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00条

发布时间:2023-11-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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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00条

- 72 -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4.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145.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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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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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

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

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

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

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 1 亿元

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

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6.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

主营业务收入 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

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

企业最高 3000 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7.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

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年薪。对于自治

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200 万元安家费。

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 6 万元

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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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

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

才,并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 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98.税收优惠。至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

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

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

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

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

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

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

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

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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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

济合作区

99.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 2025 年止,在边合

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5 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100.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

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

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

政发〔2020〕31 号)

101.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

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

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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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

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

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五)西江经济带

10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2022—2024年

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经各

市、县(市、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

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

放函〔2022〕1143号)

103.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

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第55页

- 53 -

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

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

开放函〔2022〕1143号)

104.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

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

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

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5.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

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

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

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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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

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6.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

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

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

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

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

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7.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

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

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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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

(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

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

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

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9.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

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

(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

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

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10.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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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

中心支行或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

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3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

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

〔2022〕1143号)

七、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1.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

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2.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

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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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

发〔2021〕81 号)

1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

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

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资助,

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项

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

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 300 万元财政资金补

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

择优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81 号)

115.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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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

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

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

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6.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

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

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 15%。《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81 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117.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

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

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

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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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

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

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

〔2019〕44号)

118.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

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

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

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

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19.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

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

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

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

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

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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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21〕101 号)

120.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

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

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

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专项

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

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

政办发〔2021〕101 号)

121.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

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

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

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 50%计入

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

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

政发〔2019〕44 号)

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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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宁、北海、钦州、凭祥、梧州综合保

税区

122.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

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

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

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

《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23.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

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

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

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

资助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

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

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

政办发〔2021〕122号)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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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新国际物流园

124.企业税收优惠。至2023年止,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新设

立的冷链物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加工型企业

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

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

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

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5.总部企业奖补。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

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总

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3年每

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对总部

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

自用面积,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助年度

租金的30%,第2年、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

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

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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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

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6.跨境电商企业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年度实现海关放行

包裹件数达到50万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达到2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达到4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

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五)南宁国际铁路港

127.物流设备支持。对南宁铁路港内电商分拨

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

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设施建设以及

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

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

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

支持。《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

(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8.物流平台企业补助。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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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

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

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

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

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

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9.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在铁路港租用

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

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

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每个企

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

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

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

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

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

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

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第67页

- 65 -

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平方

米产生的货运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

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国际铁路

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

发〔2021〕53号)

130.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和禁止

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

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以冷链、跨

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除上述规

定的企业外,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5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

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

港开发建设运营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

流通发〔2021〕53号)

第68页

- 66 -

(六)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131.物流设备补贴。对柳州铁路港内基于供应

链体系下的中心仓、区域分拨仓、前置仓、配送

仓、冷库等仓储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园区

内铁路货运线等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装卸搬

运、智能化分拣、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

现代物流设备购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

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

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

132.物流平台企业补贴。对按照统一部署在柳

州铁路港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给

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补贴。

对进驻港区并在本地注册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

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车联网平台,建成

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

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西部陆海新通

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

贸规〔2022〕266号)

133.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进驻柳州铁路

第69页

- 67 -

港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

运企业,或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大

型运营商、总部企业租赁自用仓库场地、办公用房

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年每

平方米产生的铁路班列发运货物量给予最高不超过

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对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

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

励;建设期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累计计

算(累计年度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

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柳州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

从广西区外迁入总部、设立子公司的3A级及以上物

流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

补助;对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总部、区域

总部(操作中心)落户柳州铁路港两年以上的,通

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柳州市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

相应优惠政策及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西部陆海

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

第70页

- 68 -

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4.新设立企业税收优惠。自柳州铁路港成立

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柳州铁路港内新设

立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以外行业的企业,实

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

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2025年12

月31日前取得经营收入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5年;对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之外的新设企业,

2025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自其首次享受优惠的年度起,免征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

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经贸规

〔2022〕266号)

八、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135.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

第71页

- 69 -

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

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

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

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

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6.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

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

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

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

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

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137.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

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

27号)

138.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

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第72页

- 70 -

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

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

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

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9.“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

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

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

发〔2019〕27号)

(三)科技创新

140.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

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

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1.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

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

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

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

第73页

- 71 -

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

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2.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

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

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

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

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

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

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

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

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3.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

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

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

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

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第74页

- 72 -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

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4.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

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

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

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

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

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

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

科政字〔2020〕121号)

145.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

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

〔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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