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发布时间:2024-9-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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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 49机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三)形式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四)推荐上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可登录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平台,预览、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三、相关上传附件材料及说明(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上年度加盖公章的研发投入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三)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专利申请受理书及授权通知单等;(四)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标准、商标和其他专有技术)的资料以及利用技术开展相关生产、服务活动的证明等;(五)企业从事研发相关技术活动科技人员(社保)清单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的情况说明;(六)企业上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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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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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三)形式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四)推荐上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可登录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平台,预览、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相关上传附件材料及说明(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上年度加盖公章的研发投入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三)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专利申请受理书及授权通知单等;(四)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标准、商标和其他专有技术)的资料以及利用技术开展相关生产、服务活动的证明等;(五)企业从事研发相关技术活动科技人员(社保)清单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的情况说明;(六)企业上一年度技术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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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相关证明;

(八)企业承诺书。

四、优惠政策

(一)成功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使用;

(二)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同时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补助。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常态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联系人:

海曙区科技局 邹祥建 0574-55883693

江北区科技局 马金波 0574-89582905

镇海区科技局 乐宇明 0574-89389563

北仑区科技局 董 菲 0574-89383437

鄞州区科技局 王 雷 0574-89295722

奉化区科技局 胡 杨 0574-892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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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技局 潘奕奕 0574-89553540

慈溪市科技局 叶松权 0574-89591367

宁海县科技局 徐奇锋 0574-65520127

象山县科技局 黄 炜 0574-89387678

前湾新区经信局 杨 展 0574-89280380

宁波高新区科创局 胡思聪 0574-89288771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夏 杰 0574-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孟 炯 0574-89292204

附件: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doc

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操作指南.pdf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3月12日【申报时间 4 月 30 日、6 月30 日、8 月31 日、10月31日、11 月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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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4〕96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宁波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甬经信产数〔2024〕47号)、《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经信产数〔2024〕48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中小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二)申报对象要求所属行业为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三个行业,即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和运动休闲服装。(三)申报项目要求在 2023 年12 月29 日后开工建设,且于2025年 9 月底前竣工。

(四)申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所有投入金额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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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五)申报项目应充分挖掘行业数字化改造“共性+个性”需求,按照“N”共性需求加“X”个性需求相结合的改造模式实施,建设要求请参照《宁波市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甬经信产数〔2024〕22 号)“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样本项目评价指标”。

(六)申报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特征,申报对象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七)原则上每家企业限报 1 个项目。二、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宁波市企业之家网(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中的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首次登入需填充企业基础信息),按要求填报申报书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1),并对提交材料中真实性声明进行盖章上传。拟申报国家试点项目的企业,请于2024 年10 月底前完成“企业基础信息”菜单的填报,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菜单中的“国家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以项目实施前的数字化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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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且已签约的企业,请于2024 年7 月25 日前完成“企业基础信息”的填报(含国家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填报)和“项目管理”菜单中的“国家试点项目”填报。后续签约的项目需在合同签署日的当月完成国家试点项目信息填报。若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请在“项目管理”菜单中的“项目变更记录”中提交变更申报。(二)审核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并推荐上报,审核推荐项目可从服务平台的“项目管理”菜单中下载试点项目信息汇总,并根据推荐汇总表格式(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盖章后于 2024 年 7 月30 日前报送市经信局。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线上申报,特别是对于已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线下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点对点”通知。后续新增项目及时审核,并根据工作推进进展及时报送项目推荐汇总表。

(三)结果公布。市经信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分批次公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名单。后续,市经信局会同各地经信部门对列入项目计划库的企业组织验收并给予资金扶持。

联系人:各地经信部门联系人见附件3;宁波市经信局梁老师,联系电话:89183433;技术支持:企业请拨打李老师,联系电话:18033654137;服务商请拨打 陆老师,联系电话:17777870129。附件:1.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申报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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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3.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7月15日【申报时间10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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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可申报项目1.2024 年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启动近日,省经信厅下发《关于做好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包含支持重点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流程要求、其他要求等相关信息。一、支持重点领域

首台(套)工程化攻关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或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但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项目。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包括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环保装备、现代能源装备、综合交通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特色专用装备、检测与监测设备、关键基础件等。二、申报主体要求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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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申报。(三)项目牵头单位尚有 3 项及以上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三、申报流程要求

(一)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采取常态化管理,企业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后,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进行项目录入。项目应正在实施或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后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二)申报项目列入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平台,项目开展进度管理。项目牵头企业每季度在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填报项目进度。各地经信局加强攻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完成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牵头企业在线申请验收,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时组织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评价。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须先进行工程化攻关项目录入并完成验收评价。为做好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与首台(套)装备认定的衔接工作,2023 年 1 月1 日后完成的工程化攻关项目,今年也可申请项目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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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交通领域的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验收后,可择优划转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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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开展2024年度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4〕18 号)、《关于 2024 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4〕11 号)及《关于做好2024年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和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相关专业(指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应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认证认可、质量提升、质量控制等)、计量相关专业(指计量与测试科学技术应用、管理与技术服务等)、标准化相关专业(指标准化技术服务、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标准化管理与标准信息服务、统一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等)、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指特种设备领域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个人申报时间按《浙江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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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4〕18号)、《关于 2024 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4〕11 号)执行;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个人申报时间截至 10 月 8 日,单位申报时间截至10 月18 日,逾期不再受理。(二)申报条件。中、初级任职资格申报按《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和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温市监联〔2023〕21 号)执行,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4 年12月31日。1.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符合《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和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规定,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2.申报工程师职称人员中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以自评分形式申报的,自评分须经中评委核分达到54 分以上。3.质量、计量、标准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市监人〔2023〕19 号)执行,其中按第七条(五)申报的人员,需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经中评委核准自评分达到 90 分以上。

4.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20〕9 号)执行,其中按第七条(五)申报的人员,需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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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达到 90 分以上。

申报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其他人员以近 5 年以来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5.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 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前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岗位核定。事业单位在实施评聘结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四)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学时证明可到温州继续教育网自主打印,网址:www.wzjxjy.cn。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19〕54 号)执行。中级资格申报对象需提供任助理级职务后4 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 2024 年度),高技能人才申报中级职称需要提供当年度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合格证明;高级资格申报对象继续教育学时经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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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认定后,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zjjx.rlsbt.zj.gov.cn)自行下载学时证明。

(五)学历认证要求。2001 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在系统内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 年及以前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年度考核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年度考核挂钩,要求申报对象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

(七)专业能力要求。中级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温州市质量工程和医药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高级资格申报对象中,直接申报、转(兼)评高级工程师及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特种设备高级资格申报,所有符合定性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八)社保要求。在省内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从人力社保部门获取相关数据。为防止申报对象身份作假或挂靠评审,申报对象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需至少有3个月的在温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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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山区县职称政策倾斜。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对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山区县的申报对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同时,提高申报对象在全省26 个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在原评分标准基础上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评分规则见温州市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山区县工作经历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证明或该段工作经历所在用人单位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市质量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和高级资格的推荐均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或者中评委推荐等程序后上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填报指南》可到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搜索查阅。(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平台,网址:http://zcps.rlsbt.zj.gov.cn)完善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严禁上传涉密材料),进行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平台(法人账号登录),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平台,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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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由个人和所在单位负责。

(三)审查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接收、资格复核、推荐等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按属地原则经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和当地县级人力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单位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中、初级职称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带水印下载打印,一式三份,A3 骑缝装订);高级职称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 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4〕18 号)、《关于2024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4〕11 号)文件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均需在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上传。

五、严肃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文件规定,申报过程中严禁出现虚高自评分申报。(一)申报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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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 号)规定执行。(二)材料下载。本通知及涉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表格可到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wzmsa.wenzhou.gov.cn。

(三)联系方式。评审有关事宜可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人事处联系。

地址: 市府路 496 号 17 楼 1706 室。联系人:林丽思,联系电话:89660051、89660018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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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初级资格申报相关文件及表格.zip

2.高级资格申报相关文件.zip

【申报时间 10 月8 日、10 月1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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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为进一步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开展2024 年我市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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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6.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15 类经济实体,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不予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府服务网“企业研发服务在线(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行申报,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同时将完整申报材料(PDF 格式含申请书、附件)报所在地科技部门。2.区县初审。采取常年受理,计划分四批开展认定。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根据四批次时间节点及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并报送企业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PDF 格式含申请书、附件)1份。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部门推荐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0 月15 日。3.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报省经信厅备案。三、其他

1.经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12 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间从 2023 年度起累计)。各县(市、区)、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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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新区科技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和催报工作,对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及时跟踪服务和反馈处置。2.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已划转至省经信厅,目前对地市的目标任务还没有明确,待地市目标任务明确后,下达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的目标任务。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最终以省经信厅备案为准。台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3月4日附件:

1.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docx

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docx

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操作指南.docx

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报表报送操作指南.docx

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pdf【申报时间 6 月 15 日、9 月15 日、10 月1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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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可申报项目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 2024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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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附件:

1.“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2.“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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