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Lawyers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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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而是相关关系。
大数据在生活、工作中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广泛,各
种方便律师检索以及自动生产检索报告的工具让人眼花
缭乱,一度引发人工智能是否会代取律师服务的讨论。
如何运用好大数据是律师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各种
智能化大数据分析工具客观上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便
利。但我们必须坚持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一
切人工智能提供的便捷结论,都只能是参考答案,必须
根据事实、法律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经验性理解进行检验。
在大数据时代,律师应具备对人工智能化生成材料进行
审查、质证的能力,这就要求,律师要熟悉各种大数据
和人工智能产品运行的科学逻辑和伦理规则。这种跨学
科的挑战,必将带来新的业务机会,但专业壁垒明显也
高于传统经济领域的法律适用场景。笔者认为,大数据
时代数字经济领域的治理难度已远超传统经济领域,原
有的法律服务思维很难适应数字经济的要求,律师必须
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熟悉大数据运用场景的原理和机制,
必须加强对信息安全、算法工程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
成为复合型人才才能为数字经济主体提供高效服务。
二、大数据是新兴生产要素
2022 年 12 月 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
确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加
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
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
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数据要素的重要性已在国家层面得到肯定,我们必须深
入了解这种新兴生产要素的特点。
第一,与传统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参与生产导致其
使用价值的旧形式消失的观点不同的是,数据要素的反
复使用并不会导致自身资源的消耗或价值的贬损,反而
有利于其迭代升级与即时更新。因此,促进数据要素的
流通、共享才是各项制度出台的出发点,对于个人信息
的保护必须与促进要素共享实现价值平衡才能促进数字
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第二,数据要素作为数字化的信息与知识,其稀缺
性的产生不在于数据本身的稀缺,而是对数据资源开发
利用的手段或技术是有限的,而这种可行能力并不为社
会成员所共有,对数据要素进行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机
会掌握在少数拥有精准算法技术、强大算力的少数头部
科技企业(数据控制者)手中。少数数据控制者基于技
术优势很容易形成数据垄断,因此发挥大数据作为新兴
生产要素的强大潜力必须重视反垄断,加强对数据控制
者的监管,构建合法、良性竞争的环境。
第三,数据在生产、采集、存储、分析等环节,涉
及多个主体,而在每个环节上各主体都投入了一定量的
劳动,这就导致参与分配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数据要
素的核心价值在于共享、使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
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到的数据资源持有
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
行机制颠覆了传统法学理论中所有权优先于使用权的理
念。数据要素所有权主要来源于千千万万的数据主体,
但这些主体的信息所有权主要适用人格权保护,对于数
据要素使用主体即数据控制者则主要适用财产权保护。
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自然人
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
益。数据要素复杂的权利结构和独特的保护方式,需要
我们进一步细致研究,创新发展原有的法学理论和制度
框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衡好各数据主体之间的利益。
三、大数据事关国家安全战略
从国家安全角度看,数据逐渐成为大国之间博弈与
较量的利器。各国进行数据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本国
国内数据市场发展扫清障碍,更是为了在国际市场抢占
数据发展的先机并建立起自身的话语权规则体系。美国
虽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但在实际上,它是数据
的“净流入国”,原因在于其采取“双标策略”:由于
美国具有显著的数字竞争优势,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必
然极力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如 CLOUD 法案,就是
试图打消其他国家采取数据本地化存储的目的来获得更
多商业利益。然而,当数据外流时,美国又设置了诸多
约束机制,比如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要求国外网络运营商
将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
通信基础设施也必须位于美国境内,并且依据《出口管
理条例》和《国际军火交易条例》分别对非军用和军用
的相关技术数据进行出口许可管理。
欧盟对个人数据保护十分重视,在跨境数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