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是否与原单位承担的任务“有关”,成为权属的分水岭。
既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也要注意避免将
“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
如果按照过于宽泛思路进行认定,将导致离职员工只要在离开原单位 1 年内
作出的相关发明创造都当然地认定为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这将限缩了员工的
正常流动空间,进而导致在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新任职单位之间出现明显的利
益失衡。
先进的司法理念,应当是充分平衡原单位、离职员工与新单位之间的利益平
衡,而不是一味强调保护原单位的利益。判断诉争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有关的发明创造”,关键在于相关性的判断。
案例 3 中,法院明确了这样的裁判规则:职务发明相关性标准区别于创造性
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 1 年内发明的认定,相对宽松,主要考虑前后技术是否具
有延续性和传承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 12 个典型案例都是判决原告胜诉,没
有 1 件是原告败诉。虽然体现了保护权利人的理念,但无法厘清相关界限。
离职后完成的技术成果,原公司与现公司都有贡献,怎么办?
在白皮书中有另外一个案例:
在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化工科技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
因被告张某离职已超过一年,法院对于被告张某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完成的技术方
案的相同部分认定为职务发明;
而对被告张某离职后作出的“存在较大差异的技术内容”,结合被告张某系
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两个发明人之一,专利申请日距离其从原告处离职时间已超
过两年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某
化工科技公司的共同成果。
离职 1 年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就与原单位没有关系了?
案例 8 中,涉案专利系在王某、秦某从原告处离职 1 年之后才申请,通常情
况下,离职 1 年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但上述认定的前提是
系争发明创造确系该员工离职 1 年后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
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