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1-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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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具体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注释:此项为选择性条款,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其章程中 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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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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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具体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注释:此项为选择性条款,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其章程中 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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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人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职务】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属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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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年数】年,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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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 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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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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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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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章程应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 会中的具体比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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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注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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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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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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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 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 额或比例(如有)等。 注释: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 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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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具体政策】。 注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按照《境内上市外资 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补充本节的内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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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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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 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 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 知方式】进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公司各种会议 的具体通知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天数】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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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释: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 定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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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 称】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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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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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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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注释: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 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 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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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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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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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条 本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章程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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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同时废止。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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