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项目化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22-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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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项目化管理手册

- 49 -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租赁参考价。(三)单项合同年租金低于 100 万元,经公开招租无意向承租人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或重新评估租金,但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评估值 90%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重新公开招租。(四)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招租,仍无人参与竞价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评估值 90%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重新公开招租。五、租赁租期(一)房产土地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 5 年(“不超过”均含本数,下同);意向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要求的,由业务部室对投入回报期进行分析认定,租期可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0 年,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入内容、建设标准等主要事项。租期超过 5 年的,由公司“三重一大”(支委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审议后,报集团批准后实施。(二)如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公益民生需要,或属超大面积公开整体招租,且因出租方招租要求承租人需投入大额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情况,租期确需超过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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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廉洁风险项目化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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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租赁参考价。

(三)单项合同年租金低于 100 万元,经公开招租无意向承

租人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或重新评估租金,但新的租赁底价

低于原评估值 90%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

重新公开招租。

(四)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公开招租未

成交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再次进行

公开招租,仍无人参与竞价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新的租

赁底价低于原评估值 90%时,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同意后方

可组织重新公开招租。

五、租赁租期

(一)房产土地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 5 年(“不超过”均含

本数,下同);意向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要求的,由业

务部室对投入回报期进行分析认定,租期可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

长,最长不超过 10 年,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入内容、建设

标准等主要事项。

租期超过 5 年的,由公司“三重一大”(支委会、董事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审议后,报集团批准后实施。

(二)如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公益民生需要,或属

超大面积公开整体招租,且因出租方招租要求承租人需投入大额

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情况,租期确需超过 10 年的,由

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委完成备案。超长租期期限不得

超过《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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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期 3 年(含)以上的,第二年开始必须设置每年递

增率计算租金,原则上每年递增率为 3%,每年递增率小于 3%的

采取“一事一议”按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递增率。

六、免租金装修期

(一)对符合设置免租金装修期条件的空置资产,由业务部

室在租赁方案中明确,报公司经理室审议。具体如下:

1.租赁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租赁项目,原则上不设

免租金装修期。

2.建筑面积大 500 平方米及以上 5000 平方米以下的租赁项

目,可给予不超过 2 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

3.租赁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租赁项目,可给

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

(二)免租金装修期仅适用于空置资产招租,计入合同租期,

租金从免租金装修期满次日起计算,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综合体等特殊租赁项目,根据实际编制租赁方案,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公司“三重一大”(支委会、董事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审议后,报集团按“三重一大”决策批

准后实施。

(四)对租赁合同执行未满一年,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

取消免租金装修期,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并在合同中注明。

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照首年成交价 30%收取,在租赁方案和

公告中明确公示,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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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按审批权限“一事一议”报批同意后确定履约保证金。承

租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其履约保证金在租赁

方案时另行明确。

八、招租方式

(一)年租金底价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由公司

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公开招

租。

(二)年租金底价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委托产

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九、公告公示

(一)招租公告

1.招租信息公告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栏)、集团和市国资

委的网站上公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招租的,应同时在交易机构

网站上公告;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

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告。

2.年租金底价在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公告期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年租金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不含)的资产,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年租金底价

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公

告时间自信息公开发布次日起开始计算,未按规定在相应平台发

布的,不可计算其公告期。

3.公告期满,未有合格意向承租人报名的,在公告内容不

变的前提下,可在公告中明确以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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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延长 2 个周期,期满后按竞价结果确定承租人;也可重新拟定

招租底价,按照规定重新公告招租。

4.公告期届满后,只有一名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可在公告

中明确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

(二)结果公示

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同时在本单位公告栏、

集团、国资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的主

要内容包括租赁标的名称、租赁底价、成交价格、租赁租期、承

租人、公示期及监督电话等。

十、诚信及保证

(一)诚信

1.年租金底价在 10 万元以上资产租赁的意向承租人及连带

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

近两年内逾期超过 3 次(含)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

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

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合同期内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累

计达到两次、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两个月、承租

人擅自转租直接套取中间差价或不参与经营的转租行为的,在五

年内不得参加我司各类资产租赁活动及作为承租人的连带保证

人。今后每月 25 日由业务部室将失信人名单发经营管理部汇总,

经公司经理室审议后,报集团统一建库。

3.已列入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的承租人,如提出申请并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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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履约保证金和追加连带保证人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

批,并报集团审议通过后,可暂不列入租赁失信人名单。

(二)连带保证

年租金底价高于 50 万(含)以上的租赁资产,若意向承租

人为自然人的,须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若意向承租

人为企业法人的(机关国有企事单位除外),须追加最大股东作

连带保证人,承担合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在租赁方案和合同中

予以明确。

当遇到最大股东不便于作连带保证人时,可以在原约定履约

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再按首年成交租金 20%追加履约保证金或

采用第二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

十一、签署合同及租金支付

(一)中标承租人确定后,应当场签订《招租成交确认书》,

并在招租公告约定时间内缴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签订《房

产租赁合同》,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一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金先付后用,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按

时、足额收取租金并入账。

(二)竞得人未全面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竞价保证

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后 5 个工作日内无

息退还。

十二、租赁启动时限

(一)业务部室对刚接收的可经营资产,要在 1 个月内启动

租赁工作,对流拍的资产,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启动二次招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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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部室对到期资产,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下

或年租金底价 30 万元以下的,要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4 个月内启

动重新租赁工作;对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米(含)至 5000 平方

米以下或年租金底价 30 万元(含)以上的,要在租赁合同到期

前 5 个月内启动重新租赁工作;对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以上或年租金底价 500 万元(含)以上的,要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6 个月启动重新租赁工作。

十三、资产租赁权转让

为进一步保障资产平稳运营和管理合理规范,结合资产实际

情况,对承租人确需将租赁权整体转让的,可在租赁合同执行期

满一年后,由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司完

成内部决策程序,报集团批准后,与原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

由我司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的租期不能超过原

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同

时,原承租人除按实际租期结算租金外,还应按照首年成交价的

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招商招租

1.租赁资产一般不设置招租招商条款,确需设置的,应在

招租方案、招租公告中明确,并按资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实施。

2. 租赁资产同意设置招商招租的,应要求承租人在签订招

商招租合同后一个月内报出租人备案,招商招租期限不得超过承

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招商招租每期收取租金的相

应时间不得超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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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体变更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资产承租人为个人,需变更为以

承租资产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的公司,且原资产承租人应为该公

司最大股东;或原资产承租人为公司,需变更为其绝对控股公司,

可办理租赁主体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原承租人及原连带保证

人应对主体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承诺连带保证责任。

十六、协议租赁

属下列范围的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的。

(三)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需租赁的。

(四)其他需协议租赁的。

协议租赁方案须由公司“三重一大”(支委会、董事会、公

司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审议后,由集团经营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再报集团按“三重一大”会议批准实施。

十七、租赁到期优先权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新招租的资产,可以在招

租方案、招租公告及租赁合同中给予设置到期重新招租“同等条

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条款。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

定,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优先承租权:

1.已被集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2.擅自将租赁房产转让、转租、分租、出借及委托经营未限

期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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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我司书面同意擅自对房产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增设

他物、改变房产使用性质或房产结构的,或违反《租赁房产安全

责任书》约定内容的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质量服务部提供书面资

料给业务部室。

4.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法院立案起诉的。办公室将法院立

案资料提供给业务部室。

5.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蓄意破坏或非不可抗力,致使房产

损坏的。

6.因违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

未限期整改的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优先承租权操作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价高者得”及“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

原则进行竞价招租。若对应标的物有 2 名及以上意向承租人(含

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可采用“明标暗投”的竞价形式。具体

如下:“明标暗投”:即以招租底价为首年租金的招租竞价底价,

以达到或超过底价时的最高招租竞价为首年租金。除原承租人外

的其他意向承租人将报价写在《竞价投标书》上,并装入信封,

当标书递交完毕后当场开标,确定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有 2 名

及以上相同时,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再组织最高报价相同者进

行“明标暗投”,直至产生最高报价者)。原承租人当场同意按

最高报价承租的,则由原承租人竞得,否则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十八、租赁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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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业务部室应当按以下要求及

时采取办法和法律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具体操作如下:

(一)在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时间前,以电话、短信、微

信方式提醒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防止忘交、迟交而被列入失信

人名单。

(二)在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时间逾期 5 个工作日内发

《催缴租金通知书》,以 EMS 方式发送租赁合同约定地址,并电

话、短信、微信催缴。

(三)在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时间逾期 10 个工作日内,

须发送租金催缴律师函。

(四)在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时间逾期 20 个工作日内,

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由业务部室会同办公室启动法律诉讼程

序,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在提起诉讼时,对不再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

除主张租金、违约金、赔偿损失、占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

应一并要求解除合同,限期腾空搬离返还资产。

十九、违约金(滞纳金)收缴标准及处置办法

(一)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时间及收缴标准:以租赁合同

约定租金缴纳时间为起算时点,逾期缴纳租金的,按合同约定收

取违约金。

(二)综合考虑违约金(滞纳金)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

产生大量的时间、财务、执行难等诉讼成本,对企业(不含国有

和国有控股企业)或自然人逾期缴清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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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法院判决前,如承租人要求调解,并愿意支付租金和违

约金(滞纳金)的,如违约金(滞纳金)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

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如违约金(滞纳金)金额低于 1000

元(含),追缴困难的,经公司班子审签后,可不予追缴。

二十、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需提前 2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按合同约

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承租人单方面提

出解除终止租赁合同,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为准。

(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终止房产租赁合同的,重新

招租原承租人及担保人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租活动。

二十一、维护招租秩序

(一)为保证公开招租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

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串标、敲诈勒索等破坏正常租赁秩序行为,

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可以在招租方案和招租公告中提高竞价保证

金比例,具体由业务部室提出,同招租方案一并报公司经理室审

议。

(二)如发现各意向承租人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

中,以提高报价为要挟,向原承租人或其他意向承租人索取或支

付非法利益或报酬的,我司将取消本次招租活动,已招租成功的

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其

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

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我司将保留追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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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信息管理

(一)资产项目一、二部:每月 25 日将本部室本月资产经

营情况信息报经营管理部汇总;每月 30 日前梳理待租资产清单

报经营管理部汇总;议题需报集团审批的由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

签字后及时报经营管理部汇总,经公司经理室审议后,上报集团

经营发展部。

(二)质量服务部:每月 25 日将本部室本月资产情况信息

报经营管理部汇总;

(三)经营管理部:每月 5 日前将公司月度资产经营情况信

息报集团经营发展部;每月 5 日前将公司月度资产使用情况及数

据分析结果报公司经理室;每月 5 日前发布公司待租资产预公

告。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牵头部室汇总报送,并

发经营管理部备案,其他部室协助配合。

二十三、台账档案管理

各部室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和档案,其中资产租赁明细

清单及汇总台账要全面准确清晰,租赁档案要包括租赁方案、须

知、决议、评估报告及备案、公告公示、成交确认书、合同、资

产移交书等全流程资料,各部室应在《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将租赁档案资料移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二十四、日常管理

(一)公司全体人员要加强廉洁风险防范意识,树立责任意

识和底线意识,自觉做到秉公办理,要严格遵照上级单位部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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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租赁管理制度规定,确保租赁行为合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资监管制度的行为,公司一律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

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质量服务部要加强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现场巡查,

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资产最新情况、租户经营动态,发现有违反租

赁合同约定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消防、安全等情况

的,一律从严从速要求整改到位。具体巡查要求按照《公司资产

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三)健全租后服务,对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的合理诉求、

投诉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责任部室应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部

室协助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十五、其他

本细则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自印发

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有租赁管理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

则为准。

附:房产招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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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接收 2.评估备案 3.方案制定

同步拟定公告、决议、须知

30 万以下

6.意向人报名

自行招租

30 万含以上

10-30 万(不含) 30-50 万(不含)

委托产权交易机构

500 ㎡含以上的空置资产可设置装修期;如增设招商招租条款(一事一议)

征信报告 征信报告

二十个工作日

4.方案审批

十个工作日 十五个工作日

1000 万含以上

5.信息公告

有人报名

无人报名

8.交竞

收据

7.待租期,重

新接受报名

到期

人报

有人

空置租赁、到期租赁(有无优先权)

公告时间自信息公告发布次日起开始计算

10 万(不含)以下 50 万含以

征信报告、连带

100 万以下

发起 OA 审批,附方案、决议、评估备案号

100-1000 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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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集团领导班

子联席会议审

报集团审批

500 万或 5000 ㎡含以上

100-500 万或 1500-5000 ㎡(不含)

100 万或 1500 ㎡以下

支委会、公司

经理办公会

竞价保证金、开具

、签报名确认书

11.签订安全责任书、交付确认书、缴纳装修押金、领取钥匙、资产移交

重走第 3-8 步(招

租条件不变的基

础上不再另行报

集团审批)

期无

报名

报名

10.七个工作日内发起并签定合同、廉洁承诺书、缴纳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

9.签成交确认书

流拍

成交

13.建立台账档案

12.每周五统一公告成交结果公示

重走第 8 步

成交

流拍

成交

未成交

成交

未成交(重新评

估招租)

支委会、董事

会、公司经理

办公会议

以上

带保证人

下浮 10%,按资产

审批权逐级报批

重走 3-8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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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温城发司〔2022〕85 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部室、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集

团特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

第66页

63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

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

委令第 12 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办〔2015〕95 号)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评估中介机

构质量评价及机构调整规程》(温国资委[2018]99 号)、《温

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试行)》(温国

资委[2013]26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及集团下属单位(以下统

称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规范

性文件;

(二)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评估项目数

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审核、决定和管理企业委托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库(以

下简称评估中介机构库)的有关事项;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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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规定权限,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或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明确部门、明确人员;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做好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

进行评估:

(一)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改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

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三)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营业执照载明出

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各类专业市场、商场等除外);

(四)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五)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六)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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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省、市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属企业之间、国有独资企业(公

司)与其所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所属独资企业(事

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

(三)有两个以上股东,但国有权益为100%的公司之间不涉

及国有权益变化的其他情形。

(四)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规定审

批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一年内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

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五)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

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一年内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

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六)账面净值总额低于5万元且各单项账面净值低于1万元

的小额、零星资产的报废处置。

第七条 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合

法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同等;

(二)产权持有人、资产占有单位已开展资产清查,确认纳

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

(三)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已按规定开展专项审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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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珠宝、探矿权、采矿权等资产的评估项目,需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

续。

第八条 资产评估基准日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要求在经济行为批准前的三个月内;如有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整,但最长为经济行为批准前的六个

月内。

第九条 产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应如实提供资产权属证

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等评估资料,确保资

料真实、完整、有效,并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做好《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

说明》的编写和相关的承诺工作,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产权持有人、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妥

善地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应当作为

资产评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附件资料。

第三章 评估委托和选聘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采取招投标方式,建立适应各类评估业务需

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选择入库评选机构应 当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集团系统范围内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结

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

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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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集团选聘的备选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

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二)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国有资

产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

息,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

产评估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上审核制度。

(五)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企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集团应当与选聘入库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协

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情形

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

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或惩戒决定后 5 个工作

日内主动告知企业。其中,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协会公开谴责

(含)以上惩戒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受到其他惩戒的,整

改完成前不得承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应当及时将上述情

况反馈委托评估单位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委托评估单位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具体业务

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备选库内采取差额

竞争等方式采取综合评议、抽签选定的方法进行二次公开选聘,

具体执行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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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综合评议选定方法的,委托评估单位每次选聘

时应制定评估业务综合评分指标和分值,并再向备选库内所有

符合条件的机构发邀请时予以公布。评议选定时选聘企业应组

织资产管理、财务、采购、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对评估机构

的应聘材料进行比选,确定中标机构。

对于评估内容较为简单、单宗评估费单价低于 2000 元的资

产租赁评估项目,可以以年度为单位,由委托评估单位汇总该

单位下一年度资产租赁信息,制定年度租赁计划表,采取综合

评议选定方法捆绑项目选聘不超过 5 家评估机构确定为中标机

构;项目租赁程序启动阶段,委托评估单位可在 5 家范围内选

择一家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评估单位经济行为审批

批准,可以采取抽签选定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1、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项目;

2、根据浙江省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估算,费用在3万元(含)

以下的项目;

3、市政府决定的时间要求紧急的项目;

4、其他情况特殊的评估业务。

拟采取抽签选定方式的,委托评估单位应向备选库内所有

符合条件的机构发出邀请,机构应聘报名后,组织资产管理、

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应聘机构中初选报价最低的 3 家,以最

低报价商务标为拟中标价,征求其他两家机构是否接受,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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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接受的机构,进行随机抽选确定一家为中标机构,若除最低

报价机构外无其他机构接受最低评估报价的,则直接选择最低

报价机构为中标机构。

(三)个别业务确有原因不能在备选库内选聘的,经市政

府或市国资委同意后可按本单位决策另行选聘。市国资委核准

的及认为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评估项目,视情况在市国资

委规定范围内组织选聘。

第十五条 集团确定或调整拟入库备选评估机构,应当在

本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备选评估机构名单、

选聘时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集团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结合企

业评估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集团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企业项目业务或取消其

在库资格的处罚,存在(一)至(五)项情形的,下一轮不接受

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申请入库和承接项目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

为,或将承接的业务转包、分包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评估单位

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三)在评估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评估报告存在重大

问题,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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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集团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五)对未按国资管理规定审批的经济行为出具评估报告或

其他鉴证报告的;

(六)未按入库标书、应聘承诺和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要求完

成评估并按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包括评估报告不符合《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的;

(七)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但修改后仍被

专家评审会否决两次以上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申报审验、或虽申报但未通过

审验的;

(九)已不符合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条件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或明显不具备评估执业能力

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

违法违规执业的,市国资委限制其开展国资项目业务,并将有关

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核准

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公司制改造外的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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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其他需要核准的重要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

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报送下列

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一份评估报告书内涉及的评估资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宗;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报告;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1);

(四)温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评价表(一)(附件2);

(五)房屋租赁权评估价格信息比对表(附件3);

(六)资产评估项目面积依据(产权证、实测图等);

(七)选聘评估机构情况;

(八)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九)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

料;

(十)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

文件;

(十一)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二)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相关承诺函;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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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可由国有第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或备

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

方依照其产权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备

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核准、备

案单位。

企业上报前应对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申请核准、备案时应

如实提供相关评估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是实施对应经济行为的必备文件。

企业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

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

结果不得使用;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

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集团建立资产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

不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质量评

价的主要依据,并通报检查结果。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

作。

第二十七条 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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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该评估结果也不得

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应当中止。

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

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未按有关规定选聘评估机构,或者聘请的评估机构不

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三)未按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的评估资料、提供虚假

情况或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或引

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未按规定公示资产评估结果;

(五)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免职或提出免职

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结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合理

评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产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提供或

说明,未要求提供的(或虽要求提供,但企业未提供,资产评估

报告中也未说明的),由此导致评估失实或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

的,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7页

7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规定,按《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 号)和《温州市市属国

有企业评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及机构调整规程》(温国资委

[2018]99 号)、《温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试行)》(温国资委[2013]263 号)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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