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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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49六月简报34、扬州中院发布 2022 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拓展“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以科技创新助力企业破产效率最优化、处置价值最大化,6 月 20 日下午,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年度会议暨“智慧破产平台”建设签约仪式在市政府举行。会上,扬州中院发布 2022 年扬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及 8 则典型案例。总结了破产审判工作概况、破产审判工作举措和经验做法,并提出破产审判工作下一步打算。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nnluMLWZth1Q5yLEIaw0g35、一文看懂: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负担本文认为:为应对公司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或者拖延清算义务,导致市场中大量休眠公司存在,使得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僵尸公司不能正常退出市场的现象,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开始清算,不得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解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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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2023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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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34、扬州中院发布 2022 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拓展“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以科技创新助力企业破产

效率最优化、处置价值最大化,6 月 20 日下午,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年度会议暨“智

慧破产平台”建设签约仪式在市政府举行。会上,扬州中院发布 2022 年扬州法院破产审判

工作总体情况及 8 则典型案例。

总结了破产审判工作概况、破产审判工作举措和经验做法,并提出破产审判工作下一步打算。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nnluMLWZth1Q5yLEIaw0g

35、一文看懂: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负担

本文认为:为应对公司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或者拖延清算义务,导致市场中大

量休眠公司存在,使得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僵尸公司不能正常退出市场的现象,明确公司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开始清算,不得在公司解散后,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

登记,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法院决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积极配合破产清算,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对相关企业及时进行市场出清。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Nhec3h9MXcvJfJnqbrq6w

36、无锡中院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主动服务大局

城市更新,产业涅槃,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难免有“生老病死”,破产审判工作则扮演着

“医者”的角色。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破产审判

职能,主动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优质企业再生挽救、

重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民生保障等方面重要作用,强化“破”中求“立”,实现“破”中

求“进”。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从不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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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破产制度在挽救优质企业再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创业护民生、助力构建市场化法

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R6emI6AMzs3RJ667RcUl3A

37、案例解读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程序与法律风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

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因此,民办学校主要有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三种清算方式。其中,自行清算是指民办学校自行根据学校章程或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组织财务清算。本文就一则因民办学校清算程序不合法导致举办者被学

校债权人追责的案例,对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经验,认为,

民办学校决定解散后,应选择合适的清算方式。

如民办学校资产高于负债的,可选择自行清算的方式。民办学校自行清算完成,经审批机关

批准同意终止办学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通常而言,登记管理机关会要

求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如:对学校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

清算组已依法清算,并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等义务。

如民办学校资不抵债的,建议选择破产清算的方式。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民办学校,

也可以是民办学校债权人。申请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应符合两个受理条件:一是实质性条件,

民办学校存在“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情形;二是程序性条件,民办学校被审

批机关决定终止办学。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4KUAovNGa0bs-305QXC7Q

38、职工报销款项的债权性质认定

本文作者:经亚龙,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本文从典型案例所作出的不同的判决结果出发,提出对于员工报销款认定的性质不同的问题,

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分析员工报销款项的性质,提出员工报销款审查及基本逻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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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认为,员工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公司合理的生产经营、属于公司明示或

默示同意的费用支出、且支出费用与职务行为相匹配的报销款项,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管理人在审查认定职工债权时更

应当做到全面审查,充分利用财务账册和审计工作,重视员工的报销款项,不能简单列举后

即公示结束。另一方面,全面审查职工债权时也要做到谨慎细致,认真核查职工报销款项是

否符合相应的法律特征,不能仅凭账册或审计结果即确认或否认职工债权,谨防公司实控人

或股东利用报销款项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职工债权,考虑到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优

先性,我们认为在债权审核确认时,管理人应当做到慢一点、细致一点、全面一点,无异议

债权形成后再寻求程序的回溯和权利的弥补,不仅影响职工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整个破产

制度的进程。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p1oqI4u_PtQUjkzXtCPFQ

39、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务是否停止计息?

对于该问题,存在担保债务停止计息说、不停止计息说、暂停计息说三种观点。本文赞同停

止计息说。从担保责任的属性、范围和利益平衡角度做出了论述,认为从担保责任的属性考

量。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且应当是可预见的,其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主债务停止

计息,担保债务自然应停止计息。

从担保责任的范围考量。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主债权利息停止计算,主债权及其利息的范围因破产程序而发生变化,

担保责任的范围自然要进行调整。故从担保责任范围的角度考虑,也不应由担保人继续单独

承担破产受理后的债权利息。

从利益衡平角度考量。主债务人破产被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程序通常会持续几年之久,如

担保人无法主张停止计息,长此以往,其自身将无力负担巨额的利息债务。此外,在经济社

会效果上,破产受理后主债务停止计息而担保债务不停止计息将会降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

愿,导致债务风险的蔓延,将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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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规范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

应予支持。该条亦采“停止计息说”。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cy-AcO2ctGhey8kmV36NA

40、破产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签订经营性合同,由此产生的新债可否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作者丨钱文翰 王贤达

第一组案例:法院大多坚持破产共益债务的共益性原则,认为只有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上饶市广丰区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派普尔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1)苏 09 民终 2705 号】

常州市欧宝工具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

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豫 10 民再 66 号】

第二组案例:无法证明事关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债务,即便发生于破产程序中也不会被认

定为共益债务。但这需要法院根据个案事实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债权人而言存在较大的不确

定性风险

■周伟与南通冠峰印染布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 06 民终 5067 号】

平湖市港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多乐佳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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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 10 民终 1604 号】

第三组案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合同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范围

■临邑奥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路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号:(2022)鲁 14 民终 2496 号】

江志明、浙江多乐佳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 10 民终 1679 号】

本文认为:在破产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后,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

发生的合同债务,只是债务人经营管理中新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并不属于共益债务的范围。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z2mi_I0htZmH4ipB6e0Xw

41、关于破产清算后质保金的探讨

当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须对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应收账款中往往包

含未到期的质保金,该质保金的处置成为催收的最大障碍。质保金是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

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提供的保障,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处置方案收回

质保金,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上的观点梳理,提出应收质保金处

置路径的选择包括:A 根据质保期限按比例先行收回部分质保金;B 将应收质保金整体打包

作为债权进行司法拍卖;C 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处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sjHV2nCWPrt4d2pAv0V2Q

42、破产管理人履职中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近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

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同时,为了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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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困境中的市场主体重要的市场退出机制,管理人制度应运发展并逐渐完善。但近年来,

管理人侵权诉讼、管理人履职问题逐渐凸显,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的防范。本文首

先对破产管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其履职风险的各种渊源,其次将管理人履职风

险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分析比较,最后列举管理人履职中的典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领域直接称之为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

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

及重整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更可以描述成:具备一定公职特点的,

履行特定私权事务的破产财团代表人。管理人履职风险的渊源有狭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与各级法院指导性文件或工作规定等。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主要包

括:资格不当型、行为不当型、履职程序性违法、实质性违法与社会效果较差型风险。管理

人履职风险防范的核心就是勤勉尽责,勤勉履职了即使涉及部分风险也有可能适用尽职免责

的原则,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66irYK4WVgo8dJWIPIRpOg

43、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系程序性裁定 , 债权人有异议的,仍有权提起诉讼

虽然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认的债权中包括梁某申报的债权,但是该裁定系法院在

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程序性事项,其性质仅属程序

性裁定 , 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 , 在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及

债权性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法律的救济。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Vth5a1FY5Rrgb1QooCrqQ

44、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否及于所在律所?

案例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 05 民终 664 号

“赵丽娟、朱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管理

人责任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朱某某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并非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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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的损失,应由执业律师本人承担,其主张个

人管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uQFvfBkFGXmdIxgG19x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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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1、房企破产中小区停车位权属、处置等相关问题探析

本文作者:耿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民法典》对停车位的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方具体管理规定亦不一致,由此形成的司法

实践差异甚大。房地产企业破产时,小区停车位的续建、权属、处分又增加了续建方、投资

人、债权人等诸多利益主体,博弈烈度尤甚,如何平衡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是管理

人要面对的难题。以停车位的物理状态分类,可以明晰权利主体,明确破产程序中应关注的

焦点是地下停车库特别是人防车位。以停车位权属性质划分,能够解决破产程序中以停车位

抵债的问题。对于业主优先权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厘清相关概念,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

则和精神,亦能找到解决实践问题的有效路径。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CIKlNTriU0CMwAmM-Wvog

2、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资人如何“险”中逐利

作者丨蒙志红

作者从能否保证获取信息的对称、实施重整计划中目标资产能否顺利转移、重整计划的可落

地性 、相关债权人的配合度问题、费用超支的可能性、共益债务不足清偿的风险、破产重

整失败,出资不能受偿风险、部分资产变现风险几个方面提示了相关的风险点。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AA3muGP0WspSzfmY7QuA

3、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实践与反思

作者丨谢敏 柳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阴影笼罩等情况下陷入困境,其中不乏具有重整价值

的企业。为避免中小微企业受传统程序负累,同时解决破产案件分流快速办理等实际问题,

业界对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展开诸多论证。站在这些巨人的肩膀上,笔者也希望能从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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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结合中小微企业的现状、特征,在诸如接管、债权审查、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

点和建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6KNKRj49sG5GQne9CZ2Hw

4、一文看懂关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所有问题

作者从一、债务人财产范围、二、特殊财产的认定、三、关于“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

产的认定、四、共有财产的认定、五、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六、非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几个方面对于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进行了区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ZmDkku47ir0MYUSQ0v3_A

5、武诗敏 |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限制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职权有其特定的价值与目的,这一权

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是限制该项权利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

现行立法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不足。鉴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对于债务人财产以及合同相对人

利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的事先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

审查标准内化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之中,其关键在于待履行合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

价值以及对于债务人重整的意义,在这一环节对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并无予以特殊保护的

正当性基础。商业判断标准的功能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司法审查的实质目的不相一致,因此

不宜引入此类审查之中。我国立法应考虑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设定不同的选择权行使时

限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延长,同时亦可考虑取消法定时限内未行权的默认法律后果并限

制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此外,有必要适当突破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特定情形

中允许管理人要求合同相对人在间隔期内继续履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VaplZmxHmTb7__Ntk7ttA

6、破产程序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研究

本文作者:吴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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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不同的破产程序(含清算、重整、和解),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或解除会产生

不同影响。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破产重整或和解,劳动合同可解除。但劳动合同是自

然终止或解除,还是经通知(或协议)终止或解除,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管理人在

实务操作中也有不同做法。作者从一、破产清算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二、破产重整中

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破产和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三个方面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W9B2_fdVzEF9bKW6i8-uNQ

7、房开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思考

本文作者:哲旭、黄新华,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牵涉数量庞大的购房者群体,住宅商品作为一种不动产,不仅具有生活

消费品的属性,同时也具有投资品的属性,故作为管理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

既要顾及债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不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破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

产程序中的消费型购房的识别和处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房开企业破产管理

人,从商品房消费者的界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属性和购房者的债权清偿顺序对于该问题进

行了阐述。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JaZycfuyayWLPmYRgvyIw

8、 “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权的保护性研究

为了保证管理人能够履行勤勉义务,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保护管理人权利,我国已对管理

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规定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事项。但是《报酬规定》明显仅仅规定了管理人

面对有资产的债务人案件推进破产程序所能获得报酬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今实践中“无产可

破”案件数量在破产案件中已经占据很大比重,当面对“无产可破”企业时,管理人会面临

难以获得相应报酬的局面,甚至要自己垫付前期的管理费用,这对管理人权益保护及整个破

产程序的推进都是不利的。因此,在面对“无产可破”案件时如何兼顾管理人报酬权的保护,

是管理人能够尽责履职,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管理人报酬权的

现有规定、范围界定、保护困境等,对比我国各地区对保障管理人报酬权保护的不同规定,

总结面对“无产可破”案件时,为保障管理人报酬权,一方面,建立破产准备金及破产援助

基金相结合的“开源”措施,则是对开拓破产费用来源的有效探索,具备较强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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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探索破产简化程序的“节流”措施,则更加具备普适价值,运用了互联网科技发

展的成果,实现破产效能的跃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b8GzVCknnx1hw3qeqs46Q

9、试论实务中破产程序内逾期申报债权的费用收取

作者 : 张伟、邓博,北京盈科 ( 昆明 ) 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但对于具体如何收取、收取标准、费用性质等并无明确规定,后续出台的三部企业破产法司

法解释同无规定。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创新做法,兼顾项目实际的同时,对一定

地域范围内其他案件也起到了统一示范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了未区分逾期申报原因、收费

标准不一、费用归属不明、债权人拒不支付审查费用等诸多争议问题。作者从法律规定和制

定背景、实践做法和暴露的问题,提出如已逾期是否需要补充申报的建议,并且在《企业破

产法》修改之际,提出第 56 条的完善意见:1、区分债权人逾期申报原因,细化并明确收费、

减免收费情形;2、明确收费具体标准,做好公示;3、明确逾期申报债权人, 不予交纳审

查费用的法律后果;4、规范审查费用收取的财务管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yzrah8AwWw2lxbWw2-DiA

10、美国 2022-2023 司法年度破产数据统计

美国的年度数据统计通常从 4 月 1 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2023 年 5 月 5 日,美国法院

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官方网站发布了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破产申请的统计数据。

数据显示,美国年度破产申请总数连续三年从 2019 到 2022 年不断下降,总体呈现出下降、

骤降到稳步下降的趋势,但破产申请的数量却在 2022-2023 这一司法年度缓慢上升。这是

因为虽美国经济发展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政府在此期间采取大规模的财政措施维系企业

的运转,所以破产申请的数量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从破产申请数量这一量化指标来看,破产

申请总数上升下降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同步反映出美国经济和社会等大环境每一时期的变

化。总的来说,2022-2023 年度破产申请总数略高于 2019-2020 年度破产申请总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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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影响可能仍在持续,美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生

存环境不容乐观。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JRRdUzYTYkSSB5BlivcTg

11、澳大利亚小企业破产改革实施现状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开始实施《2020 年公司法修正案(公司破产改革)》,

该修正案对澳大利亚原有的破产法律框架作出调整,为澳大利亚的小企业制定出新的破产重

组程序和简化清算程序。程序改革的初衷是帮助债务低于 100 万澳元的小企业重新获得生存

和发展的机会。新修订的程序通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和复杂性来助力处于困境的小企业快速、

平稳渡过难关,满足债权人和小企业的需求,它也是近年来澳大利亚破产法的最大改革。

小企业适用新破产程序的门槛:

企业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100 万澳元。第二,在 7 年内同一家企业或者公司董事不得多次使

用重组程序;除非是关联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上述 7 年的时间限制。新的第 5 章破产

制度修订后还为小企业引入了简化清算程序,简化清算程序与重组程序在准入门槛上有细微

差别之处,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小企业适用简化清算程序时的负债总额不高于 100 万的同时,

如果债权总额超过 25% 的债权人要求不适用该程序,则清算人不得进入该程序。新框架下

小企业重组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指定注册清算人作为重组从业者,当然,指定的前提是从

业者符合一定的资格标准。第二阶段在债权人批准了重组计划的后,签订重组计划。

与其他正式的破产任命程序不同的是,在整个新修订的小企业破产重组程序中,董事仍然控

制着无力偿债的公司,他们并没有将控制权让给破产重组人员。

澳大利亚的公司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在新修订的小企业破产程序

实施后,于 2023 年 1 月发布了一份关于小企业重组的报告。该报告的时间跨度是从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ASIC 收集到的主要资料是,在上述期间:

有 82 个重组从业者的任命;72 项任命过渡到了重组计划;新南威尔士州的任命数量最多,

其次是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使用重组从业人员任命的主要行业组别是住宿和餐饮服务、建

筑和零售业:大多数重组计划已经实施,在计划已经实施或在计划实施或正在进行的情况下,

相关企业仍在经营;在 72 个重组计划中,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是 89% 的债权人;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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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计划中,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债务占可受理的债权人总数的 50-100%;根据重组计划支

付给债权人的平均股息为 15.2 美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HU5X2d0f-bMexuwFjRP4w

12、面对迟延申请破产,两大法系有何高招?

在我国的破产法律实践中,大量企业已经亏损、资不抵债,但仍然维持经营、迟延申请破产,

导致亏损程度继续扩大,最终仍未能免于破产。这些企业在破产前已经属于不良的市场主体,

由于相关主体的迟延申请破产,继续营业只会使企业的资产流失、债务扩大。这也直接导致

了我国破产清算程序的债权清偿率过低。而我国破产法面对该问题目前尚无有力的解决手段。

针对迟延申请破产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发展出了破产申请义务制度和防止不当交

易制度。

本文通过梳理两大制度的异同,分析内在逻辑,认为破产申请义务与防止不当交易都强调效

率价值。其经济逻辑在于:合理分摊延迟申请破产造成的损失,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例如

董事、监事等主体在事前有激励采取预防措施,密切监控公司的财产状况,这样能够充分发

挥发挥信息优势及早启动破产程序,以此最大程度避免破产资产池的缩水,实现社会福利最

大化。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7FlaeF8u-dIv-iWvhSue-A

13、两万字实操手册:以物抵债全方位解读

本文从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界定、法律效力的分析出发,分析以物抵债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思路,本文还对于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关于以

物抵债的相关司法判例做了归纳汇总,对于以物抵债的问题进行了全方面的分析和解读。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ve7EgIeCVTEkDPtZnmprw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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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煤矿破产案件取回权行使中挂靠煤矿的认定——以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政策为视角

因特殊的兼并重组政策,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过程中煤矿挂靠问题突出,煤矿企业涉诉涉法

中常常面临煤矿是否挂靠和煤矿实际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同样,进入破产程序的煤矿企业也

绕不开挂靠煤矿的认定与处理。关于煤矿是否挂靠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煤矿是否被纳入破产财

产一并处置,不仅对破产案件债权人的清偿产生影响,更会影响煤矿实际权利人的权益。

本文从挂靠煤矿的由来、表现形式和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出发,对于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

为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破产程序,虽然对煤矿是否是挂靠的认定目的是明确煤矿的实际权利

归属,划分煤矿和主体企业之前的债权债务。但煤矿的实际权利归属并非只能通过认定挂靠

+ 取回的方式实现,同样,认定挂靠行为也不意味着煤矿取回权能够得到支持,煤矿实际权

利人要实际取回煤矿及矿业权,煤矿还需满足财务、经营能够独立于主体企业,取回权人还

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纳取回权费用。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nJiCu-mz8wDNis8tifdEQ

15、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探究

作者丨郝章彰

个人破产制度是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都在探讨的话题。《企业破产法》实施多年,为我国

营商环境的改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困境企业合法退出市场机制提供了保障,成为了拯救

困境企业的一把金钥匙。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势必会成为拯救诚信而不幸的个人的一把金钥

匙。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此种制度

为债务人保留了一定的不受债权人追索的财产,以保证破产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自有财产制度的内涵和立法意义出发,提出我国自有财产制度

构建的办法。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Rlah9fFvpUq3Yaijrq3iCA

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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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16、论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多元救济路径

重整计划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最核心文件。重整计划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意味着破产

重整这个司法程序基本走向尾声、而重整后的新企业将迈出重生的第一步。通常,法院在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亦会裁定重整程序终止。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法院裁定后企业的

重整程序已终止,但作为未来引入资金、清偿债务、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规划性文件,重

整计划仍尚未落地、各方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后续的执行情况。而重整计划纸面上的可预期性

和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之间存在众多冲突,给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推进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本文结合重整实务,对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两种情况——不能执

行或者不执行时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提出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的多元救济路径,包括:

A 法院强制执行;B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C 变更重整计划;D 承担违约责任;E 破产重

整转破产清算,并提出五条现行规则的完善意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e8U3g6HV8YCqjDsXN0plA

17、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丨姚文鹏 周敏

依破产制度的一般逻辑,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均应属于破产

财产,由债权人参与分配、清偿。但基于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个人破产

程序中设置豁免于破产财产分配清偿的自由财产,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生存权、

发展权。自由财产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缓解了社会保障的压力,鼓励

了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正向发展。自由财产的立法模式,应采取

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自由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同时设置自由财产变更调整的兜底条款。

自由财产可分为债务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债务人职业发展所需的财产、具有人

身意义的财产,其财产的价值限额可参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消

费习惯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债务人及其家属均可提出自由财产的豁免申请,可于破产申请

时、破产申请裁定受理后 15 日内提出自由财产的豁免申请,至迟应于破产宣告后的 15 日

内提出自由财产的豁免申请。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债权人,均可以对自

由财产豁免申请提出异议,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对自由财产的使用应受到相应的限

制,其不可任意处分自由财产,不可任意放弃自由财产。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获得的未来

收入,应结合未来收入的数额、类型、用途、人身属性等因素,加以考虑是否满足基本生活

所需、职业所需、具有人身情感意义。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生存权与发展权得以保障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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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自由财产上的担保权益人可实现担保物权,但应加以一定的限制。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gxbs7rhAictP1O2Qoy3yw

18、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过程中的治理模式

作者丨屠国江 柳燕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对于提升债务人资产运营价值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

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该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仅在原则上规

定了债务人可以行使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相关职权,同时规定管理人在此期间享有相应的监

督权利。而《破产法》第 25 条规定的九项管理人职责,其中五项涉及管理人如何接管、管理、

处分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但我国法律并未对管理人如何有效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这需要管理人具备科学的管理方式、商业思维、决断能力,同时对管理人的处理复杂事务的

水平及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基于此,本文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的模式及风险进行相应解析,并提出了相应优化建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hvzCLUhariY-FUGbqBzeQ

19、房企破产“三权”清偿顺位的冷思考——基于权利客体特定性视角

作者: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消费性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三权”冲突问题是房企破产清偿顺

位中的一大难题,简单化将“三权”进行先后排序易致优先权责任财产不当溢出。三种权利

指向的客体具有特定性,且客体并不完全同一,处理“三权”顺位,应首先甄别各类权利客

体的具体范围,在客体同一的场合,区分先后顺序,权利客体价值不足以清偿在先权利的,

在先权利未受偿部分以及在后权利应转化为普通债权,而无权继续就其他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在客体不同一的场合,本就不存在权利冲突,自无区分顺位的必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8KJKdsnVS_ZOtkaVNZT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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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20、“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权的保护性研究

为了保证管理人能够履行勤勉义务,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保护管理人权利,我国已对管理

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规定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事项。但是《报酬规定》明显仅仅规定了管理人

面对有资产的债务人案件推进破产程序所能获得报酬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今实践中“无产可

破”案件数量在破产案件中已经占据很大比重,当面对“无产可破”企业时,管理人会面临

难以获得相应报酬的局面,甚至要自己垫付前期的管理费用,这对管理人权益保护及整个破

产程序的推进都是不利的。因此,在面对“无产可破”案件时如何兼顾管理人报酬权的保护,

是管理人能够尽责履职,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推进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管理人报酬权的

现有规定、范围界定、保护困境等,对比我国各地区对保障管理人报酬权保护的不同规定,

总结面对“无产可破”案件时,为保障管理人报酬权,一方面,建立破产准备金及破产援助

基金相结合的“开源”措施,则是对开拓破产费用来源的有效探索,具备较强的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探索破产简化程序的“节流”措施,则更加具备普适价值,运用了互联网科技发

展的成果,实现破产效能的跃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iqq5Y97XtLE39p2NDrf0g

21、赵廉慧 | 信托公司破产了,委托人该怎么办?

目前对信托公司这种金融企业的破产程序如何处理,仍然是没有经验的。2022 年 6 月 16 日,

银保监会做出了同意新华信托破产的批复。2023 年 5 月 26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信托投资者(委托人)怎么办?《企业破产

法》就信托公司破产没有规定,所以在处理新华信托破产的问题上,需要重视信托公司破产

问题的特殊性,注意受益人利益保护。严格遵照《信托法》对信托委托人加以保护,事关信

托公司的声誉、事关信托制度的声誉。

本文从信托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坚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受益人利益、如何处置信托项

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信托业风险防范制度反思。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wjxqZQ5E3Z8my3r7MWpb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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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2、蔡嘉炜 | 破产中假马竞标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制度构建

本文作者:蔡嘉炜

近年来,我国破产实务部门对假马竞标模式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对该模式的制度运行逻辑存

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且对其赖以高效运转的重要细节缺乏有效关照,难以消弭当事人借假马

竞标之“名”而行低价出售之“实”的风险。

考诸域外实践,可知该模式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引入假马竞标人以吸引其他潜在意向竞购

方加入公开竞标程序,以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其中,吸引潜在竞购方充当假马

的关键,又在于分手费等交易保护机制的妥善引入。

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法院事前审查确保竞标程序性规则的设定具备公平、合理及适当性。与

此同时,在交易保护机制的引入问题上,除应严格限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以外,还需对分手

费引入的必要性和数额合理性要素进行审查,避免引致阻挠其他竞购者进入的排斥竞争效应。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bRW8eZAdxNqD3tudMe-Aw

23、债权人视角下对执转破制度的选择适用

作者:刘艳萍 白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

诉解释”)第 513 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

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正式确立了执转破制度。

执行案件推进到一定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往往要面临是继续推进执行程序或是推进执转破的

选择问题,应该做何选择、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或问题,是困扰申请执行人的一个实务难

题。经过对我国“执转破”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法院有关创新思路进行梳理和分析,我们认

为应当重点考虑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债权人继续执行的难度、当地执转破的具体流程以及执

行法院执转破的意愿与倾向这几个因素,这能够为申请执行人准确、有效作出程序选择提供

良好的参考依据。

第69页

67

六月简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XcxGpgZGgsw2hL3j0URZA

24、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本文作者:李雨谌,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破产实务中涌现出大量的刑民交叉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立法层面上统一适用的

法律规定尚不完备,这便导致实务过程中凡遇到刑民交叉的问题,就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困

境。由于“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势根深蒂固,致使管理人一旦遇到“刑民交叉”的问题时,

工作便难以推进,这便严重影响了管理人的履职工作进程。本文正是由于管理人在实务过程

中遇到了刑民交叉的问题,即:破产企业名下土地被作为原破产企业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

涉土地而被查封,导致破产程序难以向下推进。管理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立足

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如下救济途径:A 向法院申请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封;B 向上

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C 府院联动,通过各部门协同协调解封事宜,对案涉土

地进行拍卖处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g8Ku2IgOWVFiKAUUsyd_w

25、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之权利救济

作者丨何冰原

债权清偿程序可以分为集体清偿程序与个体清偿程序,破产程序作为集体清偿程序,优先于

个体清偿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行为系债权人自愿选择是否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仅视为其放弃参与破产财产的优先分配,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债务人亦

不能免除其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而债务人主体资格尚存时,债权人仍有权通过诉讼保障

自身权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7HvKEZmpzxTvbCFr3n0lag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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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破产撤销中合意提前还款、加速到期、自动扣划以及动产抵押担保等问题分析

本文作者:张宏亮,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就职于北京市某法院,现就职于北京市某信托

公司,长期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破产撤销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法律规定破产撤销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其一,确保破产财产的最

大化,避免债务人通过无偿或低价交易等方式突击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其

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避免债务人基于个人喜好优先清偿个别的债权人。本

文通过对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从破产欺诈和偏颇清偿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ppal9peDbasu19ygpSRKQ

27、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涉税事务办理义务

作者:钱霄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 2020 年至今,浙江、江苏、上海、四川等多地区税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就企业破产程

序中有关涉税事项联合发布了办理意见,就管理人、税务机关、法院的职责及相关事务的办

理流程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办理意见、实务情况对企业破产

程序中管理人的涉税事务办理义务进行梳理,以期帮助管理人更好地履行涉税义务,防范职

务风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Z3YjnApknpFmOwq5iyyOQ

28、破产企业注销后才发现的对外债权谁可以提起诉讼

破产企业完成工商注销后对外债权应如何处理实务上存有不少争议。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及司

法观点对“谁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简要分析,认为,债权人均可提起诉讼,但是清偿顺序在

前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或者不参与诉讼(不愿意分担诉讼费用等必要支出即可推导出

其不愿意参与诉讼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其放弃债权。同一顺位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

诉讼或者不参与诉讼的,也应视为放弃债权。在债权人均不愿意提起诉讼的,破产企业的股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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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东可以提起诉讼,在原股东通知债权人参与诉讼之时,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者不参加诉讼

的,也应视为对债权的放弃,原股东据此取得的利益债权人无权请求分配。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yrjv1lv-ZN8URzwpeuS7g

29、浅谈破产程序中社保部门申报债权的确认和处理

社保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破产案件中,社保部门申报债权的确认和处理是非常重

要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职工众多的企业中,社保问题的处理更是职工安置的核心问题之一。

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破产案件中社保相关问题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管理人应将社保

部门申报债权区分为以下六部分:企业欠费本金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费确认为职工债权,企业欠费本金中的其余部分确认为社保债权;个人欠费本金确认为职

工债权。若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欠费本金则不属于破产债权,应由职工个人补足;企

业欠费利息和个人欠费利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欠费利息应确认为劣后债权;企业欠费

滞纳金和个人欠费滞纳金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确认为劣后债权,在破产受理后产生的,不

属于破产债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o9OgWMygmFR-M5A8VLBQg

30、债权人未受领分配额情形下,管理人应当“提存”是否特指“提存公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

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此处的“提存”是否特指“提存公证”?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许胜锋律师在注释书中罗列

了《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中关于“提存”的规定,笔者理解应该视为许律师认

可破产程序中的“提存”应参照民法中“提存”的规定进行处理。就这个问题,笔者随机采

访了几位破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他们的观点与许律师基本一致,认为“提存”作为法律专业

术语具有唯一且特定的内涵。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HZUusVdowhppMvVBMbdRQ

第72页

70

31、丁燕 孟燕 :仲裁裁决既判力视角下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

从实践检视与理论诠释两维度分析,管理人审核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之债权具有正当性。管

理人认为债权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仲裁虚构债权债务的,基于

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整债权,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

执行,重新确定债权。针对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及管理人如何重新确定债权之问题,提出

如下建议:一是目前采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方式能相对有效协调管辖冲突,但解

决冲突之根本在于未来我国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合理区分“核心”事项与“非核心”事

项;二是在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所涉债权即为待定债权,暂缓认定;若法院驳回申

请,则管理人应按照原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债权;若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管理

人应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该债权;异议人对此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救济。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XC0P1QZjIVLEBESYru5mA

32、俞巍 :走在仲裁自由与破产集中之间

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破产以概括集中为根本,两种制度的性质目标功能不同,相互冲突

看似在所难免。如何看待两者关系,既可以从仲裁角度谈破产问题,也可以从破产角度谈仲

裁问题。可是在我国仲裁法中没有一处提到破产,而企业破产法第 20 条、第 25 条提到了仲裁,

破产法司法解释也有涉及仲裁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涉及以下三点:A 破产程序对仲裁裁决

债权的确认与异议;B 仲裁协议的继受、解除以及对相关仲裁程序的支持与限制;C 仲裁、

破产两种程序的并行与协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ZcSuZGcMGb0WukGoOygQ

3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应成为否认生效仲裁裁决的替代途径

虽然《破产法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相关利益主体对于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存有异议时有

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其救济途径是审判

监督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而非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方式再

次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否则,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即会成为审判监督程序、撤

销仲裁裁决程序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替代”程序,这显然有违《破产法司法

解释三》第七条的主旨以及《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的立法本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fyDPTEoK6V_U-2oEnU5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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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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