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讯 | 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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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国内公司发行的债权,且自取得日至本金赎回日超过 1 年,该债
权的发行仅面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的(不包括居民外国投资者以日元计价购买
公司债权的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时);
(9)政令规定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情形。
日本通过告示的方式,对需要进行事先备案的指定行业进行了规定。指定
行业又分为核心产业和非核心产业。核心产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等的可能性比
较大的行业(如:武器、飞机、人造卫星、核电;原油/天然气、炼油业;稀土;
药品/高度管制医疗器械;可转为军事用途的通用货物制造业)。非核心产业是
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等的行业(如:农林渔业;皮革/皮革制造业;燃料零售业;
石油仓储业;广播业)。
为帮助外国投资者判断其在进行对内直接投资时是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等,
财务省制作了《日本上市公司在外汇法下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事先申报适用一览
表》。如果外国投资者对一览表中的公司进行对内直接投资,那么就需要进行
事先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公司的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含有需要事先备案的
行业,外国投资者也要进行事先备案。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不但要确认被投
资公司,还要确认被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是否经营需要事先备案的行业,以判断
是否需要进行事先备案。
事先备案应在交易或行为发生之日前的 6 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按照规定
的格式向财务大臣及业务主管大臣进行。根据《外汇法》第 27 条第 2 款,对于
需要事先备案的交易,自财务大臣及业务主管大臣受理该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
不得进行与该备案相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但是,该禁止期限通常会缩短至自
受理备案之日起 2 周内。但如果该备案事项被认为对日本的安全等造成威胁的,
财务大臣和业务主管大臣将听取海关、外汇等审议会的意见,为进行审查,该
禁止期限最长可延长至 5 个月。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等的,相关大臣可以发出中止投资
的劝告等。根据《外汇法》第 29 条和第 70 条第 1 款第 22 项,对于未备案、虚
假备案或违反变更/中止命令的对内直接投资等,在一定情况下,财务大臣及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