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3
|
杂志分类:其他
粉丝:{{bookData.followerCount}}
{{!bookData.isSubscribed?'关注':'取消关注'}}
- 72 -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4.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145.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收起]
[展开]
{{!bookData.isSubscribed?'关注':'已关注'}}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 49 -
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
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
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
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
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 1 亿元
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
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6.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
主营业务收入 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
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
企业最高 3000 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7.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
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年薪。对于自治
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200 万元安家费。
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 6 万元
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
第52页
- 50 -
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
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
才,并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 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98.税收优惠。至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
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
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
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
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
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
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
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
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
第53页
- 51 -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
济合作区
99.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 2025 年止,在边合
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5 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100.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
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
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
政发〔2020〕31 号)
101.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
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
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
第54页
- 52 -
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
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
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五)西江经济带
10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2022—2024年
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经各
市、县(市、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
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
放函〔2022〕1143号)
103.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
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第55页
- 53 -
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
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
开放函〔2022〕1143号)
104.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
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
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
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5.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
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
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
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56页
- 54 -
《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
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6.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
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
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
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
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
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7.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
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
1143号)
第57页
- 55 -
108.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
(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
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
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
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9.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
(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
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
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10.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
第58页
- 56 -
期间,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
中心支行或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
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3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
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
〔2022〕1143号)
七、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1.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
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2.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
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
第59页
- 57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
发〔2021〕81 号)
1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
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
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资助,
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项
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
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 300 万元财政资金补
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
择优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81 号)
115.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
第60页
- 58 -
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
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
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
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6.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
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
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 15%。《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81 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117.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
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
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
第61页
- 59 -
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
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
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
〔2019〕44号)
118.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
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
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
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
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19.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
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
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
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
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
第62页
- 60 -
政办发〔2021〕101 号)
120.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
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
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
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专项
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
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
政办发〔2021〕101 号)
121.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
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
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
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 50%计入
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
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
政发〔2019〕44 号)
第63页
- 61 -
(三)南宁、北海、钦州、凭祥、梧州综合保
税区
122.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
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
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
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
《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23.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
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
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
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
资助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
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
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
政办发〔2021〕122号)
第64页
- 62 -
(四)中新国际物流园
124.企业税收优惠。至2023年止,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新设
立的冷链物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加工型企业
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
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
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
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5.总部企业奖补。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
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总
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3年每
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对总部
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
自用面积,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助年度
租金的30%,第2年、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
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
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
第65页
- 63 -
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
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6.跨境电商企业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年度实现海关放行
包裹件数达到50万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达到2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达到4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
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五)南宁国际铁路港
127.物流设备支持。对南宁铁路港内电商分拨
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
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设施建设以及
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
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
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
支持。《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
(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8.物流平台企业补助。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
第66页
- 64 -
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
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
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
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
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
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9.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在铁路港租用
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
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
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每个企
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
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
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
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
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
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
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第67页
- 65 -
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平方
米产生的货运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
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国际铁路
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
发〔2021〕53号)
130.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和禁止
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
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以冷链、跨
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除上述规
定的企业外,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5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
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
港开发建设运营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
流通发〔2021〕53号)
第68页
- 66 -
(六)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131.物流设备补贴。对柳州铁路港内基于供应
链体系下的中心仓、区域分拨仓、前置仓、配送
仓、冷库等仓储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园区
内铁路货运线等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装卸搬
运、智能化分拣、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
现代物流设备购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
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
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
132.物流平台企业补贴。对按照统一部署在柳
州铁路港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给
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补贴。
对进驻港区并在本地注册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
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车联网平台,建成
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
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西部陆海新通
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
贸规〔2022〕266号)
133.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进驻柳州铁路
第69页
- 67 -
港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
运企业,或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大
型运营商、总部企业租赁自用仓库场地、办公用房
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年每
平方米产生的铁路班列发运货物量给予最高不超过
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对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
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
励;建设期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累计计
算(累计年度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
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柳州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
从广西区外迁入总部、设立子公司的3A级及以上物
流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
补助;对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总部、区域
总部(操作中心)落户柳州铁路港两年以上的,通
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柳州市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
相应优惠政策及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西部陆海
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
第70页
- 68 -
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4.新设立企业税收优惠。自柳州铁路港成立
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柳州铁路港内新设
立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以外行业的企业,实
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
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2025年12
月31日前取得经营收入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5年;对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之外的新设企业,
2025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自其首次享受优惠的年度起,免征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
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
八、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135.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
第71页
- 69 -
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
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
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
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
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6.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
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
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
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
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
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137.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
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
27号)
138.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
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第72页
- 70 -
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
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
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
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9.“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
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
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
发〔2019〕27号)
(三)科技创新
140.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
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
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1.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
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
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
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
第73页
- 71 -
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
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2.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
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
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
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
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
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
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
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
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3.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
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
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
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
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第74页
- 72 -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
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4.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
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
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
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
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
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
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
科政字〔2020〕121号)
145.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
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
〔2021〕30号)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翻书特效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更多案例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翻书特效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e.stopPropagation()}">
x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