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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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政策汇编

49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工业 APP)等相关云服务的,给予购买支付金额的 50%补助,补助最高 2 万元,单个企业只享受1 次。(七)支持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培育。对服务我区企业数字化改造技术咨询、设备制作、项目实施、维护服务等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工程服务商,经认定,按收入的 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对“未来工厂”建设的统一领导,把“未来工厂”创建纳入对部门、平台、乡镇(街道)的专项考核,作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区数字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氛围。(二)加大资金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改造,足额保障专项支持政策落地。鼓励银行开发针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相关信贷产品,开设项目融资“绿色通道”,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积极引导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工程服务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强化人才培养加大数字化人才的培育力度,多形式开展“未来工厂”建设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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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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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工业 APP)等相关云服务的,给予购买支付金额的 50%补助,补助最高 2 万元,单个企业只享受1 次。(七)支持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培育。对服务我区企业数字化改造技术咨询、设备制作、项目实施、维护服务等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工程服务商,经认定,按收入的 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对“未来工厂”建设的统一领导,把“未来工厂”创建纳入对部门、平台、乡镇(街道)的专项考核,作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区数字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氛围。(二)加大资金支持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改造,足额保障专项支持政策落地。鼓励银行开发针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相关信贷产品,开设项目融资“绿色通道”,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积极引导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工程服务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强化人才培养

加大数字化人才的培育力度,多形式开展“未来工厂”建设专题培训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省内外知名高校加强合作,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智能制造实用型人才。鼓励企业设立副总级以上首席信息官。力争每年培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100 人以上。

(四)加强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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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示范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改造路径明确、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和提炼经验做法,利用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型媒体进行全员的宣贯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本意见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前发《富阳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的实施意见(2019-2021 年)》(富政办〔2019〕20 号)同时废止。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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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加快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引领区域产业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结合富阳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工作原则,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挂牌)步伐,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和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全区股份有限公司达到 120 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 60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5家以上,居全市第二梯队前列。

二、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1.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产生规范成本支出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范围: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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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转移登记、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形成的规范成本支出;因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形成的规范成本支出;因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增加利润而形成的规范成本支出;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规范成本支出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处理。

2.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收分期缴纳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按不同类型给予股改奖励。其中,完成上市股改的奖励 100 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股改的奖励50 万元。(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4.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 500 万元奖励。其中,完成浙江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完成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中国监证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 200 万元;通过中国监证会审核或注册,并成功上市的奖励 200 万元。

5.企业实现境内上市,首发募集资金 80%以上(含)投向富阳的,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募集资金 2 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 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对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且首次募集资金50%以上投回富阳的,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 1 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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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企业挂牌交易

7.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完成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 万元奖励。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差奖励。8.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9.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实施并购做大做强的(不含同一控制并购),给予并购金额 3%,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被并购企业迁入富阳区的,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予以支持。

10.上市公司完成符合监管部门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认定,有证券监管部门批文的,以批文为准;改革后不再需要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11.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募集资金在富直接投资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 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五)鼓励上市挂牌资源引进

12.鼓励私募股权类机构引进优质企业到富阳落户,并对引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持续推进企业上市。对引进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的,给予私募股权类机构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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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鼓励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加快推进企业完善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对获得私募股权类机构投资 1000 万以上的上市后备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七)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14.保障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用地需求,优先提交区级招商决策机构研究项目落地政策。对属于富阳区主导产业链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

15.强化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效应,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助力企业成功上市。对上市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产业基金可按最高不超过 20%的比例出资参与。

16.在“重才单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区级政府性人才工作评先评优等评审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适当倾斜支持。17.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按照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负责研究决定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二)优化上市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对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合规证明和接受中介访谈的,按照“最多跑一次”和“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加快办理速度。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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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应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稳妥的研究解决。

(三)企业资源建库。多渠道挖掘后备资源,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明确分类标准,实行“拟上市”“培育”“潜力”三级梯队管理,重点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四)强化考核评价。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上市等资本市场工作纳入乡镇(街道)、产业平台专项考核内容,将指导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围绕目标和任务做好工作督查,对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有效开展。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的补助(奖励)与富阳区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施,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情况,由区金融办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三)本意见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杭州市富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7 号)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相关扶持政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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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集聚和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为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向一流的大都市新型城区迈进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内容

1.调整高层次人才分类体系。我区原 1 至5 类高层次人才分类体系不再执行,统一参照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A、B、C、D、E 类),并设置区级F类人才。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协调机制,定期修订完善区级人才分类目录。针对富阳区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2.加强创新型研究院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经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后,按近三年共建期内购置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研发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优化实施区级一次性生活补贴。对毕业1 年内来富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在享受杭州市级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可再享受区级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1 万元/人、国内外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生2 万元/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 万元/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 万元/人。区级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在富缴纳社会保险每满 1 年发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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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工作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由我区企业、教育卫健事业单位新招引来富工作的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和毕业5 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可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500元/人/月、国内外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人才)800 元/人/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1000 元/人/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1500 元/人/月。在富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 年发放1次工作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5.发放职业水平提升补贴。对新取得相关职称、技能证书的我区企业人才,发放一次性职业水平提升补贴,取得中级职称(技师)、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正高级职称的,分别按 1000 元/人、5000 元/人、100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我区资格审查取得初、中、高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要求完成证书登记的人员(不含公务员、事业人员),分别按1000 元/人、2000元/人、50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6.调整企业引才奖励对象。对新招引“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毕业 5 年内)、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在富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企业和教育卫健事业单位,给予引才奖励,标准为“双一流”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1 万元/人,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 2 万元/人。招引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参照《杭州市富阳区招引高学历人才来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享受分段引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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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放高层次人才认定奖励。通过我区新申报认定为杭州市D类及以上的(或已通过我区申报认定为杭州市 D 类及以上并完成认定结果备案的)人才,给予 1 万元/人的一次性高层次人才认定奖励,每名人才仅享受一次。8.提高领军型人才安家补助标准。以富阳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50万元、120 万元、100 万元的区级安家补助。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和杭州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富阳区新申报认定为 B、C 类人才的,给予100 万元、80万元安家补助。安家补助费按工作或服务期限分 5 年逐年到位。9.扩大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范围。以富阳区申报认定的杭州市A-E类人才,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 50 万元(含)(税前)以上的,可每年给予一定专项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缴纳的薪金所得和政府补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

10.优化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对在区内无房且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生发放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1万元,可发放 3 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 3 年。对在富购买首套住房的 A-E 类人才,可分别给予各级最高共800万元、250 万元、180 万元、120 万元、40 万元的购房补贴,或2500元/月的租房补贴。由我区企业、教育卫健事业单位引进的区级F1、F2、F3 类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12 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高1500 元/月、1000元/月、800 元/月的区级租房补贴(其中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本科生只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分 2 年发放,区级租房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5 年。“富春特支人才”参照 F2 类人才享受购(租)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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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放车牌竞价补贴。对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实施后未办理过浙A 牌照小客车登记的 B、C、D、E 类人才,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小客车上牌指标的,给予 3 万元/人的车牌竞价补贴。A 类人才补助标准通过“一人一议”确定。二、附则

1、区级 F 类人才目录暂定为三个层次,分别是:F1 类(其他博士研究生)、F2 类(硕士研究生、其他副高职称人才、其他高级技师)和F3 类(国内外重点高校本科生、中级职称人才、技师)。特殊贡献人才分类通过“一人一议”认定。

2、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参照杭州市《关于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态 37 条”的补充意见》执行;区级F1、F2、F3 类人才购租房补贴参照《富阳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富政函〔2013〕131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富创业创新五年行动计划》(富委办〔2017〕83 号)执行(F3 类中“中级职称人才、技师”申请购租房补贴的享受范围指在本意见实施后购入首套商品房或租赁房屋的人才)。3、国内外重点高校指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及世界前百名高校(由 QS,TIMES,US News,ARWU 公布)。4、我区原 1 至 5 类高层次人才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富阳区行业领军人才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文件中设置的相关人才。

5、本意见涉及的区级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生活补贴、企业引才奖励等政策享受范围均指在本意见实施后引进的对象;职业水平提升补贴、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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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奖励、车牌竞价补贴等政策享受范围指在本意见实施后被认定、职业水平获得提升和竞拍获得车牌的对象。

6、本意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本意见与我区已发布的其他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如遇国家、省、杭州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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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富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8月29日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和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一)新入驻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企业,正常经营满1 年以上,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8%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符合发展导向的文化用品企业首次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贸出口)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创意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2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1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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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一)文化企业组织承办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和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会展类活动,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举办出版、演艺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我区文化企业承办大型演艺活动,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经认定为区本级文创园区、楼宇等文创产业集聚区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富文创领〔2016〕2号)执行。创建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园区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等新办文化创意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个项目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 1 年的给予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新引进的文创企业入驻我区文创园区(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 20 元/月的租金补助;留学人员、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带优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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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项目入驻的,3 年内给予每平方米 40 元/月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银湖创新中心房租标准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0%。(四)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名人名家、艺术大师、专家教授、博士等)在文化产业聚集区范围内新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的补助自投入使用始 2 年内分期支付。

四、促进文创产业跨界融合

(一)鼓励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文创产业。对能促进村落景区融入传统造纸、古籍印刷、根雕木雕等本地非遗元素产业化发展,能融合创意农业、运动休闲产品制造、特色中医药文化等增强体验性旅游经济发展,经评定列入我级文化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一项目连续扶持不超过3 年。项目资金直接划拨到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基础改造提升、信息化平台建设、招商品牌宣传等。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省、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和纳入之江文化产业带富春发展极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经评定,根据申报企业一、二、三产业类别,分别按项目总投资额20%、15%、2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五、鼓励文化原创作品生产

(一)影视动画作品创作

1.出品方(必须为第一出品方,下同)在我区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国际院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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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票房收入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2.在央视、省级卫视、五个地市级电视台首播的原创电视作品,电视剧(20集以上、每集 40 分钟以上)、电视纪录片(以我区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在我区、每集 15 分钟以上)分别按每集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 1500 元、1000 元、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和省市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给予加倍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文化创意工作室,其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每部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文艺文学作品创作

1.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 分钟),在国际舞台、央视、省级卫视首演的,分别按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省级卫视录播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原创文艺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出版机构发行,长篇小说发行量在 1 万册以上的,散文、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艺作品发行量在5000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的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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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我区确定的重点题材和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图书类文学精品,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的启动资金。

4.社会机构创办的杂志,能促进本地对外文化交流和招商引资引智的,每期发行量在 5000 册以上,按 1 元/册给予补助,单一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原创文化精品奖励

1.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奥斯卡,威尼斯、柏林、戛纳等)、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原创动漫影视、舞台艺术、文学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类奖项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2.企业参加国内外建筑工程、室内装饰、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创意设计大赛,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8万元、5 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铜奖的递次减半奖励。3.反映我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的原创影音、演艺作品,被纳入我区城市形象宣传使用的,分别按 1 分钟 5000 元、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推进民办文化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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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新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实体书店,实际使用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 平方米以下的,按总投资额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营 5 年以上的民营实体书店进行升级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二)新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民营文化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按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已经营 5 年以上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三)中心乡镇和街道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加入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电影院线的影院,经认定后,按投资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四)鼓励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创建工作室。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在村落景区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机构)的,参照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在主城区范围内注册经营(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满3 年的,经评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晋级予以补差奖励。

七、做优做精文化活动品牌

(一)参加我区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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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奖项目落地转化给予贴息资助,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 5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 30 万元。(三)由政府组织、企业承办的各级文博会、创意集市等活动,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

八、关心关爱本土文化人士

(一)举办文学和艺术研讨会、艺术展览和专场演出等活动,经评审认定,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不超过3 万元,动态类不超过5万元;3人以上联合举办的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每场不超过8 万元,动态类每场不超过 10 万元。

(二)掌握本土特色才艺的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活动,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年每人经费资助不超过 2 万元。

(三)举办影响重大的展览(演出)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的资助,原则上3 年内不重复支持,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活动项目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五)新取得中国文联、浙江省文联各协会会员资格的(集体会员除外),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参加市级以上文化机构组织的研修班、培训班、交流活动等,每人每年支持总费用的 50%且最高不超过5 万元,3 年内不再重复支持。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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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文化企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省统计局颁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规定范围的产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 2 年之内。

(五)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补助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我区财政贡献总额。奖励类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 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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