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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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50中,记载了大量的原告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信息。该硬盘一直 由被告一随身携带。在硬盘中,除了记录关于被告二公司的有关资料之外,还保存了大量原告客户的信息。这说明被告一已经将客户信息传递给了被告二,已经将部分客户作为被告二的目标客户进行处理和运作。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曹某就职原告公司期间, 有条件接触到其客户、了解客户的需求,特别是,2014 年其作为工作人员参与了与广州公司污泥深度处理系统项目 的业务洽谈,了解该公司的产品需求。此后,几乎在同一时间,广州公司分别与原告公司、被告二公司签订了合同价160 万元、100 万元的合同,而合同标的均属于与该污泥处理项目相关的机械设备。结合当时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以及在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说明被告二公司 100 万元合同的交易机会源于被告一向被告二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当行为。被告一通过关联公司剥夺原告公司的这种交易机会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代理结果】2019 年12 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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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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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记载了大量的原告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信息。该硬盘一直 由

被告一随身携带。在硬盘中,除了记录关于被告二公司的有

关资料之外,还保存了大量原告客户的信息。这说明被告一

已经将客户信息传递给了被告二,已经将部分客户作为被告

二的目标客户进行处理和运作。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

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曹某就职原告公司期间, 有

条件接触到其客户、了解客户的需求,特别是,2014 年其

作为工作人员参与了与广州公司污泥深度处理系统项目 的

业务洽谈,了解该公司的产品需求。此后,几乎在同一时间,

广州公司分别与原告公司、被告二公司签订了合同价

160 万元、100 万元的合同,而合同标的均属于与该污泥处

理项目相关的机械设备。结合当时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以

及在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说明被

告二公司 100 万元合同的交易机会源于被告一向被告二披

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当行为。被告一通过关联公司剥夺原

告公司的这种交易机会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得到否定

的法律评价。

【代理结果】

2019 年12 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就侵权事实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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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初步举证,在被告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情

况下,认定被告一、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

权并赔偿损失。二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曹某通过关

联公司剥夺原告公司的这种交易机会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

理应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再审, 浙

江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两再审申请人截取原告公司交易

机会的事实, 有广州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录音和电子邮

件、曹某就该项目与公司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相关合同等

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一、 二审判决对曹志超持有涉案硬

盘内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认定原告公司的

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以及曹某和被告二公司侵害了原告公

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

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案例点评】

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结论基本还原的

案件客观事实,在许多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基本符合实务中

主流的意见,与最近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有三个新旧版本,法律条 文

的变更前后跨度超过 20 年,并且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仅能

适用 1993 年的条文。但是这只影响赔偿金额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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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构成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并不

会因为旧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产生变化的。条文的修改

仅仅是将多年实务观点进行了明确化而已,比如:

首先,商业秘密构成着重审查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 由

原先的四要件转为三要件。其中客户信息作为特殊的经营信息,

对秘密性还需要具备“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这一要素。本

案中,被告一在原告处任职多年,一直是环保项目的主要负

责人,其在职期间负责了多项污泥处理的项目。这些客户不

仅与公司签订有正式商务合同,而且被上诉人通过这些项目的

运行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技术数据。这些信息都是原告通

过多年经营付出大量劳动累计而成,通常他人难以通过公开途

径获得或者其他途径轻易获得。

其次,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因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对

部分具有瑕疵的证据结合其他情形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初步

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义务发生转移,由被告承担证明 其不

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虽然本案证据因各种原因无法保 证完

美无瑕,但综合各种因素均足以认定其客观性。更为重 要的

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单纯地全盘否认,不做 任何补

充说明和解释,对明显是其个人撰写的日记既不承认 也不否认,

对于其中涉及的其个人的私人信息也不置可否, 更无任何反驳

证据。法院由此认定事实符合证据规则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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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公平分配。

再次,判断不正当性以本质上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有

悖诚实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一直接

将秘密泄露给被告二的证据并不完全充分,并且原告也没有

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将原告的客户直接抢走这一点。但是

本案的侵权事实依然非常明确。因为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毫

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公司的自有业务分包给了员工自己的 关

联公司,还以公司自己做不了、以前没做过为由事后进行 抗

辩,这显然是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的。更何况,被告二提

供的设备也并非自己生产,而是从另外的公司购入再转卖的,

也就说纵使同样无法完成,被告一作为公司经理也应为 公司谋

取最大利益,至少应当交由公司决定是否另找他人生产。法

院认为,原告公司参与的污泥深度处理系统项目需要 各种不同

类型的设备,不可能全部自给自足。生产单位在销售己方设

备的同时,通过外购其他配套设备转售获利是常见的交易方

式。因此原告公司是否生产该设备,并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基本形成一种比较一致的意见,

就是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审查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

还应当充分考虑行为本身是否违背诚实原则及商业道德,是

否具备不正当性,因为市场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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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繁多,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放纵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某种损人自肥的行为,明显有悖公平, 损

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具有可责性。那么法院完全可

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构成不正

当竞争。

第56页

55

【承办人员】

公司业务部

黄新发律师、章吴睿律师

【沟通渠道】

黄新发律师 联系电话:13957185169

章吴睿律师 联系电话:15088604086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8 楼

【微信公众号】

智仁律师、管鲍断金

第57页

56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主营业地在大陆的香港注册公司也可与内地关联公司构成法人

人格混同——以“PM 香港公司与宁波 BOSHI 公司、宁波 BASA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为例

【案情简介】

PM 公司和 BOSHI 公司都是注册在香港的公司,2020 年 6

月 2 日,PM 公司作为采购方与 BOSHI 公司达成了三份无粉乙

烯基手套的买卖合同,约定 2020 年 6 月 12 日交货,从宁波

始发到目的地迪拜。合同签订后,PM 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BOSHI 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2020 年 7 月下旬,BOSHI

表示退回4 个集装箱货物对应的货款,PM 公司表示同意。2020

年 7 月 24 日,大陆注册的 BASA 公司通过微信和邮箱向 PM

公司出具了《订单款项退款保函》,承诺会将无法供应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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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对应的款项退还给PM 公司。2020 年8 月,PM 公司还发现

已收到的货物中有短缺,作为 BOSHI 公司和 BASA 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应某某表示同意退还该短缺

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的美金加到总尾款里。但最终,无论 是

BOSHI 公司还是 BASA 公司,都没有按时退还全部货款, 因

此 PM 公司将 BOSHI 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货款,

同时要求 BASA 公司对 BOSHI 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代理思路】

作为 PM 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发现,虽然被告 BOSHI 公

司注册地在香港,但案涉的采购合同和BOSHI 公司的官网都显

示其联系地为中国宁波,BOSHI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某某提

供的名片也显示公司地址在中国宁波,BOSHI 公司的联系电

话和发货地也是宁波的电话和宁波港,委托人与 BOSHI 公司有

生意往来多年,都是到宁波与BOSHI 公司进行洽谈,以上证据

已足以证明 BOSHI 公司的主营业地就在中国宁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法人及其

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

利义务等事项,使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

一致的,可以使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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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于是代理人判断,本案可以使 用

BOSHI 公司的主营业地即我国大陆法律来进行审理。

通过进一步分析案情我们发现,BASA 公司与BOSHI 公司

的经营、人员、办公场所、财产等方面高度混同,两公司不

仅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完全一致,还使用同一个网址、电子

邮箱、微信、电话号码等,日常与 PM 公司进行工作对接的

员工经常混用两个公司的身份。同时,BASA 公司发的函件用

的是 BOSHI 公司的抬头,BASA 公司对 BOSHI 公司的债务也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承诺履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BASA 公司

和 BOSHI 公司完全违背了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参照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

判断,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而且 BASA 公司以行动表

明加入了BOSHI 公司的债务,BASA 公司应当对 BOSHI 公司的

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收集证据方面 ,由于本案双方买卖合意的达成、采

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对方承诺退款等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是

通过微信群聊和邮件来往进行的,于是代理人建议当事人对

与本案相关的电子证据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方便法庭

查明案件事实。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了“同案同判”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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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规则,大量搜索与本案案情相似且最终判决人格混同承担

连带责任的案例,整理成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院供其参考。

【代理结果】

经过了严密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法院查

明了案件事实:PM 公司与BOSHI 公司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解

除已达成一致,BOSHI 公司应当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同

时,法院也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可了应该适用

内地法律以及两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观

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

BOSHI 公司归还原告PM 公司应付未付的货款以及利息损失,

同时被告二 BASA 公司对被告一 BOSHI 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有两个非常关键的要点:

一、香港注册的公司,若主营业地在大陆,可以使用主

营业地法——即中国大陆法律。

二、在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本案又是一则非常典

型的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案件。

法人间的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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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经营业务等方面的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现象。传

统的法人人格否认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去追究公司背

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是为了遏

制债务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制股东,接着从该控股股东流

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公司的情形。在司法实

践中,当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

的正当利益,实现公平,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由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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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涉外业务部 林 芳律师

【沟通渠道】

林 芳律师 联系电话:18258991339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 座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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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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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著名三甲医院误诊误治导致患者右膝残疾 历经两次鉴定四年诉

讼再审终获巨额赔偿——裘某某与浙江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患者裘某某,因“摔伤致右膝关节肿胀、疼痛两天”到

天台县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一年后,又因“右膝疼痛不适,

活动受限一周”到浙江省某医院就诊,被该院以“1、右膝前

交叉韧带损伤,2、右膝创伤性关节炎”收住院。住院后, 医

生告知患者的右膝关节内的韧带断了,必须手术才能治好,

且手术是微创手术,损伤小,恢复快。患者同意手术,术后

15 天出院。出院后一周,右膝再次疼痛,并逐渐加重,再到该

院复诊,医生认为是“手术后的正常现象,回家后加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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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功能锻炼即可”。病人回家锻炼一段时间后上述症状不但 不

见好转,反而越来越重,并伴有右膝发红发热。万般无奈下,

患者又多次到该院门诊、住院就诊治疗,但病情仍不见 好转,

且越治越重,甚至出现了右膝手术切口破溃,流脓淌水。期

间,医生为患者进行了四次清创引流手术,病情稍好转后出

院。一年后,患者前往北京诊治,被诊断为“右膝化脓性关

节炎(结核性),右股骨、胫骨骨髓炎(结核性),右膝关节

强直”,行右膝关节融合术,痊愈出院。为维权,患者多次找

到浙江省医院、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均未果。后经 人推荐找到

本律师维权。

【代理思路】

荣继祥律师接案后,通过对患者的陈述及提供的病历材

料的分析,初步评估认为,浙江省某医院在诊疗上存在夸大 病

情,想当然地认为患者的右膝痛归咎于一年前的摔伤,并对

患者的胸部X 光片、血沉化验及手术所见“关节腔内大量瘢

痕肉芽组织、充满关节腔”的结核病的症状和体征未予重视,

存在将患者右膝关节结核性感染误诊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

伤、右膝创伤性关节炎”的过错,并据此给予了错误的手术

及一系列的治疗,不但使原有的关节结核得不到及时正确是

诊治,还使患者的右膝关节病情恶化,最后导致右膝关 节功能

丧失的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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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遂决定受理该案。但医疗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目 前

的审判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以医疗损害的鉴定结论为裁判的

依据,且只允许鉴定一次,也不允许出省鉴定。因此,如 何为

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客观公平的鉴定结论是本案制胜的 关键。

【代理结果】

本案的办理经过可以说一波三折。接案后,于 2016 年9

月 23 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

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

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本律师凭借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 笃定省

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客观,不公正。当事人也不接受该鉴

定结论,遂要求重新鉴定,但主审法官以鉴定机构是经双方同

意、法院委托为由不予准许。本律师据理力争, 详细具体地

指出医院误诊误治的重大过错,博得了法官的理解与支持。最

后,法官给出一个可以重新鉴定的途径,即撤诉后再起诉,再

要求重新鉴定,并且该案还要由该法官承办, 其就准许二次鉴定。

故,如此照办,果然法院同意重新鉴定, 这次委托浙江大学司法

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

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后果中的参与度为

50%左右”。据此一审判决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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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50 余万元。二次鉴定虽然也不是很理

想,但医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达到了 50%,对当事人来说无

疑是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然而,本律师仍然认为,误诊误治, 医

院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而非 50%责任。故,与当事人商议

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杭州中院维持了原

判。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本律师建议向省高

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审查决定提审。再审中,省高院全

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浙江省某医院的过错明显,

酌情确定承担 80%的责任,至此,本案大获全胜,受到了当

事人的高度好评。

【案例点评】

作为一件医疗侵权类案件,本案历经数十次开庭,撤诉、

再起诉,两次鉴定,二审、再审,历时四年,足以说明本案

的疑难与复杂。一般说来,医疗纠纷类案件,只要经过一次

法院委托的鉴定,法官以鉴定结论下判就万事大吉,几乎不

可能进行重新鉴定。而本案如果按第一次鉴定的结果,医院最

多承担 20%的责任,亮点就在于,承办律师以其多年的临床

医学专业知识,说动了一审的承办法官,使其相信浙江省医

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并给出允许二次鉴定的途

径,使得本案成功地进行了二次鉴定,尽管二次鉴定结果将

医院的责任比例从 20%提高到 50%,但承办律师从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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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认为还不够客观、公平,又穷尽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提

起上诉、再审,最终省高院再审判决医院承担 80%的责任,

当事人获得了巨额的赔偿,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本案例不但是一件名副其实的优秀的案例,承办律师的 职

业精神更值得肯定和点赞。(点评人:裘宇清律师)

附:判决文书号

一审:(2017)浙 0103 民初 7937 号;二审(2018)浙

01 民终 3550 号;再审(2019)浙民申 665 号,(2019)浙民

再 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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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医疗健康事业部 荣继祥律师

【沟通渠道】

荣继祥律师 联系电话:18268818777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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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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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醉酒女子拒不出示健康码,暴力踹门致伤反要物业赔偿

【案情简介】

2020 年5 月5 月凌晨,某女士酒后回到自己租住的小区,

因未出示健康码,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未予立即开门放行。在其

按门铃的两三分钟里,某女士一边拿着手机录视频,一边抬脚

猛踹单元玻璃门,随后单元门碎裂、某女士受伤。2020 年 9

月,某女士以因物业未及时开门导致她情急之下踹门受伤为由

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

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5 万余元。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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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的案情细节如下:

1、某女士在 1818 黄金眼的记者采访过程中承认事发当

晚喝酒。

2、踹门视频是某女士自己录制,在录制的两三分钟时

间内某女士情绪激动,不断骂脏话(00:26)威胁要求物业

开门,在用脚把门踹碎后,仍不顾自身安危,连续使劲踹门

9 脚直至将整扇门踹碎并放言“我今天受伤了就赖你”、“可

以了,现在全受伤了”。

3、某女士当晚穿着清凉,保安不宜直接阻拦其进入小

区大门。

4、事后双方经派出所出面调解,已签署《治安调解协

议书》,确认双方因出示健康码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议后 将

大厅两扇玻璃门踹碎,并由某女士向业委会承担玻璃门维修

费用 4000 元。

5、事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了警,并拨打 120,将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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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某女士送医,在某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物业还曾派人上门

看望。

6、事发的 2020 年5 月,仍为疫情严控时期。

【代理思路】

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了某女士提

交证据中的细节要点、前往当时进行治安调解的派出所调取

了当晚的监控视频、找到了当时 1818 黄金眼的采访视频报

道并提供了广大网友对此一事件的看法作为证据,从事件细

节出发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从情理与法理两个角度进

行了充分的说理与论证。

一、物业公司并无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物业公司未予立即开门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某女

士的主观过错。2020 年初为疫情严控时期,物业公司严格落

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因某女士未出示健康码而未予立即开门

的行为,是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恪尽职守,保障小区全体 业主

生命健康安全的正当行为。

2、某女士暴力踹门致伤是其有预谋的自发行为,物业

公司并无任何加害行为。从某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物

业公司只是在某女士按门铃要求开门时遵从疫情防控要求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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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未出示健康码而未立即响应开门,并未采取任何可以致

使某女士大腿、胳膊受伤的行为甚至是言语。

3、物业公司未立即开门与某女士暴力踹门致伤之间不

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某女士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应该知道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会进一步

加剧矛盾。无论物业公司未予开门的原因为何,某女士都不

应当采取暴力踹门的方式进行发泄。

4、某女士自身对于损害后果是有预期明知的,应由其

自行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结合某女士提交的踹门视频可以

看出,某女士是在明知踹门会受伤的情况下仍不顾自身安危

多次暴力踹门直至受伤。

5、某女士的行为本身是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该

行为的性质已由派出所出具治安调解书进行认定,某女士

也进行了相应赔偿,某女士的违法行为不应得到纵容支持。

二、在疫情严控时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

位,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生命安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做好出入人员的查验事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予放行,

正是恪尽职守、得到全体业主理解与支持的行为。值得一提 的

是,物业公司也因疫情防疫得当受到了市住建局及物业管 理协

会的通报表扬和认可。如因某女士自身的不理智行为就 要求物

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屈一人之威而弃全体业主安全

第73页

72

于不顾,是违背社会价值导向,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客

观尽职、全心全意地提供管理服务,从而影响小区的安稳。

【代理结果】

法院充分认可我方代理意见,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

中直接引用了我方部分意见,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

求。案件生效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

院公众号先后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评析,认为具有很强的社会

示范意义。

本案发生在疫情严控期间,物业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

好出入人员的查验事宜,正是其行使对小区住户安全保障义

务的体现。结合《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可

以认定物业是因某女士未出示健康码而拒绝开门。即物业未

开门是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某女士权利的主观过错。退一

步说,即便物业是无故拒不开门,该拒不开门行为与某女士

暴力踹门致伤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某女士作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踹碎玻璃门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放

任自己以踹门的方式发泄情绪,最终造成自己受伤和公共财

物受损的双重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由某女士自己造成,

与物业无涉。

第74页

73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不大,但是代理律师仍然能够严肃认真对待,

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认真研究,通过对视频内

容的充分展示,明确告知主审法官原告在视频的第几分第几

秒说了什么内容、总共踹了大门几脚等加深了法官对于原告

过错的内心心证。做到了用对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与此同时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反驳,体现了律

师的专业性。

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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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金融业务部 郑 洁律师

【沟通渠道】

郑 洁律师 联系电话:13957185169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 座 20 楼

【微信公众号】

智仁律师、金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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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7338696 电子邮箱:32826059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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