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规 则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
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
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
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
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
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
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
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 四 )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
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
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
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
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 一 )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
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
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 二 )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即
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
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
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后第
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
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
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
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
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条款所述委托
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的;
( 五 )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
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 六 )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
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
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
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
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
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
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
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
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
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
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
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
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
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
担以下责任: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
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
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
承保人。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
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
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
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
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
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
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
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
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
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
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
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
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
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
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
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 一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
的保险费;
( 二 )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
保险费。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
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
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
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三十条 委托人保证
第三十一条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拍卖中止 第三十八条 自动受保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免责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不投保
第四十条 保险赔偿
第四十二条 竞买禁止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六条 保险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