该次会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各项会议议程依法、

有序、平稳地完成,成功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真正实现了疫情防控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的统筹协调,管理人的工作得到了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致认可。

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召开债权人网络会议,具体来说,管理人应遵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

一、会前及时联系债权人确定其在会议召开的当天是否能按时到场参会,如不能则是否

能参加线上会议,债权人参会方式分类分组备注;

二、积极联系网络合作平台,确定网络会议的使用软件,与负责人对接核对录入线上参

会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及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确认债权人是否享有线上表决权;

三、提前通知线上参会的债权人下载指定参会软件,指导债权人加入线上会议群聊,在

群内发布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注意事项;

四、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开放测试服务端口,线上参会的债权人提前测试登录及操作方

法,做好参会准备;

五、会议召开前一个小时开放债权人签到链接,并通知全体网上参会的债权人进行会议

签到,及时反馈现场网速及直播情况,确保会议通讯流畅、清晰,会议能够顺利开展;

六、会议开始至管理人陈述完重整草案后,推送投票通道,网上参会的债权人可通过手

机或电脑网络上进行现场表决。投票记录、表决结果、所占债权比例可直观的通过网络平台

后台反映,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线上数据截图并保存提供至现场负责汇总投票工作人员,

以便后续统计参会人数及投票表决比例。

七、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管理人应保留债权人会议视频,刻制光盘存档。

总之,利用网络资源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既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人数众多情况下

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速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又克服了新冠疫

情多发的当下,如何实现破产重整程序高效率、高质量快速推进的难题,有利于加快破产案

件的处理进程,节约时间和成本,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推进。

利用“互联网 + 审判”模式,在方便债权人的同时,保证了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使得

破产审判实现了智能化。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所讲: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

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既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也是中国破产审

判实践对全球营商环境治理的积极贡献。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积极迎接这一次全新革命,

利用互联网 + 的优势,依法高效快速的推进破产工作进程。

第67页

破产业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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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中的债权人代表

王现超①

随着供给侧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营商环境优化的进一步需求,破产企业大量地涌现。

破产企业中的债权人数量多,涉及面广是普遍存在的现实。而近几年新冠疫情的蔓延,抗疫

形势日益严峻,全国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也是愈发严格。因此,在破产实务中,债权人代表

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

管理人在实操中,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

规定,进行了探索,本文以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简要阐述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债

权人代表的产生。

一、工程类债权人代表的产生

本案中,工程类债权人主要为工程施工单位和的实际施工人。

因工程类债权金额大,涉及到确认建筑工程债权优先问题,同时,也涉及到重整方案通

过后后续施工问题,再则,也有受疫情影响、现场会议规模受限等因素,管理人采用了对工

程类债权人进行分类,在同一类型中产生代表的方法。结合实践,对推选的代表有具体要求,

即,由施工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具体明确,包含表决权及债权人会议其他事项。

二、购房户债权人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产生方案

本案中,购房户债权存在付款情况不同、涉及的房产情况不同、签订合同阶段不同等情

况,其中包含交付全款未交房、办理按揭未交房、交付首付未按揭、未付够首付款等情况,

以上情况中同时交织着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分属在建区和竣工区不同楼盘的情况。

管理人以已交全款、未交齐款已网签、交齐款未网签、未交齐款未网签分为四组,分别

组织了四场现场会议。各分组交款进度、购房手续办理阶段相同或相似,切身利益的关注点

相同,各组购房户通过现场会议,进行面对面交流,自行推选出符合民意,信赖度高的代表。

由购房户代表与管理人沟通其具体权益问题,并代表其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各项表决权。

管理人考虑到可能出现个别代表因故无法及时参会,影响部分购房户权益行使的情况,

①【作者简介】王现超,法学学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68页

大沧海律师

62

确定每组可产生两名代表,两名代表中的任一名代表都可以全权代表该组债权人行使权益。

(二)代表产生的原则

1. 为购房户本人;

2. 具有公益心,热心负责;

3. 可以随时协调时间参与会议;

4. 推选两名代表

(三)代表产生的方式

参会人员自荐,自荐人对自己情况进行介绍,其余参会人员无异议,则待定为代表;如

无人自荐,则管理人根据会议中发言情况,推荐候选人,由购房户举手表决。

(四)代表授权委托手续的完备

购房户债权人代表产生后,由各购房户债权人出具授权委托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

本案中,管理人以上述方式组织四场现场会议,各购房户均认可并在各组推选出能代表

其行使权益的代表。最终确认购房户代表八名。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中工程类债权人、购房户人数众多,诉求各异。

债权人代表的产生,保障了疫情防控下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亦充分保障了各类债权人在

重整程序中各项权利的行使,同时,助力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化繁为简,提高了破产重整工

作的效率。

以上,本作者以某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简要阐述了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如

何确定债权人代表的实务操作,供破产专业人士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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