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玺 • 松溪竹2024春季同步拍卖会——碧落

发布时间:2024-5-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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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玺 • 松溪竹2024春季同步拍卖会——碧落

670  清同治 青花洞石芭蕉玉壶春瓶说明:瓶器口外撇,细颈,鼓腹,外撇圈足,底白釉书“大清同治年制”六字双行青花楷书款。瓶颈肩部分别绘青花蕉叶纹、缠枝叶纹、如意云纹,器腹主题纹饰绘青花竹、洞石、芭蕉纹,腹下部饰莲瓣纹一周,外足墙饰冠状莲纹。此瓶造型隽秀,修胎规整,青花发色深沉。青花竹石芭蕉图玉壶春瓶始烧于明永乐时期,清代承袭烧造尤以乾隆时期制品最为精丽。拍品品种与北京故宫博物院及上海博物馆藏品相同,为同治御窑青花代表作品,亦为清宫经典陈设用瓷,同类制品至今可见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储秀宫东次间的原状陈设中。器形隽秀,线条流畅,胎体坚致,釉面光洁莹润。腹部绘青花竹石芭蕉图,庭院栏杆异卉,两组芭蕉竹石掩映其前,生机盎然,富有园林小景的别致雅趣 ;颈部饰蕉叶纹、卷叶纹、如意头纹,近足处饰变形莲瓣纹和朵花纹。纹饰描绘精细,构图疏密得当,湖石皴法自然,笔意娴熟,青花发色浓艳,并以点染之法追求明初铁锈斑效果,颇具永宣风骨,诚属一代典型佳作。H:29cmRMB: 400,000-500,000671  清宣统 青花二龙戏珠纹大盘D:45cmRMB: 60,000-80,000670671 670 款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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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玺 • 松溪竹2024春季同步拍卖会——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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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668  清咸丰 青花八宝纹盘

来源:北京文物公司库出

D:20cm

RMB: 100,000-200,000

669  清道光 青花云鹤纹罐

H:11cm

RMB: 10,000-20,000

668

669

668 款

669 款

第52页

670  清同治 青花洞石芭蕉玉壶春瓶

说明:瓶器口外撇,细颈,鼓腹,外撇圈足,底白釉书“大

清同治年制”六字双行青花楷书款。瓶颈肩部分别绘

青花蕉叶纹、缠枝叶纹、如意云纹,器腹主题纹饰绘

青花竹、洞石、芭蕉纹,腹下部饰莲瓣纹一周,外足

墙饰冠状莲纹。此瓶造型隽秀,修胎规整,青花发色

深沉。青花竹石芭蕉图玉壶春瓶始烧于明永乐时期,

清代承袭烧造尤以乾隆时期制品最为精丽。拍品品种

与北京故宫博物院及上海博物馆藏品相同,为同治御

窑青花代表作品,亦为清宫经典陈设用瓷,同类制品

至今可见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储秀宫东次间的原状陈设

中。器形隽秀,线条流畅,胎体坚致,釉面光洁莹润。

腹部绘青花竹石芭蕉图,庭院栏杆异卉,两组芭蕉竹

石掩映其前,生机盎然,富有园林小景的别致雅趣 ;

颈部饰蕉叶纹、卷叶纹、如意头纹,近足处饰变形莲

瓣纹和朵花纹。纹饰描绘精细,构图疏密得当,湖石

皴法自然,笔意娴熟,青花发色浓艳,并以点染之法

追求明初铁锈斑效果,颇具永宣风骨,诚属一代典型

佳作。

H:29cm

RMB: 400,000-500,000

671  清宣统 青花二龙戏珠纹大盘

D:45cm

RMB: 60,000-80,000

670

671 670 款

671 款

第53页

672  清光绪 霁蓝描金洪福齐天纹赏瓶

H:39cm

RMB: 60,000-80,000

673  清宣统 霁蓝描金皮球花赏瓶

H:39cm

RMB: 80,000-100,000

672

673

672 款

673 款

第54页

674  清中期 青花缠枝花卉纹高足供碗

说明:拍品敞口,束腰,高圈足。通体以青花绘饰,

口沿绘回纹一周,向下依次在盘腹部绘缠枝花

卉纹,束腰处绘回纹,其间留白处书“观莲舫制”

款识,其下绘如意云头纹,近足部绘海浪纹。

整体造型规整,青花发色纯正,纹饰布局疏密

有致,高贵典雅。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一件“观

莲舫制”青花缠枝莲纹碗,其纹饰及款识均与

本品相类;另可见香港苏富比 1989 年 5 月 曾

释出一件“观莲舫制”青花缠枝莲高足供盘,

均可资参阅。此类缠枝花卉纹高足盘、供盘等

器型,或为当时成套烧制的供器。

L:27.5cm

RMB: 50,000-80,000

676  清乾隆 粉青釉模印莲瓣纹鸡心碗

D:19.5cm

RMB: 10,000-20,000

675  清咸丰 绿彩龙纹盘

D:18cm

RMB: 10,000-20,000

674

675

676

674 款

675 款

676 款

第55页

677  清雍正 青花双龙赶珠纹折沿碗

来源:中国嘉德 2017-6-20 Lot2811

说明:本拍品为折腰形制,外壁绘两条行龙,衬以壬字云纹,底落大清雍正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其摹古主题体现在

行龙的形态,即龙首、龙爪和云纹均为明嘉靖的风格,青花浓艳而泛紫,亦直追嘉靖朝回青的上等发色。有清

一代,明嘉靖朝御用瓷器的受欢迎程度与历代名窑相仿,清代帝王对嘉靖御窑的摹制热情从未间断,此件拍品

即是雍正朝景德镇窑场摹仿嘉定窑之作。《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记事录》载:(雍正七年三月)二十日白地

青龙嘉窑碗一件。奉旨将此碗交怡亲王,着年希尧照此款式烧些来。”自雍正朝此式一开,遂为后世宫廷的定

例式样。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 故 00150841;北京保利 2017-8-2 Lot0016 成交价 138 万

D:17cm

RMB: 100,000-200,000

678  清乾隆 青花缠枝莲纹大盘

来源:北京中汉犹珍 12,2012-9-18 Lot0051;

翰风国际 2013-4-21 Lot1679

说明:拍品胎质细腻,白釉纯净,盘形硕大,极具气势。

盘心及内外壁以缠枝花卉为主题纹饰,为仿明

初永宣时期青花同类器而制。盘心所绘缠枝西

番莲枝叶翻背,又具有西方巴洛克风格,为其

时受西风影响之品种。整体构图疏朗,绘工犀

利流畅,青花发色浓艳,保存至今十分不易。

相同藏品见香港苏富比 1997 年春季拍卖编号

1458。

参阅:香港苏富比,1997 年 11 月 4-5 日,编号 1458

D:47.5cm

RMB: 150,000-200,000

677

678

677 款

678 款

第56页

679  清中期 矾红喜字纹大盘

D:47cm

RMB: 10,000-20,000

680  清道光 青花缠枝牡丹纹碗

来源:云南文物公司库出;云南典藏 2010-10-31

Lot0622(之一)

D:16.5cm

RMB: 60,000-80,000

679

680

680 款

第57页

681  清乾隆 胭脂红釉龙纹花觚

H:47cm

RMB: 30,000-50,000

682  清光绪 青花龙纹盘

D:18cm

RMB: 30,000-50,000

681

682 682 款

第58页

683  清乾隆 青花缠枝莲纹赏瓶

H:29cm

RMB: 80,000-100,000

684  清道光 窑变釉贯耳瓶

H:47cm

RMB: 80,000-100,000

683

684

683 款 684 款

第59页

685  清光绪 粉青釉八卦琮式瓶

H:27cm

RMB: 100,000-150,000

686  清雍正 霁蓝釉执壶

L:15cm

RMB: 30,000-50,000

685

686

685 款

第60页

687  清嘉庆 茶叶末釉长颈瓶

H:18cm

RMB: 10,000-30,000

688  清雍正 红釉双耳方尊

H:41.5cm

RMB: 200,000-300,000

687

688

687 款

第61页

689  明成化 青花仙人指路瓷板

说明:本品圆形,平底露胎,纹饰以青花绘就,画面中一书童

头扎丫髻,着短袍,表情谦恭,弯腰屈膝,双臂高举,

向远处驾云而来的仙人作揖。云端仙人头戴幞头,着

长袍,面似微笑,对望童子作还礼状,画面一侧以石阶、

山石、苍松、草岸为背景,整个画面反映的应是一幅

书童遇仙的场景。本品胎质细腻,釉面温润,微呈卵

青色,纹饰布局舒朗,笔意约,青花发色清幽,具有

典型的成化时期特征。画面所描绘的书童遇仙场景,

搭配淡雅的青花与纤秀的用笔,观之宛若置身仙境。

D:27.5cm

RMB: 150,000-200,000

690  明崇祯 青花冰梅开窗人物故事纹盖罐

H:29cm

RMB: 50,000-80,000

689

690

第62页

691  明嘉靖 青花云鹤狮子穿花纹大罐

说明:狮子本非中国产物,它是张骞出使西域之后在西

汉年间传入我国的。作为一种吉祥的瑞兽,狮子

多被绘画成憨态可掬的写意形象,而像本品一样

画的高大威猛,张牙舞爪者少之又少。受晚明皇

室信奉道教影响,云鹤纹亦多展现在瓷器上,似

本品肩部纹饰便为云鹤。其尺寸之硕大,品相之

完整,画工之精细,发色之艳丽,均为嘉靖时期

精品之作。

H:39cm

RMB: 150,000-200,000

692  明万历 青花缠枝莲纹大罐

说明:罐唇口,短束颈,溜肩,弧腹平底,白釉

匀净明亮,罐壁用青花装饰,罐体饰有缠

枝莲,缠枝莲纹饰饰明清两代非常流行的

装饰纹饰缠枝纹又名“万寿藤”,寓意吉

庆。因其结构连绵不断,故又具“生生不

息”之意。是以一种藤蔓卷草经提炼变化

而成,委多姿,富有动感优美生动。这件

明代萬历的青花大罐,青花发色鲜艳,纹

饰布局疏密有致,笔触灵动,是嘉万时期

青花中的精品。

备注:附观复博物馆马未都先生鉴定证书

H:39cm

RMB: 100,000-200,000

691

692

第63页

693  清康熙 青花人物故事纹棒槌瓶

H:45cm

RMB: 80,000-100,000

694  清康熙 青花鹤鹿同春纹凤尾尊

H:43.5cm

RMB: 30,000-50,000

693

694

第64页

696  清康熙 青花人物纹卷缸

D:20cm

RMB: 30,000-50,000

695  清康熙 青花山水纹花觚

H:42cm

RMB: 50,000-80,000

695

696

695 款

696 款

第65页

697  清乾隆 铜鎏金观音像

来源:北京文物公司库出;北京翰海 2012-5-27 Lot2457(附图录)

说明:菩萨结如意坐姿坐于莲花宝座之上。左手抚于莲座,右手抚

膝。观音束高髪髻披巾,正面化佛为阿弥陀佛,这是观音菩

萨身份的重要标识。面相方圆,宽额丰颐,饱满丰润,双目

作俯视状,耳垂圆珰,嘴角带微笑,现慈祥柔和之女相躯体

结构均称,姿态端正。身着衲衣胸前珮饰璎珞,下身着长裙,

衣缘錾刻精美的花纹,衣褶自然流畅,继承了汉地衣褶刻划

写实性的表现手法。从头饰和衣着来看,为一尊典型的汉式

菩萨束腰式仰覆莲花座,上下缘饰连珠纹莲花瓣扁平宽大,

工艺精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

H:11cm

RMB: 100,000-200,000

698  清乾隆 铜鎏金大威德金刚像

说明:此像为五面三十四臂形象,五面分三层排列,最下为三面中间一面,最上一面,

头顶有象征忿怒的红发。三十四臂为主二臂抱明妃,并分持月刀和骷髅腕,其

余手伸向两边,皆执法器。有十六条腿,展左姿势站立,左右足分别踩八种人、

兽和禽。上身饰璎珞,下身围虎皮裙。明妃依偎在主尊怀中,右手持金刚铃,

左手捧人心,左腿钩在主尊腰间,右脚向下伸展。下为单层覆莲座。整体造型

规范,量度如法,雕工精细,具有清代北京地区藏传造像鲜明风格特点。其独

特的形象特征多处与大威德金刚像相似,如三十四手和脚下所踩人、兽和禽的

特征与大威德金刚像完全一致,由此来看它极有可能是大威德金刚的另一种变

化形象。基于其造型之独特性,此像堪为一件殊为难得的清代北京造像珍品。

参阅:辽宁省博物馆藏 清乾隆 铜镀金 大威德金刚像,高 23 厘米

H:20cm

RMB: 50,000-80,000

699  清乾隆 铜鎏金度母像

说明:绿度母是藏传佛教密宗中观世音菩萨的化身。这尊铜鎏金绿

度母佛像,佛像头戴宝冠、发髻高耸、双眼微闭、弯眉长目、

耳珰垂肩、仪态端庄,上身挺拔修长,下着薄裙贴体,佩饰

宝璐,臂戴钏镯,左手指连于肩部结并结三宝印,右手施与

愿印,右脚伸出,足踏莲花,舒坐于印覆莲花上。全跏趺坐,

台座上下层各饰一围莲珠,束腰内收呈锐角状,莲瓣挺拔修

长,主瓣间露出底层莲瓣一角,微微上翘,造型优美。此尊

胎体厚重,鎏金灿目,肢体结构线条非常精确,铸造工艺精湛,

属西藏造像风格。

H:15.5cm

RMB: 80,000-100,000

697

698

699

第66页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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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公司”指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 ) “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

104 号弘善家园弘钰博古玩城 B1 层;

( 三 )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

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四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

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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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

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

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五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

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 六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

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有公布的拍卖日

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

(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授予买受人的价格;

(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

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

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

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

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

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

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

标的的最低售价;

(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

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

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

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

按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 ) 的万分之三

收取。

( 十六 )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

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特别提示

第七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第八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第九条 竞买号牌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

第十一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第五条 瑕疵担保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六条 拍卖标的图录

第一条 规则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拍卖规则

第67页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

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

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

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

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

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

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

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

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

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

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五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

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

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

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

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

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

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

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 及 / 或风险

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

及前述保管费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 二 )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

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

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处置所得在扣除

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后,若有余款,

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

录音、摄像等活动。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

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

予以协调解决。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

其他国家进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

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

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

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

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

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

由。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

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

卖日前三日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

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根据本规则第

九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

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

价款;或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

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

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

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

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

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

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

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

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

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

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

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

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

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

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

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

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

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

则全部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

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

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

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 三 )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

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款项总额、逾

期付款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

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

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

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

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

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

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

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

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

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

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

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

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

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

认书。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

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

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

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

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

人需一并支付。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

第十二条 委托竞投

第二十一条 风险转移

第二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第二十二条 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第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第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第十六条 拍卖师权利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

第十八条 佣金及费用

第十九条 付款时间

第二十条 支付币种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

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

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书》。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程序

拍卖规则

第68页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

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

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

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

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

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

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

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 四 )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

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

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

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

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 一 )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

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

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 二 )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即

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

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

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后第

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

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

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

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

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条款所述委托

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的;

( 五 )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

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 六 )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

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

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

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

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

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

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

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

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

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

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

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

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

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

担以下责任: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

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

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

承保人。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

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

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

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

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

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

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

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

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

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

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

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

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

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

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

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 一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

的保险费;

( 二 )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

保险费。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

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

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

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三十条 委托人保证

第三十一条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拍卖中止 第三十八条 自动受保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免责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不投保

第四十条 保险赔偿

第四十二条 竞买禁止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六条 保险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期间

拍卖规则

第69页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

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

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

鉴定费。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

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

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

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

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

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

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

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

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

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

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

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

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

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

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

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

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

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

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

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

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

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

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

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

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

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规则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

希望本公司协助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

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

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

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

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

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

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上述约定并不排

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

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

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

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

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

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

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

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

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

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

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根据买受人逾期

付款的期限,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自动顺延

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

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

拖欠的款项。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自行负担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它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

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

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

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

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

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

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

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

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

第四十三条 佣金及费用

第五十一条 撤销交易

第五十五条 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权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第五十八条 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通知

第六十条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语言文本

第六十二条 规则版权所有

第六十三条 解释权

第五十二条 代为追索

第四十四条 未成交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出售收益支付

第四十六条 延期付款

第四十七条 税项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第五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

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

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

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

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

第四章 其它

第五十三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四条 可分割性

拍卖规则

第70页

邮寄或传真至 :

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76 号

尚古汇国际会展中心 1 层 1016A 诚玺拍卖

邮编:100021

联系方式:010-67325103

     13911505600 王玺

     18611589944 高源

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9127 0078 8014 0000 1332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菜户营支行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

之拍卖品及价格代为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

司《拍卖规则》之各项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佣金,北京诚玺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不

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

托竞买之免责”条款,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

须最迟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签署“委托竞买授权书”

并附有效身份说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付保证金,否

则恕不接受该委;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收到

的款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品质不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

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一

拍卖品竞买成功,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

原则”确定成功竞买者。

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

托竞买授权书”。

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 / 证照号码 :

地址及邮编 :

移动电话 :

传真 : 固定电话 :

交纳保证金额 : 大写 :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保证金退还以下账户 :

姓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委托竞买拍品明细表

此表可复印使用

委托人签字 : 日期: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 ( 人民币 )

委托竞买授权书

诚玺 • 松溪竹 2024 春季同步拍卖会

拍卖时间:2024 年 6 月 2 日 竞投号牌:

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Beijing Chengxi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诚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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