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托 专 题 篇
信 托 专 题 篇
高客营销法商问答红皮书(2022 年)
以上所有内容均根据第三方问答内容整理,如有与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操作不符的,请以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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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0: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当如何理解?
问题描述:
在某公司家族信托设立配偶同意函中有这样一句话:“本人知
晓,本信托项下的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独立的信
托财产,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以及本信托终止时均应当根据信托文
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对委托人配偶来说
可能会很介意,该如何向其解释?
关键词:家族信托 信托财产
律师解答:
这句话其实指的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意思是财产原来
是属于夫妻财产,但放入信托后既不属于夫也不属于妻,是独立
的,虽然在信托公司管理的账户中,但和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
相区别。如果未来夫或妻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发生财务上的风险,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不能执行信托中的财产。如果财产依
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被债权人执行了。
法条链接:
《信托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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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1:国内信托不能实现真正的资产隔离吗?
问题描述:
有客户认为,国内设立的信托并不能实现真正的资产隔离,
更相信境外信托。那么对于国内信托的隔离功能,有哪些法律支
撑?
关键词:国内信托 信托法 资产隔离
律师解答:
《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意味着信托财产时独立的,
尤其是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七条意味着若委托人对
外负债,除非债务或信托符合以上情形,则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
执行,起到隔离作用。
法条链接:
1.《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
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
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
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
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
财产。
2.《信托法》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
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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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
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
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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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2:与家族信托的家企隔离功能有关的法律法条有哪些?
问题描述:
客户是企业大股东,近期因企业贷款需求客户需签署了最高
担保协议,据此客户考虑设立家族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家企隔离
功能有关的法律法条都有哪些?
关键词:家族信托 家企隔离
律师解答:
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资产的,客户的疑虑皆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
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4.《信托法》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
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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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3:家族基金或家办是否利于实现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问题描述:
客户想实现将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隔离开,但投资决策由委
托人自己决定,且投资范围不仅仅限于金融产品,还想包括实业
投资。达成此目的是否可以成立家族基金?是否就是家族办公室?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是否可以实现?
关键词:家族办公室 家族基金
律师解答:
结合目前国内的实践情况有以下建议:
1、在国内可以设立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基
金会的目的为公益慈善,如果仅仅是以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为目
的不太符合基金会的目的(但慈善也是一种事业的传承,看客户
的想法);
2、国内目前的“家族办公室”主要是公司性质,客户可以成
立一家公司作为自己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用公司去进行投资运
作,好处是在投资范围上客户可以自己选择,但资产隔离方面并
不是完全能做到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隔离。
3、建议客户通过信托来搭建架构,客户成立家族信托(股权
信托),信托具有独立性。例如客户可以将自己名下的 100%持股的
公司股权全部转给信托公司成立股权信托,客户可以成为这家公
司的投资顾问,给到投资建议。这个架构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股
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较高税费成本,以及投资的范围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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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托公司进行协商。另外简单一些的话,客户可以成立资金的
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听取客户投资建议,其中的关
键就是信托公司能够接受的投资范围有多广。
扩展阅读:
什么是家族办公室?
家族办公室是一个专业化的私人投资和财富管理实体,旨在
监督家族财务和非财务事务的日常执行和管理,目标是实现财富
保值、增长并将其传承给后代。
家族办公室还与专家合作,就税务咨询、法律咨询、财产和
遗产管理以及生活方式服务等事宜提供建议。家族办公室还促进
不同代际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下一代的发展以及慈善抱负的实
现。
从本质上讲,家族办公室是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化和保护
家族财富的综合策略。
【资料来源】新加坡银行.德勤私人客户服务部:《在新加坡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
赋能家族理财规划》,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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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4:信托受益人从信托取得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问题描述:
客户购买终身寿险并成立保险金信托,如果信托受益人在成
立家庭后,从此信托拿到了一部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受益人的
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关键词:保险金信托 受益人资产
律师解答:
目前信托分配的资金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为受益人的个人
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益人不会签署信托文件,
未来的配偶也不会签署信托文件,所以这个信托文件的约定不能
直接对他们产生效力。但如果把信托的分配理解为是单方赠与,
这样是行的通的。但是目前保险起见仍然建议受益人和未来的配
偶之间能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由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
再签署一份协议,明确信托分配的利益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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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5:信托受益权会被用于清偿信托受益人债务吗?
问题描述:
信托受益权会被用于清偿信托受益人债务吗?可否在设计信
托条款时进行规避?若委托人过世,还可否对信托条款进行修改?
关键词:家族信托 信托受益权
律师解答: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享有的获得收益的权利。
符合信托文件分配条件时,受益人有权从信托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这种权益属于受益人。当受益人对外负债时,这种权益就成为他
的责任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在一定情
况下停止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比如在成为被执行人时),暂时中止
分配;或者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剥夺受益人的受益人身份(比
如欠债金额较大,超过一定金额)。信托文件条款由委托人和信托
公司协商确定签署,如果信托设有保护人的,在委托人去世后,
保护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部分权利,保护人是否可以修改条款,
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确定。
法条链接:
1.《信托法》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
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
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2.《信托法》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
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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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6:信托公司破产对客户的信托财产有何影响?
问题描述:
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客户的信托财产还安全吗?
关键词:信托财产 信托法
律师解答:
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属于受托人(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
情形,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破产后,所有的信托
财产和信托事务都要移交给另一家信托公司来管理(可能通过有
关部门指定的方式来选择新的信托公司)。同时根据《信托法》第
十六条,信托公司破产原则上不影响委托人的权益,无论是家族
信托还是投资性质的信托,信托财产不用于清偿信托公司自身因
经营问题产生的债务。
法条链接:
1.《信托法》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
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
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
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2.《信托法》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
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
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
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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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7:信托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对信托设立有影响吗?
问题描述:
香港信托公司在内地的分公司可以落地家族信托吗?与在内
地信托公司直接设立家族信托有何区别,分别具有何种优劣势?
关键词:信托业务 公司组织形式
律师解答:
目前暂未发现香港信托公司在内地直接开设的“分公司”,境
外包括香港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公司一般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 100%持股)或合资公司,比如中信信托就有香港中信的投
资背景。无论是何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内地展开信托业务,必须
获得银保监会颁发的信托牌照,发布和管理信托产品都要遵守中
国法律法规。所以,境内的家族信托产品都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
设计的,优劣对比则要看各家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哪个更
适合客户的需求。
法条链接:
1.《信托法》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2.《信托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
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3.《信托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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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8:保险金信托会否因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负债受影
响?
问题描述:
客户目前没有任何负债,如果现在办理保险金信托业务,但
在未来的保险交费期间内产生了巨大的负债,那么他办理的这笔
保险金信托业务是否会被追偿?债权人的债务追溯期是多久?
关键词:保险金信托 债务追溯
律师解答:
保险金信托实务中应用较多的架构一般是客户作为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客户去世后保险金进入信托。以此架构
为例,客户在世时,保险未理赔,客户作为投保人拥有现金价值。
如果客户欠债,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他的责任财产,存在偿
还债务的可能。因为此时没有保险金,也没有进信托,所以不存
在追溯期的问题。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
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 号)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
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
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
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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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责任财产,是指责任人用以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财产。依民
法一般原则,债务人或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
在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仅以其特定部分的财
产对债务负责;该责任财产与责任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例如抵
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主债务负责;保证人仅以特定数额的货币对
主债务负责;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仅以继承的遗产对被继承人
的债务负责;在股份公司破产时,股东仅以其认购的出资对破产
债务负责等。
【释义出处】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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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9: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设立人的股票变现装入信托吗?
问题描述:
客户丧偶,持有未解禁的股票,儿子未婚。客户打算先用保
险搭建信托架构,后续股票变现资金再装入信托。但客户担心自
己在股票未变现时意外身故,可否约定万一客户出现意外,委托
儿子(受益人)将股票变现后再装入信托?
关键词:信托 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答:
从架构上来说,若限售股是客户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上可以
采用这样的方式:客户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若自己去世后相
关股票还没解禁,由自己的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待解禁后由自己的儿子代为操作变现,钱款装入信托。
这个方案需要客户和信托公司提前进行沟通,信托公司是否
接受这样的转入方案,建议客户和信托公司就解禁股票变现后的
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转让达成协议,儿子也可能要配合签署相关协
议;另外,这个方案也要考查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代客
户就限售股进行变现,这个需要了解公司限售股的限售原因、章
程等情况,也建议客户提前和公司沟通,判断一下操作可行性。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
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
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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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
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
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
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
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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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0:资金赠与专用于保费,保单进入信托,这种协议可以签
订吗?
问题描述:
客户已经 81 岁,想购买保单并做保险金信托,但客户已不能
做被保险人,于是以其长子作为投被保险人购买了一张 200 万 5
年交保单。客户考虑自己年纪比较大,担心自己在交费期内身故,
但又不想把钱一次性给到大儿子代交保费,还是需要利用信托进
行资产分配。所以考虑是否可以由客户与大儿子签订赠与协议,
写明交保费的费用以分期方式赠与儿子,假如他 5 年内去世,保
费要由儿子继续按期交纳,未来的保单利益进入保险金信托,按
照信托合同内容进行分配。这种附带约束性条件的赠与协议是否
可行?需要额外找律师签订吗?
关键词:赠与协议 保险金信托
律师解答:
可以签订这样的附带条件的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可以自己书
写,但建议找律师起草协议,尽量避免由于自己书写表达可能不
严谨而造成的后续问题,另外也要考虑到万一儿子不配合执行赠
与条件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
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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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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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1:父母出资以儿女名义设立家族信托有何隐忧?
问题描述:
客户夫妇想以成年子女为委托人成立家族信托,是否存在问
题?若此,子女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进入,会受到管控或排查吗?
关键词:家族信托 资金合法来源
律师解答:
只要可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且父母赠与孩子大额资金的行
为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则孩子作为信托的委托人设立家族
信托在原则上就是没有问题的。但孩子作为委托人会享有信托委
托人的全部权利,父母需要考虑未来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实际上,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父母在未产生债务风险的情况下以自己
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也是没有问题的。
法条链接:
1.《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
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
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
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
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
财产。
2.《信托法》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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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2:信托受益人不同身份状态下,家族信托收益如何出境和
纳税?
问题描述:
委托人是国内居民,在国内成立了家族信托,儿子作为受益
人,家族信托约定每个季度分配儿子一部分资金。儿子目前在美
国工作,还是中国国籍,但未来准备申请绿卡和加入美国国籍。
在儿子不同的身份状态下,家族信托分配的收益以何方式出境?
如何申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家族信托 跨境纳税
律师解答: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儿子未取得绿卡,中国国籍:按“境内个人”进行外汇管
理,每年有 5 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若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学费、生活费、就医等
等)到银行办理。
未取得绿卡且未达到实际居留标准的,儿子为非美国税务居
民,境外收入不征所得税。若未取得绿卡但达到实际居留标准的,
儿子为美国税务居民,此时境外信托为“外国赠与人信托(FGT)”,
信托收益不构成儿子在美国的应税所得,儿子需申报但不纳税。
2.儿子取得美国绿卡,且保留中国护照:按“境外个人”进行
外汇管理,无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但享有每年 5 万
美元的便利化结汇额度。此情况可按“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相关
规定办理其国内合法财产金额的转移出境(一次性申请),办理时
需提供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收入来源证明、税务证明等。后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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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陆续还有收入的,原则上可以按照“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
人民币收入”办理购汇。
儿子取得绿卡,为美国税务居民,此时境外信托为“外国赠
与人信托(FGT)”,儿子需申报但不纳税。
3.儿子加入美国国籍:按“境外个人”进行外汇管理,无便利
化购汇结汇额度。购汇方式基本和第 2 种情况一致。
儿子取得美国国籍,为美国税务居民,此时境外信托为“外
国赠与人信托(FGT)”,儿子需申报但不纳税。
4.委托人过世后,儿子取得绿卡或者加入美国国籍:购汇方
式参照第 2 种和第 3 种情况。
委托人去世后,“外国赠与人信托(FGT)”会转变为“外国非
赠与人信托(FNGT)”,儿子将会就其收到的信托财产分配(不论
来源于信托本金还是信托收益)缴纳所得税。
扩展阅读:
1、外国赠与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 FGT)
通常为非美国税务居民(即非美国公民,非“绿卡”持有人或
其他不被视为美国所得税居民的个人)希望通过信托方式使美国
人受益时设立的信托。“外国”(即非美国)意味着该信托不被视
为美国国内信托,信托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税法状态,且该信托
及其受托人均不需缴纳美国税款。
2、外国非赠与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
FNGT)
在 FGT 下,一旦外国委托人去世,FGT 将会自动变为 FNGT,
届时,美籍受益人将会就其所分配到的信托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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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信托收入不在当年分配,而延迟至未来年度分配给美籍
受益人,美籍受益人还需要基于收入累积的时间交纳数额不等的
利息或者罚息。
3、根据目前规定,境外个人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
包括: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换回外币现钞、退/离职金、退/离休
金、抚恤金、职工报酬以及其他合法经常项目收入。信托分配的
资金可能属于“其他合法经常项目收入”,若属于该项,需要提供
有效证件、收入来源证明材料以及税务凭证,经银行审核后方可
汇出。对于信托资金是否能出境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仅供参考,
具体建议和外汇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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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3:境外大额保单赔偿金或信托资金可以汇入境内吗?
问题描述:
客户资金目前主要在境外,客户可否通过购买大额人寿保单
或者设立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将这笔资金入境?
关键词:资金入境 保险赔偿金 信托资金
律师解答:
根据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解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
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境外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
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获赔
后的保险金可汇入境内。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
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
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目前境外人寿保险赔偿金不能汇入境内。
保险金信托同理。
法条链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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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4:股权信托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问题描述:
股权信托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关键词:股权信托 信托设立费 信托管理费
律师解答:
设立股权信托在信托端的费用主要包括设立费、管理费、托
管费、定制费等,每个信托公司收费标准不同,例如设立费约几
万元至几十万不等。管理费一般按照信托资产规模每年收取比例
费用,比如 0.1%~0.3%,具体可咨询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报价
为准。另外,对于股权信托来说,比较大的成本是股权转入信托
时的税费。首先,个人持股的情况下,个人把股权转让给信托,对
于转让方个人可能产生 20%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签订了股权转
让合同之后,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双边征收的,交易双方
都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各方均是万分之五的贴花,
两方合计千分之一的贴花,即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印花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
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
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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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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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5:股权信托的拆除流程是怎么样的?
问题描述:
客户有意向做股权信托,想要咨询:(一)股权信托控股的 SPV
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持股的是母公司,其子公司进行上市,若该
子公司上市成功,这个信托架构是否需要拆除?(二)股权信托
拆除流程大概是怎么样的,股份怎么转让?(三)如需拆除架构,
对上市进程具体是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拆除
律师解答:
(一)股权信托作为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在 IPO 过程中会
产生的监管问题,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
易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能属于“三类
股东”(三类股东即为契约性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2.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3.若法律允许其他股东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则“三类
股东”必须符合: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
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
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4.若法律允许其他股东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则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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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三类股东”是否已做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
和减持规则要求;
5.如在“科创板”上市还需核查: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三类股东”相
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
披露》第二条:“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
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对外披露:(一)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并结合上述对于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可见对于以信托架构间接
持有待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份的情形,是非常可能会被穿透的。作
为“三类股东”的信托间接持有股份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禁止持股
的主体从而被要求穿透披露。
但是这种情况也有例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
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 10 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 0.01%的,可认定
为持股较少。”,以及该文件第二条明确“对于持股较少、不涉
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
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也就是说对于持股少于 10 万股
或持股比例低于 0.01%的主体可能可以免于穿透核查。
至于该信托架构是否需要被拆解,则需要由证监会以及指导
IPO 的中介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尽管实务操作中,有大量的
信托类股东在 IPO 过程中被拆解,但是现阶段也存在家族信托作
为股东成功 IPO 的案例,其本质在于证监会是否能够认可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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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在的信托股东的说明解释,保障此类股东不会影响发行人
股份权属清晰。
(二)除免于穿透的情形外,信托架构需要披露信托架构如
需拆除,常见的做法是在 IPO 前直接转让予第三方。
(三)对于已经拆除信托的 IPO,在其 IPO 过程中仍然需对其
信托拆除的情况进行披露,审核方面主要关注信托架构拆除过程
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所以在拆除过程中
应该注意交易的合规性、合法性,同时不能忽视拆除信托可能产
生的缴税义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需就股份转
让行为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应及时履行取得相关票据,以
免影响 IPO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