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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整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旗镇政府才履行其管理职能将垃圾
清运,但还未达到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由于本案受理后,丁
旗镇政府已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
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
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
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驳回公益诉讼人的
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
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
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
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
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人民
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
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对于人民法院
在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
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点评意见】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